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代商人资本的来源(之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之二论文,清代论文,商人论文,资本论文,来源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三
上面我们考察了商人资本的七种来源,除了官项公帑外,基本上都是私人资财。实际上,一个商人的所有家庭经济收入乃至其亲友的所有经济收入都有可能成为他的商业经营资本。因此,商人资本的来源可以说包括了所有其它社会资财。商人资本的这些来源,从性质看,可以分为五类:一为劳动收入,包括农业、手工业、商业、教书授徒和各种雇佣劳动收入;二为土地资本,包括封建地租及其转化形式房屋宅基和房租,以及官僚资财、公帑官项;三为生息资本,包括高利贷资本和帐局、钱庄和票号的资本;四为生产利润,包括农业、手工业生产利润;五为商业利润。商业利润和一部分生产利润转化为资本属于商人资本的自我增殖。这些社会资财流入商人资本的方式不外投资和借贷两类,有的社会资财通过投资方式直接转化为商人资本,赚取商业利润;而有的社会资财则通过借贷方式流入商人资本,获取借贷利息,这类社会资财并没有转化为商人资本,在计算商人资本总量时应将它扣除,但它对商人资本的发展起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也成为商人资本的来源。
上述社会资财的所有者,除官项公帑外,绝大部分是属于最基本的经济单位家庭,商人是代表其家庭而经商的。但也有一部分是属于一些社会组织。如宗族组织,祁门彭氏“义庄条规”规定:“子孙始习业而无力者,由户报明,助钱四千文,备置铺陈;进店后至写立关书,由户查明,本店人作保,再助钱十千文,以示鼓励”[①v],这里虽然是资助族人进店学徒,但可以想见,对族人经商应也有资助。又如刘淼在研究了徽州祠产后认为:“宗祠提供的地租收入,完全有可能转向商业尤其是盐业经营”,盐商鲍氏在扬州用于结交官府、送礼行贿的文房四宝和各种物品,其资金来源很可能是由祠租余谷转化的,这些结交官府、送礼行贿实际也是商业资本一种用途[②v]。除资助族人经商外,有的宗族还从事商业活动,在上文我们已经提到族田租入经营有相当一部分成为商业资本的来源;在有的商业帐簿中还记有宗族祀会的资本,如徽商吴春熙正记茶号存有吴英公会、吴裕禧会、吴光裕会的本钱[③v]。另一是民间会社,徽州许多民间会社都将资金营运生息,有的是借贷给商人从事商业活动,如利济会会规规定:“议生贩必审其人诚实稳妥,方允立券,其谷公同随收,倘有失脱,责令经手出贩人赔偿。[④v];也有商人向会社借贷的。徽州《桃源俗语劝世歌》曰:“打个会,凑点钱,讨个老婆开个店”[⑤v]。有的商人资本中有会银收入,如《乾隆万隆号帐册》记载,资本收入中有官玉会、绳武会、以受会、关帝会、双龄会等会会银,应当是民间合会组织,其中有的是商人本人合股参加的收益,如乾隆十七年(1752)万隆号四位东家收会银13.968两,“系分双龄会二会四古[股]”[⑥v]。再一是会馆、会所。有的会馆、公所开设店铺,如湖南会同县江西会馆有“店一所”[⑦v],但会馆、公所自己开店比较少,较多的是将经费借与商人经营,如嘉庆十八年苏州嘉应会馆规定:“所有银钱,当众交出,公举殷实领借,某分生息”[①w],这类借货一般限于会馆、公所成员,反映清代开封社会的小说《歧路灯》第六十九回载:盛希侨道:“这一千两,是我昨日揭到关帝庙山陕客人积的修理拜殿舞楼银,每月一分利息,利钱轻,原只许他山陕社中人使着做生意,我硬要一千”。会馆、公所经费也有存入商号、钱庄等商业机构的,北京襄陵会馆乾隆六十年(1795)将钱150千文“存贮张可立名下营利”,嘉庆十七年(1812)收回钱403千文[②w];嘉庆二十二年(1817)药行会馆规定,每年八月廿六日结算收支,“归入公帐,交殷实存用生息”,每月“如遇有存钱一百千,值月司月领用,利八厘起息”[③w];道光十一年(1831)靛行会馆因屋宇倾毁无力重修,“公议出售,将钱付号生息”[④w];道光二十七年(1847)正乙祠规定:“馆内俟后积有存银数至五百两者,即交付殷实帐号、当铺生息”[⑤w];上海金华商人为修建会馆,“捐橐囊,权子母”[⑥w];道光三十年(1850)徽宁思恭堂规定,银钱“如有盈余数至五百千以上进,公同存于庄、典生息”[⑦w];广肇会馆规定:“所收房租,只准常存司月四五百两以应不时之需,若过多即须付妥当钱庄生息”[⑧w];光绪十年(1884)上海洋货公所也规定:“公所内向存积规银壹千陆百两,仍存同业,每月一分起息,归该司月收利”,每月盈余,“仍当存出生息,毋得擅用”[⑨w];其它如浙绍永福堂、建汀会馆、山东至道堂等亦有类似规定。上述宗族组织和民间会社的资金,大多属封建地租,而会馆、公所的经费除商人捐款属于商业利润外,其它也有官僚捐款、地租和房租收入,都属于封建地租及其转化形式。
