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银银[1]2017年在《行政诉讼第叁人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行政诉讼第叁人制度是行政诉讼中值得理论研究和深入分析的制度之一,我国行政诉讼第叁人制度是在以民事诉讼第叁人制度为蓝本的基础上设立的,其理论深度和高度远不及民事诉讼第叁人制度。在我国现阶段的立法中,对行政诉讼第叁人制度只做出简单粗略的规定,使得理论界对其诸多方面存在争议,使得法院在面对涉及第叁人利益的行政案件时于法无据形成多重认定标准,造成司法混乱的同时也为司法权的过度滥用提供了滋生环境。在行政法律关系日渐复杂、行政诉讼日益增多的局面下,如何救济和维护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叁人的合法权益以及遏制公权力的滥用成为当务之急。应对司法中实践的需求,立法上对行政诉讼第叁人制度作进一步细致的规定成为必然。行政诉讼第叁人制度的完善既为第叁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一种行之有效的救济途径;该制度具备的工具价值,使得诉讼以较少的司法资源的投入取得预期的诉讼效益,为人们树立法律意识,形成法律思维提供理论基础,进而为构建和谐法治社会提供理论支撑,这亦是研究这一制度的目的所在。论文主要内容有:首先从行政诉讼第叁人的概念特征入手探究界定第叁人资格的具体标准,以及与民事诉讼第叁人、行政诉讼参加人和诉讼第叁人相关概念相比较,进一步明确行政诉讼第叁人的内涵和外延;最后阐述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功能,为下文的论述提供理论支撑;其次分析了我国行政诉讼第叁人制度中存在第叁人资格类型不明确、地位权限不确定以及参加诉讼的程序和举证责任方面的规定不具体等问题;再次通过考察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第叁人制度的构建模式,从资格的确定、类型的划分以及相关程序事项的规定总结成功的经验,为我国行政诉讼第叁人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最后则是针对上文提出的问题从资格的明确、类型的划分、权限和地位的确立以及参加诉讼的程序和举证责任等方面提出合理化的完善建议,使得行政诉讼第叁人制度成为具有独立诉讼价值和功能的一项制度。
张丽[2]2010年在《浅论我国民事诉讼第叁人制度》文中研究说明民事诉讼中第叁人制度是当事人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长期以来,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原告制度、被告制度的研究均较为深入,而对第叁人制度的研究则相对较少。在我国,有关第叁人制度的理论储备不足,立法规定相对零乱,导致司法实践中一定程度的混乱及无序不可避免。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的一系列司法解释中涉及到了多种第叁人型态,但鉴于尚未对相关法条进行梳理和编纂,亦未进行理论上的解析,致使在实务操作中关于应否追加、如何追加第叁人方面,各审判机关的理解与掌握并不完全一致。有时出现有的案件本应追加第叁人参加诉讼却未予追加,从程序上损害了第叁人的合法权益;有的案件本不应追加第叁人参加诉讼却予以了追加,造成诉讼成本的增加;甚至对应否追加第叁人并不明朗的案件,在走到二审时,会被二审法院以未追加第叁人为由发回重审。因此,探究第叁人制度的内在机理及实务需求,具有现实意义。本文从第叁人制度的发展谈起,比较考察了国外美、德、日、法等国的第叁人制度立法情况及其成因,在此基础上,探讨我国现行第叁人诉讼制度的基本理论和有关程序,结合司法实务剖析我国当前第叁人制度的现状,提出自己的一点认识和建议,以期能够为我国第叁人制度的研究和完善提供某种素材和思路。全文除序言及结语外共分四个部分,具体如下:第一部分:第叁人诉讼制度的概述,包括第叁人诉讼制度的发生、发展、内涵、特征及其在民事诉讼中的价值。第二部分:比较、考察美国、德、日以及法国等各国家的第叁人制度及其成因,总结各国家关于第叁人制度的立法特点及其差异。第叁部分:介绍我国相关第叁人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现状,剖析我国民‘事诉讼第叁人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从我国民事诉讼目的、司法传统以及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角度思考我国民事诉讼第叁人制度的模式选择,提出自己的认识和建议——在现行第叁人诉讼制度的基础上,首先要肯定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程序价值;其次赋予第叁人程序选择权;第叁条应建立第叁人主体资格异议制度;第四条明确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诉讼地位是辅助一方当事人;第五条增设本诉当事人告知利害关系人的规定;第六条完善判决第叁人承担民事责任规则;第七条增加诈害防止诉讼。
邵蔚蔚[3]2007年在《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研究与重塑》文中研究表明第叁人诉讼制度打破传统两造格局,已为各国民事诉讼法中普遍认可。但对于其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叁人制度却仍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纷争,而我国相关规定过于简单和模糊,理论界对于诸多问题也未厘清,导致司法实践中矛盾层出不穷,笔者就此在本文中展开了对该项制度的研究。本文首先概述了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产生的背景和历史沿革,并从正义和诉讼经济两个角度简要分析了其制度价值。并基于我国现行立法,从实体和程序两个角度对我国目前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法律认定标准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剖析,同时廓清了与其内涵理解相关的一些基本概念:诉讼标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等,对一些既往思考及研究方式提出了反思,并依据对司法实践现状中该制度运行状况的考察,对其反映出的诸多不良因素的进行了列举式的分析。其次,从比较法研究的角度,对于美国、日本、法国、德国的相关诉讼参加制度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和评析,同时通过对我国的司法传统、诉讼目的等方面的考察,对我国制度移植的背景进行了分析,综合我国制度移植的背景考虑,认为适宜采用日本或德国的制度蓝本进行制度重建。同时还提出我国在理论上对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研究缺乏类型化的细分和正确的诉讼地位的认定,才是其长期在理论和实践中均处于尴尬境地的根源。因此,笔者对解决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问题的两大理论基石:诉讼地位和分类方式进行了研究。