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在促进服务贸易方面应发挥的作用_服务贸易论文

我国政府在促进服务贸易方面应发挥的作用_服务贸易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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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际贸易迅猛发展,而其中服务贸易较商品贸易发展更为迅速。据世界贸易组织报告,1985~1994年间,全球服务贸易增长10.75%,商品贸易仅增长8.15%。1997年,全球服务贸易额比1996年增长7.1%,达1.35万亿美元,占全球贸易总额的20.2%。可见,服务贸易在世界经济中占据越来越令人瞩目的地位。

目前,工业发达国家在服务贸易中占据明显优势,而发展中国家作为一个整体在服务贸易中持逆差。据统计,20个发达国家占据了全球服务贸易出口的87%,其中仅美国就占了18.7%。1997年美国服务贸易出口2250亿美元,服务贸易出口为1685亿美元,顺差为865亿美元,抵销了美国当年商品贸易逆差的43%。这种服务贸易发展不平衡的原因在于:服务部门的竞争力来自于生产专业化程度以及这种专业化与经济环境的吻合程度。服务部门专业化一方面产生规模经济效应,另一方面导致服务部门技术标准化和服务综合化,而它们均构成一国服务部门竞争力的基础。发达国家已进入服务社会,其服务部门专业化程度高且与经济环境吻合程度好,必然在服务贸易中占据优势。

一国服务贸易的发展是以国内服务业的发展为前提的。我国服务业由于长期受经济发展水平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制约,在规模及内部结构上均落后于世界水平。因此,我国服务贸易近年来虽然取得了较大发展,但从总体上看,仍比较落后,表现在:(1)规模较小。据统计,1997年我国的商品出口额占世界商品出口总额的3%,而服务出口额仅占世界服务出口额的1.7%,与我国贸易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称。(2)出口结构不合理。货运及旅游的比重接近50%,而金融保险、电讯等重要领域比重很小。

在一国经济贸易发展中,政府作为生产力要素的组织协调者,其作用不容忽视。目前,发达国家由于在服务贸易领域有更明显的比较优势,提出“服务贸易补偿”论,即以开放本国货物贸易市场为条件,要求发展中国家向其开放服务贸易市场,并纷纷采取措施促进本国服务贸易出口,积极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在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大趋势下,尽管有理论证明服务贸易自由化也符合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但发展中国家能否从中获利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自身的政策。因此,我国政府必须采取适当的政策措施,提高我国服务贸易竞争能力,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从而最终改变我国在国际服务贸易中的不利地位。

(一)加强新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新服务基础设施主要包括信息技术设施(如计算机及相关设备、软件等)和通讯系统。它不仅为服务贸易创造了必要的发展条件,也创造了新的服务贸易形式,如信息服务贸易。新服务基础设施是提高一国国际竞争能力的支柱,一国服务基础设施的发展程度,决定其服务贸易的发展程度。

计算机和通讯系统给国际贸易带来“时空压缩效应”,不仅给服务贸易增加了许多贸易途径,而且使服务贸易变得相对地可存储或可异时异地交易,因而成为其他服务业的基础。同时,信息服务和电信服务本身也是国际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近年来发展迅速,1996年全球电信及信息服务增长率达7%,在国际服务贸易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正因为如此,世界各国普遍把信息及电信业作为战略性产业重点发展。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每年对信息及相关产业投资均达到或超过1000亿美元,1990年起对信息产业的投资第一次超过对其他产业的投资。目前,美国正集中全力建设总投资4000亿美元的信息高速公路项目。

改革开放后,我国信息业及电信业虽然有较大发展,但仍处于建设基础通讯网、普及基本电信服务的前期阶段,网络规模、技术层次、服务水平远不能满足经济生活国际化、经济资源优化配置对信息及电信业的要求,在关键性技术、市场规模等方面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目前,西方发达国家要求电信市场开放和提出市场准入承诺,要求加快世界电信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对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总体竞争力不强的电信业形成了巨大压力。因此,政府应制定有关措施,提高我国新服务基础设施水平。在对外开放方面,应在立足加快发展民族电信产业的基础上,逐步开放国内增值电信市场和基础电信末梢市场。这有利于引进发达国家先进的电信技术设备以及先进的经营管理和服务方式,有助于缩短我国同发达国家电信技术和服务水平的差距。同时要加强对外资企业的管理,改变重审批、轻管理的做法,贯彻加强研究开发、鼓励出口、提高国产化的三大产业政策。在对内管理方面,应针对电信服务水平低的现象,建立正常的竞争机制,鼓励具备条件的经营者进入电信市场,培育多元的市场主体,打破垄断,形成有效竞争的局面,提高我国电信业的对外竞争能力;改变管理体制,打破电信总局既管经营又管政策制定与执行的垄断地位;大力培育和发展信息服务市场,提高信息社会化和行业专门化程度,鼓励社会性信息机构的建立,改变目前信息企业中主管部门与行业管理部门占主导地位的现象,并逐步开放国有信息服务机构,开展高水平、深层次的有偿服务,使之纳入信息市场;鼓励电信企业与信息行业的兼并联合,实际优势互补,以培育在国内外市场上具有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但在这个过程中应注意规范兼并方式和程序。

