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京朝鲜实习生的历史考察:基本状况及政策变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朝鲜论文,在京论文,实习生论文,状况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接收外国技术工和技师前来本国的某些生产部门进行实习,即培训外国实习生,是冷战时期社会主义国家彼此间经济技术合作的一种重要形式。中国和朝鲜是较早缔结双边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的国家,1950年代初至1960年代中后期,朝鲜政府向中国派遣了大批实习生,在中国各地方厂矿企业学习与生活。
观察朝鲜实习生在华生产及生活形态,不仅对理解接收实习生现象,分析中朝政策变化,揭示中朝关系的历史走向具有特殊的意义,而且有助于我们对社会主义阵营内国家关系的特点进行再认识。
朝鲜实习生来华概况
中国接收朝鲜实习生工作肇始于抚养朝鲜战争孤儿。战争期间中国政府抚养了1万多名朝鲜受难儿童,战争结束后,应朝鲜政府要求,其中的2500名继续留在中国,学习生产技术。这不仅是朝鲜来华的首批实习生,也是中国接受的第一批外国实习生①。
朝鲜战争结束后,朝鲜经济满目疮痍,为了使朝鲜从战争创伤中恢复,尽快重建国民经济,中国政府决定给予朝鲜政府经济援助。1953年11月,金日成率领朝鲜代表团访问中国,访华期间,中朝两国政府进行了广泛的商谈,其中包括了中朝贸易等诸多问题②。11月23日,中朝两国政府代表团签订了中朝两国政府经济及文化合作协定,并发表了会谈公报。在公报中,中国政府不仅“免除1950年6月25日起至1953年12月31日止中国政府援助朝鲜的一切物资和用费”,“还将于1954年至1957年四年内,再拨人民币八万亿元③,无偿赠送给朝鲜人民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作为恢复国民经济之费用”。另外,为促进两国技术合作,双方还达成协议“由朝鲜派遣技术工和技师前来中国某些生产部门进行实习;并由中国派遣技工和技师前往朝鲜某些生产部门协助工作。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并接收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派遣学生前来中国各大学和各专科学院学习”④。至此,中朝两国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关系被固定下来,接纳和培训朝鲜实习生项目正式启动。
根据1957年12月31日在平壤签订的《中朝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第二条规定,中朝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于1958年11月组成,中朝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负责制定派遣朝鲜实习生计划及商讨接待事宜⑤。
1960年代初期,随着中苏关系的破裂,中国谋求在社会主义阵营乃至第三世界的领导地位,因而积极扩大了对外经济援助的范围。据国务院对外联络总局统计,仅1963年下半年就有阿尔巴尼亚、古巴、朝鲜、越南、尼泊尔5个国家的378名实习生来华,分布在全国二十多个地区学习。1963年下半年结业回国的有古巴、朝鲜、越南三个国家的实习生203人⑥。
然而1967年5月10日,国家外经委却突然通知各执行部委,要求暂停接待朝鲜实习生的各项准备工作,其理由是:“由于朝方长期拖延实习生来华时间,给中方准备工作带来不少困难和损失。”这实际上是中国政府对朝鲜实习生项目的全面喊停。当时的第一机械工业部即根据这一通知,做出指示:“该部的援朝各成套项目已签合同和未签合同、培训朝鲜实习生接待准备工作,全部暂停。已确定的培训工作人员可暂安排其它工作。正在进行的技术培训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完成后,告一段落”⑦。