通过简要介绍学术界几种主流观点,提出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诉讼地位为辅助参加诉讼的诉讼参与人,具有附属性和独立性两大属性,并且经过较为详尽地分析将准独立第叁人(被引入的第叁方被告)排除出了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外延范围。最后笔者提出了基于上述定位的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重建模式。在对观念更新后的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辅助参加诉讼的基本制度框架进行了重新的搭建,并对该制度固有的如参诉效力、参诉立场、诉讼行为等一些基本的程序问题提出了反思。随即从参加效力学说展开了进一步的思考,在辅助参加的模式下,以裁决结果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不同影响为新的分类标准,将其分为:权利参加型第叁人和强制参加型第叁人,并详述了这两类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诉讼权利、确认标准和参诉方式的具体设置。其中前者采取申请参加和通过诉讼告知选择参加的方式,后者则在设立主体资格异议制度的前提下采取法院通知强制参加的方式。另外,还移植了类似于参加效力、诉讼告知、第叁人主体资格异议等程序保障制度。
沈鑫[4]2013年在《我国民事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重构研究》文中提出在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的基础上,我国民事诉讼法初步确立了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该制度的确立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有利于防止出现法院所做裁判的前后矛盾,同时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和第叁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叁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叁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法律规定及依据。与之相似的制度有英美法系国家的被告引入“第叁方被告”制度和大陆法系国家的辅助参加制度。但是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由于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模糊,缺乏可操作性,使其无法适应现代社会复杂多变的民事法律关系,导致我国民事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矛盾日益凸显,在影响诉讼效率的同时,也不利于维护当事人和第叁人的合法权益,更无法彰显法律的公正性。因此本文立足于我国民事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考察域外相关理论和立法例加以借鉴,并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所存在的诟病,提出对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完善建议。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对民事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概述。分为民事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历史沿革、民事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概念界定及其立法目的和存在价值,为后续的重构研究奠定基础。第二部分是对域外民事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相关制度的考察。通过对美国、德国、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该项制度的考察和比较,就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就该制度的差异与共性之处进行概括总结,并提出域外制度对我国完善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启示,为我国民事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完善和重构提供经验和部分参照。第叁部分从立法、司法和理论研究叁个层面对我国民事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现状进行阐述和分析。在此基础上,概括总结出就现行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存在的各种缺陷。第四部分是对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重构设想。该部分内容将在综合上述叁个部分的基础上展开研究,在概括分析国内现有的主流修改主张和建议的基础上,得出并阐明自己的观点、结论:将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划分为被告型第叁人制度和辅助型第叁人制度,最后对两类第叁人制度的具体内容进行设计。
高孝明[5]2012年在《我国民事诉讼第叁人类型新探》文中认为第叁人制度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制度之一,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纳的重要诉讼制度,第叁人制度的确立和完善对于推动整个民事诉讼体制改革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是我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规范第叁人诉讼,标志着第叁人制度开始在我国正式确立。此后关于第叁人诉讼立法上进行过几次修改,但基本上保持了确立时的主体内容。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被引入我国之后,人们对原有第叁人制度中职权主义色彩浓重的规范质疑之声逐渐扩大。本文是在理论界对第叁人制度进行大量质疑和评析之后,对第叁人制度提出各种完善意见之后所提出的一个全新解决问题的思路,将第叁人类型划分作为解决第叁人问题的切入点是本文的最大特色。本文的主要内容:第一章主要是概括我国民事诉讼第叁人制度基本情况,目前第叁人制度存在的问题,理论研究现状等,第二章介绍国外参加制度的有关情况,通过对国内外第叁人制度相关资料的分析,对第叁人制度的基本理论,第叁人制度的本真价值和目的进行总结和归纳。第叁章对我国第叁人制度理论研究过程,它的理论发展情况进行介绍。特别是其中一些具有影响力的理论学说分别进行介绍和分析,了解这些不同的理论各自的优缺点,梳理总结它们的相互关系,以到达对目前相关理论有一定理解和把握的程度。第四章将视角放在第叁人类型上,从对我国现有第叁人类型划分的分析入手,得出第叁人类型划分应当遵循的思路和规律,提出新的第叁人类型划分方式,并在理论上结合第叁章的研究结果,对新的第叁人类型划分依据及划分意义进行论证。第五章是本文的重点章节,笔者在这一章中重点阐述主动参加型第叁人和被动引入型第叁人的定义、特征、各自的范围等内容,以求使读者能全面了解本文的写作意图及理论分析过程。全文共分五章,依照笔者思考问题的总思路一步步展开。