注释:
①a 藤井宏:《新安商人的研究》,见《徽商研究论文集》,安徽人民出版社1985年10月。
②a 如叶显恩:《明清徽州农村社会与佃仆制》第106页,安徽人民出版社1983年2月。等等。
③a 有关论文甚多,可参见《中国十大商帮》中有关部分。
④a 钞晓鸿:《明清时期的陕西商人》,《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1期。
⑤a 李瑚:《关于清初商人和商业资本的几个问题》,《中华文史论丛》1983年第3辑;又见李瑚:《中国经济史丛稿》,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10月。
⑥a 罗一星:《试论明清时期的佛山商人资本》,《广东社会科学》1985年3期;又见罗一星:《明清佛山经济发展与社会变迁》,第226—228页,广东人民出版社1994年12月。
①b 同治《河曲县志》卷5,《食货》。
②b 鲁九皋:《鲁山木先生集》,《禀后中水平粜事宜》,转见《明清晋商资料选编》第25页。山西人民出版社版。
③b 光绪《宁远县志》卷第8,《风俗》。
④b 宣统《山东通志》卷40,《疆域志》,引济南志,商务版第一册,第1500页。
⑤b 咸丰《永清县志》卷2,《疆域》。
⑥b 《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上册,第318页。中华书局。
⑦b 《道光九年张姓阄书》。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屯溪资料(以下简称“屯溪资料”),编号:分327。
⑧b 光绪《永济县志》卷13,《义行》。
⑨b 《章学诚遗书》外编卷12,永清县志七,《列传·列女传第八》,第506页,文物出版社。
⑩b 同治乙酉《南海劳氏族谱》卷首,《训言》,三乐堂训言,转见《明清佛山碑刻文献经济资料》第360页。广东人民出版社版。
(11)b 民国《云阳县志》卷25、卷27、卷36。
(12)b 民国《云阳县志》卷28,《士女·耆旧四》。
(13)b 俞蛟:《梦厂杂著》卷2,第24页。上海古籍出版社84年7月。
(14)b 同治《上海县志》卷21,《人物三·国朝下》。
(15)b 民国《续修陕西省通志稿》卷200,《文征》九,刘绍攽《孙母刘太夫人传》。
(16)b 光绪《永济县志》卷14,节孝。
(17)b 民国《云阳县志》卷43,《文录下·杂文》,涂凤书《记吴氏两节母事》。
①c 尹元炜:《溪上遗闻集录》卷8,转见彭泽益:《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一卷,第236页。中华书局1962年版。
②c 同治《上海县志》卷21,《人物》三。
③c 《上海钱庄史料》734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78年7月版。
④c 《锡金识小录》卷7,《稽逸四·富室》。
⑤c 咸丰《当湖外志》卷7。
⑥c 梁嘉彬:《广东十三行考》第336页。国立编译馆1937年2月版。
⑦c 民国《云阳县志》卷43,《文录下·杂文》,李肇律《丁君问三墓志铭》。
⑧c 民国《南浔志》卷46,汤寿潜《刘贯经家传》。
⑨c 歙县《棠樾鲍氏宣忠堂支谱》卷21,《中宪大夫肯园鲍公行状》,转见《明清徽商资料选编》第145页。黄山书社。
⑩c 《乾隆元年金氏阄书》,“屯溪资料”,编号:分B013。
(11)c 同治十三年《胡姓静字阄书》,“屯溪资料”,分357。
(12)c 《雍正——乾隆收支帐簿》,“屯溪资料”,商378。
(13)c 《婺北凰胜协茂茶栈附搭茶帐》,“屯溪资料”,商281.4。
(14)c 刘静山:《山西祁县乔家在包头的“复字号”》,《山西商人的生财之道》第5页。中国文史出版社1986年9月版。
①d 樊增祥:《樊山公牍》卷2,武生焦振国等上控焦继华一案详稿。
②d 乾隆《祁县志》卷9,《人物》,转见《明清晋商资料选编》第307页。
③d 光绪《婺源县志》卷34,《人物·义行》。
④d 光绪《婺源县志》卷34,《人物·义行》。
⑤d 光绪《婺源县志》卷35,《人物·义行》。
⑥d 民国《佛山忠义乡志》卷8,《人物八》。