始于朝鲜战争时期的朝鲜实习生培训工作就这样在1967年戛然而止。但朝鲜来华实习人数较多,与中国人民关系良好却是不争的事实⑧。由于政治观点一致,朝鲜实习生易于管理⑨。朝鲜实习生在中国学习了炼钢、造船等专业知识,学成回国都走上了朝鲜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岗位⑩。
“只准作好、不准作坏”的政治任务
从目前可查阅的北京市档案来看,有关朝鲜工人来京实习的最早记录是1951年12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工商局介绍康士植(11) 和金元圭(12) 分别前往北京京华橡胶厂和北京供销合作总社牙刷工厂实习。早期来京学习技术的朝鲜工人尽管少而分散,相关的规定和政策也不健全,但实习厂矿彰显着中国人的诚意和待客之道,这与当时中国国内抗美援朝的整体政治氛围是分不开的。1952年底,政务院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财委)多次召开会议并下达通知,向承担实习工作的有关部门强调:“应贯彻朝鲜友人来我国学习的政治意义。发扬抗美援朝的国际主义精神。积极地采取热烈欢迎态度。他们在学习时,厂方应和青年团、工会联系,请其协助解决他们学习中所发生的问题,帮助他们学好应学会的技术”(13)。1953年1月7日,中财委再次下达通知,要求将“朝鲜实习生的安排工作当作‘抗美援朝’的具体工作加以重视”(14)。
1953年11月《中朝经济技术协定》签订后,大批朝鲜实习生来华。为了更好地完成接待工作,中财委于1954年7月16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级领导机关应把朝鲜实习生工作当作政治任务来完成,拿出“只准作好、不准作坏”的工作态度。各厂矿领导要亲自掌握,有关部门协助。结合实习生的到厂,进一步教育职工,充分发挥国际主义精神,积极地毫无保留地将技术传授给朝鲜实习人员,并做好团结工作(15)。7月17日,中财委就朝鲜实习生的实习计划再发通知,尤其是就如何制定计划进行了详细指导。建议实习计划要根据朝鲜政府提出的具体要求(即实习人员登记表)、实习人员的具体条件以及本厂生产技术的实际情况,三方面结合进行制订。实习计划要具体明确。工人应以操作为主,理论课必须与实际操作密切结合;技术人员应根据具体条件,除学习技术外,进行必要的技术管理方面的理论知识课,以达到将其培养成为较全面的技术领导干部的目标(16)。
北京市实习单位对接待实习生工作很重视:事先为实习生准备好住宿与办公的用房。实习生抵京时,均派人到车站迎接。实习生到京后,各厂的负责人陪同实习生便餐一天,游览名胜古迹一次。并依照“缺啥补啥”的原则,给实习生添补了衣服、被褥等。此外在饮食方面也尽量照顾他们的生活习惯,给予方便(17)。
1954年至1956年是朝鲜实习生来华的高峰期,自1957年开始,朝鲜来华实习生人数逐渐下降。在北京市的档案中,未能找到1957年至1960年朝鲜实习生来京实习的相关记录。据统计,截至1962年,在京的朝鲜实习生有14人,分在北京市七一八厂(即国营第二无线电器材厂)和七七四厂(国营凯发音响公司)实习。其中七一八厂接受朝鲜实习生13人,分为三批,1962年5月第一批9人,1962年8月第二批3人,1962年11月第三批1人。七七四厂接受朝鲜实习生1人,1962年8月来京。1963年时,在京朝鲜实习生仅剩下6人,其中七一八厂5人,七七四厂1人,这6名实习生于1963年8月回国(18)。
当然,北京市在接待朝鲜实习生的早期,由于经验不足,也曾暴露了一些问题,如生产安全问题。当时在北京石景山钢铁厂实习的一批朝鲜实习生,因为年纪轻,很爱玩,在生产中险些造成人员、生产上的大事故。类似的问题还出现在北京市化学试剂研究所。由于实习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一些腐蚀性较强的化学试剂,因缺乏必要的安全教育,导致生产安全方面的小事故偶有发生。为了保障朝鲜友人的安全与健康,研究所要求同一车间的中国职工要特别注意朝鲜实习生的安全,危险有毒的化学制剂都不让实习生单独操作及使用(19)。
朝鲜实习生工作中的待遇问题
朝鲜实习生在华待遇标准是实习生培训工作中值得关注的问题,待遇的好坏、标准的高低,直接反映着朝鲜实习生在中国受重视的程度,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出中国援助朝鲜的态度。