杨强[6]2013年在《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概念重塑》文中研究表明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主要从参加诉讼的方式和诉讼地位两方面进行定义。这一规定不仅言语模糊、内涵外延界定不清,而且本身就存在诸多矛盾。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无论是依申请还是依法院通知参加诉讼,都不完全享有诉讼当事人应有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因此,判决没有诉讼权利甚至没有参加诉讼的第叁人承担法律责任有违现代诉讼原理。这一定义自身的缺陷与矛盾导致理论界众说纷纭,无法达成共识;实务界没有统一适用标准,操作混乱。借助于日本的辅助参加人制度,同时在对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特征和功能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明确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诉讼地位,清晰界定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内涵和外延,从而将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概念重塑为: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本诉结果可能对第叁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第叁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或依附于当事人参加诉讼,从而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或主张支持当事人的诉讼主张。这一概念的立足点是保障人权,以保护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为宗旨。
吴燕[7]2011年在《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研究与重构》文中指出由于现代社会民事纠纷和法律关系的多重性和复杂性,诉讼第叁人制度的价值和功能日益受到立法和司法的重视。然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第叁人的规定十分简单,尤其是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规定更为粗糙,难以应对纠纷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现实需要。针对此种现状,本文选择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历史考察和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以期能够探求到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重构和完善方案。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综述。其内容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诉讼第叁人制度的发展轨迹和趋向以及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产生和演变过程,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界定标准,为本文的论证提供史实基础和理论依据。第二章是对域外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考察和研究。这部分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第叁人制度作了简单介绍,比较分析其在基本结构、类型划分、制度设计等方面的差异,从中获取启示,以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重构和完善提供参照和基础。第叁章揭示了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在立法、制度、实务叁个方面存在的种种弊病。立法上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存在抵触且相关司法解释具有局限性,制度上其内部更是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各种诉讼理念和诉讼要求相互冲突难以平衡,而且碍于立法和制度方面的缺陷导致司法实践中地方保护主义的频频发生和错加、漏加第叁人的司法混乱,无法实现其立法价值。第四章是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重构设想,亦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在借鉴国外相关制度有益经验和国内学界各种观点的基础上,理清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的重构思路,确定重构方案,即参照美国的引入第叁人制度和大陆法系的辅助参加制度,将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分解为被告型第叁人和辅助型第叁人,并针对各自具体的适用情况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对参诉要件、参诉时间、参诉程序以及参加效力等予以较为细致的规定,以应对现代诉讼纷繁复杂的现状,填补我国相应立法的空白。
