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反腐败:一个国际政治实验_政治论文

深度反腐败:一个国际政治实验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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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从全球角度对腐败问题作了比较分析和思考。对腐败的界定,以权力、流通、社会、结构四要素相结合为标准,提出了权力腐败、通货腐败、关系腐败、结构腐败四形态说。腐败是一种世界性的普遍现象,腐败的严重爆发与社会经济迅速发展有着密切联系,高发期通常发生在各国现代化进程中最激烈的阶段。国外实施深度反腐的政治实验,基本措施包括惩治贪污贿赂和规范公职人员行为两大类。借鉴外国深度反腐的经验教训,提出了五个建议性的反腐对策。

关键词 腐败 界定 四形态说 国际现象 高发期 深度反腐 政治实验 反腐对策

腐败,是人类社会几乎一切政治共同体所面临的普遍现象,它像一个巨大的幽灵,尤其困扰着那些正处于现代化中的国家和人民。它的滋长与蔓延,在不少国家已达到十分严重的程度,其腐蚀性与破坏性,对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已构成极其严重的威胁。它经常通过侵蚀社会肌体,瓦解政府组织,加剧人民对执政者的不信任和不满情绪,并加剧各派政治势力的冲突,从而导致全面的社会危机、政治危机和经济危机。因此,腐败不仅是一个严重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而且更是一个严重的政治问题。基于这种共识,一场声势浩大、为世人瞩目的深度反腐运动已在世界许多国家拉开了序幕。为了推动和引导这场运动的深度发展,国内外很多专家学者已将腐败问题视为一个重大学术课题,展开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正是在这样的氛围中,笔者对腐败问题开始了自己尝试性的思考,本文即是其一,拟就各国现代化中显现的腐败问题从全球角度做一比较分析和思考。

对腐败作科学界定,是研究腐败问题的理论前提。它可以给人们提供对腐败问题的准确理解,有利于推动反腐运动向深度开展。

国外学术界关于腐败的界定大致存有三种意见。一种是国外政治学家们以公职为轴心给腐败所作的界定,它以美国著名政治学家塞缪尔·P ·亨廷顿在其代表作《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所作的界定为代表。这种观点认为,腐败主要是指公职人员违背公认规范而谋取私利的行为,简言之,就是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它在现实生活中具体表现为经济上贪污贿赂,工作上官燎主义,生活上糜烂堕落,组织上任人唯亲等腐败形式。一种是国外经济学家们以市场为轴心给腐败所作的界定。这种观点认为,腐败是将属于人民的公共职权作为谋取私利的资本或权力资源,其获取私利的多少或腐败的程度主要取决于政府提供服务和社会对这种服务需求的市场行情。它在现实生活中具体表现为官商结合、权钱交易、敲诈勒索、挥霍浪费、铺张奢侈等形式。可以形象地说,在国外经济学家眼中,一个腐败的官员就是一个颇富经济头脑又敢于冒险的商人。另一种是国外社会学家们以公益为轴心给腐败所作的界定。社会学家们认为,腐败是指为实现特殊利益而侵犯更高层次的公共利益的行为。以社会学观点来考察的腐败,可以分为两类情况。一类是为国家法律规范所禁止的作为法律现象出现的腐败行为;一类是并不违反法律规范,但冲撞道德规范和纪律规范的作为社会现象出现的腐败行为。社会上普遍盛行的为社会舆论所不容的行业和部门不正之风,以及形形色色的关系腐败行为也在此列。作为法律现象的腐败和作为社会现象的腐败,虽然有差异,但也存在着微妙的共同之处,概言之,这两类腐败现象的共同点在于,都与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相关,都属于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

国外学者从社会学角度界定腐败的观点,已经广泛地反映到我国学术界。我国学者从社会学角度将作为法律现象的腐败与作为社会现象的腐败做了新的区分,他们认为,这两类腐败的深度差异,主要体现在违反规范的类别、造成危害的程度、衡量标准的显形度、操作难易程度等四个层面上。〔1〕如果对国外学者的三种界定做进一步逻辑推演和整体归纳,腐败的核心就是以权谋私,即以任何形式表现出来的腐败的实质皆是运用公共权力来谋求私利。关于“私利”二字的涵义可做如下解释:“私”,不仅包括私人,而且包括私情涉及的家庭、朋友和特殊利益群体;“利”,是指包括金钱利益在内的一切能满足人的需要和欲望的利益。关于腐败的实质与核心,我国学者在有关文章中作了充分的解释和论述。〔2〕