(二)进一步完善关税制度

在货物贸易被关税扭曲的情况下,推行服务贸易自由化将给本国福利带来损失。因此,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必须与商品贸易自由化的进程相一致,必须以货物贸易自由化为前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关税制度不断改革,但目前仍存在以下一些问题:(1)税率结构不合理,名义税率过高;产业结构有效保护机制不完善,部分产业有效保护率过高,部分初级产品有效保护率为负。(2)进口税率偏高(目前平均关税水平为17%,高于发达国家,也高于许多发展中国家),较高的税率刺激了走私活动,对我国的民族产业造成了一定的冲击。(3)高关税、多减免的关税政策违背了市场经济体制所要求的公平竞争原则,也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贸易型式。

因此,政府应进一步完善关税制度。(1)完善关税结构,将有效保护与产业政策相结合,使关税保护结构保持合理与适度,既要避免负保护与低保护,又要避免过度保护。(2)根据对外承诺分步将进口税率调整到发展中国家应有水平。通过降低税率不仅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走私,同时可扩大税基,增加关税收入。(3)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保留部分税收优惠政策,但要注意将减免税政策与我国目前的产业政策相结合,优惠政策要符合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只要符合条件,内资外资都可享受减免税,既不能对外资实行歧视,也不能给予其超国民待遇。

(三)加强对人力资本及科技方面的投入,提高劳动力素质与科技水平

人力资本和科技对一国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因为一国经济的发展,归根结底依赖于人力资本和科技水平。

在服务贸易中,服务贸易人员的素质尤为重要。与商品贸易相比,服务贸易中的服务交换的标的物——服务,具有不可贮存性(虽然随着技术的发展,许多形式的服务也可以以贮存在实物中的形式加以体现,但服务贸易的不可贮存性仍广泛存在)。服务消费在生产中完成,要求服务提供者与使用者存在某种形式的接触,这就对服务贸易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任何一个服务部门,即使是技术性不强的旅游业也需要特殊的培训,否则无法参与国际服务贸易。同时,服务贸易中技术因素已愈来愈重要。

要提高劳动力素质与技术水平,必须加大对教育与科技方面的投入。发达国家一般都很重视教育与科研的投入,经合组织成员国的教育经费平均占其政府支出的12%,科研开发方面的费用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4%。其中,美国的科研经费总额已超过日、德、英三国的总和,科技人员数量超过日、英、德、法四国总和。对教育与科技的重视,使发达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中处于优势。

目前我国在教育及研发方面的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偏低。同时,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这一环节没有解决好。据统计,我国每年取得大约3万项重大科技成果,但仅20%~30%得到利用,形成批量生产,真正能发挥作用,形成产业的项目不超过5%,这严重影响了科学技术对经济促进作用的发挥。针对这种情况,我国政府应通过国家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的倾斜,加大对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及教育的投资力度;重视对服务贸易人才的培养,建立现有服务贸易人才的职业培训机构,并适时调整服务贸易专业结构设置,增强专业的先进性与适应性;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调动企业增加科研投资,使企业真正成为科研主体,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制定政策,鼓励科研与市场中介机构的建立,为科技成果迅速应用铺平道路。

(四)尽快完善服务贸易方面的法律与规章

长期以来,我国服务贸易立法严重滞后,直到近来才有较大的改观,先后颁布了《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海商法》、《律师法》等法规,但与服务贸易广泛的内涵和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

(1)一些重要的服务行业尚无部门立法。以旅游业为例,旅游业是服务贸易中产业关联度较大的行业,不仅涉及旅行社、各种旅游设施及旅游产品、餐饮业等,与建筑工程、国际客运、保险等的联系也极为密切,对促进一国经济发展有重大作用。近年来,我国旅游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1997年,我国接待海外旅游者5758万人次,旅游创汇120亿美元,据世界旅游组织的统计与排名,中国旅游入境人数在世界排名第六,外汇收入排名第八。目前我国虽然制定颁发了许多旅游单项法规及规章、办法,如《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旅游办事机构的意见》、《中国国际旅游价格管理暂行条例》等,但尚未有一部《旅游法》。由于无法可依,旅游业中的许多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阻碍了我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2)现有规章不完善,甚至存在冲突。如1983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旅游和服务业是允许设立合营企业的行业,而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却规定旅行社、大型旅游、文化、娱乐公司及人造景观、国家级旅游区建设和经营是限制类项目。

由于法律、规章方面的不健全,阻碍了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影响了我国服务贸易的出口能力。因此政府应尽快完善服务贸易法律规章,建立不同层次、内容齐备的服务贸易法律体系,为我国服务贸易的迅速健康发展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加快各服务部门的立法进度,强化相关司法工作;同时应规范已有的部门规章,减少相互冲突之处及漏洞;在完善立法过程中,还应从我国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的实际出发,注意与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原则接轨,减少我国现行立法与国际规范之间的差距。

(五)为服务贸易企业提供多方面的支持,促进我国服务贸易的出口

首先,应积极为服务贸易企业提供信息,以帮助企业克服经营的盲目性,增强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可充分发挥我国涉外机构如使馆、领事馆的作用,搜集有关服务贸易信息并及时反馈给企业;还可定期举办各类研讨会、报告会,向企业介绍国外服务市场情况;可组织商务考察团,帮助企业寻找商业信息;定期公布相关经济统计资料,便于企业对服务贸易的研究与开发。其次,可采取适当的政策倾斜,通过税收、信贷等政策优惠,鼓励服务出口企业的迅速发展。第三,可通过多、双边谈判减少国外对我国服务设置的贸易壁垒,以帮助我国服务企业顺利进入国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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