常新宜[8]2011年在《完善我国行政诉讼第叁人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第叁人制度是行政诉讼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澄清案件真相、确保裁判公正,避免矛盾裁判、维护法的安定性,节约司法资源、实现诉讼经济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然而行政诉讼中的第叁人制度是一个比较复杂而且颇有争议的理论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之一。我国《行政诉讼法》从颁布之初就存在先天不足,主要表现为立法意图模糊、立法条文简略、可操作性不强,而我国行政法学界对于行政诉讼第叁人的概念、分类、地位、权利和义务等问题缺乏统一成熟的看法,因而对我国传统的行政诉讼第叁人制度进行梳理、检讨和完善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本文通过对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第叁人制度的分析借鉴,对民事诉讼法相关制度的准用分析,从科学界定我国行政诉讼第叁人的概念、明确划定行政诉讼第叁人的类型、细化规范行政诉讼第叁人参加诉讼的程序以及明确其诉讼地位等方面着手,对我国行政诉讼第叁人制度的完善进行探讨,以期对第叁人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审判实践有所裨益。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行政诉讼第叁人制度概述。首先,对行政诉讼第叁人进行阐述;其次,分析行政诉讼第叁人制度的研究意义;最后,通过对行政诉讼第叁人制度的理论研究现状和法律规定现状进行阐述分析当前我国行政诉讼第叁人制度的现状。第二部分是对域外行政诉讼第叁人制度的分析及借鉴。首先,是对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诉讼第叁人的介绍;其次,从行政诉讼第叁人的范围界定,行政诉讼第叁人的分类,行政诉讼第叁人参加诉讼的程序以及行政诉讼第叁人的诉讼地位四个方面对域外相关制度的进行比较和借鉴的分析。第叁部分是对民事诉讼第叁人制度的准用分析。首先,对行政诉讼准用民事诉讼制度的可行性与限度进行分析;其次,对民事诉讼第叁人的分类进行介绍,并分析准用的可行性;最后,对民事诉讼第叁人参加诉讼的具体程序及权利义务进行介绍,并分析准用的可行性。第四部分是我国行政诉讼第叁人完善之构想。首先,通过科学界定行政诉讼第叁人的范围,并与相关概念进行比较鉴别明确行政诉讼第叁人的定义;其次,是完善行政诉讼第叁人的分类;再次,是合理设定行政诉讼第叁人参加诉讼的程序;最后,是对行政诉讼第叁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的构想。第五部分总结全文。
蔡志辉[9]2009年在《民事诉讼第叁人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诉讼第叁人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也是理论界争议较多、观点分岐较大的一个部分,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关于第叁人的案例,但由于我国民事诉讼第叁人制度中存在着许多突出的弊病,常导致现行法律的运用有些力不从心。因此本文在已有的研究基础上,系统地考察了诉讼第叁人制度的种种要素,并比较分析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典型国家的现行法律制度,以期对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第叁人制度存在的问题给予检讨,进而提出完善我国这一制度的具本构想。论文共分四个部分,具体为:第一部分:介绍了第叁人制度的基础理论,阐述第叁人的含义及其一般规定及功能等,是全文写作的基础。第二部分:诉讼第叁人制度国内外立法现状的比较研究。在这一部分中,着力介绍了法治发达国家关于民事诉讼第叁人的立法现状,并进行分析和诠释,以求得出其优势与不足,这将对完善我国的第叁人制度有很重要的参考意义的,诸如美、法、德、日等国的第叁人制度是本文这一部分介绍的重点。第叁部分:是关于我国现行诉讼第叁人制度的检讨。因为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过于粗陋,缺乏可操作性,造成严重的司法隐患,导致实践中第叁人诉讼地位、诉讼权益常常受到侵害,更为严重的是由此引出的地方保护主义尤甚。因此,解决这一问题已成为新时期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第四部分:完善我国诉讼第叁人制度的构想。本文力求从规范立法、改变参诉方式等方面来对第叁人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以期抛砖引玉。
王伟[10]2005年在《民事诉讼第叁人制度重构》文中研究表明全文内容共分四章。 第一章主要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第叁人制度进行理论分析,并按照现行民诉法的规定分别对有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进行介绍和评析,特别对理论与实务界争议较大的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从实体请求权、诉讼地位、参诉根据和设立目的四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诉。 第二章是我国第叁人制度理论起源和研究现状。本章分理论起源和研究现状两部分,着重介绍了我国理论界关于第叁人制度研究的准独立请求权第叁人说和纠纷解决分类说,并适当加以评析。 第叁章是比较国外相关第叁人制度及理论规定与评析。本章主要介绍了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及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有关第叁人制度的法律规定,并加以比较分析。 第四章是第叁人类型和第叁人制度重构。这是本文的重点章,笔者在保留原第叁人诉讼概念的基础上,重构第叁人制度,以“诉”的方式为基准,通过分析第叁人参诉方式,将第叁人分为叁种类型:一是起诉型第叁人,二是应诉型第叁人,叁是辅助型第叁人。其中,起诉型第叁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起诉型第叁人、防诈害起诉型第叁人和无独立请求权起诉型第叁人;应诉型第叁人包括原告引入应诉型第叁人和被告引入应诉型第叁人。笔者对上述分类分别加以论述,力求使之简明并且合理,以实现对我国第叁人制度之完善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
参考文献:
[1]. 行政诉讼第叁人制度研究[D]. 张银银. 沈阳工业大学. 2017
[2]. 浅论我国民事诉讼第叁人制度[D]. 张丽. 山东大学. 2010
[3]. 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研究与重塑[D]. 邵蔚蔚. 四川大学. 2007
[4]. 我国民事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重构研究[D]. 沈鑫. 内蒙古大学. 2013
[5]. 我国民事诉讼第叁人类型新探[D]. 高孝明. 南昌大学. 2012
[6]. 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概念重塑[D]. 杨强. 太原科技大学. 2013
[7]. 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制度研究与重构[D]. 吴燕. 华东政法大学. 2011
[8]. 完善我国行政诉讼第叁人制度研究[D]. 常新宜. 山东大学. 2011
[9]. 民事诉讼第叁人制度研究[D]. 蔡志辉. 燕山大学. 2009
[10]. 民事诉讼第叁人制度重构[D]. 王伟. 中国政法大学.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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