基于以上描述和分析,笔者认为,国内外学者们虽从不同层面和不同角度对腐败做了许多科学界定,但留给我一个明显的感觉是缺乏整合性和全面性;每种观点虽然自成一家之言,但都过于个性化,或者是界定过于宽泛。笔者试以权力、流通、社会、结构四要素相结合为标准,对腐败作了重新界定,提出关于腐败的四形态说,以求教于学界同仁。我认为,腐败是由权力腐败、通货腐败、社会腐败和结构腐败四种形态所构成的。权力腐败即不正当地直接或间接地使用职位权力或机构权力谋求私利的腐败行为,简言之,就是西方政治学者所说的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其行为主体一般是政府官员及其他受政府委托从事国家公务的人员,即有资格行使国家权力的人员;具体表现为官商结合、权钱交易、敲诈勒索、贪赃枉法、失职渎职、官僚主义等形式。通货腐败,即利用金钱货币去谋求个人或小集团私利的腐败行为。其行为主体通常是有钱而无权的各类经济人,还包括为谋取权力或更多经济资源的大小集团法人等,此类腐败形态涉及面广泛而且复杂,它具体表现为贪污贿赂、铺张奢侈、挥霍浪费、生活糜烂、钱权交换等形式。社会腐败,又称关系腐败,是指一定社会结构中利用不正当的人际关系或血缘家族关系来谋取私利的腐败行为,换言之,即一定社会结构中人际关系的腐败和社会风气的腐败。它具体表现为社会上盛行已久的请客送礼、投机钻营、拜金主义、拜权主义、族阀主义、任人唯亲、裙带成风等腐败形式。结构腐败,即利用一定社会政治经济结构中的管理体制、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和完善,而在不直接影响组织利益并保证组织正常运转的前提下所进行的腐败行为。每一个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结构腐败,这是由于体制不健全所使然,只要我们的体制还存在漏洞和不完善,结构腐败便会继续存在下去,唯有实现体制现代化和管理民主化,方有可能消除结构腐败。结构腐败以印度为最,因此俗称“印度病”。考察和研究“印度病”,对于中国深度反腐很有参考价值,因为中国与印度在国情上有不少相同之处。

对腐败做四个层面的分类是相对的,四个层面间还存在着相互渗透、彼此叠合的特征,它体现了腐败现象通常所具有的并发性和纠结性。如官商结合、权钱交易、以权谋私,通常是权力腐败、通货腐败和结构腐败的共同形态;不正之风、请客送礼、关系腐败、奢侈挥霍,通常是权力腐败、社会腐败、通货腐败的共同形态。如果以结构腐败作为参照,权力腐败、通货腐败和社会腐败皆属于相对于结构腐败的非结构腐败之列。关于结构腐败可做进一步的深入研究。一般意义上讲,结构腐败比非结构腐败更具隐蔽性。结构腐败可以不直接冲撞规章和法律规范,或者虽冲撞了这些规范,也很难曝光。环境松动,往往是结构腐败迸发蔓延的辅助摧化剂。结构腐败的泛滥,一般会推动非结构腐败的迅速扩散、社会风气的日益败坏和社会利益结构的剧烈变动,从而引起全社会的敏感和关注。结构腐败导致的腐败并发效应,将给国家与社会的运作造成巨大的损害和威胁。作为政治调控系统的决策层,理应在结构腐败蔓延之前充分调动全社会的信息资源,采取有效对策,将结构腐败与非结构腐败遏制在其滋长的初期。

