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际制度理论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理论论文,制度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对国际制度定义的争论
西方有关国际制度(international regime)的理论,是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的一个重要分支。不过,对于中国学者来说,由于"international regime"这一术语的含义较多,要寻找一个与其意义相近的中文术语比较难。目前我国的多数学者将其翻译成“国际制度”,笔者在本文中也就采用了多数人的译法,将其称为国际制度,但也有学者将其译为“国际规则”的。(注:王逸舟:《国际政治析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版,第369~370页。)西方学者本身对于这一术语定义也颇多分歧。(注:Stephen Krasner(ed),"InternationalRegimes,"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83,p.2.)1982年部分西方学者曾就该术语的定义专门开过一次讨论会,会后由克拉斯纳负责起草了有关该术语的定义。他认为,国际制度是“在国际关系某一特定领域国际角色在认识上趋于一致的原则(principle)、规范(norm)、规则(rule)和决策程序(decision making procedures)。”西方学者苏珊·斯特兰奇(Susan.Strange)曾批评这一术语过于松散和模糊,以至于每个人对该术语的理解各不相同。(注:Susan.Strange,"A Critiqueof Regime Analysis"in Krasner(ed),"International Regimes",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83,pp.337~354.)此外,该术语同其他相关术语的关系,如国际制度与国际法、国际制度与国际组织、国际制度与国际秩序的关系等,也还存在模糊之处。根据克拉斯纳的定义,国际法是国际制度的一部分,但他认为国际制度和国际组织还是有一定的区别。国际制度主要指的是一些原则、规则,并局限于一些特定领域,本身并不具有执行能力。但其他一些学者,如形式-结构论者则将国际组织当成是国际制度的一部分。至于国际制度与国际秩序的关系,国际制度理论的新自由派认为,国际制度是构造国际秩序大厦的基础(building block)。而现实主义学派则认为实力对比,而不是国际制度决定国际秩序。从西方一些学者对国际制度定义的讨论中可以看出,国际制度的定义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定义主要指的是规范国际某一领域的行为规则,而广义定义则是指有关国家在某一问题上进行合作或协调的机制。
但问题在于,在这样一个无政府状态的国际体系中,为什么有关国家在某一问题上能进行合作或协调,换句话说,为什么一些国家能同意在国际关系中的某些领域建立“国际制度”?这是西方国际制度理论探讨的核心问题。不过,由于看问题角度的不同,对这个问题的答案也就不一样。目前西方理论界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主要有三派,即新自由主义学派、现实主义学派和认知学派。本文打算对这三种学派的主要观点作一简要探讨。
二、新自由主义学派
新自由主义学派认为,国际制度理论的前提是:(1)在一个无政府状态下的国际体系中,国家是寻求自身利益的理性行为者;(2)国家在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掌握充分的信息;(3)当今世界各国相互依赖日益增大。新自由主义学派认为,世界各国相互依赖的增加产生了对建立国际制度的需求。
那么,国际制度是如何产生的呢?对于这一问题新自由主义学派内部至少有三种不同答案。以罗伯特·基欧汉为代表的契约论,以邓肯·斯纳德(Duncan Snidal)等为代表的形式-结构论和以奥兰·杨(Oran Young)为代表的机构谈判论。罗伯特·基欧汉认为,国际制度体系的产生至少需要以下条件:(1)有关国家在国际关系某一特定领域存在共同利益,而这一共同利益只能通过合作才能获得;(注:Robert Keohane,After Hegemony:Cooperation and Discordin the World Politica Economy,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4,p.6.)(2)即使国家间存在共同利益也不一定会彼此合作,只有国家间彼此合作的好处超过不合作的好处,合作才会产生。在这里,基欧汉利用博弈论阐述了促使国家间合作的动力(注:ibid,p.68.)。合作是对双方均有利的选择,因为双方从合作中获得的好处超过了不合作的好处。
制度虽然产生于合作,但制度一旦产生,又能有利地促进合作。契约说认为,制度能促进合作的主要原因在于:(1)影响合作的一个主要因素是对对方的不了解。正如上述博弈论里著名的“囚徒的困境”所表明的那样,各国最担心的是自己合作而对方不合作。而通过建立制度能有效地加强对制度内各国的监督,减少了各国政府收集信息的成本。(2)制度规定了一系列原则和行为准则,制度加入国如果违反这些原则和准则将影响该国其他目标的实现。(3)违反制度规定的原则和准则,将导致别国的报复和制裁。(4)违反制度还损害该国的声誉,影响该国未来同别国的合作。