1952年11月12日,中财委发布第161号通知,明确朝鲜来华实习人员的待遇标准。朝鲜实习生在未分配至实习现场前:除补齐所需衣物、日用品外,招待会餐一次25000元,每天13000千元,零用费每人五万元。此外还招待洗澡二次、理发一次、烟每人每天一盒、茶叶半两,看电影2次,游览2次。到达实习现场后,每人每月生活费253分(20),按各地区分价计算,此项开支包括伙食、鞋、袜、学习用品及零用费。根据财政制度由各地区按季节发给衣物,每年单衣一套、褂衣一套、棉衣一套。朝鲜实习生的医药、房租、水电费,均实报实销,上述所有开支均由各大区根据规定垫付,逐月向主管上级报告并汇报中央财政部报销(21)。即朝鲜实习生抵达中国后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衣食住行、医疗、娱乐,均由中国政府负担。这充分体现了中央关于“朝鲜友人学习期间的一切费用,完全由国家统一负责”(22) 的指导精神。
除承担朝鲜实习生在华期间费用,在具体执行时,各接待厂矿也力图为朝鲜实习生营造一种“宾至如归”的感觉,这从北京市化学试剂研究所的招待细节中可见一斑。在朝鲜实习生未到所之前,研究所已经作好周密安排:动员职工五十余人搬去所外居住,为16名朝鲜实习生腾出宿舍。在实习生到所后,特意在他们住宿周围分配可靠的同志,派专人负责他们的生活、饮食。实习生外出时有专人陪同,在车间工作时指定专门可靠的人负责他们的安全问题。研究所还为朝鲜实习生另设食堂,由专人做饭菜送水,全力照顾实习生的饮食(23)。由于伙食过于丰盛,最初两个月朝鲜实习生的人均伙食费超出了原定15万元的标准,达到了18万元左右。后来朝鲜实习生主动提出愿意和中国同志在一起吃,希望想吃什么可以买什么(24),但在改为和中国工人一样的食堂制后,研究所依然为朝鲜实习生们准备一些朝鲜菜(25)。研究所在了解到朝鲜人爱吃大米的饮食习惯后,想方设法为实习生购买好大米(26)。在中国开展增产节约运动后,研究所职工的伙食中都掺入了粗粮,但为照顾朝鲜实习生的饮食习惯,研究所专门为他们准备了好大米(27)。
在实习之余,北京市化学试剂研究所还为朝鲜实习生们安排了丰富的文娱活动:定期组织实习生们去观看电影、京剧、杂技表演等,平时组织实习生们打排球、篮球等(28)。这也加速了朝鲜实习生对中国环境的适应,早期因为语言不通说话不妥而与中国职工之间发生的小误会(29) 越来越少,朝鲜实习生与中国职工越发团结。实习生刚到北京的第一个月,因为不适应新环境,11人生病(其中1人患湿疹,1人患风湿性关节炎)(30),在研究所的悉心照顾下迅速恢复,并一直保持着不错的身体状况。5月份研究所组织实习生集体透视,除一人有轻微肺病外,其他实习生健康均正常(31)。
在华的朝鲜实习生的实习待遇,和同一时期在苏联学习的朝鲜实习生相比,条件要远远优于苏联。来华实习的朝鲜工人,可以享受与中国同等技术人员或技工相同的待遇,包括公费医疗。朝鲜政府仅承担实习人员来往的旅差费。而按照苏联关于接受实习人员的规定,所有的费用都要朝鲜方面承担,此外还要支付指导实习的费用,平均每人每月100—150卢布。中方的慷慨程度,甚至令苏联外交部远东司都感到相形见绌,以至于建议与财政部一起向部长会议提出修改有关苏朝协议的条款(32)。
1954年,《关于中国给予朝鲜技术援助的共同条件》(以下简称为《共同条件》)签订后,在培训朝鲜实习生费用的分摊方面,中朝两国有了进一步的明确划分:实习人员来中国和回国旅费及在中国境内转厂和去大使馆汇报工作的旅费由朝方负担,从中国政府的援朝款项中支取。实习生在中国实习期间的工资、实习过程中产生的实习费用以及医疗费用由中方负担。实习生每月伙食费、房租费、服装费、日用品、交通费及零用费等,由实习生个人负担(33)。实际上,朝鲜实习生从朝鲜出发到中国、在中国实习直至实习结束回国,其整个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仍然是由中国政府支付,但由于朝方负担部分的标准由朝方自行制定,因而在具体的待遇规定上有所调整。
首先是未分配至实习单位前的每日补贴,根据1956年5月财政部颁布的朝鲜实习生待遇规定,朝鲜实习生抵达中国还未分配到实习单位时,每人每日日常补贴8角,零用费每人5元(34)。1952年规定中的标准为每天13000元,根据1955年3月实行币制改革时旧币一万元折合为新币一元计算,即为每日一元三角。1956年的每日补贴标准要低于1952年。