对腐败作科学界定,是准确认识与理解腐败的理论基础,更是研究和探索世界各国现代化中腐败现象的方法论前提。

对世界各国腐败问题略加考察,便会得出相同的看法:虽然几乎所有国家都存在腐败现象,但某些国家中的腐败现象比另外一些国家的腐败现象更为普遍;某个国家处于变革转型时期的腐败现象比该国在其他时期的腐败现象更为普遍;而那些正处在现代化进程最激烈阶段的国家和地区腐败现象最为严重。可以说,腐败现象几乎困扰着一切国家,腐败现象的严重程度又与一些国家的社会和经济迅速现代化有着密切联系。这可以从历史纵向和现实横向两个视角来做证明。从历史纵向上看,18世纪的英国、19世纪70~80年代的美国和20世纪60年代的我国台湾地区,都曾出现过严重的腐败问题,这与它们当时正处于现代化进程最激烈阶段很有关系。关于这一点,美国著名政治学者亨廷顿的研究结果可作进一步的说明,他在其代表作《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中曾指出:18世纪和20世纪美国政治生活中的腐败现象不如19世纪美国政治生活中的腐败现象严重,18世纪的英国政治就不如17世纪和19世纪末的英国政治廉洁。18世纪英国和19世纪美国的腐败高发期,同两国当时工业革命的冲击、新财富的开发、新权力的创设、新兴阶级的出现及其对政府的新要求诸因素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历史藕合。亨廷顿认为,这种腐败的激烈爆发乃是当时英美两国都缺乏有效的政治制度化的一种极端表征。〔3〕从现实横向上看, 目前世界上最严重的腐败现象大多集中在那些正处于现代化进程最激烈阶段的国家和地区,而不是在那些已经实现现代化或者离现代化十分遥远的国家和地区。目前正处于激烈现代化进程中的韩国、泰国、巴西、菲律宾、海地、印度和中国等国家和地区,近几年腐败现象都非常严重,也算是明显的例证。瑞典学者G ·缪尔达尔是最早研究政治腐败问题的西方学者之一,他在60年代出版的《亚洲的戏剧:各国贫困考察》一书中,对南亚地区的腐败现象做了深刻的研究和分析。他认为,腐败现象与南亚各国的政治体制有密切关系,政权往往因为政治腐败盛行和工商界不法行为猖獗而垮台,对南亚各国政府来说腐败问题已构成致命的威胁,利用揭露和惩治腐败的幌子,为专制政治铺平道路,为军事政变制造借口,而以此取得权力的新政府大多不能消除腐败,便不免遭受同样的命运和下场,于是腐败问题便成了一种顽症,成了南亚各国政权频繁更迭和政治不稳定的主要根源。〔4〕

G·缪尔达尔的研究主要是限于南亚地区的腐败现象,实际上, 腐败现象在几乎整个第三世界国家都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成为第三世界欠发达国家的顽症。它像癌细胞似地急剧扩散到社会体、政治体的各个部位、各类机构和部门,受其腐蚀最严重的要数各国的税务机关、专卖机构、控制进出口许可证的机构、主管外资投资的机构、海关、司法部门以及铁路等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这些部门机构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有实权,掌握这些实权的大小官员以至神通广大的职员,都可能向各类公司索贿受贿,有关的公司因有求于这些部门和机构,而普遍地向这些部门和机构的大小官员、职员行贿。腐败现象不仅发生在上述有实权的实惠部门,而且也发生在人们一向认为是“清水衙门”的教育文化和卫生保健部门。很多腐败案例表明,众多身任政府要职的高级官员本身就是最大的贪污腐败者,如菲律宾的马科斯、海地的杜瓦利埃、南韩的全斗焕、卢泰愚等等都是本国的最大腐败者。菲律宾前执政者马科斯及其亲属们,从他们的祖国窃走了数十亿美元的资财,然而,菲律宾政府官员的腐败问题并没有因为这个独裁者的倒台得到缓解,反而呈加剧的趋势。腐败,几乎成了菲律宾政坛上盛行的一种习俗,腐败之病侵入膏肓,由此可见一斑。阿基诺总统于1986年上台执政时作出的根治腐败的政治承诺,已成为菲律宾人讽刺政府的一大笑料。据一位菲律宾学者统计,菲律宾国民生产总值中每年有40%为腐败所吞噬。严重的腐败问题,使得这个正在走向现代化的国家的活力丧失殆尽。美国舆论界在论及菲律宾频频发生的军事政变时曾指出,菲律宾最高当局必须正视和控制政治腐败,方有可能稳定其政治局势。另一个经济正以惊人速度崛起的东亚国家泰国也同样面临着严重腐败的威胁,有公开材料证明,泰国上至总理、部长下至一般办事员无不贪污腐败,历届政府在反腐败问题上都曾做过努力,但收效甚微。巴西也是如此。统治巴西20余年之久的军人集团,以发展经济为名大笔举债,中饱私囊,这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1985年接管政权后的巴西文人政府认为,腐败是权力集中的必然产物,而巴西是正在向现代化迈进的国家,一切皆在变迁转型,权力的整合决定了巴西只能走权力集中的道路,也就是所谓“新权威主义”之路,因此腐败是巴西目前难以避免的顽症,除非他们摒弃新权威主义,而走权力集分平衡的政治之路。还有像委内瑞拉、哥伦比亚、阿根廷等拉美国家和印度、孟加拉、越南、斯里兰卡等亚洲国家,都处于现代化进程的激烈阶段,也都在不同程度上面临严重腐败的困扰,而腐败问题反过来又影响这些国家经济现代化的进程。

