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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全面推广审计建议书制度
现实中,有时对一单位审计后, 其他执法部门又进点重复检查并出具检查结论,使被审计单位无所适从,审计决定难以落实。甚至有时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决定要求到执收部门缴款,有的部门却以种种原因拖延收缴。这些问题的存在,即直接削弱了审计机关的权威,影响了审计执法的严肃性,同时又不利于执法部门之间的团结协作。
面对这种困局,威海市审计局领导班子认识到,要有效提高审计执法效能,必须探索一条联合执法的路子,创造一个审计决定多加认可的局面。
为此,2001年,威海市审计局针对审计决定落实难问题,开始探索如何与有关部门联手落实审计决定的路子。经与财政、税务部门协商,制定了审计建议书制度,凡是审计决定中涉及应由这两个部门收缴有关款项的,市审计局在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决定书的同时,向财 政、税务部门另外发送审计建议书,由其协助落实审计决定。这项制度试行不到一年,就收到明显效果,审计决定落实率当年就上升到95%,比上年增加了9个百分点。
2002年,他们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请市政府同意,决定建立行政执法联席会议机制,以统一解决审计执法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审计决定的全面落实。经由市纪委出面牵头,组织、监察、财政、国资、国税、地税、审计7部门召开了首次行政执法联席会议,会议主要就如何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避免重复检查,协作落实审计决定作了认真的探讨。会议达成一致意见:通过联席会议制度,7部门要切实加强联系,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协助审计决定落实;年初,要将计划协调通气,对审计已经检查过的单位,不再搞重复检查,做到检查结果共享;对审计建议书制度的落实结果,每半年进行一次汇总,7部门通报情况; 每年召开7部门专题执法联席会,及时解决落实审计建议书制度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会后,7部门联合向全市各部门、各单位下发了文件,由此,审计建议书制度在全市正式运作。
为确保审计建议书制度的可操作性,威海市从一开始就将其一步规范到位,使操作步骤环环紧扣,以“两清”、“五定”加以细化:“两清”即审计建议书涉及范围内容清、审计决定落实责任清;“五定”即定职能科室、定专职人员、定回复方式、定回复时限、定回函格式。由此,确保了这项制度的行之有效,避免了虎头蛇尾、流于形式。
他们把落实审计决定作为发挥审计效能的主要途径和衡量审计质量的主要指标。为此,审计组所在部门要对审计决定的落实负总责,审计组长要负具体落实责任。《审计决定督办制度》,要求各科及时填列《审计决定落实情况报告单》报法制科备案,对到期未报结果的,法制科向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发送《审计决定落实催办单》,并将报告和催办情况都纳入考核,半年公布一次结果。
为增强审计监督效果,督促审计决定落实,他们还实行了审计决定落实联办制和审计结果谈话劝诫制。对需要有关执法部门配合落实审计决定的,向相关部门发送《审计建议书》,部门联手落实审计决定;对经济责任审计决定的落实,由组织部门在审计后对领导干部进行谈话,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抓紧落实审计决定的要求。对到期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通过组织部门谈话劝戒。据了解,试行该制度以来,先后有近20多人被组织部门谈话劝戒。
通过这些措施,有效地保证了审计决定的落实,维护了审计决定的严肃性。据统计,2002年至2003年底,威海市审计局共向各职能部门发送审计建议书63份,涉及应收财政资金6000多万元,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积极收缴应收款项,共回复审计建议书57份(个别因被审计单位已在催缴前执行了审计决定),已连续两年审计决定落实率为百分之百,达到了建局以来最高水平。
合力提升审计监督效能
威海市实行的审计建议书制度,有效地整合了现有执法力量资源,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威海的实践证明,加强部门协调、联合落实审计事项,不仅增加了财政收入,还密切了部门间的协作,避免了重复检查,提高了行政执法效率。
最近,山东省审计厅发出通知要求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威海市审计局的审计建议书制度,促进审计决定全面落实。并要求各地在实践中继续探索审计决定落实的方式方法,进一步提高审计执法水平。
谈及这次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审计建议书制度,左敏厅长说,作为一个方法,这次推出的审计建议书制度,已突破了法定的审计建议书的涵义,审计建议书制度这个说法还值得探讨,有待于进一步规范。但它有利于提高审计的效率、解决重复性监督的问题。
事实上,威海市实行的审计建议书与法律文本上的建议书是两个概念,它的主体是能够落实审计决定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
审计是综合性的经济监督活动,在审计执法过程中,离不开各个专业经济监督机关的支持与配合。
“从监督角度上讲,重复性监督,部门间互相分割、不沟通导致监督成本过大。”在左厅长看来,只有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才能使审计的成效发挥更大。据了解,在今年的全省审计工作会议上左厅长提出了要加强对如何提高审计成效的研究。
“审计决定落实难的问题,跟一些职能部门如何协调,把审计查出的问题,还有审计发现的应该是相关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情,怎么通知他们,使审计的成效最大化?”左厅长说,他们在这方面一直在研究。“如果从节约行政成本的角度考虑,审计节约成本、监督部门节约行政成本,这些都是相关的。这就需要找到一个有效的方式。我们提出开展效益审计,财政资金不仅体现在项目上,诸如投资是否合理、有无浪费并带来损失,这是一个方面。但是可能财政资金特别是公共资源分配得是否合理,使用中是否存在浪费,成本是否得到有效控制,这些问题尤其是支出是否合理,都应引起我们的关注。”提高审计成效,也要降低监督成本,提高效率,面对重复性监督,需要整合监督的资源,做到一个成果,多家共享。
