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不平等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市场竞争论文,不平等论文,农民论文,论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农业是人类的衣食之源、生存之本。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和弱质产业,农业历来倍受各国政府的重视、关注和保护。农业问题,归根到底是农民问题。正是由于我国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不平等性,抑制了农民致力于农业生产的愿望,削弱了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能力,故此导致“增长波动、效益低下、基础脆弱、后劲不足、持续短缺”成为我国农业发展的基本态势。要根本扭转和改变农业发展的这种态势,必须营造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公平环境和获得大体相当于非农从业人员收益的均等机会。本文拟就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不平等性及其成因作些探讨。
一、农业的弱质性构建农民参与市场竞争不平等性的基础
农业是人们利用生物的机能,通过人们的劳动去强化或控制生物生命的过程,以取得符合社会需要的产品的物质生产部门。农业是经济再生产和自然再生产的统一。农业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土地,劳动对象是有生命的动植物,它们都有自身的生长、发育和繁殖规律,并大多依赖于一定的土壤、气候、雨水等复杂的自然条件。这就决定了农业的生产除了受经济规律的制约和支配外,还受农业生产的自然环境和动植物生长发育规律的制约和支配。因此,农业生产周期长、季节性和地区性强,受自然条件影响大,人工可控度低。随着科技进步及其在农业上的应用,农业生产的这些特点将会发生变化。但是,在我国现有生产技术条件下,农业生产在很大程度上还未摆脱自然因素的控制和影响,靠“天”吃饭的局面仍没有根本改观,农业生产经营的自然风险仍然较大。
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农民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怎样生产等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不再听命于政府的计划和指令,而是依据农产品市场的供求关系及价格信号作出决策;生产出来的农产品也不再完全由政府计划收购,而是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市场交换,接受市场的检验。农产品市场需求是不断变化发展的。随着我国城乡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对农产品需求由以往的单纯数量型需求增长转向数量与质量兼顾、并以质量为主的需求增长模式。那些营养成分高、保健作用大、无污染和无公害的农产品十分走俏,不仅市场占有率高,而且价高利大。因此,农民的收入增长与农产品供给增长之间已不再是简单的同向对应关系。倘若农民不能依市场需求去组织生产,那么即使农业有较大幅度的增产,农民的收入仍不可能有很大的提高。
可见,农民从事农业生产,既面临巨大的自然风险,又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农业与国民经济其他产业相比,是弱质产业。农产品的数量供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气候、雨水等自然因素的变化;农产品能否通过市场交换,实现农产品的价值,又取决于农产品市场需求的变动。而农产品市场需求弹性不足,因为,一方面,在现有生产技术条件下,对作为工业原料的农产品需求相对有限;另一方面,在现在的消费水平状况下,人们对作为食物的农产品需求量相对稳定;但是,不同的行业、不同层次的消费者群对农产品的品种、规格、花色、品质等质量要求相去甚远,从而导致农产品市场供求波动频繁,难以形成合理的可以预期的均衡价格。农产品一般是有生命的动植物,大多是鲜活产品,不易保质、保存和储运。同时,现有的保鲜储存技术相对落后,农村交通极为不便,农村市场发育滞后,从而加大了农民进入市场的风险,提高了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成本,削弱了农民市场竞争力。正是由于农业自身固有的弱质性,建构了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不平等性,这就决定了世界各国政府加强对农业生产和农民利益的保护的必要性。正如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逊所说:“农业可能不为大自然所宠爱,但却往往受到政府的照顾。自从开天辟地以来,人们似乎总是讨厌地主,喜爱农民。因此,尽管农民集团本身的选票缩减了颇为可观的数量,整个国家的选民却相当普遍地赞成对于农民的支援。”[①]
二、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不合理性直接导致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不等性
