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资本的重新界定及运行机制分析:一个默契性合约的解释框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合约论文,运行机制论文,默契论文,框架论文,资本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6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023(2013)06-0105-07
一、问题的提出
社会资本一般被认为在一国的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的发展中起作用。国内外的许多学者已经认识和承认了社会资本与正式制度之间存在相互影响的关系,但从社会资本本身出发,如何构建一个从微观到宏观连贯性的解释框架,解释社会资本如何表现为一种非正式制度,并使用这个解释框架来解释社会资本与正式制度的作用机制的问题,很少有学者进行研究①。而这个问题的回答,对社会资本的基础性理论研究非常重要。要回答这个问题,社会资本本身就不能再被看成是一个黑箱,而是需要一个较为清晰的界定。本文试图在分析前人成果的基础上对社会资本进行一个深入的界定,根据这一界定来构建一个社会资本运行的解释框架。这个框架将有助于我们了解社会资本的运行机制,以及与正式制度的互动机理。本文第二部分对以往社会资本的界定进行简要回顾;第三部分在对以往社会资本定义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本文的一般性界定,即将社会资本定义为主体间的默契性合约,并对这个定义略作分析;第四部分分析新定义下社会资本的运行机制。
二、社会资本的界定:一个研究回顾
就社会资本的不同界定,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来自于社会学、政治学和经济学领域。按照界定的层次来区分,可以将社会资本分为微观与宏观两类,后者将社会资本等同于规则与制度。本文从社会资本制度化、资源化和能力化三个视角,对前人的研究做一个简要回顾及评价。
1.社会资本制度化观点
这种观点最初来源于科尔曼和普特南,进而在经济学领域中,许多研究者将社会资本等同于规范、规则和制度。
美国社会学家科尔曼将社会资本定义为:“是个人拥有的表现为社会结构资源的财产,由构成社会结构的要素组成,主要存在于人际关系和社会结构之中,并为结构内部的个人行动提供便利”[1]。科尔曼对社会资本理论发展影响巨大,他从工具性和公共性两方面定义了社会资本。在这里,科尔曼指出社会资本具有生产性,处于人际关系结构之中,是相对独立的。在他看来,社会资本通过义务与期望、规范、信息网络、权威关系等形式表现出来,通过对社会资本的分析,就可以解释为什么不同状态下,微观水平会不同,进而解释不同的微观水平会导致不同宏观水平。
普特南是一位政治社会学家,他从“公民精神”的角度对社会资本进行了定义。他认为,“社会资本指的是社会组织的特征,例如信任、规范和网络,它们能够通过推动协调和行动来提高社会效率。社会资本提高了投资于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收益”[2]。在普特南的研究中,他考察了社区中社会资本存量与正式制度绩效之间的关系,社会资本被看做是非正式的协调机制,与信任、规范和网络等同起来。
此外,新制度经济学家们也纷纷将社会资本看做共享知识、理解、规范、规则和期望②。其他持同类观点的还有豪、莱维、伯艾克斯和珀斯讷、罗斯坦和库姆林、罗斯坦和斯道勒等,他们也是从制度的角度来解释社会资本的产生,即社会资本不可能独立存在于政治或政府之外的市民社会中,相反,政治制度和政府政策创造、传播和影响社会资本的数量和类型[3]。
2.社会资本资源化观点