⑦d 李调元:《童山文集》卷16,《诰授文林郎翰林院检讨充国史馆纂修鹤林张公墓志铭》。
⑧d 民国《云阳县志》卷25,《士女·耆旧一》。
⑨d 张穆:《斋文集》卷5,《诰赠奉政大夫左春坊左赞善候补河东县丞外舅赵君墓志铭》。
⑩d 《抱经堂文集》卷30,《文学朱梅友家传》。
(11)d 方志远、黄瑞卿:《江右商的社会构成和经营方式》,《中国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1期。
(12)d 张英:《恒产琐言》。《丛书集成初编》本。
(13)d 道光《厦门志》卷15,《风俗志》。
(14)d 乾隆《巴县志》卷10,《风俗》。
(15)d 唐甄:《潜书·食难》。
(16)d 乾隆《浮梁县志》卷之8,《人物志·义行》。
①e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第201页。四川大学出版社版。
②e 光绪《婺源县志》卷34,《义行》。
③e 《雍正休宁金氏置产簿》之45,《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第六卷,第319页。花山文艺出版社版。
④e 《乾隆巴氏誊契簿》七号,“屯溪资料”,置171。
⑤e 《祁门饶氏置产簿》第一、十二、二十号,“屯溪资料”,置430。
⑥e 《康熙黟县李氏抄契簿》之27、75,《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第五卷,第29、77页。
⑦e 《清康熙胡氏誊契簿》,“屯溪资料”,置477。
⑧e 以上四例均见:《程氏合同分关》,“屯溪资料”,分B015。
⑨e 《清圣祖实录》卷142,康熙二十八年九月甲午。
⑩e 宣统《山东通志》卷40,《疆域志·风俗》,引济南志。第一册,第1500页。
①f 道光《巨野县志》卷23,《风俗志·人情》。
②f 乾隆《掖县志》卷6。
③f 何龄修等:《封建贵州大地主的典型——孔府研究》,第360页。
④f 何龄修等:《封建贵州大地主的典型——孔府研究》,第359页。
⑤f 臼井佐知子:《徽州汪氏家族的迁徒与商业活动》,《江淮论坛》1995年第2期。
⑥f 《环山汪氏宗谱》,转见臼井佐知子:《徽州汪氏家族的迁徒与商业活动》,《江淮论坛》1995年第2期。
⑦f 张研:《清代族田经营初探》,《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3期。
⑧f 叶显恩:《明清徽州农村社会与佃仆制》,第106、114—121页。
⑨f 《清代地租剥削形态》上册,第281页。中华书局出版。
⑩f 《刑案汇览》卷49。
(11)f 《清乾隆汪氏誊契簿》,“屯溪资料”,置077.1。
①g 《雍正休宁氏置产簿》之90、92、112,《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第六卷,第364、366、386页。
②g 《康熙黟县李氏抄契簿》之21、128,《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第五卷,第23、130页。
③g 《乾隆舒氏置产簿》,“屯溪资料”,置172。
④g 《清康熙胡氏誊契簿》,“屯溪资料”,置477。
⑤g 《程氏合同分关》,“屯溪资料”,分B015。
⑥g 《康熙日兴估作净存银货帐》,“屯溪资料”,商369。
⑦g 《雍正—乾隆收支帐簿》,“屯溪资料”,商378。
⑧g 《婺北凰胜协茂茶栈附搭茶帐》,“屯溪资料”,商281.4。
⑨g 《东华录》康熙四十四,康熙二十八年十月癸未副都御史许三礼奏。
⑩g 吴震方:《岭南杂记》卷上,第10页。《丛书集成初编》本。
(11)g 雍正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广东布政使王士俊奏,《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十三辑,第700页。
(12)g 道光《两广盐法志》卷15,雍正十年九月户部议复广东总督鄂弥达奏。
(13)g 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第268页。中华书局版。
(14)g [俄]阿·马·波兹德涅耶夫《蒙古及蒙古人》第一卷,第343页。中译本,内蒙古人民出版社版。
①h 《东华录》康熙四十四,康熙二十八年九月壬子左都御史郭琇奏。
②h 康熙四十七年八月初十日闽浙总督梁鼎奏,《宫中档康熙朝奏折》第十一辑,第870页。