纵观世界各国农业发展,我们不难看出,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不外乎有两种:市场形成价格机制和计划制定价格机制。市场形成价格机制是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由于农业生产面临巨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和弱质产业,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和绝大多数发展中市场经济国家都对农业实行保护制度,对农产品市场价格的形成进行宏观调控。这主要表现在:一是直接规定农产品最低交易价。禁止以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价格进行农产品交易。当农产品供过于求时,政府开展支持性收购业务,而当农产品供不应求时,则开展抛售业务,以稳定市场。例如,日本政府按照确保农业工人取得较高收入的要求,规定大米收购价格,并对重要畜产品和蚕茧等规定“安定上位价格”和“安定基准价格”。二是设立农产品专项价格补贴金。例如,美国长期以来都对农产品实行不断增长的高额价格补贴。1992年政府对农业的补贴总额达到911亿美元,其中30%直接用于农产品价格补贴。[②]不仅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如此,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也通过保护价格和其他刺激政策的调节、国营收购和销售机制的宏观调控,稳定国内农产品价格,保证了农民的收入。例如,泰国政府为了保护农民利益,由农业与农业合作社银行等有关机构按保护价收购农产品,或者为农民提供货栈储存农产品,待价格上涨后再出售。泰国政府每年都要为此付出巨额的补贴,仅稻谷一项就要支出10亿铢左右。[③]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产品市场由农产品买方和卖方构成,任何一方都受制于另一方,只有双方协调,互相影响,以平等的身份参与市场竞争,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农产品交换并获得市场利益,才能在农产品供给和需求的相互作用中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但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主要农产品价格不论是生产者价格还是消费者价格,不论是改革前的统购统销价还是改革后的合同定购价,都是由国家单方制定,从而决定了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不合理。这是其一。其二,国家通过统购、合同定购制度,垄断了主要农产品的全部或大部分购销,使农民基本丧失或几乎丧失了自由交易权,国家同农民的交易从未实行过等价交换。这首先主要表现在农产品统购价、合同定购价过低。农产品统购价、合同定购价与市场价差距过大。1987年3月,籼稻每100斤定购价16.72元,市场价28.10元,前者比后者低40.5%;小麦每100斤定购价21.92元,市场价30.50元,前者比后者低28.1%。[④]由于农产品,特别是粮、棉等主要农产品合同定购价过低,大大抑制了农民从事农产品的积极性。据测算,国家合同收购任务每增加1%,可使国家每年多得贸易粮50万吨,但它的负效应却使粮食生产每年减少原粮160万吨。[⑤]其次,工农产品“比价复归”,“剪刀差”不仅没有缩小,反而由于农用生产资料和工业消费品价格上涨却使农产品收购价成为现行价格体系的“锅底”。据有关方面测算,1952~1990年,因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而由农业向工业提供的资金达8708亿元。1990~1993年,国家采取了很多政策措施,使粮食收购价格提高了9.8%,但生产资料价格却上涨了28.5%。1994年由于粮、棉合同定购价远低于市场价,使农民少收入420亿元,而同期仅化肥、柴油价格上涨却使农民多支出340亿元。[⑥]而且,我国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远远高于国际市场工农产品比价。国际市场上,1斤粮食可换2斤化肥;而在中国,1斤粮食只能换到1斤化肥。在日本,11000斤稻谷可换1台20匹马力的乘坐式拖拉机;而在中国,71000斤稻谷才换得28匹马力的东方红拖拉机。[⑦]建国以来,国家通过工农产品的不等价交换,一方面积聚了工业化所需要的巨额资金,有力地支持了国家工业化;另一方面又导致了农业资金的大量流出,是以牺牲农民利益、盘剥农业剩余为代价的。据统计,1952~1957年,国家通过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和农业税(扣除同期国家财政支农资金)从农业中获取了333.64亿元资金。1963~1965年,农业净流出资金244.55亿元。1966~1976年,农业为国家提供1689.28亿元。1978~1988年,在重新确定了发展国民经济以农业为基础的基本方针,对经济发展政策和农村政策作了重大调整,从政策、体制到宏微观环境都发生了有利于农业的根本性转折的情况下,还从农业净流出资金3804.15亿元,年均资金流出量比“文革”十年高出1.24倍。[⑧]其三,国家对农业的资金投入减少。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农业支出在国家财政支出中所占比重下降。据统计,这一比例由“五五”时期的13.2%下降为“六五”和“七五”时期的9.5%和8.4%。[⑨]从1991年至1994年则分别为9.11%、8.75%、8.52%和6%。[⑩]二是农业基建投资占国家全部基建投资的比重下降。据统计,这一比例由“五五”时期的9.28%下降为“六五”和“七五”时期的4.2%和3.33%,到1993年进一步下降至2.2%。[(11)]