从社会资源说方面看,布迪厄认为,“社会资本是一种通过体制化关系网络的占有而获取实际的或潜在的资源的集中”[4]。可以看到,布迪厄从工具性角度定义了社会资本,他关注的是人和人之间互动所形成的资源集合,认为社会资本存在于关系网络之中,而不是社会网络本身,并能对在网络中的人们提供帮助[5]。此外,林南认为社会资本是嵌入在社会网络之中的,因此,社会资本可以被定义为“嵌入于一种社会结构中的可以在有目的的行动中摄取或动员的资源”[6]。在这里林南强调的是社会资本的本质是一种资源,它可以创造价值,可以使网络内的其他资源要素增值。
3.社会资本能力化观点
从能力说方面看,最具代表性的定义来自波茨,他是对社会资本研究比较有见地的一位学者,他认为社会资本是“个人通过他们的成员身份在网络中或者在更宽泛的社会结构中获取稀缺资源的能力。获取能力不是个人固有的,而是个人与他人关系中包含着的一种资产。社会资本是嵌入的结果”[7]。波茨将社会资本看做是一种个人在社会关系网中获取资源的能力。这个观点影响了以后的不少研究者,例如,边燕杰、丘海雄[8]和王珺、姚海琳、赵祥[9]的研究中,就将社会资本看做是一种获取稀缺资源的能力。
4.简要评价
从对以往社会资本界定的梳理中,发现学者出于研究的需要,在定义社会资本时往往将其本质与表现形式混在一起,这样社会资本成为了一个黑箱,也导致其界定上的多样性和多层次性后果。社会资本有其独特的本质,不能被完全等同于社会网络、资源、规范、信任、价值观、期望等概念。总之,社会资本在其定义上,还是应该区分其内在本质和外在形式、微观本体和宏观的表现,否则,社会资本的理论解释性框架就不可能是合理和完整的,就会导致在分析,社会资本作为非正式制度如何与正式制度相互影响,推动正式制度变迁,从而影响经济绩效的问题上,很难清晰地刻画社会资本的运行机制。鉴于此,笔者认为应该从微观本质方面重新定义社会资本,以便对其从微观到宏观的运行机理展开分析。
三、默契性合约:对社会资本的重新界定
如何对社会资本做出一致性的界定,是学术界争论了很久的问题。马德勇(2008)就此提出了六点认识③,并根据这六点认识提出了四个原则,即“一致性原则、多样性原则、唯一性原则和可观察与可测量原则”[3]。综合以上社会资本四点界定原则及对以往社会资本不同界定分析的基础上,可以发现对于社会资本的界定应该是能够直指本心,而不能是多种多样、模糊不定的。
本文沿着社会资本的产生来源,在期望、承诺与共识的基础上,从其与正式和其他非正式制度之间的关系出发,将社会资本定义为在既有的正式和非正式制度环境下,存在于互动主体之间的默契性合约。具体来看,这个默契性合约,指的是主体之间达成的非正式的合约,默契性表明合约关系是不可言说,但又心照不宣的。合约表明了订约双方的认同关系。该合约的签订是单边或双边期望的结果,合约本身也体现为一种利益均衡的状态④。与承诺等界定不同的是,默契性合约可以通过清晰分析合约内容与实现条件来探讨社会资本变迁,及其与正式制度之间的关系。本文认为默契性合约的界定是对社会资本自身认识的回归,是一种更普遍性的定义,这个界定的特点如下所述。
1.概念具有普遍性
默契性合约并不是一种特殊的界定,它是能够与以往发展的社会资本相关概念连接起来的,具有普遍性的一种界定,这种界定是在现有社会资本研究框架下的发展,而没有突破现有的研究框架。Nahapiet和Ghosal(1998)认为社会资本具有三个维度,即关系维度、结构维度与认知维度[10]。实际上,目前可见的所有的社会资本的界定都无法突破这三个维度的指向,但是几乎没有一个界定是能够包容这三个维度,如社会网络属于结构维度,但无法归于其他维度。因此,一个具有普遍性的界定,需要能够将这三个维度统筹起来。从人与人之间的默契性合约角度所做出的界定,便能够同时体现关系、结构和认知这三个维度。因为,人与人之间的互动才有可能达成默契性的合约,而随着默契性合约数量的增加,便形成了一种契约的结构,这种结构也代表这行动者之间的结构,在此合约生效的同时,条约签订和生效的条件实际上可以形成一种普遍的共享认知。要看到的是,默契性合约的界定与社会网络、资源、价值观、期望等这些以往的社会资本的相关概念之间,实际上存在着本质内涵与外延之间普遍的映射性,这是其他社会资本界定所不具有的特性。所以说,将社会资本看做人与人之间默契性合约的界定,是一种普遍性的界定。
