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权利制度理论的完善_宪法监督论文

论宪法权利制度理论的完善_宪法监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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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权利体系理论的历史担当

宪法改变中国,此言或许不虚。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行于社会转型的特定时刻。在改革仍然处于试水期、人民对改革前景尚不可期之时,宪法以国家根本法之形式确立了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掀开了改革开放的新篇章。如果说现行宪法序言和总纲部分引领了改革开放时代的基本精神,那么宪法权利体系则构成了推动改革开放深化发展的内在动力,宪法对国家机构的规定则形成了对改革开放的体制保障。就此而言,现行宪法以指引改革开放为时代使命,一定程度彰显了“改革宪法”①的品性。但或许更为深刻的是,现行宪法自身内含有一股从“改革宪法”向“宪政宪法”自发转变的力量,这股力量只能来源于其确立的宪法权利体系。这套权利体系根源于宪法对“人”的重新“认识”,或曰“发现”。邓小平同志指出:“革命是解放生产力,改革也是解放生产力。”②生产力的解放,归根结底就是人的解放,就是马克思所言的“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③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改革开放是对十年“文化大革命”压抑许久的人性的一种释放和发展。而人性的释放和发展不仅构成改革的持续动力,而且作为一种内在的价值被宪法吸收和确认。现行宪法就此奠定了宪法作为根本法的价值基础,并因此获得了广泛的认同。因而,改革开放的基本精神暗合了宪法对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关怀。在通过改革开放对人的不断解放的过程中,公民享有的权利不断丰富,宪法权利体系也得到发展,财产权保障以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即是明证。宪法权利体系以一种“涅槃重生”的强力话语,开启了权利启蒙的新时代。可以说,现行宪法因改革开放获得难得的发展契机,并顺应历史对公民权利的高度关注而升华为国家长远利益和人民整体福祉的根本维系。就此而言,改革开放作为当下时空背景下国家长远利益和人民整体福祉的基本国家“策略”,成就了现行宪法的“良宪”美誉;但反过来,在最根本的意义上,只有在现行宪法有关公民权利保护基本精神的指引下,改革开放才能不断实现自我超越,朝向宪法有关人的生存和发展的终极目标昂首迈进。

不可否认,任何一部宪法都必须直面时代的考验,承载时代的诉求。历经改革开放30余年的发展,中国社会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巨变。以改革开放之初的经济、政治、文化条件为现实基础的宪法权利体系已经呈现出不适应性,无法有效与变化的改革形势相对接:从权利体系的基础来看,宪法权利的目的乃至整个权利体系的基础价值尚待进一步明确,其承载的发现改革难题、辨明改革优劣的参照功能因此有所消损,进而无法发挥作为改革终极目标的价值指引作用;从权利体系的结构来看,宪法权利体系未能综合协调改革过程中各个群体的利益诉求,导致社会稳定面临诸种挑战;从宪法权利的运行来看,现实权利的制度架构因缺乏明确的价值指引,而有时与文本规定脱节,甚至可能因改革本身的复杂性而损及权利本身,权利的虚置化倾向比较明显,导致改革的成果最终无法与公众分享,人民参与改革的动力和热情不断减弱。与此同时,我国的各项改革步入深水区,迈入不进则退的历史关口,宪法权利体系无力束缚不当改革,致使各种公共权力侵权事件屡有发生,权利保护困境同期而至。

改革开放过程的本质是人的自由发展过程。走出改革瓶颈和权利保护困境,实际可以二力并发,而其核心要义就在于人的再次解放。只有立足于此,方可化解改革和权利保护的张力,实现两者的互促发展。宪法作为组织国家的根本法,其核心使命之一在于以前瞻性的认识指明国家的发展方向。承载着人的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价值的宪法权利体系,就是这一使命的直接担当者。就此而言,30年后的现行宪法权利体系周而复始,面临着那个与30年前相似的重大现实问题,即如何通过其自身完善破除改革藩篱,重获改革动力,重塑改革路径,并切实担负起宪法有关公民权利保护的重任。