再就是朝鲜实习人员出行的标准。此前,朝鲜实习生的回国的车票由中方负责,原则上按照软席卧铺(如一次回国人数过多买不到软席卧铺时,硬席卧铺或软座席都可)的标准,并按照他们要求到达的目的地实报实销。旅途中生活补助费,按所购车票到达地所需的日程,每日按25000元发给(35)。朝鲜实习生前往分配厂矿时,均坐软席,超出一天者一律卧铺(36)。在中国,一般只有达到部长级别,才可享受出行时软席卧铺或软座席的出差待遇。在1956年的待遇中,朝鲜实习生的出行标准改为:乘火车一律只乘硬席,不乘卧铺(37)。
1954年之前,朝鲜实习生在华一切费用均由中国中央财政统一负责、实报实销,没有预算也没有限额,中国政府历来提倡国际主义,自然是倾其所能地优待;1954年之后,培训费用划分为中央财政支出和援朝款项支出两部分,尤其是援朝款项支出部分由朝鲜方面自行控制和分配后,朝鲜实习生的待遇规定中,由援朝款项支出的部分中标准出现理性的下调。
尽管如此,由中方负担的部分,如实习生在华实习工资和医疗待遇,不仅没有下降,反而有所微提。1956年实习生待遇规定中要求各实习单位可按照工程师(技师)65元,技术员55元,技工(包括徒工)45元发给朝鲜实习人员每月生活津贴费(38)。参照1956年中国实行工资改革,全国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52.66元的标准,朝鲜实习生工资中的最低档要高于在非工业部门的企事业单位、教育部门和供销合作职工的平均工资(39)。
此外,朝鲜实习人员在华实习期间的所有医疗费用均由所在实习单位实报实销。住院时伙食费原则上应由实习人员自行支付,但如遇到住院伙食费过高,实习人员自行支付有困难,或超出实习人员日常伙食开支部分,实习单位将予以补助(40)。朝鲜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因病需要镶假牙、假眼、配眼镜者,如工作及生活所必需者,经医生证明,其费用可实报实销。实习生因病死亡者,其丧葬费与中国同级技术人员死亡之丧葬费同样处理(41)。
朝鲜实习生工作中的技术保密问题
技术保密是中朝开展经济技术合作中的敏感话题,在培训朝鲜实习生的过程中,哪些技术可以公开,哪些不可以;可公开的技术是“部分公开”,还是“全部公开”?要做到保守国家机密的同时又不伤及中朝感情,拿捏技术保密的尺度,是中国政府开展朝鲜实习生工作中面临的一个难题。
1955年是朝鲜实习生的返国高峰年,因回国实习生人数较多,保密问题日益凸显:部分朝鲜实习生在返国时,携带了实习厂矿的内部资料、车间生产情况日记本、产品生产过程等。出于保守国家机密的需要,对外贸易部于1955年8月发出通知,要求各实习企业严格遵守1954年8月20日中财委发布的第337号规定,对实习结业的朝鲜实习生的实习报告、讲义、笔记要加以审查,其中不得记载生产、基建计划及其执行结果等国家机密,之后经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送对外贸易部,再转交朝方。实习企业不得直接将实习报告、讲义、笔记交由朝鲜实习生携带回国(42)。12月,针对北京市在转送实习生资料方面所遇具体问题,中国技术进口公司回复:除强调结业朝鲜实习生的实习报告、讲义、笔记等不得交由实习生自行携带回国外,还指出当实习生索取技术资料图纸时,一律由朝方统一向外贸部提出,经由有关部门批准后,再由外贸部转请有关部门供给。此外,在实习生整理装箱时,填空物不得使用旧报纸、杂志、文件等,只可用无字废纸或炮花(43)。由此可见早期中国政府在接待朝鲜实习生时,技术保密方面还是较为严苛的。
随着中朝关系的逐渐升温,中国政府严苛的保密政策也在发生微妙的变化。1957年7月4日,对外贸易部一纸新规定废除了1954年的第337号规定,新规定中最显著的变化就是“今后凡兄弟国家实习生实习结业回国时,其实习报告、讲义、笔记由实习生所在厂矿企业领导审查批准并出具证明后即可携带回国”(44)。也就是说日后朝鲜实习生回国时,其报告、讲义、笔记只要获得实习企业领导的批准即可自行带回国,无需再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核后通过外贸部转交朝方,中方保密政策的尺度有所放宽。