2.概念具有一致性
首先,微观与宏观层次的一致性。主体间默契性合约的界定,使社会资本得以深深的内嵌在社会网络之中,体现了主体互动的后果。不论主体是个人、组织还是国家,社会资本最终还是体现为主体间的默契性合约,只不过宏观社会资本被看做一个比微观社会资本更大的主体间默契性合约的集合,同时实现的条件变得更加复杂。这样,个人、组织和国家层面的社会资本就被统一起来,不会再出现以往的微观社会资本体现为网络资源,而宏观社会资本体现为规则规范的二元分流状况。
其次,内涵与外延的一致性。如前所述的那样,社会资本已有的界定很多,如社会网络、资源、期望、能力等,这些界定尽管已经形成了不同的解释框架,但它们有一个明显的缺陷就是无法区分社会资本的本身和后果,换句话说就是无法区别社会资本的内涵与外延形式。科尔曼认为个体行为可以由群体行动而上升为宏观后果。他所定义的社会资本,就是按照这一思路,由微观层次的个人认知观念上升为宏观层次的社会结构形式。笔者认为科尔曼的这一思路,恰恰很好地表明了社会资本内涵与外延之间的关系。具有独立性的人与人之间的默契性合约,在群体共同的博弈行为中,会形成不同的结构网络,也表现为一种无形的财富资源,这种可以通过实现合约条款而被调动的资源,又表现为一种特有的能力。
再次,私人与公共的一致性。社会资本的使用在微观层次具有排他性,这也是默契性合约的特征之一,但理性个体的自利行为,会在群体的一致性行为中,变成具有公共性后果的行为。这一观点来自于亚当·斯密,他在“国富论”中推导出了这一结论,并由此论证了分工和自由竞争的重要性⑤。社会资本的运作中,随着其所嵌入的社会网络的不断扩大,由于现实需要,其私人属性会不断向公共性转化,默契性合约的实现条件也会从特殊性关系转向更具普遍性的互惠规则、信任等。
3.概念具有唯一性
在新的社会资本的界定上,互惠的共识被看做是内涵的一部分,社会网络、资源、能力等被看做是内涵的外延体现形式,而规则、规范和信任并不被看做是社会资本的表现形式,它们成为在不同规模(范围)上实现社会资本(主体间默契性合约)的条件,它们可以被看做是一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基于以上认识,新的社会资本界定就能够在不同层面上表现出唯一的特性。
四、合约条款扩展和变更及实现:一个新的理论分析框架
上文给出了社会资本的研究定义,那么这个新的定义是如何运行的,它在运行中与正式制度产生相互影响的机制又是怎样的呢?下文将试图透过合约条款的扩展和变更,以及合约实现条件,来解释社会资本的运行机制,并形成一个新的理论分析框架。
1.相关概念的解释
(1)合约条款
默契性合约作为主体双方不可言说的内在承诺,是包含有相关内容的,即一般说的条款。条款的多少实际上取决于主体双方当时的内在的关系状态以及外在制度环境。因此,社会资本存量水平除了可以使用合约规模来表示外,还可以用条款的数量来表示。同样,随着社会资本水平的增加,合约条款也会发生扩展与变更。
(2)条款的结构
如一般的合约一样,合约中的条款也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基础性的条款,也可以称为承诺条款⑥,这些条款用来调整订约双方之间一些最基础的关系。而另一类则是事务性条款,用来表明双方需要承担的实质性的任务。两类条款中,承诺条款如诚信、互惠等总是存在并倾向于稳定,而事务性条款会存在不断扩展和变更的情况。就事务性的条款部分,根据实现条款的条件,又可以分为一般性条款与特殊性条款。一般性条款意味着实现的条件具有普遍性,换句话说,这种条件存在于普通的人际关系之间,如一般信息的传递。而特殊性条款意味着需要特殊的条件才能实现,如亲密的人际关系而非一般的人际关系。
(3)条款的实现条件