上述分析表明,政府通过统购、合同定购制度以及工农产品的不平等交换,政府对农业、农民取得过多,致使农业资金大量流出;同时政府对农业的投入长期严重不足,从而导致农业生产条件得不到有效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普遍滞后。据统计,国家80000多座小水库中近30%因设施陈旧而难以使用,致使实际灌溉面积由原来的7.2亿亩减少到近5亿亩。对农村土地投入也逐年减少,地力下降,耕地锐减,人均耕地已由1957年的2.59亩减少到1.2亩,粮食效益至今未“跨长江”(亩产400公斤),且有下降趋势。[(12)]农业生产抗灾能力减弱,农作物受灾、成灾率上升。农业资金投入不足,也造成农业科研推广服务体系残缺,形成“线断、网破、人散”的局面,农业科技进步对农业增产的贡献率趋于下降。总之,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不合理,导致了农业剩余和农民利益的流失和被侵占,制约了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农业投入的不足。1993年,农民人均生产经营投入为367元,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实际投入比1992年下降4.3%;而在这些投入中,对第二、三产业投入的份额增加,对农业投入的份额减少。[(13)]这反过来影响农业生产的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的提高和农产品供给的增加,削弱了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三、农业劳动力的绝对剩余与土地的相对短缺,加剧了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不平等性
劳动力与土地构成农业生产的两大主要生产资源。劳动力资源与土地资源能否合理地优化配置,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的高低,从而决定农民参与市场竞争能力的强弱。
威廉·H·尼科尔斯指出:“当美国的农民领袖们宣称:我们的农业仍然要面临一定的‘剩余’问题时,他们是正确的。然而,他们所往往忽视的是‘剩余’的内容是什么。从根本上说,美国农业的长期问题不是‘剩余的’棉花、小麦或柚子,而是‘剩余的’农民。”[(14)]威廉·H·尼科尔斯对当时美国农业状况的描述,正好映照出当今中国农业现实。
中国农业剩余劳动力是随着人口的增长而逐渐增长。早在50年代初期,中国已有相当大量的农业剩余劳动力。[(15)]但直到1980年,中国最高决策者才明确指出,实行计划生育是一项基本国策,到本世纪必须力争把人口控制在12亿以内。但是由于建国以来出现的几次人口增长高峰,中国人口继续以每年超过1%的速度增长,农村人口增加更快。于是,农业劳动力剩余继续膨胀。据统计测算,目前农村劳力约4.5亿,乡镇企业吸纳了1.2亿,农业劳力尚有3.3亿。有关专家估计剩余劳力已达1.3—1.7亿人。[(16)]而且现在农村人口还在不断增加而耕地则不断减少。山东、四川、山西等省的统计表明,这些省份的土地“一年减一个县”,而人口却“一年增加一个县”。[(17)]全国耕地年均减少1326万亩,1985年以后减少趋势又有增强,每年实际减少2600万亩左右。[(18)]如果考虑到农业实行专业化、机械化和适度规模经营,那么,农业劳动力实际剩余将会更大、更多。由于农业劳动力供给的绝对增加,耕地资源供给的绝对减少,致使每个农业劳力占有的耕地面积不断缩小,1952年为12.8亩,1985年减少到7.1亩。比前者减少了44%。如果把现代装备增加可节约的劳力与精耕细作要多投入的劳力都置而不论,农村现有劳力按1952年每个劳力负担的耕地计算,种植业上平均可腾出劳力接近一半。[(19)]
可见,要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就必须把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出去。这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适应国家工业化和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但是,我国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进程十分缓慢。据有人测算,1952~1990年,我国城市化相对其劳动力非农化的偏差系数为-0.14,其中1978~1988年,乡村劳动力快速非农化时,此系数高达-0.47。[(20)]这说明我国人口城镇化与农业劳动力非农化有悖于一般的同向增长规律而呈反向变动。到1993年,我国城镇人口比例也不过28%,与乡村工业产值已占全国工业总产值1/3份额的乡村工业化快速发展的势头相比,乡村人口向城镇的转化就明显不相称而滞后。[(21)]
