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权力制衡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司治理结构论文,权力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在自利与合作双重约束和限定下,企业行为人(主要指股东和经理层)进行权力争夺与权力妥协。大股东与大股东间的权力争夺,大股东与和小股东之间的博弈,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博弈共同决定了公司内部的权力分布以及治理效率。不同的股权结构决定了公司内部的不同的权力结构,研究什么样的股权结构能使企业内部形成有效的权力制衡,对于构建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的治理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一、大股东间的权力争夺
在企业的治理结构中,大股东起主要作用,他们之间的博弈导致了一定的治理状态。事实上,在传统经济学认为,非人力资本是企业权力争夺的源泉。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现实中企业是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集合,人力资本的价值越来越重要。不管是人力资源还是非人力资源,谁拥有资源的量大,谁的权力争夺就大。在企业中资源是个相对概念,权力的取得是企业股东拥有资源对比的结果,有理由认为,相对资源的拥有量是决定企业行为人权力竞争力的关键因素。
股东因为拥有财产所有权即拥有企业所有权才具备权力竞争力,所以财产所有权是股东获取权力的决定因素。对于股东来讲,影响股东权力的主要因素是股权比例和股东占有股权数量占总资产的比例。股权的竞争可描述为:
G:股东的权力大小;k:股东的持股比例;y:权力扩大系数;x:股东股权占企业财产的比例。
其中,0<ki≤1,0<xi≤100%。一般来讲,k越大,G越大;y越大,G也越大;但是y越小、k越大或y越大、k越小,则G就越小,k与x的关系可以用图一表示。
图一 股权与权力扩张
股东间的竞争取决拥有的资源的相对拥有量。设λ为权力竞争系数,则:
讨论:λ>1,表示第m股东的权力大于第n股东的权力;λ=1,表示第m股东的权力等于第n股东的权力;λ<1,表示第m股东的权力小于第n股东的权力。
二、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博弈
股东是公司董事会的主体,他们之间的竞争程度会影响治理结构的效率。继而引发上市公司在控制权上的一系列现实问题,即上市公司大股东如何使上市公司的法人行为符合自身意志,如何避免控制权的旁落,如何最大保障地获得自身的利益最大化等等。
在治理结构中,第一大股东起者决定作用。第一大股东的控制权决定了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为了简化分析,仅考虑第一大股东和小股东的情况。
设第一大股东的效用函数为:
U∶U[,h]=R[k(x)]-C[k(x)]
——R[k(x)]为第一大股东的收益,既包括有形收益(如薪酬)又包括无形收益,是控制权k的函数,控制权k是持股数量x的函数。
——C[k(x)]为股东支付的监督成本和代理成本,是控制权k的函数,控制权k是持股数量x的函数。
在治理结构中,由于大股东的监督行为(选择控制权k)进行选择,而小股东的监督行为取决于自身保留收益W与监督成本C的比较。当监督行为的成本C大于保留收益W时,小股东会选择不监督,即“搭便车”;当监督行为的成本C小于保留收益W时,小股东会选择积极监督。具体考虑存在控股股东和大股东之间存在制衡的两种情况。
在存在控股股东的治理结构中,大股东效用最大化选择的监督成本大于小股东的保留收益因,此小股东没有监督积极性,往往“搭便车”(如图二)。
图二 非制衡治理结构中大、小股东行为的微观分析
在大股东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中(如图三),存在几个股东制衡的情况下,治理结构对监督的需求和供给,决定了监督成本的大小。如果监督成本小于小股的保留收益,小股东就有积圾性参与监督。
图三 制衡治理结构中大、小股东行为的微观分析
三、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博弈分析
由于所有者(股东)与经营者(经理)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代理人的行为目标与委托人的行为目标常常不一致。所有者的目标是股东权益最大化、公司价值最大化,而经营者所追求的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他很有可能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如果经营者认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股东的监督使其收益与损失之差要小于他以股东权益最大化为目标而得到的收益时,就会以股东权益最大化为他的行为目标。否则,他就会违背诚信原则或敬业禁止原则以谋取私利。
如果股东在公司股份份额很小,即使做出了正确的选择,在股权收益上所多得到的利益也不足以抵消在获取信息上所花费的成本。也就是说,作为分散的股东在运用所有权通过“用手投票”对经营者直接约束的收益是很低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对公司的业绩或经理的行为不满意,他就会抛售该公司的股票,即“用脚投票”来表达他对公司和经理的评价。如果经营者认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股东“用脚投票”使其收益与损失之差要小于他以股东权益最大化为目标而得到的收益时,就会以股东权益最大化为他的行为目标。否则,他就会谋取私利获得内部人收益。