合约中事务性条款的实现,是需要一定的条件的。这个条件由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投资以及外在制度环境共同决定。因此,实现条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主体互动中生成的内在的达成合约的需要,可以看成是条款实现的内生条件(变量),另一类就是已存在的处于不断变化中的外在的制度环境,这个可以看做是条款实现的外生条件(变量)。内生条件与外生条件是合约中承诺性条款的来源。此外,一般性条款与特殊性条款的实现条件有所差异,强关系与弱关系的概念,实际上从一个侧面很好地说明了这一差异。强关系意味着可以实现那些特殊的条款,比如安排工作、获得资源等,而弱关系则意味着只能实现一般性的条款。总之,在既定的外在制度环境下,关系的强弱与可实现条款的程度成正比。
2.运行机制分析
在分析了合约条款的扩展和变更以及实现条件之后,接下来就可以对以默契性合约进行界定的社会资本的运作机制做出分析,并讨论其与正式制度的相互影响运作机制。
(1)社会资本的微观运作机理
社会资本作为一种资本,说明其在生产中具备增值性。从微观来看,人们通过默契性合约,动用网络中的社会资源,完成需要更多其他资本投入才可能达成的目标。实际上,这个过程中是人们通过这个合约,将以物质形式和非物质形式存在的其他投资转化为熟人之间的利益分享,因此,合约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也是社会资本再投资和积累的过程。
(2)从微观到宏观的运作机理
笔者认为微观和宏观上的社会资本都表现为一致性的主体间的默契性合约,宏观上的规则规范,不是社会资本的表现形式,而是社会资本的实现条件。随着人们之间的互动规模的扩大,主体间的默契性合约集合也随着扩大,在这个扩大的过程中,合约的实现需要一定的制度安排。社会资本从微观到宏观的变化,实际上只是实现条件的不断演化如图1所示,而主体间行为以及外部制度环境会引起合约实现条件的变化。
图1 社会资本从微观到宏观的运行机理
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笔者认为主体之间签订这种互惠的默契性合约,是为了追求至少两个方面的目标,第一个是产权的维护和扩张。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产权的维护是要付出交易成本的[11],因此,产权维护的制度安排需要在考虑成本的情况下做出,这个成本来自于界定和保护产权的行为[12]。科尔曼认为人与人之间存在用权利出让的方式换取更大利益的情况[13],这种情况实际上也可以看做是通过默契性合约来动员人际间资源而达到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在主体间默契性合约的达成和实现中,实际上主体之间构成了一些游戏规则,这种规则表现为互惠的承诺和期望及信任等规范,它们可以减少产权维护中的交易成本。此外,由于产权维护是需要付出交易成本的,因此就会出现巴泽尔说的“公共领域”,在这个领域内,强有力的一方可以凭借信息和资源上的优势使自身的产权得到扩张。第二个是机会的寻求。这个目标也是社会资本功利性的一种表现。社会资源的获取总是伴随着机会这个外在形式而出现的,如工作、销售、升迁的机会,而获取这个机会,需要信息或更有利的直接支持,那么社会资本的作用就能够体现出来。
出于以上两个目标的追求而形成的主体间默契性合约,在其产生和实现上都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可能正是由于这种表现为合约实现条件的规则,具有节约交易成本,以及社会组织黏合的特点,才被许多学者直接看成了社会资本。从就该规则的形成来看,至少符合三个原则。第一,稳定性原则,即要在自利行为下保持群体的稳定和持续发展。第二,交易成本最小化原则。制度变迁是在成本与收益的不断比较中发生的[14],因此,微观规则向宏观规则的演进中,同样是在边际交易成本最小、边际收益最大的条件下发生的。第三,社会效益最大化原则。群体的发展需要社会效益总和大于私人效益之和,否则群体就可能解散。在这三个原则下,社会资本的实现条件发生从微观到宏观的不断演化,演化路径体现为随着社会网络的扩大,特殊性规则向一般性规则演进。