1960年,朝鲜提出向中国派遣一批实习生,要求学习当时中国刚刚研发出的新技术——超声波发生器的制造与使用,中方对此的态度是“对这批实习生不能不接受”,并且“如果朝鲜政府参观团参观后要求派更多的技术人员来实习时,也拟同意”,但向朝方提出“对于实习超声波的朝鲜实习生,要求朝方作为保密项目处理,建议朝方对实习人员要认真审查,并要求实习生遵守保密规定”;对接待实习生的中方企业则提出:如遇到朝鲜实习生接触到超声波应用和管道反应新技术的情况时,建议如实习中不需要接触上述技术时,就不必主动介绍,但也不要勉强隔离,如实习中接触到上述技术时,还是可以介绍,不成熟的应说明不成熟,老老实实不夸张。同时对于其他未公开的重要技术仍要注意保密,接待单位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准擅自向实习生作介绍(45)。可以说,在新技术公开方面,中国政府的政策标准是:对于新研发的技术,不主动介绍;对于朝鲜已知的新技术,坦诚不回避,有需求不拒绝;而对朝鲜未知的新技术,则仍需保密。
1961年《中朝同盟条约》签订后,中朝两国愈发亲密无间。1963年8月全国实习生会议期间,主管实习生工作的负责人在发言中甚至公开表示:“我们对朝鲜是无保留的”,“像朝鲜这样一个党是了不起的,硬骨头,这样的兄弟是不能不援助的”(46)。正是这种兄弟一家亲、无保留的指导思想使得北京市有关部门在技术保密问题上麻痹大意,导致1964年3月北京七一八厂发生将金属模电阻原材料金属粉来源泄露给朝鲜实习生的泄密事件。
北京七一八厂自1962年6月起开始接收朝鲜实习生,其中一些实习生来华前既未签订合同,也未确定实习内容,到厂后朝方才提出实习计划。厂里的朝鲜实习生通过厂里的黑板报了解到七一八厂刚试制成功金属模电阻后,就多次提出增加金属模电阻学习,工厂表示不统一安排,但对方坚持,后经上级批准后实习,但上级机关也指示:七一八厂金属粉来源保密,不得暴露,必要时可说明系苏联供应。在中方同意朝方实习后,朝鲜实习生更是千方百计企图摸清金属粉来源,而七一八厂显然对此情况估计不足,没能根据上级指示进行周密部署,最终造成泄密事件。直到3月21日,朝鲜实习生组长向七一八厂3818办公室提出实习金属粉要求,工厂才觉察此事。工厂经过多方调查了解,最终查清,金属粉的来源是从车间的材料消耗定额泄露出去的。材料消耗定额按工厂保密规定,列为一般工艺资料,朝鲜实习生可以随意借阅,正是这份材料中泄露出金属粉系某单位生产。朝鲜实习生曾先后于3月10日和4月2日两次借阅上述材料,不仅全文抄录,而且在4月2日借走后,耽搁两日未还。期间朝鲜实习生组长于4月3日去过大使馆。这一泄密事件造成的直接后果是:朝方在得知金属模电阻原材料金属粉来源后不久,朝鲜武官即正式向中国国防部外事处提出实习金属粉要求。6月上旬,崔庸健委员长访华时,朝鲜副武官又向中国提出此要求,并流露出对中国的不满,后经国防部请示总理,批准朝方实习要求。北京市在总结实习生工作时,认为这一事件“不仅泄露国家机密造成损失,而且使我方在外交活动中极为被动”(47)。显然,这一事件的严重后果中,在对朝外交中陷于被动才是中方担忧的重点,中方不希望因为这样一个泄密事件而得罪朝鲜——这个当时在社会主义阵营中仅存的几个坚决支持中国的兄弟国家之一。
结语
通过对北京市接受和培训朝鲜实习生历史过程的考察,可以窥见中国政府在该方面的苦心。从技术学习到生活娱乐,中国政府均事无巨细。事先准备、专人照顾、随时沟通,及时改进,目的是要让朝鲜同志在中国有种宾至如归的感觉。尤其是在工作中涉及待遇问题、技术保密问题时,中国政府的处理态度一向是要让朝鲜同志满意。至于经济援助中本应当有所考量的经济效益中国政府却很少顾及,中国在培训朝鲜实习生工作中的表现,充分体现了作为社会主义老大哥的慷慨和大度。
此外,朝鲜实习生工作所具有的政治性特点不容忽视。这里的政治性可以理解为发挥国际主义精神,在共同意识形态下给予无私的帮助。当彼此信仰一致,目标一致,便可以称兄道弟,不分你我,共同的意识形态能够淡化对国家利益的诉求,一句国际主义的口号就可以替代处理国家关系的一般准则。具体体现在朝鲜实习生项目上,即,当中朝两国在政治意识形态方面一致时,朝鲜实习生工作便如火如荼地进行,中国政府不仅可以在朝鲜实习生待遇问题上不顾国家经济压力和负担地给予优待,甚至可以在技术保密问题上对研发的新技术慷慨公开;而一旦中朝两国在政治理念相左进而决裂,实习生工作便戛然而止,之前所有友好关系的积累都归于零,所有的优惠待遇和技术公开也在瞬间化为乌有。