③h 雍正三年五月初六日云南布政使兼管驿盐道李卫奏,《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四辑,第276页。
④h 《清高宗实录》卷276,乾隆十一年七月己酉。
⑤h 《东华录》康熙四十四,康熙二十八年十月癸未副都御史许三礼奏。
⑥h 康熙四十八年四月十九日直隶巡抚赵弘燮奏,《宫中档康熙朝奏折》第二辑,第165页。
⑦h 雍正三年六月二十二日山东布政使布兰泰奏,《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四辑,第559页。
⑧h 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第268、271页。
⑨h 《清高宗实录》卷1446,乾隆五十九年二月乙丑。
⑩h 上谕档,咸丰九年九月,转见《明清晋商资料选编》第168页。
(11)h 《清德宗实录》卷589,光绪三十四年四月辰。
(12)h 光绪《善化县志》卷之24,《人物》,国朝。
(13)h 嘉庆重修《扬州府志》卷18,《公署》。
(14)h 宣统《山东通志》卷168,第四册,第4899页。商务印书馆版。
(15)h 雍正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广东布政使王士俊奏,《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十三辑,第700页。
①i 朱筠:《笥河文集》卷13,《封奉直大夫礼部仪制司主事史先生墓志铭》。
②i 屠述濂:《请改云南盐法议》,《清经世文编》卷49,第1191页。中华书局影印本。
③i 《清史稿》卷123,《食货》四。
④i 雍正二年四月(缺日)广西布政使刘廷琛奏,《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二辑,第527页。
⑤i 韦庆远:《清代康熙时期“生息银两”制度的初创和运用》,原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3期,又见韦庆远:《明清史辨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7月。
⑥i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213,内务府。
⑦i 韦庆远:《清代乾隆盛京地区的“生息银两”和官店》,见《明清史辨析》第261页。
①j 《内务府关于题请将湖口等十四关铜斤分别交与张鼎臣王纲明曹寅等经营本》,见《关于江宁织造曹家档案史料》,第5—20页。
②j 《林则徐集·奏稿》上册,《苏省办铜官商赔累难支请复旧章折》,道光十五年,第217页。中华书局版。
③j 韦庆远等:《清代著名皇商范氏的兴衰》,《档房论史文编》第48页注①。福建人民出版社1986年1月版。
④j 《清文献通考》卷15,《钱币三》,乾隆十一年户部言,考4989。商务版《十通》本。
⑤j 《清史稿》卷123.《食货四·盐法》;又见:王守基:《盐法议略》,《长芦盐务议略》。
⑥j 嘉庆重修《两浙盐法志》卷17,《转运二·借帑》。
⑦j 《江宁织造曹寅奏查过盐商借帑情弊折》,见《关于江宁织造曹家档案史料》,第126页;又见《李煦奏折》第219页。
⑧j 嘉庆重修《两淮盐法志》卷17,《转运二·借帑》。
⑨j 嘉庆钦定《两浙盐法志》卷8,《帑地》。
⑩j 《清宣宗实录》卷392,道光二十三年五月丙午。
(11)j 《文献丛编》第二辑,《王鸿绪密缮小折》八.二。
(12)j 光绪《畿辅通志》卷100,《经政七·盐法一》,第三册,第4078页。商务版。
(13)j 《清文宗实录》卷127,咸丰七年四月辛巳。
(14)j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26,《户部·盐法》。
(15)j 雍正元年二月二十四日广西巡抚孔毓珣奏,《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一辑,第100页。
(16)j 《清高宗实录》卷70,乾隆三年六月乙未。
(17)j 道光《两广盐法志》卷12,乾隆二十三年八月户部等衙门议奏。
①k 道光《两广盐法志》卷11,道光八年五月两广总督李鸿宾奏;卷28,道光十年正月两广总督李鸿宾奏。
②k 参见韦庆远、吴奇衍:《清代著名皇商范氏的兴衰》,原载《历史研究》1981年第3期,又见韦庆远:《档房论史文编》。