具体来说,在主体间默契性合约的实现上,特殊性条款需要特殊性规则来实现,而一般性条款需要一般性规则来实现。在社会网络的不断扩大或则在大的组织中,“结构洞”⑦一定是会存在的,那么突破了面对面的互动,默契性合约的产生与实现就需要一种普遍性的规则,同时,在结构洞没有被填补的时候,一般性条款的实现成为主流,而相反在较小的社会网络规模中,特殊性规则会显得较为突出。在大的社会网络中,主体间的默契性合约的集合也会表现为不同的结构,特殊性与一般性合约实现条件并存,普遍信任和特殊信任同时存在,但总的来看,随着网络的扩大,一般性合约实现条件的一般规则会得到强化,因为它适用于更广泛的合约产生与实现。当然,主体间默契性合约的实现条件,作为一种非正式的制度,会受到正式制度和文化环境的制约,当一般性规则被破坏后,社会资本实际上就会主要依靠特殊性规则来实现,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中的社会资本性质会更倾向于私人性而不是公共性,社会的整体公共性水平就会下降。
(3)与正式制度的相互影响运行机理
本文中对社会资本的新界定,否认了社会资本本身是非正式制度。在文章中,将社会资本归为主体间的默契性合约,而规则和信任则成为了合约产生和实现的内生与外生条件。也就是说,笔者认为社会资本不再是一种非正式制度,而其内生的规则后果才是非正式制度。这样,社会资本与正式制度之间,正式制度是通过对社会资本产生与实现条件的影响,来影响不同类型的社会资本的存量,而社会资本的实现条件一样对正式制度产生反作用。根据本文的界定,社会资本与正式制度的相互影响,是通过合约条款的扩张、变更及条款的实现来完成的。
第一,合约的扩展与变更。默契性合约是一种不明言的菜单式承诺,这个合约一旦生成,便会自动的带有基本的互惠性条款,之后,随着互动的深入以及实际需要,条款数量将会发生相应变化。首先,制度环境的变化能导致合约条款的相应扩展,从而导致不同的后果。实际上,人们之间所签订的默契性合约的内容,受到非正式制度和正式法规的共同影响。合约中的条款,是在成本-收益的决策机制下选择订立的。随着制度的扩展,合约中条款也将发生扩展。其次,制度环境的变化能导致合约条款的变更,从而导致不同的后果。合约中每一项条款都可以看做是利益驱动的结果⑧。因此,当制度发生变迁,成本—收益的对比发生改变时,原来的某一条款中的规定就可能随着利益条件的变化而变更。
第二,合约条款的实现。合约的实现意味着合约中条款得到实现,但实现的条件是不一样的。从内部看,合约的事务性条款可以区分为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如前文所述,不同类型的条款,需要不同的实现条件,即前者需要一般条件或规则,而后者则需要特殊条件或规则。于是,社会资本实际上也就被区分为特殊的社会资本与一般性社会资本。就普特南而言,他所认为的社会资本实际上指的就是一般性的社会资本。一般性的合约实现规则具有普遍性,有利于提高社会的凝聚力。一般来说,一般性的社会资本的实现规则能够带来正面的社会效应,相反,特殊性的社会资本的实现规则往往带来负面的社会效应。
一般性和特殊性社会资本的生成和实现规则,是主体间默契性合约签订、履行的内生后果,也受到既有的外部制度环境的影响,也就是说,正式制度对这些规则也是能够产生影响的,进而影响不同社会资本类型的产生。当然,也不能否认一旦这些规则产生后,其对正式制度也是有反作用的。因此,社会资本与正式制度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反映为社会资本实现条件与不同社会资本类型分布之间的关系。在一个重程序的理性社会中,正式制度就会倾向于发展一般性的社会资本实现规则,也就是说,倾向于一般性合约条款的实现。这也是为什么格兰诺维特基于西方社会现实主要研究弱关系的原因。相反,中国学者基于国内现实,更倾向于研究强关系的原因在于,中国是一个传统的重关系轻程序的社会,正式制度的安排不足以有效抑制特殊性的社会资本实现规则,因此,中国社会目前显得缺乏普遍信任,但不缺乏特殊信任。