综上所述,可以提出这样两个疑问:⑴为什么现代化会引发腐败?⑵为什么世界各国在其现代化最激烈阶段都会爆发最严重的腐败?关于这两个疑问,实际上我们可以作为一个问题来探讨,笔者认为,原因有四:首先,迅速现代化涉及新旧体制的交替转轨,经常会带来制度上的缺漏,从而加剧腐败活动。现代化,尤其是后期现代化的国家,会带来整个社会结构的全面转型,新旧体制的交替在现代化的最激烈阶段总是新旧两种体制同时运转,于是会产生体制空隙,体制摩擦和运作混乱,这种状况为某些握有权力与金钱资源的人从事腐败活动提供了良机和条件。其次,现代化带来社会基本价值观念的急剧转变,容易导致阶段性的规范缺失,具体来说,基本价值观的转变,意味着社会主体成员抛弃旧标准而接受自由平等和以成就量人的现代标准,意味着那些按照传统标准可以被接受而且合法的行为会变成现代人眼中不能接受而且非法的腐败行为。正如廷亨顿所认为的,处于现代化中社会的腐败现象,在某种程度上与其说是行为背离了公认的规范,还不如说是规范背离了公认的行为方式,这种判定是非的新标准、新尺度至少把某些传统行为谴责为腐败,给旧标准打上问号往往会摧毁所有标准的合法性,而新旧规范的冲突为个人创造了以这两种规范所不承认的方式进行活动的机会。〔5〕可见,新旧规范的冲突期和更换期正是滋长腐败最严重的时期,旧的规范尚未摆脱而新的规范尚未建立所造成的规范缺失,为腐败活动提供了滋长空间。第三,现代化通过开辟新的财富和权力来源进一步助长腐败现象。现代化所开辟的新的财富与权力来源同政治的关系,在居统治地位的传统规范中通常没有明确的规定,保障新旧财富和权力来源的现代规范尚未被居统治地位的主导集团认同而获得合法性,于是,腐败便成了占有新资源的新集团实现政治参与、谋取政治地位的一种非正常手段,成了新兴集团进入现有政治体系的一种非正式渠道。由此产生的腐败现象,乃是那些正处于现代化最激烈阶段的国家和地区经常发生的一种腐败形态。第四,后期现代化的国家,大多具有传统特权思想浓厚、刻意模仿西方生活方式、民主法制不完善、市场体制欠发达等特点,这些特点也是刺激这些国家和地区在现代化最激烈阶段爆发严重腐败现象的摧化剂。

由于腐败问题是一种国际现象,深度反腐也随之成为一种国际性的政治实验,成为世界各国都关注的课题,需要动员全人类的智慧和力量来共同治理这困扰几乎一切政治共同体的腐败顽症。

政治体制性质的差异,虽然决定了各国反腐的目的、方式有所不同,但对腐败现象的破坏性和危害性在国际社会已取得了共识,反对腐败将成为世界各国的一项长期性的共同使命,因此,研究腐败问题将成为理论界长期关注的课题和领域。腐败问题研究的现实意义在于,它能为反腐斗争提供科学依据和有效对策。

