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不应忽视的几种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_会计处理论文

行政事业单位不应忽视的几种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种论文,不应论文,会计处理论文,涉税论文,行政事业单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我国,行政事业单位是一个庞大的体系。从本质上看,它们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管理部门,提供公共产品,担负事业任务,行使管理、执法和服务等职能,对社会的正常运转发挥着特殊的作用。因此,相对于企业而言,行政事业单位在收入来源、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都有着很大的不同。特别是在涉及纳税事项上,行政事业单位普遍认识模糊,税法观念不强,错误认为“其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是吃皇粮的,不需要缴税”,“缴税是企业的事,与行政事业单位无关”等等。实际上,随着我国整个行政事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行政单位与事业单位之间、不同事业单位之间的职能划分更加清晰,收支渠道差别越来越大,行政事业单位尤其是各类事业单位也逐渐成为纳税人的角色。但是,受传统观念影响,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一般对财政预算管理、预算会计核算较为熟悉,对税法的了解、对涉税业务如何处理却知之甚少,有些行政事业单位甚至因此发生了偷漏税款事实,情节严重的还承担了法律责任。笔者结合实务,对行政事业单位容易忽视的涉税业务,谈一下自己的理解,供大家商榷。

一、行政事业单位应缴哪些税

行政事业单位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按照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从财政部门或上级机关收到的各项拨款,是其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保障,应在取得各类收款凭证时,记入“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等科目,这些收入不需要纳税。此外,行政事业单位有些业务为应税收入,需要申报纳税,并做出会计处理。如:门面房出租收入;培训收入;转让不动产收入;学校超标准的收费收入以及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收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对外承包的医疗美容项目取得的出包收入;电视台的广告收入、点歌收入;将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变卖或抵偿债务等等。对于这些收入,行政事业单位往往采取“往来账抵销”、“以物抵款”、“混淆会计科目和收支分类”等方法进行处理,从而忽视了应缴的税款。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入涉及的税费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印花税等。

二、常见涉税业务会计处理

1.取得出租收入的会计处理

房屋对外出租是行政事业单位弥补经费不足、改善职工福利的重要途径。一些行政事业单位由于地处沿街或闹市,将一楼门面房对外出租;一些单位添置新的办公用房,将原有的办公场所对外出租。收取租金时,均应开具税务发票,缴纳营业税、房产税等相关税费。

【例1】某技术研究所系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尚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收支两条线制度。2008年3月,该研究所将其一处闲置房屋对外出租给某商贸公司,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自2008年4月1日起至2009年3月31日止;月租金10万元。2008年4月研究所收到房屋租金10万元(暂不考虑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如下:

计算应缴的各项税费:营业税5000元(100000×5%)、房产税12000元(100000×12%)、城市维护建设税350元(100000×5%×7%)、教育费附加150元(100000×5%×3%)

借:银行存款100000

贷:其他收入100000

借:销售税金17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5000

——应交房产税12000

——应交城建税350

——应交教育费附加150

2.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对于工资表内的发放项目,行政事业单位基本能够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做到代扣代缴,但是其他另行发放的各种形式的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实物等应纳税所得,并未与工资表收入合并计算纳税,造成少缴税款。不少由财政发放工资的事业单位如学校,他们认为财政在发工资的时候已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而对他们自己以加班费、奖金等名义发放的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就忽视了,没有并入工资计交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支付外聘人员劳务报酬时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些事业单位为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高薪外聘一些社会知名人士,如专家学者、主持人等,在支付其劳务报酬时,没有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例2】2008年3月份,某行政单位聘请某名牌大学教授到单位举办两场讲座,双方约定讲课费10000元。该单位应于支付讲课费10000元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600元。其会计处理为:

(1)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10000×(1-20%)×20%=1600(元)