③k 《清圣祖实录》卷158,康熙三十二年二月乙亥。
④k 《李煦奏折》第219—220页。
⑤k 韦庆远先生认为“生息银两”制度初创于康熙时期,见《清代康熙时期“生息银两的初创和运用》,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3期:最近张建辉先生认为在满清入关前已经兴起,见《关于清代生息银两的兴起问题》,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1期;台湾学者罗炳绵先生认为确立于雍正朝,见《清代的银两生息制度和民国后的农民借贷所》,载《大陆杂志》第55卷第3期。康熙以前清政府已有向商人发放借贷之事,但那时的向商人发放借贷,无论在借贷基金、生息方法、利息用途等方面都与雍乾时期的生息银两制度有很大的不同。雍乾时期的“生息银两”制度利用、改造了以前的向商人发放借贷的办法,但这一制度是在雍正朝正式确立的。
⑥k 安徽巡抚裴宗锡:《请浚漳葭港老河疏》,《皇清奏议》卷58。
⑦k 《清高宗实录》卷827,乾隆三十四年正月己酉。
⑧k 嘉庆重修《两淮盐法志》卷17,《转运二·借帑》。
①l 《清高宗实录》卷827,乾隆三十四年正月己酉。
②l 张焘:《津门杂记》卷下,杨一昆《天津论》。
③l 张德馨:《道咸宦海见闻录》,页126—127。
④l 王守基:《盐法议略》,《福建盐务议略》。
⑤l 《清史稿》卷123,《食货四·盐法》。
⑥l 《清德宗实录》卷17,光绪元年九月己亥。
⑦l 《李煦奏折》第13页。
⑧l 《关于江宁织造曹家档案史料》第36—37页。
⑨l 《清高宗实录》卷64,乾隆三年三月甲寅。
⑩l 包世臣:《安吴四种》卷第七上,《中衢一勺》卷第七上,附录四上,《答谢无锡书》,甲午。
(11)l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第214页。钟文举,原书或作钟仁举,未知孰是。
(12)l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第343页。
①m 《锡金识小录》卷7,《稽逸三·封君》,钱堠山。
②m 贺熙龄:《请变通两淮盐务疏》,道光二十年,《皇朝经世文续编》卷51。
③m 档案,咸丰三年初四日通政使司副使董瀛山奏折,转见《山西票号史料》第45页。山西人民出版社。
④m 张焘:《津门杂记》卷下,《打印子》。
⑤m 民国《南浔志》卷42,大事记一,引陈寅清《榴龛随笔》。朱峋后牵涉庄氏明史案内。
⑥m 光绪《桂阳直隶州志》卷20,《货殖传》。
①n 《顺治七年何应斗典屋契》,《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第一卷,第32页。
②n 《顺治—康熙租谷簿》,“屯溪资料”,置248。
③n 《康熙祁门汪姓誊契簿》,“屯溪资料”,置424。
④n 《康熙四十七年张羽侯当屋契》,《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第一卷,第158页。
⑤n 《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上册,第231页。
⑥n 《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上册,第172页。
⑦n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第399页。
⑧n 《祁门饶氏置产簿》一百二十二号,“屯溪资料”,编号430。
⑨n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第220页。
⑩n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第140页。
(11)n 《清高宗实录》卷215,乾隆九年四月丁丑。
(12)n 汤聘:《请禁囤当米谷疏》,《皇清奏议》卷四十五。
(13)n 光绪《松江府续志》卷14。
(14)n 民国《南汇县志》卷18,《风俗志》。
①o 《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上册,第157页。
②o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屯溪资料,编号:分B010。
③o 《环山汪氏宗谱》,转引自:臼井佐知子:《徽州汪氏的迁徙与商业活动》,载《江淮论坛》1995年第2期。