二、当前宪法权利体系理论的困境

重现现行宪法在30年前的风采,必须从理念和价值上引导“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指向终极意义上的国家长远利益和人民整体福祉,而这显然要求宪法学给予充分的理论关照。历史经验表明,正是30多年前的那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论战,积淀了宝贵的知识资源和理论勇气,直接促成了现行宪法的“良宪”品格。同样的际遇,同样的追求,这也应该成为我们这个时代宪法学者不可推卸的学术使命。

现行宪法施行后,宪法学界围绕权利条款开展了卓有成效的研究,提高了整个社会对于宪法权利的关注度;20世纪90年代,在人权研究逐步开放之后,法学界对于西方自由主义人权理论的引进和介绍使得中国的权利研究开始摆脱意识形态的束缚,在此基础上,“权利本位论”、“市场经济就是权利经济”等主张逐渐成为主流学说,对于中国改革实践本体论的思索也得以展开;进入21世纪,宪法权利研究又与一系列社会热点事件相结合,宪法司法化、财产权保护、收容审查制度的废除、社会救助制度的确立等深度研究深刻影响了现行宪法权利的演进及制度改革实践。

然而,总的来看,由于转型时期的超常规发展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的复杂化、多元化和发展规律的难以捉摸甚至误识,当下中国宪法权利理论普遍没有被置于特定的历史时空之下,未能有效把握改革开放中蕴含的宪法发展之历史契机,也未能领会宪法权利体系的完善对改革开放的价值指引作用。概言之,既有宪法权利理论未能深入洞察宪法权利体系与改革开放两者之间的历史互动和逻辑关联,导致当下中国宪法权利体系的完善始终无法寻找到合适的突破口和强大的动力资源,无法弥合宪法权利体系与改革开放形势的“缺口”,进而使宪法无法承担起指引改革开放的时代使命。久而久之,“改革与宪法无关”的困惑不仅在民众,甚至在众多学者中弥漫。

具体而言,当前宪法权利体系理论的困境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既有的研究普遍将中国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中的“人权”简单地等同于西方“人权”,先验性地将其臆想为宪法权利体系的理论逻辑起点而未加证成,既没有作必要的话语转换,也未能理顺人权普适性与特殊性的关系,自然无法体会到中国人权观念的真实意蕴,由此可能戴上西方有色眼镜审视改革开放中的权利保护问题,可能混淆权利问题的“真”与“伪”,并有一定的简单化之嫌。例如,学界所倡导的“信访权”,实际上是一种程序性权利,对其过于重视反而遮蔽了信访涉及的各种真实权利问题。又如,以迁徙自由或平等权为名改革或废除户籍制度的主张,淡化了户籍制度改革与医疗、教育、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等改革的整体关联性,单向而冒进的权利主张对此无法关照,甚至可能会抑制公民在这些领域的权利。

2.既有的研究在引介西方的权利理论时未能对其背后所预设的个人主义保持足够的认知和警惕,导致其与中国宪法所内含的集体主义精神相悖。即使在作为个人主义发源地的西方国家,当下对于“个人主义”所导致的道德冷漠和责任漠视现象也有足够的反省。④而在中国改革过程中已经出现利益至上、道德滑坡等现象的情况下仍然不假思索地将其引进,并试图改革中国宪法权利的历史内涵,这一做法能否传承历史、调适当下,尚不可知。

3.既有的研究将宪法权利体系视为各种宪法权利的列举和分类组合,过于侧重个体权利的研究。各种新型权利入宪的观点不断出现,虽然自称是对改革进程中最为迫切的诉求的宪法确认,但这些主张显然忽视了宪法权利体系的发展规律,忽视了权利与社会整体福利的辩证关系,沉浸于当下需求而淡化了长远规划。这不但无助于这些诉求的实现,反而拉大了宪法与社会生活的紧张关系。