近年来,有些西方学者在腐败问题研究中提出了腐败的正效应命题,认为腐败具有两重性,一方面是它的负效应,另一方面还具有满足某些社会需求和刺激经济增长等正效应,具有促进经济起飞,取得政府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增强竞争与效率,避免政府决策失误,提高政府官员素质,润滑和缓解社会冲突等作用。对于西方学者关于腐败正效应的上述说法,笔者不能苟同。我认为,腐败问题研究的使命在于为推进反腐斗争向纵深发展提供理论支持、方略和对策,此项研究工作本身是价值判断极为鲜明的事情,而不是所谓纯科学研究,它应当为世界性的现实反腐斗争服务,而不是为人们所深恶痛绝的腐败现象去寻找理论依据和合理解释。腐败的危害性和破坏性远远大于它所谓的正效应。对此必须有所明辨、有所共识,有了这种共识,才能加大反腐力度,作为国际性政治实验的深度反腐才有可能实施,并取得成功。所以,我认为在当今许多国家和地区为腐败所困扰的现实面前,不宜提倡腐败的所谓正向功能。腐败在某一特定历史时期可能对商品经济的发展具有某种刺激作用,但是在绝大多数情形下,或是在绝大多数国家里,腐败都是一种具有极大危害性和破坏性的恶事物,它的负效应远在正向刺激作用之上,其负效应集中表现在浪费资源、资金流失、投资曲解、技术浪费、加剧社会不稳态和弱化政府效能等方面。因此,深度反腐是一个适应现实需要的理性抉择,是促进和保障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政治保证。

深度反腐有赖于科学的反腐对策。世界各国所采取的反腐措施与经验教训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他们的反腐措施大致可分为惩治贪污贿赂和规范公职人员行为两大类。在惩治贪污贿赂方面所采取的措施有:⑴将反贪污贿赂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在宪法中加以确定。目前在宪法中有这方面明确规定的国家有新加坡、泰国等,它们在宪法中立款,赋予反贪污贿赂现实斗争以权威性。⑵制定专门的反贪污贿赂的刑事法律。日本于1944年就颁布了《关于完善经济关系罚则的法律》,这属于专门的刑法;新加坡的《反贪污法令》属于专门的刑事诉讼法;香港的《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属于专门的组织法;英国的《1889年公共团体贿赂法》、《1916年预防贿赂法》、香港的《防止贿赂条例》和瑞典、印度的反贪污法律,则属于融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组织法于一体的综合性法律。⑶制定专门的反贪污贿赂的行政法和经济法。如美国的《政府官员和雇员道德操行准则》,法国的《政治家生活资金透明度法》,澳大利亚的《1905年至1973年秘密佣金法》,英国的《1984年代理人法》,以及法国和德国的《禁止不正当竞争法》,都属于此类法律。以法律手段反腐,是各国的共同实验,已取得很多成效,也留下许多教训。这标志着反腐斗争走向制度化、法治化。

在规范公职人员行为方面,主要是通过制定公务员法或准则来开展廉政建设。纵观世界各国在反腐方面所采取的措施或做法,大多是从健全公务员廉洁从政的法律和制度,强化舆论监督和行政监察,加强对公务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以提高公务员素质等方面着手的。世界各国公务员法一般包括强制、预防和惩戒三方面内容。强制性法律规范有:公务员不准索贿受贿、以权谋私、经商和兼职,对接受捐款和竞选费用作严格的规定。预防性法律规范有:设立回避制度和申报财产制度。惩戒性法律规范有:明文规定违法者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如一经查出违反法律,即被开除公职,并丧失领取退休金资格,甚至被判刑入狱。这些法律规范和纪律,对制约和遏制腐败现象无疑具有明显的威慑效果,但事实还表明,仅有法规法纪而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和执法机制是远远不够的。乌干达的个案便可证明这一点。乌干达议会通过了一项制止政府官员贪污腐败的行动准则,但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和执法不力,使这一准则终于沦为一纸空文。正是基于这种教训,世界许多国家的政府都十分重视完善自己的监督体制和执法体制,使之充分发挥监督和执法功能。

监督体系必须多层化,这已在许多国家取得共识。监督体系的多层化能够使监督机构既拥有较大自主权同时又受其它层次机构的监督和制约,新闻舆论监督便是一项很有效的监控系统,它拥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和巨大的社会影响力,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最有效也最为有力的一种社会监督机制,很多国家的许多重大腐败案例的曝光都可以证明这一点。

国外深度反腐的经验教训值得我们借鉴和吸收,同时,也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创制有自己特色的反腐战略,使我国已经全面推开的反腐斗争朝着深度反腐转化,以取得国人所期望的反腐效果。我们参考国际性的反腐实践,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拟提出如下五个建议性的反腐对策。

