论IMF与东亚受援国家主权之关系

论IMF与东亚受援国家主权之关系

钟蔚[1]2000年在《论IMF与东亚受援国家主权之关系》文中研究指明本文指出,IMF在援助东亚发生金融危机的国家的行动中,对受援国提出了苛刻的贷款条件和经济改革方案,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受援国家主权的干涉。 然而,IMF的援助行动有其合理性与必要性。首先,从相关理论角度论述了,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下国际经济协调的重要性,IMF的行动顺应了这一趋势;其次,对IMF援助行动的作用进行了全面评价并作个案研究,认为IMF的援助利大于弊;第三,从多角度阐述IMF援助贷款的条件性及准则,并对它作出肯定回答;最后,重点分析IMF与东亚受援国家主权之辩证关系。

沈励[2]2009年在《国家破产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频繁爆发的国家主权债务危机,使得若干主权国家或地区面临破产境地,致使有关国家破产、主权债务重组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再度成为焦点话题。笔者基于当前金融危机所引发的冰岛等国家面临国家破产这一现实背景选择了本文论题。中国目前对国家破产的关注,主要集中于经济层面。从法律的角度,特别是以国际法的基本规则为出发点对国家破产开展的研究亟待深入。并且,无论从债务人还是从债权人的角度来看,国际债务都是中国无法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尤其,当今世界范围内的金融危机肆虐,诸如冰岛承受主权债务危机面临国家破产的情势可能犹如多米诺骨牌般接连发生,如何在世界经济范畴内应对国家破产是一个当务之急予以考虑的课题。由此,本文采用从理论出发渗透实践、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分三个部分就国家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成文。第一部分为国家破产释义。首先从国家举借外债的动因入手,概述主权债务的概念和种类,以及主权债务危机的含义,进而通过介绍历次震惊全球的主权债务危机、近期冰岛等国受到全球金融危机冲击而面临国家破产的现状及其深刻的后果,提出问题:当一国无力偿还其到期债务时,可以对国家实行破产程序吗?如果可以的话,在制度和程序上应当如何设计?这两个问题也就是本文的研究重点。随后界定国家破产的涵义,亦即一国由于外汇储备不足以偿还其外汇债务,缺乏清偿能力持续一定期间的状态。并比较分析国家破产与国内破产的相关制度,借助实例体现国家破产的法律特征。最后,针对国家破产的几大争议,解析了国家经济主权的辩证性以及国家豁免的例外情形,为国家破产的可行性扫清理论障碍;结合埃略特合伙人案例介绍国家破产中难以回避的集体行动困境。这一部分为下文探讨国家破产的实践应对作好理论铺垫。第二部分剖析国家破产的传统处置措施。在介绍了冰岛采用国际援助的方式缓解危机的实例之后,分别阐述国际官方救助、传统主权债务重组、在债券合同中纳入集体行动条款以及软性措施等方法。最后,逐个评述这些措施存在的弊端与缺陷。其中,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代表的国际官方救助可能会危及受援国的经济主权、其改革措施反而加重危机、救援力度甚微;传统主权债务重组框架无法顺应形势、与时俱进;集体行动条款选取和适用的不一致性,缺乏统一、透明的程序;软性措施欠缺制度性的约束力和解决争议的机构。鉴于这些措施或多或少存在缺憾之处,笔者认为应尽快探索一种新的方式来处理国家破产问题。第三部分论述构建《国家破产协议》的设想。在上文基础之上,笔者认为构建法律框架是首选,进而阐释法律方法的优越性,并就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内缔结《国家破产协议》展开可行性分析。随后,本文分析《国家破产协议》的适用范围以及与其他方法的适用关系,并为《国家破产协议》设置了若干基本原则。再次,探讨国家破产的实体制度,包括破产程序的发起条件、国家破产国际法庭以及债权人会议的制度。最后,借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主权债务重组程序,建立国家破产程序机制,包括整套流程:申请与受理、债权登记、提出新融资的优先受偿方案及重组方案、债权人投票、国家破产国际法庭确认、国家破产程序的终止。文末,作者得出结论,认为《国家破产协议》能够在防范及解决国家破产、完善国际金融体系和促进全球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等方面发挥重大的作用。本文对国家破产若干法律问题不揣粗浅的构想旨在为当下以及将来如何理解和处置国家破产提供新思路。

参考文献:

[1]. 论IMF与东亚受援国家主权之关系[D]. 钟蔚. 暨南大学. 2000

[2]. 国家破产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沈励. 浙江工商大学.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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