形式—结构说则认为,制度的形式和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制度产生的可能性。邓肯·斯纳德(Duncan Snidal)认为,国际制度可大体分为合作制度和协调制度。合作制度一般比较正式,通常建有国际组织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核不扩散制度、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协调制度一般不太正式,松散,主要以公约和条约的形式出现,如逐步淘汰氟利昂的《蒙特利尔公约》等。总体来说,制度越正式,建立的难度越大。(注:Duncan Snidal,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Review,1985.)米歇尔·朱恩(Micheal Zurn)等则将国际制度根据其形式分为信任制度、协调制度、合作制度和劝告制度。其中信任制度较易建立,而劝告制度较难建立。同时他又根据制度的性质将制度分成经济制度、安全制度和意识形态制度。其中经济制度较容易建立,而意识形态制度最难建立。米歇尔·朱恩认为,除了考虑制度的形式外,还需考虑所涉及领域的结构,如在某一特定领域有关国家的互动频率、交易密度、对外政策、力量分布、所涉及国家的数目、所涉及国家间相互关系状态以及在某一问题上是否存在明显的解决办法等。如有关国家在某一领域的互动频率和交易密度越大,有关国家在某一领域的对外政策不存在根本性分歧,所涉及的国家数目不多,以及所涉及的国家间相互关系友好等,建立起国际制度的可能性也越大。(注:Manfred Efinger and Michael Zurn,"Explaining ConflictManagement in East-West Relations"in Volker Rittberger(ed),"International Regimes in East-West Politics",PinterPublishing Press,1990.)
奥兰·杨等机构谈判说学者则认为,国际制度一般是国家间谈判的结果。而世界各国希望建立国际制度的最大动力是为了减少国际关系中的不确定因素。奥兰·杨等认为,国际制度的建立和有效性取决于以下一些因素:(1)国际危机和冲击性事件。如1985年在南极发现臭氧洞是促使世界各国加强环境保护合作的一个重要事件。(2)存在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案。即使许多国家意识到在某一领域需要加强合作,但如果它们认为合作机制不公平时,它们也不大可能加入合作机制中。(3)需要有明确遵守合作准则的机制。如果缺乏明确的遵守机制,制度也不可能是有效的。(4)领导国家的领导作用。虽然国际制度是各国讨价还价的结果,但领导国家的领导在制度的建立过程中仍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注:Oran Young and Gail Osherenko,Polar Politics,CornellUniversity Press,1993.)
尽管自由学派内部对于国际制度存在不同的解释,但它们存在的一个共同点是,它们都认为国家利益促使国家间建立国际制度,国际制度反过来又促进国家间的合作。国家所关心的是合作所带来的绝对收益(absolutegains),国际制度有利于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和自由世界秩序。
三、现实主义学派
现实主义学派同新自由主义学派在有关国际制度理论方面的最大分歧在于:现实主义学派认为,国际制度并不能促使国家合作,而仅仅促使国家间的协调;新自由主义学派认为,收益(absolute gains)是促使各国合作的重要因素,而现实主义学派则认为,由于各国主要关心的是相对收益(relative gains),因此,实力才是制度建立和延续的关键。现实主义学派中有关国际制度的理论最有代表性的是霸权稳定论。该理论是在经济学家金德尔伯格有关世界经济的稳定取决于一个稳定者的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注:Charles Kindleberger,The World in Depression 1929-1939,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3.)霸权稳定论认为国际制度与国际体系中的力量分布有关。罗伯特·考克斯认为,霸权国家通常是那些首先掌握了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式的国家,由于霸权国家的实力急剧膨胀,必然导致它向外扩张。而国际制度则成为霸权扩张的一个工具,这是因为:(1)国际制度实际体现了霸权试图建立的规则和秩序。(2)国际制度是霸权秩序的一部分。(3)国际制度从意识形态上使霸权秩序合法化。(4)国际制度有助于边缘国家的精英同霸权国家的合作。(5)国际制度有助于减少边缘国家对霸权的反抗。(注:Robert Cox,Approaches to World Order,CambridgeUniversity Press,1996,pp.137~138.)
