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汇算清缴需关注四大事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事业单位论文,清缴论文,事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最近,笔者服务了十几家事业单位汇算清缴业务,就实践中发现的事业单位所得税汇算清缴共性问题做详细介绍,以便为更多事业单位所得税纳税申报及注册税务师从事同类服务提供参考。
划清征税与不征税口径
(一)不征税收入口径
按经费来源,事业单位分为全额事业单位、差额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但每类事业单位,一般都存在来自政府部门经费支持。事业单位的经费主要来自三方面:经营创收、财政部门经费、政府有关部门专项项目拨款。会计处理上,经营创收通过收入、管理费用科目核算,财政部门经费通过公益性收入、支出核算,政府有关部门专项项目拨款通过专项拨款、专项支出核算。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将收入分为应税收入、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三类。针对不征税收入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以下简称财税[2008]151号)、《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87号)中做了明确规定,即: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事业单位财政部门经费、政府有关部门专项项目拨款都为不征税收入,只有经营创收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需要注意的是,财政部门经费、政府有关部门专项项目拨款存入银行获得的利息收入为应税收入。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有些事业单位对于专项项目拨款如形成固定资产,将借记“固定资产”,贷记“资本公积”,之后,将按期计提折旧,并在利润总额前扣除,这种做法是错误的。笔者发现多家事业单位财务人员没有及时学习最新相关财税政策,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都未调增政府有关部门专项项目拨款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因专项项目拨款符合财税[2008]151号或财税[2009]87号“不征税收入”定义,所以,政府有关部门专项项目拨款形成固定资产折旧不得税前扣除。
(二)限额扣除三项费用的基数应剔除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可见,限额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收入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不包括不征税收入。
(三)按比例扣除的三项费用的工资薪金基数应剔除不征税工资薪金
在公益支出、专项拨款支出中核算工资薪金为不征税支出,计算税前可扣除工资薪金比例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应剔除不征税工资薪金。
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的14%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3号)规范了职工福利费口径,如将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救济费等归入职工福利费。
国税函[2009]3号与财政部等部门文件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口径存在差异,但《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企业申报职工福利费纳税扣除的具体项目、标准,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财务管理与其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调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所以,汇算清缴时应注意支出各明细项内容,将符合国税函[2009]3号规定的各明细项汇总,据以测算是否超过实际发放工资薪金的14%。
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准予扣除
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联合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规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具体列支范围包括:(1)公务费。包括教职员工的办公费、差旅费、教学器具的维修费等;(2)业务费。包括教师教学实验和购置讲义、资料等费用;(3)兼课酬金。是指聘请兼职教师的兼课酬金;(4)实习研究费。学员在本单位生产实习和经批准到外单位实习研究,以及毕业设计所发生的费用,如有生产实习产品收入的,应以收抵支;(5)设备购置费。主要是指购置一般器具、仪器、图书等费用;(6)委托外单位代培经费。是指本单位职工选送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和兄弟单位代为培训,按国家规定应支付的进修培训费;(7)其他经费开支。是指其他零星开支。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事业单位很重视员工素质,但有些单位为员工报销学历教育经费、资格考试报名费(发票抬头为个人),不能在税前扣除。
预提费用未取的发票不得税前扣除
很多事业单位存在预提奖金、绩效工资等费用,应付款项有当年发生额余额并未取得发票情况,这种情况不能在税前扣除。相关法律依据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笔者认为,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比企业复杂,存在政策模糊区域,事业单位不同于企业,有公益性特点,企业所得税法主要针对企业制定,为了更好地开展事业单位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建议国家财税部门针对事业单位特点,颁布更具可操作性的汇算清缴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