借:经费支出——基本支出——培训费10000

贷:现金8400

暂存款——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600

(2)上缴该项税金时

借:暂存款——代扣代数个人所得税1600

贷:银行存款1600

3.处置不动产的会计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因各种原因对不需用的不动产进行处置时,除按规定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外,还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例3】在机构改革中,某行政单位将其撤销的下属事业单位的一幢楼房转让,该楼房建于1995年,当时造价100万元,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如果按现行市场价的材料、人工费计算,建造同样的房子需要600万元,该房子为7成新,已按500万元出售,并支付了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27.5万元。就土地增值税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计算土地增值税:(1)评估价格=600×70%=420万元;(2)允许扣除的税金27.5万元;(3)扣除项目金额合计=420+27.5=447.5万元;(4)增值额=500-447.5=52.5万元;(5)增值率=52.5÷447.5×100%=11.73%;(6)应纳税额=52.5×30%-447.5×0=15.75万元。

借:经费支出——基本支出——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157500

贷:现金157500

4.将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抵债、发生增值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税[2002]29号文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不论其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应当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例4】2008年3月10日,经财政部门批准,某行政单位用一辆九成新的小汽车偿还其下属培训中心22.5万元的债务,该车账面价值20万元,评估价值为22万元,其余5000元用银行存款支付。会计处理如下:

(1)冲减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

借:固定基金200000

贷:固定资产——小汽车 200000

(2)冲销债务

借:暂存款——培训中心 225000

贷:其他收入220000

银行存款5000

(3)计算相关税费,其中:增值税220000÷(1+4%)×4%÷2=4230.7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附加暂不考虑。

借:经费支出——基本支出——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4230.77

贷:现金4230.77

5.签订合同缴纳印花税的会计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因工程施工、银行贷款、大宗物品采购等情况签订合同时,或与其他单位、个人签订各类租赁、承包、服务、培训合同时,均应按合同所载金额及相关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此外,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均按5元/件贴花计税,计入相关支出科目。

【例5】甲研究院(以下简称甲单位)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的事业单位。除完成国家规定的科研任务外,甲单位还从事技术转让、咨询与培训等经营性业务,并对经营性的会计处理采用权责发生制。2008年4月2日,甲单位与A公司签订技术转让与培训合同。合同约定:甲单位将X专利技术转让给A公司并于4月5日至20日向A公司提供技术培训服务;A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向甲单位预付50万元技术转让与培训服务费;在4月20日完成技术培训服务后,A公司向甲单位再支付150万元的技术转让与培训服务费。4月3日,甲单位收到A公司预付的50万元,已存入银行。4月20日,甲单位完成A公司的技术培训服务,收到A公司支付的款项150万元(甲单位经营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率5%,技术合同印花税税率0.3‰,不考虑其他税费)。甲单位的会计处理:

(1)4月3日,收到预付款50万元

借:银行存款500000

贷:预收账款500000

计算合同印花税:

2000000×0.3‰=600(元)

借:经营支出600

贷:现金600

(2)4月20日,收到款项150万元,确认营业收入

借:银行存款1500000

预收账款500000

贷:经营收入2000000

计算营业税:2000000×5%=100000

借:销售税金1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100000

6.公车缴纳车船税的会计处理

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取消了原有公车免税条款,在新条例中,除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和警用车船以外,其他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使用的公车,都要按规定缴纳车船税。

【例6】某行政单位已经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2008年3月份在办理5辆小轿车交通强制保险过程中,收到了保险机构开具的车船税代扣代缴凭证,凭证上注明金额为1200元,则会计处理为:

借:现金1200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1200

借:经费支出——基本支出——办公费1200

贷:现金1200

7.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以下属于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行政单位一般不存在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未按税法规定作相应的纳税调整。

【例7】2008年某事业单位(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当年实现事业结余20万元、经营结余30万元。该单位经营结余已按25%的税率预缴了所得税7.5万元。2009年3月份,该单位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税法规定,调整增加了应纳税所得额1万元,应补缴所得税2500元。会计处理为:

借:结余分配——应交所得税 2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2500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500

贷:银行存款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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