霸权稳定论将国际制度看做是一种公共财产,只有霸权国家才有足够的经济资源、军事资源和领导意愿来提供这种公共财产。当然,霸权国家愿意提供这种公共财产的动力在于霸权国家从中获得的好处超过其他国家。斯纳德将霸权制度分为仁慈的霸权和强制性霸权。当霸权国家愿意单独提供或提供大部分维持国际制度的费用,而其他国家则几乎是“白搭车”时,这时的霸权国家在霸权稳定论中被称为“仁慈的霸权国家”。而当霸权国家处于衰退阶段,强迫其他国家分摊维持国际制度的费用,霸权国家从中获取私利时,这时的霸权国家在霸权稳定论中被称为“强制性霸权国家”。(注:Snidal,"The Limits of Hegemony Stability Theory"in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No.39,1985.)
但问题在于,国际制度真是一种公共财产吗?衡量公共财产的标准,一是看其是否免费,二是看其是否是向全体公众开放。如果用这一标准衡量,国际制度显然不是一种公共财产。克拉斯纳认为,在国际政治中,国家力量的分布状况决定着国际制度的形态。首先,实力强的一方能决定谁可以参加游戏;其次,实力强的一方决定游戏规则;再次,实力强的一方能改变游戏的结果。(注:Krasner,"Global Communication and National Power"inWorld Politics,1991,p.336~366.)不过,随着冷战的结束,美国的一些学者日益重视软实力的研究。约瑟夫·奈认为,冷战后一国的软实力在国际政治中的影响越来越重要。所谓软实力主要指的是一国的文化、价值观对其他国家的影响力,以及一国主导国际议事日程和制定国际规则的能力。(注:Joseph Nye,"Soft Power"in Foreign Policy,Fall 1990.)因此,冷战后美国越来越多地利用国际多边组织和机构推行其对外政策,并积极推动制定对其有利的国际行为准则,国际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强国推行其对外政策的一个工具。
不过,制度一旦建立,制度也获得相对的独立性。即使霸权国家衰落后,在霸权国家主导下成立的机构也不一定会随之消亡。如二战后美国主导成立的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虽然在二战后初期主要是美国推行其全球战略的工具,但这些机构在成立后都先后获得了程度不等的相对独立性。尤其是联合国,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的声音越来越响,以至于美国越来越不愿意向联合国缴纳其应交的款项。
四、认知学派
认知学派认为,新自由主义学派和现实主义学派的最大缺陷,在于它们都认为国家对自身利益的认识非常清楚,无需进一步讨论,可以当做解释其他国际现象,包括国际制度的基础。因此,上述两学派都忽视了对国家利益的形成过程和决策过程的研究。而这些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决策者的信仰、价值观和认识能力的影响。因此,在分析一国在某一国际领域是否会采取合作或协调性政策时,应着重研究该国决策集团的倾向性选择。
彼得·哈斯认为,一国对建立某一国际制度是否采取合作、协调或反对的立场,取决于该国决策集团对所涉及问题的认识,而这种认识又取决于决策集团的价值观和对形势的判断。哈斯认为,有下述主要因素影响决策集团的认识:(1)决策集团必须首先判断他们所面临的形势和所涉及的国家利益。(2)由于国家间相互交往的增加,国际关系中涉及的领域日益扩大,决策者不熟悉和不了解的领域也日益增多,他们对于本国在这些领域的利益所在,以及如何保护和增进国家利益并不清楚。因此,国家不仅仅是实力和财富的追求者,也是减少不确定因素的追求者。当决策者面对的是其不熟悉和不了解的问题时,高质量的情报和专家的建议对决策者的决策有很大的影响。(3)在作出决定前,决策集团必须首先就涉及的问题的性质、影响范围以及对他们利益的影响等方面形成共识。(注:Peter Haas(ed),"Knowledge,Power and InternationalPolicy Coordination"i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No.1,1992.)
约翰·因肯贝里和罗伯特·杰克逊则认为,意识形态和价值观的变化是影响国际制度变化的一个重要因素。因肯贝里认为,二战后凯恩斯主义的兴起是影响二战后国际经济制度的一个重要因素。(注:John Ikenberry,"Creating Yesterday's New World Order"inGoldstein and Keohane(ed),"Ideas and Foreign Policy:Beliefs,Institutions and Political Change,"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93.)杰克逊则认为,二战后为殖民主义不再合法。(注:Robert Jackson,"The Weight of Ideas inDecolonization"in Goldstein and Keohane(ed),Ideas and ForeignPolicy:Beliefs,Institutions and Political Change,CornellUniversity Press,1993.)