④o 《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上册,第151页。
⑤o [俄]阿·马·波兹德涅耶夫《蒙古与蒙西人》(中译本)第一卷,第34、343、715页。关于赊销,还可参见第114、277、284页等。
⑥o 关于帐局的研究,可参见黄鉴辉:《清代帐局初探》,《历史研究》1987年第4期、《山西票号史》等。
⑦o 李燧:《晋游日记》卷3,第69页。山西人民出版社1989年11月版。
⑧o 王荫茂:《王侍郎奏议》卷3,《请筹通商以安民业疏》,第49页。黄山书社1991年12月版。
⑨o 咸丰三年三月十四日翰林院侍读学士宝钧奏折,见《山西票号史料》第45页。
⑩o 咸丰三年十月二十日长芦盐政文谦《为长芦引岸被太平军占扰引盐滞销情形的奏折》,见《山西票号史料》第47页。
(11)o 咸丰三年三月十四日翰林院侍读学士宝钧奏折,见《山西票号史料》第45页。
(12)o 咸丰三年六月二十九日福建道监察御史宋延春奏折,转见《山西票号史料》第57页。
①p 咸丰三年六月二十九日福建道监察御史宋延春奏折,转见《山西票号史料》第49页。
②p 清档,柏奏折,转见黄鉴辉:《清代帐局初探》,《历史研究》1987年第4期,第115页。
③p 参见《山西票号史料》第44—48页所引各奏折。
④p 彭信威:《中国货币史》第648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年。
⑤p 张国辉:《晚清钱庄和票号研究》第4页。中华书局1989年9月。
⑥p 《上海钱庄史料》第6—8页。
⑦p 《上海钱庄史料》第734页。
⑧p 经元善:《趋庭记述》卷2。
⑨p 朱耘:《粤东成案初编》卷22,《扰害诈骗》下,转见《明清佛山碑刻文献经济资料》第371—372页。
⑩p 李可琼书札,转见罗一星:《明清佛山经济发展与社会变迁》第227页。
(11)p 莫里逊:《中国商业指南》(J.M.Morrison:The Chinese Commercial Guide,1848,伦敦,第三版),转见张国辉:《晚清钱庄和票号研究》第27—28页。
(12)p 许楣:《钞币论》卷1,行钞条第一。序作于道光二十六年。
①q 黄鉴辉:《论山票号的起源与性质》,《清史研究集》第四辑。四川人民1986年版。
②q 《山西票号史料》第36—37页。
③q 道光二十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蔚泰厚苏州分号致京都分号第九十一次信,见《山西票号史料》第29页。三千二百五,卫聚贤《山西票史》第44页作三千二百两。
④q 道光三十年正月初十日日升昌张家口分号致梁汴分号信,见《山西票号史料》第31页。
⑤q 巴克:《一部关于封建农奴制俄国商人资本的研究作品》,《史学译丛》1954年3月。
⑥q 这里仅指商人从事手工业生产的形式,至于手工业中的资本主义萌芽形式则为商人支配生产和工场手工业两种。又见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第24页。
①r 卢坤:《秦疆治略》。
②r 严如熤:《三省边防备览》卷9,《山货》。
③r 嘉庆《崇安县志》卷之1,转见彭泽益:《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一卷,第304页。
④r 雍正元年五月二十四日何天培奏,《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一辑,第292页。
⑤r 乾隆重修《元和县志》卷16。
⑥r 雍正八年七月二十五日浙江总督李卫奏,《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十六辑,第747页。
⑦r 严如熤:《三省边防备览》卷14,《艺文》下,严如熤:《会勘三省边境拟添文武官员事宜禀》。
⑧r 严如熤:《三省边防备览》卷9,《山货》。
⑨r 参见魏千志:《清代开封景文州汴绫庄的发展》,《中华文史论丛》1983年第一辑,第317页。
⑩r 《太平天国革命在广西调查资料汇编》第25页。林廷宣生于嘉庆九年(1804),卒于同治十二年(1873)。
①s 同治《万安县志》卷1,《风俗》。
②s 李斗:《扬州画舫录》卷1,第296页。中华书局版。
③s 《清稗类钞》第五册,农商类,第2325页。中华书局版。
④s 《章学诚遗书》外编卷12,《永清县志》卷7,第500—501页。文物出版社1985年8月。