乡村工业化的快速发展与农业剩余劳动力的缓慢转移,与国家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选择及由此形成的产业结构密切相关。长期以来,国家倾斜于重工业投资,而重工业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一定投资所创造的就业机会和对劳动力的吸收能力十分有限。但更为主要的原因则是实行严格的人口计划移迁政策和严格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的政策。与发达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允许农村人口自由迁入城市谋取职业和人口地区间自由迁移的政策不同,中国居民要变动永久居住地,必须经户口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因此,中国户籍制度以“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把居民划分为市民和农民两种截然不同的身份。农民除了通过考取国家正规大中专院校、应征入伍提拔干部和农村干部转正等途径成为市民外,变更农民身份的机会几乎等于零。正是这种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把农村和城市分割成两个截然不同天地,限制了农民自由流动,影响了农业剩余劳动力向城镇二、三产业转移,阻碍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与流动,影响了土地经营规模的适度扩大和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导致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产品商品率低下,农民无力参与市场竞争,更形不成竞争优势。同时由于农民居住分散和农业生产经营分散,在交易过程中难以形成利益统一协调的产业力量,既不能对影响农产品价格的因素施加影响,又不能左右市场价格朝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变动。因此,农民在与专业商人及工业厂家发生交易关系时,总是处于价格接受者的被动地位。一方面,农民作为买者,要受到来自专业商人和工业厂家的“卖方垄断”,从而不得不接受比自由竞争条件下较高的工业品(农业生产资料和工业消费品)购买价格;另一方面,他们作为卖者,又要受到来自专业商人和工业厂家的“买方垄断”,从而不得不接受比自由竞争条件下较低的农产品(食物和工业原料)出售价格。[(22)]“无怪乎农民认为,他只能听任市场的摆布。”[(23)]此外,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还束缚了信息、科技、思想意识和文化教育的交流,使农村失去了许多发展经济的机会,延缓了现代城市文明对农村的扩散和对落后农村社会的改造,阻碍了农村现代化的进程,强化了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不平等性。
由上可见,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和弱质产业,需要我国政府借鉴国际经验和根据本国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农业保护体系和制度,增强农业“造血”功能,提高农民抗御自然灾害和驾驭市场的能力,矫正工业倾斜发展战略,逐步实行城乡通开政策,建立和健全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农业生产要素自由合理流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推行适度规模经营,促使农业与非农产业均衡发展,保证农民与市民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从而推动国民经济快速、健康、持续和协调发展。
注释:
[①][(23)]〔美〕萨缪尔逊:《经济学》中册,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46页。
[②]李晓明文:《经济与管理研究》,1994年第4期。
[③]杨晓辉文:《云南日报》,1996年4月9日。
[④]张桐等文:《农民日报》,1988年7月27日。
[⑤]田维明文:《农业经济问题》,1990年第12期。
[⑥]冯兰等文:《理论月刊》,1996年第2期。
[⑦]陶文达主编:《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概论》,辽宁人民出版社出版。
[⑧]牛若峰等著:《中国经济偏斜循环与农业曲折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⑨]王淑云文:1994年成都《中国经济之前途》学术研讨会论文。
[⑩][(11)][(13)]何清文:《社会科学报》,1995年6月29日。
[(12)]朱林兴文:《财经研究》,1995年第11期。
[(14)]转引自萨缪尔森:《经济学》中册,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408页。
[(15)]谭崇台文:《求是学刊》,1996年第1期。
[(16)]冯兰等文:《理论月刊》,1996年第2期。
[(17)]参阅:《经济日报》,1986年9月16日。
[(18)]参阅:《农村经济文稿》,1987年第4期。
[(19)]肖冬连著:《十年农村的回顾与前瞻》,河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20)]韩俊文:《中国市场》,1994年第8期。
[(21)]程红文:《经济学动态》,1996年第3期。
[(22)]张培刚等文:《求是学刊》,199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