看来,保证审计决定的执行,维护审计决定的严肃性,提高审计的权威性,优化审计执法大环境至关重要。在与威海市审计局有关人士座谈中,记者了解到近年来,他们注重通过加强部门协调增强执法合力,建立了两个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和审计建议书制度。两个联席会都定期举行例会,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点解决那些需要跨部门解决的执法问题。对涉及相关部门执法范围的审计事项,通过发送审计建议书的方法,把需要协助落实的事项告知相关部门,由这些部门处理完毕后给审计机关回函反馈。使原来一些事关财政、国资管理、涉税等多个部门难以解决的问题,通过联席会议和审计建议书相结合的方法得到了有效解决。
应该说,在我国现有的错综复杂的行政关系下,审计决定的执行并不单单是审计机关的事,它的执行还需要多部门的紧密协调与配合。
事实上围绕着保证审计决定的执行,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已经和正在做着积极有益的探索,这些探索有力地维护了审计决定的严肃性,提高了审计的权威性。
黑龙江省审计厅为加大审计执法力度、防止审计成果流失,实行了审计督察制度。2003年3月,黑龙江省审计厅与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审计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审计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审计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规定的具体操作方法,充分体现了审计决定的强制性,使部分审计决定得以有效执行。
记者在山东采访时,适逢青海省审计厅厅长张旭带着调研组,专程来了解审计建议书制度的有关情况。据张厅长告诉记者,青海省省长杨传堂在看到相关的报道后,当即作出批示,要求青海审计工作要借鉴山东的经验,推广审计建议书制度,促进审计决定的执行,提高依法审计水平,改进财务管理和税务管理。
据介绍,下一步他们将根据调研情况,结合青海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他们的举措。
最近海南省省长要求通过媒体刊登审计报告,公开审计结果,让老百姓享有知情权,推动审计结论的落实。
通过各级审计机关的实践和探索我们看出,解决审计决定执行难的问题关键所在:一是要协调审计与被审单位的关系。审计机关应争取被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支持和理解,促使其积极执行审计决定。二要加强审计机关与财政、纪检、税务、法院等执法机关的配合。审计发现问题后,审计机关应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联手落实审计决定。
正如左厅长所言“审计部门在揭露、查出问题后,如果再去落实,一抓到底,一是要浪费很多精力,二是在落实中有许多障碍,或者要牵扯很多精力。从管理的角度来讲,审计有责任把问题揭露出来,查出问题是审计的职责,审计应该定好自己的位置,涉及到法律没有赋予我们能解决的问题,都应该跟有关部门沟通,由他们来落实。”
加强法治的刚性约束“审计决定是审计部门的问题,还是相关职能部门审计查处以后,与其他部门怎样衔接,其他部门对审计决定的落实是不是有一定的责任,这在法律上没有规范,这是很大的不足。”
审计机关作为一个监督机关,强化审计机关的制约能力应着眼于法律赋予权力的细化及其随环境变化的不断完善。这种权力作用机制 的有效性更大程度上取决于该项权利的作用结果能否得到有效的保障。换句话说,则是国家审计对政府权力的监督作用或对政府权力中的私人效益的抑制作用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取决于国家审计的审计职责能否制度化并使之形成全社会的共识。为此,必须加强审计法治的权威性。
目前,之所以出现审计执行难的状况,恰恰就在与审计法治建设的滞后、缺乏刚性的约束。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我国的法规只规定了“被审计单位应该执行审计决定”,最多就是审计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至于如何对审计决定的不执行情况进行处罚,却没有任何规定,也没有建立统一的审计机关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和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这就导致一些原则上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处罚无章可循。
同时,审计机关作为政府机构的一个职能部门,在政府行政首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独立性和权威性必然难以保障,执法力度也必然不如其他诸如检察、公安、纪检等部门,审计执法缺乏强制手段以保证其履行审计监督的职能。例如,在审计决定的执行中,就会遇到地方政府的直接行政干预,审计缺乏独立性,审计 决定执行受到重重阻力。
纵观审计决定执行难的症结所在,无外乎两个动因:一是由于对被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处罚不力,导致被审计单位倾向于逃脱审计决定的执行。二是由于缺乏对审计机关的约束机制,即未建立相应的审计责任追究制,导致审计机关疏于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审计过程中发现有关部门的相关责任或者对审计决定、审计查出问题的落实,应该有一些法定的规定,赋予他们一定的义务,上升到法律的层次。这样落实好一些。”
据了解,正在讨论的审计法修改征求意见用这样的语言作出了描述: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审计决定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协助执行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执行;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审计决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
看来,要通过立法强化审计的职能,从真正意义上增强审计的独立与权威。使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个人的干预;明确审计执法主体,使审计机关真正有监督检查与处理处罚的权利,赋予审计诸如强行划拨、查封资产、经济及行政处罚等有效的执法手段。
一方面,通过修订和完善审计法律法规的有关内容,制定明确的对被审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为审计机关的审计职权提供有力保障。
另一方面,要建立审计跟踪检查制,落实审计责任追究制。也就是说,必须从机制上进一步强化和完善审计监督,赋予审计机关以充分的权力,增强审计监督的刚性,让审计监督真正硬起来,防止外来因素干扰和阻碍审计监督职权的行使,从而发挥审计监督在惩治腐败中的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