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文钧[1]2006年在《论职务过失犯罪预防的法律手段》文中研究指明运用法律手段预防职务过失犯罪,具有一般方法不可替代的作用。其基本途径是:通过刑事立法设立危险犯和行为犯,对某些可能引起严重危害结果的行为犯罪化,使刑法提前介入经济和行政管理活动过程,同时,在行政法律体系得构建方面,完善相关行政实体法和程序法,形成同级国家机构间的平行制约关系,强化监督者与被监督者间的监督关系,依靠法律制度建立起有效的预防机制和手段,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阻却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过失行为,从而能够避免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和人的生命健康的损害等严重危害结果,实现对职务过失犯罪的预防。
蒋兰香[2]2004年在《论职务过失犯罪的主观特征》文中提出职务过失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构成的犯罪,是腐败犯罪的一类。职务过失犯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而且这种过失有别于其他犯罪过失,因此有必要对职务过失犯罪的主观特征进行深入的研究,以正确认定犯罪。
谢文钧, 张向忠[3]2008年在《论职务共同过失犯罪》文中指出公共场所火灾、工厂矿山爆炸、建筑物垮塌等重大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于多人主要是管理者的共同过失造成的,这说明了职务共同过失犯罪是一种客观存在,在理论方面和立法方面对其予以关照具有必要性。这类犯罪除具有一般犯罪和职务犯罪的特征外,还具有共同犯罪和过失犯罪的特征。从而使职务共同过失犯罪具有了主体的复数性与身份性、过失心理的关联性、注意义务的共同性、行为的合成性等特征。职务共同过失犯罪是一种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类型,因此,应当从行为的角度划分各共同过失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还必须依据各共同过失犯罪人的职责范围。在职责范围内根据各职务共同过失犯罪人的职责考察其行为,进而确认其刑事责任。这种刑事责任主要是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马长生, 蒋兰香[4]2002年在《论职务过失犯罪》文中认为职务过失犯罪是业务过失犯罪的一种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 ,失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 ,应当预见到自己的失职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 ,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的职务过失犯罪共有 1 1个罪名。本文对职务过失犯罪的概念、注意义务进行了论述和探讨 ,对职务过失犯罪的处罚原则进行了立法思考。
谢文钧[5]2001年在《论职务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文中研究表明刑法因果关系问题,历来被刑法学界认为是刑法理论研究中的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这也就说明了职务过失犯罪因果关系研究也必然面临这一问题。这是因为,虽然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并不能决定行为人必然有罪,但是就大多数犯罪来说,因果关系规律是定罪量刑必不可少的认
谢文钧[6]2005年在《论职务过失犯罪的注意义务》文中认为职务过失犯罪的注意义务是刑法规范所要求的义务,它与行政法规要求的注意义务存在着质的区别。一个人获得了职务身份,就应当推定他具有职务上的注意能力,不能因其实际上没有注意能力而免责。由于职务上的注意义务是明确于职责之中与职务行为共存的,职务过失犯罪就大多表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因此,在注意义务的内容方面就不仅包括结果预见义务,而且还包括结果避免义务。
谢文钧[7]2004年在《论职务过失犯罪刑事责任的根据》文中认为马克思主义相对自由意志的观点是职务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思想理论根据;职务身份、主观心理是职务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违规行为和危害结果是职务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而对刑事法规的违反则是职务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职务过失犯罪刑事责任的根据呈多元性的特点。
蒋兰香[8]2003年在《论职务过失犯罪》文中指出职务过失犯罪是业务过失犯罪的一种,属于职务犯罪的范畴。职务过失犯罪是指国家工作(公职)人员在从事公务活动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违背职务上的注意义务,失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应当预见到自己的失职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关于职务过失犯罪的构成特征,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1、主体特征应为国家工作(公职)人员。2、行为特征表现为职务人在从事公务活动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违背职务上的注意义务,失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应当预见到自己的失职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职务过失犯罪的本质在于违反职务上的注意义务。违反职务上的注意义务既表现为违反《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更主要的是表现为违反了岗位职责、工作中的规章制度以及工作纪律。3、主观特征表现为在职务人由于不注意其应当注意的事项,而对职务行为潜在的危害结果缺乏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对于职务过失犯罪的处罚,世界其他国家的惯例是从严惩处。故我国刑法也应遵循国际刑法的潮流,在修改刑法时应体现对职务过失犯罪从严惩处的精神,以便提高公职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工作效率,净化公职人员队伍,以保证公职人员的素质和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蒋兰香[9]2003年在《论职务过失犯罪的注意义务》文中研究表明过失犯罪的本质在于违反注意义务。职务过失犯罪也不例外。职务过失注意义务的内容包括职务结果预见义务和职务结果避免义务两个方面。职务注意能力是确定职务注意义务的前提 ,而职务上的规章制度是职务注意义务的具体表现。
谢文钧[10]2005年在《论职务过失犯罪中的决策过失责任》文中研究表明决策过失责任是具有决策权的国家工作人员,因过失决断或决定而造成严重危害结果并且违反刑法规范而应当承担的一种职务过失犯罪的责任类型。是根据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的职务行为的形式确定的。决策过失责任与通常所说的决策失误有着根本的不同。决策失误是工作中的一般失误,只是过错行为,而非犯罪行为。同时,我们认定决策过失责任时还必须与政治决策失误、科学探索的决策失误等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一些不可避免的失误区别开来。决策过失责任形式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中有着一定的蕴涵和体现,但应当通过进一步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加以完善。
参考文献:
[1]. 论职务过失犯罪预防的法律手段[J]. 谢文钧. 学术交流. 2006
[2]. 论职务过失犯罪的主观特征[J]. 蒋兰香. 中南林学院学报. 2004
[3]. 论职务共同过失犯罪[J]. 谢文钧, 张向忠. 学术交流. 2008
[4]. 论职务过失犯罪[J]. 马长生, 蒋兰香.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2
[5]. 论职务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J]. 谢文钧. 当代法学. 2001
[6]. 论职务过失犯罪的注意义务[J]. 谢文钧. 学术交流. 2005
[7]. 论职务过失犯罪刑事责任的根据[J]. 谢文钧. 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
[8]. 论职务过失犯罪[D]. 蒋兰香. 湖南师范大学. 2003
[9]. 论职务过失犯罪的注意义务[J]. 蒋兰香.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
[10]. 论职务过失犯罪中的决策过失责任[J]. 谢文钧.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