总之,正式制度通过默契合约的内容,以及合约条款的实现条件,对社会资本产生影响,相应的,社会资本的实现也会推进正式制度的变迁如图2所示。
图2 社会资本与正式制度的相互影响运行机理
五、结论
本文从互动的角度,以回归本源的方式重新将社会资本定义为:在既有的正式和非正式制度环境下,存在于互动主体之间的默契性合约,并分析了该定义具有的普遍性、一致性和唯一性的特点。新的定义并没有超出目前社会资本的研究框架,所不同的是,规范、信任等之前被归于宏观社会资本范畴的概念,在本文新的定义下成为了实现社会资本的条件,这样社会资本的界定就能够在微观和宏观上保持一致,而不会出现微观与宏观的分野。在新的界定下,本文使用了默契性合约的解释框架,解释了社会资本的运行,以及运行中与正式制度之间的关系。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揭开社会资本的黑箱。但本文的新定义也存在不足,那就是社会资本的测量问题,虽然对社会资本从合约安排的角度进行了界定和分析,但如何从这一角度进行可操作性的测定和衡量还是一个有待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注释:
①有学者提出了这个问题,如王玉宝(2012)提出了社会资本如何运行的问题,他从交往行动理论的角度,在描述日常生活与体系视角下,社会组织的关系和发展模式中的社会资本的基础上,总结出社会资本的作用和运行方式。但是他的社会资本定义来自普特南,没有进一步探讨何为社会资本的问题。Dolfsma等(2009)使用人类学中的礼物交换的视角探讨了社会资本的产生、运行和维护,文中社会资本被看做是一个等价交换的默契性承诺。
②柯武刚和史漫飞从制度的角度指出“制度是社会资本的核心内容”。斯蒂格利茨(2003)认为,“社会资本是关于互动模式的共享知识、理解、规范、规则和期望,个人组成的群体利用这种模式来完成经常性的活动”。埃莉诺·奥斯特罗姆(Ostrom)对于社会资本的认识就来自于斯蒂格利茨,她将社会资本看做是社团内成员的一种预期,有了这种预期,社团就能够更好地克服社会困境和集体行为问题。而这种预期来自共享知识、理解、规范、规则。
③分别是:1、社会资本的本质到底是什么?2、社会资本是个人的还是社会的?3、社会资本是普遍的还是特殊的?对其如何测定?4、社会资本和制度是什么关系?5、社会资本的影响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6、社会资本是救治各种社会弊病的济世良方吗?
④人际交往中的承诺,有时候是虚假的,并不能被看成是双方所达成的默契性合约。只有在双方自愿的真实承诺的情况下,才能算作是达成了默契性合约。承诺的一方或双方才会在社会网络中动用他的社会资源。
⑤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就是使用这一思想,提出了“看不见的手”的观点。
⑥这里的承诺条款可以理解为现实合约中的默示条款。默示条款是指虽然没有在合同中明文规定,但是仍然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效力的,符合合同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定的条款,例如,诚信原则是典型的默示条款。这个解释见[英]安东尼·奥格斯著:《规制:法律形式与经济学理论》,骆梅英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⑦是由美国社会学家罗纳德·博1992年在其著作Structural Holes:The Social Structure of Competition中提出的。
⑧这里的利益既可以是经济利益,也可以指非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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