约瑟夫·奈认为,决策者的外交实践也有助于决策者学习在某些问题上进行合作。奈认为,决策者从外交实践所获得的新的认识对决策者的影响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使决策者对他们所处的政治和经济环境有新的认识,从而促使他们采取新的手段以寻求达到原定目标;二是发现原先的目标和手段方面存在矛盾,因此开始调整目标和手段。奈在分析美苏安全制度的建立过程时发现,美苏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核军备竞赛后,美苏的领导人开始意识到,核威慑战略有很大的缺陷,如果爆发一次全面核战争,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单方面保护自己的安全。而且,核扩散对双方的安全都不利。这些认识最终促使双方同意建立某种核军控和核不扩散制度。(注:Joseph Nye,"Nuclear Learning and U.S.-Soviet SecurityRegimes"i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41,1987.)
正如前面哈斯提到的那样,认知学派认为,学者、专家和特殊利益团体对国际制度的形成也有较大的影响。这是因为某一领域的学者和专家对涉及该领域的问题有较深刻的了解,他们的意见有一定的权威性。专家、学者和特殊利益团体在政策的创新、政策的选择、政策的宣传等方面能发挥较大的作用。当然,专家、学者和特殊利益集团的意见对决策部门影响的大小还取决于以下因素:(1)决策部门对所涉及的问题是否熟悉。如果决策部门情况不熟悉,那么专家、学者建议的影响力就较大。(2)专家、学者间是否对某一问题有较一致的看法。如果专家、学者本身对某一问题的意见都不统一,专家、学者的政策影响力就小。(3)是否存在专家、学者和特殊利益集团的建议机制。如果决策程序上存在较正式的决策咨询机制,专家、学者和特殊利益集团的建议影响较大,否则较小。(注:Peter Haas,"Introduction:Epistemic Community andInternational Policy Coordination"in 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No.1,1992.)
上述各理论学派所探讨的,均是国家为何在制定国际规则方面进行合作。以路易斯·亨金等为代表的认知学派的另一支则从另一方面提出问题,即国家间合作为何可能?该派认为,国际行为准则对国家的行为有着决定性的影响。路易斯·亨金认为,遵守国际协议和准则是一国成为国际社会一员和同其他国家发生并保持关系的代价,任何违反国际行为准则的行为都将受到国际社会的制裁。(注:Louis Henkin,"How Nations Behave,"Praeger Press,1968.)托玛斯·弗兰克认为,国家对国际准则的遵守程度也取决于这些国际准则的合法性如何。国际准则的合法性越大,国家就越愿意自愿遵守。(注:Thomas Frank,"The Power of Legitimacy Among Nations,"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0.)当然,国际制度的原则、规则和程序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国际社会力量分布的变化、价值观的变化以及有关理论和学说的变化都有可能影响国际制度的变化。
五、结论和建议
上述三大学派在研究国际制度中,由于强调的重点不同而各有长处。新自由主义学派强调的是国家的绝对利益和理性行为,认为国际制度对国家行为有较强的约束力,在解释国际经济制度中有优势。现实主义学派强调的是国家相对利益和实力在国际政治中的作用,认为国际制度对国家行为的约束力较弱,在解释国际政治和安全制度上有长处。认知学派则强调知识和认知在影响国家行为方面的作用,认为国际制度对国家行为的约束力很强,在研究决策过程方面有独到之处。
但上述三大学派的短处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正如现实主义学派所强调的那样,新自由主义学派认为国家会由于绝对收益而进行合作,而忽视了国家对相对收益的关心。而现实主义学派则过于强调了实力在建立国际制度中的作用。其次,正如认知学派批评的那样,新自由主义学派和现实主义学派在讨论国家利益时都忽视了确定国家利益的决策过程。不过,认知学派在研究国际制度的建立过程中,同样对国家利益和实力因素考虑不够。因此,如果上述三大学派能采取折衷办法,吸收对方长处,也许将会产生一个更加完善的理论模式。
我国对外政策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和世界上多数国家共同努力,去建立一个更加公正和合理的国际政治和经济新秩序。这要求我国理论界加强如何在国际政治和经济领域建立更加公正和合理的国际制度的研究。因为只有首先建立起更加公正和合理的国际政治和经济制度,才能最终建立起更加公正和合理的国际政治和经济新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