设股东有两种行动选择表示“用手投票、监督经营者”,表示“用脚投票、监督经营者”;经营者电有两种行动选择:表示以股东权益最大化为目标时的“积极管理”,表示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时的“消极管理”:表示为经营者固定工资(常数);为经营者以股东权益最大化为目标时获得的治理收益(如公司价值、公司的综合业绩评价指标);为经营者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时的治理收益;假设Q[,1]>Q[,2];F(Q[,i])为经营者所得奖市场的价值,且为股东持有的股份数;C为股东监督经营者所需成本(常数);B为经营者利用职权谋取的私利,或称内部人收益,这种收益也是股东的代理成本;φ为经营者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而受到股东的处罚;为经营者以股东权益最大化为目标时的每股收益;S[,1]为经营者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时的每股收益,假设S[,1]>S[,2]。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得益矩阵如表1。
表1股东与经营者的损益矩阵
(1)当经营者选择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时,股东选择监督:NS[,2]-C+φ-B>NS[,2]-B,即φ>B。
因此,对经营者以自身利益最大化行为的惩罚要大于其获得的内部人收益。
(2)当经营者选择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时,股东选择监督:NS[,2]-C+φ-B<NS[,2]-B即φ<B。
因此,如果对经营者以自身利益最大化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小于其获得的内部人收益,经营者就会有以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倾向。
(3)当经营者选择股东利益最大化时,股东选择不监督:
因为,NS[,1]-C<NS[,1]。
(4)当股东不监督时,经营者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由于,股东不监督时,经营者选择以自身利益最大化目标行为优于以选择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际的行为。
因此,是否存在纯战略取决参数之间的关系
同时,该博弈还存在一个混合战略均衡,当股东选择的监督概率使经营者以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和以自身利益最大化目际的行为的期望收益相等。
因此,所有者的监督概率P为:
同样,经营者选择以股东收益最大化为目标的概率使所有者选择监督的监督的期望收益与选择不监督的期望收益相等。
因此,经营者的以股东收益最大化的概率为:
P’=φ-C/φ
四、企业的权力制衡与股权结构
为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就要分割企业的权力与人物相适应,而且也是为了实现对企业行为人的有效激励。从企业制度的演变过程来看,股东不再是企业的唯一权力主体,通过企业资产的委托代理,企业实行了全力分割,企业内部形成了多元化的权力主体。现在企业的权力主体主要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阶层和员工,形成企业的权力制衡链条。而其中决策行为人,即股东和高级管理者的制衡关系尤为重要,关系到治理效率的提高和企业价值的实现。
企业的权力应该相互制衡,但现实企业权力有时会出现权力失衡的现象。总的来说,这给企业带来的不良后果包括:(1)现实中股东大会控制功能存在着空壳化倾向。表现在股东出席大会的人数减少,股东大会开会时间缩短。在股权高度集中的治理结构中,控股股东有“一揽子包办”的倾向,致使股东大会的召开成为形式。(2)董事会失职。有些董事会并不是经常召开,开会的频度低;即使开会也是走过场,会议时间短,会议议题被经营者控制,会议的目的仅是对经营者提出的方案予以确认而已。(3)内部人控制和不作为。企业内部人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为自己谋利,损害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且有经营者不努力工作,使企业资源的不到有效利用。(4)大股东决定。在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中这种现象尤为突出。有些企业的大股东拥有较大的股权,控制着较多的权力,他们借助于自己手中的权利为自己谋利,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5)企业人治化。企业治理没有实行制度化,主要是企业的权威说了算,在企业权力制衡制度不完善时,容易背离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具体到每一种类型的股权结构,对于高度集中和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中决策行为人在权力制衡的构建方面有不可克服的缺点。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会导致“独裁”和“专权”,不利于对经理人的监督和制衡;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会使“内部人控制”无法抑制,增加了代理成本,或是企业的目标偏重于“内部人利益”。
股权适度集中对于企业内部的权力制衡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股权适度集中,持股人对公司的直接控制和管理能力非常有限,使得公司控制权从一个私人股东手中脱离出来,导致以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具有实际意义。另一方面,股权分散化到一定程度,任何一个股东若要直接控制企业既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时,企业的法人财产权才真正确立起来,企业的监督主体也实现了多元化,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降低信息不对称的作用,从而提高企业运作效率。这一切都使公司制企业最终取代自然人企业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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