4.现有的权利理论尽管非常重视权利运行机制的构建,却大多仅停留在呼吁建立宪法监督、宪法诉讼或违宪审查等制度的层面上。一方面,鉴于各国宪法体制的不同特质,权利运行体制不可能是对西方体制的亦步亦趋。如果不能认识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宪法运行体制的核心,就无法从中国宪法的历史、逻辑、体制和语言使用习惯等方面创设必要的概念和话语并作出符合中国宪法权利体系建构需要的界定。另一方面,权利运行是静态权利体系的动态存在,两者的转换过程是各宪法主体的行为选择和宪法价值安排的体现,是宪法权利价值的实现过程。因而,宪法权利运行是一个有着严密逻辑、明确分工的结构体系。不理解这一点,任何制度构想都将无法有效地实现。

由上可见,中国宪法学对处于特定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及宪法权利体系还缺乏足够的认识,更没有形成以此为基础并能满足改革及宪法权利体系完善需要的权利理论。尤其是在当下,有关“改革顶层设计”⑤理念提出以来,包括宪法学界在内的法学界尚未能作出有力度的回应。在转型时期的社会背景下,中国宪法权利体系的完善需要一个思想渊源深厚、体系完备、逻辑清晰并能切实反映改革诉求、遵循宪法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权利理论来为其做出规划。

三、宪法权利体系的建构设想

宪法的意义和生命在于对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进行组织和调控,而其基础和前提是宪法能反映存在于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中的宪法规则,⑥成熟的宪法学理论需要认识社会以发现这些规则。当下中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各式各样的新旧问题相互纠缠,纷繁芜杂。中国宪法学注定要对此予以全面关照,但又绝不能止步于问题表象,而是需要深入到各种问题背后的宪法体制层面,剥离各种缠绕于其上的诸多利益纠结和价值赋予,还原改革开放有关人的自由和发展的本原价值。通过追寻宪法权利体系所蕴含的宪法发展规律,建构一种价值普适性与文化传承性相统一的权利理论,以此揭示当下改革进程及未来走向,使其指向宪法有关人的生存和发展的终极目标。笔者尝试提出这一理论构想。

宪法权利体系作为有关权利的宪法规则体系,是从道德和政治意义上的人权向实在法层面上的宪法权利体系转换过来的。这一过程并非仅仅是权利实证化的过程。从哲学意义上讲,它根源于身处于人类社会共同体中的人不断追寻自身价值、探索适当生活方式的历史过程。在某种意义上,宪法的发展与人和人类社会共同体发展的历史和逻辑紧密相连,实在法层面的宪法更是随着人和人类社会共同体的关系发展而变迁。因此,探索人、人类社会共同体与宪法的历史互动和逻辑关联,回归“宪法权利是什么”以及“宪法权利体系如何建构”的基本问题,是建构价值普适性与文化传承性相统一的权利理论的必由之路。

马克思深刻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他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⑦因而,就追求全面生存和发展的个人而言,他在共同体中的生活从来都是整体性的,人权就是有关人的这一本质的整体性需求。宪法就是人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有目的地“组织共同体的规则”。⑧而宪法权利就是人参与共同体各种社会关系的资格和凭此获得的利益,以及据此获得的生存和发展的可能性。因为共同体资源的有限性,人与人、人与共同体之间必然存在张力,这种状态预示着人对于宪法权利的享有绝对不是一个静态的模式化过程,其中必然隐含着个体间权利互助与共同体权利自足的逻辑。⑨个体的宪法权利之间与个体之间的宪法权利,一直都是相互依赖、互为条件的,宪法权利体系在实现人的生存和发展功能上是一个具有自耦合性的关系系统。就此而言,宪法权利体系的真正价值不在于将那些所谓的最根本、最重要的权利列举出来形成简单相加的联合关系,而在于它提供了一种基于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的体系法则。这一法则表明,宪法权利体系是一个具有稳定性和高度整合性的结构,同时也是具有自身调整性的开放体系。它内在地促进人与共同体的协调发展。

应循上文有关宪法权利体系建构的原理,我们将宪法权利体系视为“宪法权利价值体系”、“宪法权利规范体系”、“宪法义务体系”与“宪法权利运行体系”四者的有机构成,以此展示宪法权利体系的应有价值内涵及现实指引意义。