⑤s 章文软:《清代前期广州中西贸易中的商欠问题》(续),《中国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2期,第73、80页。
⑥s 《同治十二年胡美魁等立合同》,《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第3卷,第68页。
⑦s 《光绪十一年祁门郑丽光等立合同》,《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第3卷,第66页。
⑧s 转见刘永成、赫治清:《略论清代以来万全堂的经营形式及其特点》,《北京史苑》第一辑,第60、61页。
⑨s 《自流井李四友堂由发轫到衰亡》,《四川文史资料选辑》第四辑。
⑩s 孔祥毅:《清代北方最大的通事行——大盛魁》,《山西商人的生财之道》第85页。中国文史出版社。
(11)s 刘静山:《山西祁县乔家在包头的“复字号”》,《山西商人的生财之道》第5、11页。
①t [俄]阿·马·波兹德涅耶夫:《蒙古及蒙古人》(中译本)第一卷,第275—276页。
②t 何梦瑶:《算迪》卷2、卷6。《丛书集成初编》本。
①u 光绪《婺源县志》卷33,《人物·义行》。
②u 光绪《婺源县志》卷33,《人物·义行》。
③u 张海鹏主编:《徽商研究》第266—267页。安徽人民出版社1996年。
④u 吴桂臣等:《中国商业习惯大全》第5页,民国十二年三月上海世界书局。
⑤u 《上海钱庄史料》第6—8页。
⑥u 段光清:《镜湖自撰年谱》第192—193页。中华书局版。
⑦u 段光清:《镜湖自撰年谱》第82页。中华书局版。
⑧u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第352页。
⑨u 乾隆四十年十一月初十日护理安徽巡抚李质颖奏,《史料旬刊》第28期。
⑩u 光绪《永济县志》卷13,《义行》。
(11)u 民国《续修陕西通志稿》卷196,《风俗》三。
(12)u 樊增祥:《樊山批判》卷3,批张兴盛呈词;卷3,批薛天兴呈。
(13)u 梁嘉彬:《广东十三行考》第228页注49。
(14)u 甘熙:《白下琐言》卷6。
(15)u 郑光祖:《醒世一班录》,《一班录杂述》三。
(16)u 袁枚:《续子不语》卷1,“伏波滩义犬”。
(17)u 刘静山:《山西乔家在包头的“复字号”》,《山西商人的生财之道》第5页。
①v 《祁门彭氏宗谱》卷8,义庄规条。转见朱勇:《论清代宗族法的经济职能》,《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4期第97页。
②v 刘淼:《清代徽州祠产土地关系》,《中国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1期。
③v 《咸丰—光绪茶叶布帐》,“屯溪资料”,商281.1。
④v 转见王日根:《明清徽州会社经济举偶》,《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2期,第85页。
⑤v 《明清徽商研究资料选编》第264页。
⑥v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屯溪资料,编号:商366。
⑦v 光绪《会同县志》卷13,《会馆》。
①w 《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352页。
②w 李华:《明清以来北京工商会馆碑刻选编》第90—91页。
③w 李华:《明清以来北京工商会馆碑刻资料选编》第99页。
④w 李华:《明清以来北京工商会馆碑刻资料选编》第95页。
⑤w 仁井田升:《北京工商ギレド资料集》(一),第106页。
⑥w 《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页366。
⑦w 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下册,第872页。中华书局1995年版。
⑧w 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下册,第879页。
⑨w 《上海碑刻资料选辑》第3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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