对策一:确立和培植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权力制约机制。我国国家权力运行机制的本质特征是议行合一,我国政治结构中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议行合一制度的产物。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行政、审判、检查机关的权力均由人大赋予并接受人大的监控,人大监控职能同时体现了权力制约权力和权利制约权力的双重机制的存在。但由于长期以来我国政治组织机构并不完善,致使人大的监控作用比较弱,这是我国整个监控体制比较软弱的表现,也是我国近几年严重滋长结构腐败和权力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我国的政治结构急待深度变革,以适应新的社会结构,强化人大的监控职能,才能形成一种权力制约权力和权利制约权力的新权力结构,权力腐败与结构腐败才可能得到根治。

对策二:创制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阳光法案”。国外研究腐败问题的学者将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法形象地称为“阳光法案”,这项制度已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深度反腐实践中得到成功的运用。它要求各层监控机关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务员财产、收入和债务状况实施法定检查,以防止不廉洁行为的发生,从而使公务员接受全社会最广泛的透明的监督,维护行政廉洁。我国借鉴国外经验,也创制了类似财产申报制度的有中国特色的“阳光法案”。它规范的主要对象是我国各级党政机关中层以上干部和国有企事单位负责人员。这对保证我国公职人员廉洁从政将起到很好的规范和制约作用。随着有中国特色“阳光法案”的创制与完善,我国的反腐倡廉正在向深度展开。

对策三:通过创制法规、完善法规和市场秩序的政治孔道来遏制腐败。我国正处于激烈的变革与转型时期,按照国外学者关于某个国家处于变革时期的腐败现象一般比该国其他时期的腐败现象更为普遍的观点来解释,那么我国目前正处于腐败最容易发生的高发期,新旧体制交替冲突所导致的规范缺失,为形形色色的腐败现象的增长提供了空间和土壤。鉴于这一共识,创制法规、健全法规是弥补和填充这一缺失空间的唯一途径,是我们有效推进深度反腐的法制孔道。具体步骤可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参考外国的经验对公职人员的日常行为首先实施规范。规范的主要内容可以包括:①对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在国内公务活动和外事活动中接受礼品和款待作出严格规定;②对公职人员在社会上兼职或从事第二职业作强制性禁止;③对公职人员持有股票及其配偶子女能拥有哪些股票和怎样参与股票买卖做出明确规定;④对公职人员的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作出严格规定等。除此之外,还要靠法治孔道对市场秩序进行全方位的监控,从而形成对市场经济中各类权力起规范功能的制约机制。各类权力进入市场会严重威胁和动摇现有的市场规范体系的应然权威,可能会使市场经济蜕变为权力经济或市民经济,因此,市场经济中的权力必须受到制约,这是我国市场体系健康有效运作的前提条件。

对策四:确立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深度反腐不可缺少的社会舆论监控机制。根据我国的现实需要,可以通过实行政务分开、完善举报制度和强化舆论监控来确立全社会的监控网络,以实现我国监控体系的分层化,可以通过创制适合我国国情的新闻法来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

对策五:在目前我国的反腐舆论导向中不宜提倡腐败的正向功能。虽然腐败在某一特定国家的某一特定时期具有刺激经济增长的功能,但其负效应要远远大于它的这点所谓的正功能,当我们的共同体深受其苦的时候,当各国深度反腐困难重重的时候,当我们的国有财产为腐败者所吞噬的时候,当腐败者掀起不正当竞争的时候;我们的道德、正义、公平遭到践踏,我们共同的财富遭到挥霍和浪费,在人民的心目中腐败是一种彻头彻尾的恶事物恶现象,在这种时候,学术界以及在反腐舆论导向中绝对不宜提倡腐败的正向功能,否则,它会给“腐败有理”论者提供理论上的借口。因此,理应让反腐舆论导向与现实反腐斗争形成强劲的合流,深度反腐才能顺利进行下去,才能取得国人所期待的反腐效果。

我们拥有神圣的法律、制度与舆论,相信中国与世界其他国家的深度反腐这一国际性的政治实验必将取得应有的成就,保证我们各自所拥有的政治共同体健康有效地运行。

注释:

〔1〕参见王铁:《公职人员的腐败渎职研究》, 《社会学研究》1993年第3期。

〔2〕参见鄢利民:《腐败的实质以及对市场经济条件下腐败现象的认识》,《真理的追求》1993年第8期。

〔3〕〔5〕参见〔美〕塞缪尔·P ·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译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54、55页。

〔4〕参见G·缪尔达尔:《亚洲的戏剧:各国贫困考察》第11章,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月刊198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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