1.宪法权利价值体系植根于共同体的价值关联中,并与特定共同体的当下生活紧密相连。它内含人如何在共同体中寻找恰当生活方式的价值判断,并且是对维系共同体普遍道德的宪法确认,蕴含有宪法权利体系的逻辑起点、目标定位、价值构成和位序。

2.宪法权利规范体系是由成文宪法记载的,不仅仅是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和列举了那些对于共同体不可或缺的宪法权利,更在于它与共同体生活的双向互动:一方面,它是宪法价值的规范载体,通过与根本法结合,希冀共同体现实生活能够服膺于其所承载的终极价值的规范和指引;另一方面,共同体现实生活多姿多彩,虽然有时会显得顽固而任性,但往往会生发出一股超越保守的潮流,引领社会前进,宪法权利规范体系则以一种开放包容的心态,吸收其中合理的权利主张,纠其不正,助其前行。

3.宪法义务体系的首要含义是对维系共同体存续的宪法内在义务的规定。较之宪法权利规范体系,宪法义务体系更能彰显作为共同体立基之本的普遍道德和作为宪法灵魂的宪法价值。总的来讲,宪法权利规范体系和宪法义务体系,可以称为人之为共同体成员的两个维度。在共同体中,共同体成员只有给其所给(履行宪法义务),才能得其所得(享有宪法权利),如此共同体方能存续。

4.宪法权利的运行可以抽象为宪法权利体系另外三个组成部分互动耦合的关系样态,它生动地揭示了宪法权利体系的动态构成,展示了宪法权利体系运行的内在逻辑,从而使宪法秩序的实现成为一个彼此连贯、双向互动的过程。宪法权利的运行过程向民众展示了宪法权利的道德蕴含,有助于培育宪法精神,树立宪法信仰。

由上可见,宪法权利体系理论是人在共同体中理想生活状态的宪法展现。宪法权利体系以人的生存和发展为逻辑起点,构建动态的价值、规范与实现三者互动关联的功能耦合体,指向运转良好、生机勃勃的共同体宪法秩序。从价值层面而言,人的生存和发展是宪法权利体系得以建构的根本性法则,因而也构成作为共同体组织规则的宪法的基本价值,由此宪法真正成为人权保障之法,并成为共同体生活的最高价值体系,指引人与共同体的协调发展。从规范层面而言,宪法权利体系构建了现实生活的人权保障体系,强调对共同体整体生活的关注,并将此与特定国情结合起来,以此洞察当时当地最适合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制度模式和规范体系。同时,宪法的人权保障价值经由宪法权利体系彰显,并辐射至整个法律体系,由此塑造了宪法在法律体系的最高地位。从实现层面而言,宪法权利体系理论能包容宪法权利实现的动态过程,静态的宪法权利价值、宪法权利规范和宪法义务在动态的宪法权利限制、宪法监督、宪法救济等机制运作中,促成了宪法秩序的实现。它与共同体普遍道德的内在关联,使中国的历史传统有了安身之所,因此重新焕发了生命力,并有效回应了当下堪忧的社会道德状况。就此而言,宪法权利体系化原理可以担当中国宪法权利体系完善的重任,并可以此促成当代中国宪法的时代转型,构建具有价值合理性与现实有效性相统一的转型社会宪法秩序,推动改革规范前行和社会有序发展。

①参见夏勇:《中国宪法改革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

②《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0页。

③马克思:《资本论》,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 列宁 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经济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565页。

④参见[美]玛丽·安·格伦顿:《权利话语——穷途末路的政治言辞》,周威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页。

⑤《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人民日报》2010年10月28日。

⑥参见刘茂林:《转型社会的宪法稳定观》,《法商研究》2004年第3期。

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0页。

⑧参见刘茂林、仪喜峰:《宪法是组织共同体的规则》,《法学评论》2007年第5期。

⑨有关共同体关系的互助性和共同体功能的自足性,参见刘茂林、仪喜峰:《宪法是组织共同体的规则》,《法学评论》200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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