朝鲜实习生工作作为当时中朝经济技术合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当时中朝经济关系的一个缩影。中朝经济关系看似简单,然而在这种单向援助与受援关系的背后,实则隐含着错综复杂的政治和外交因素,这至少涉及中朝关系、中苏关系、苏朝关系的变化。当中苏矛盾和分歧加深,中国需要朝鲜在社会主义阵营内的支持,中朝关系的重要性凸显,因而对于朝鲜不断增长的需求,中国都尽可能的满足。这也是1960年代初期朝鲜向中国提出实习新技术时,中国政府出于两国政治感情的考量而对朝鲜慷慨公开新技术的原因。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中朝关系中存在社会主义国家关系的结构性弊病(48)。中朝关系是一种非正常的国家关系,其交往准则并非是现代国家关系中的国家利益,而是共产党党际关系中的政治准则,因此意识形态是决定彼此间开展所有关系活动的唯一标准。
注释:
① 石林主编:《当代中国的对外经济合作》,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第241—242页。
② 中国外交部档案馆,204-00003—01,第32页,第35—39页。
③ 当时的旧人民币8万亿元,折合新人民币8亿元。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发行新的人民币和收回现行人民币的命令》,于1955年3月1日起在全国发行新人民币,新币一元等于旧币一万元。
④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1953—1957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综合卷),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1998年,第925—926页。
⑤ 《中朝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章程和执行决议的共同条件》,1958年11月18日,上海市档案馆,B163—2—66,第1—9页。
⑥ 《国务院对外经济联络总局》、《外国实习生工作初步总结》,1963年8月,北京市档案馆,102—001—00307,第590—617页。
⑦ 《第一机械工业部关于暂停接待朝鲜实习生准备工作的通知》,1967年5月31日,上海市档案馆,B112—5—132,第24—25页。
⑧ 《国务院对外经济联络总局》、《外国实习生工作初步总结》,1963年8月,北京市档案馆,102—001—00307,第590—617页。
⑨ 《北京市实习生工作中的几个问题》,1964年8月,北京市档案馆,102—001—00307,第571—586页。
⑩ 《人民日报》1957年1月25日,第5版。
(11) 康士植于1952年2月24日从京华橡胶厂转到新华橡胶厂。北京京华橡胶厂:《关于朝鲜工人康士植同志学习生活情况总结》,1952年1月19日,北京市档案馆,022—010—00403,第18页。
(12) 北京供销合作总社牙刷工厂报北京工商局:《关于朝鲜工人金元圭同志学习和生活情况的报告》,1952年3月18日,北京市档案馆,022—010—00403,第16—17页。
(13) 中国轻工业部向北京市企业公司转发中财委:《关于朝鲜友人来我国实习的通知》,1953年2月,北京市档案馆,016—001—00009,第438—439页。
(14) 北京市化学工业公司人事科转抄中经委1953年1月7日(53)财经密秘字第13号通知:《关于朝鲜实习生在实习中应注意事项的通知》,1953年1月26日,北京市档案馆,018—007—00004,第1—4页。
(15) 中财委(54)财经工基技王字第282号:《关于朝鲜实习生工作应注意事项的通知》,1954年7月16日,北京市档案馆,017—001—00664,第574—575页;上海市档案馆,A38—2—352,第67—68页。
(16)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一办公厅通知(54)财经工基技王字第285号:《关于制定朝鲜实习生实习计划及贯彻计划有关几个问题的通知》,1954年7月17日,北京市档案馆,016—001—00174,第562—564页;上海市档案馆,A38—2—352,第64—66页。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报送外贸部:《关于接待朝鲜实习生的情况简报》,1956年9月10日,北京市档案馆,017—0010—00664,第586—590页。
(18) 《1960—1962年北京市实习生情况》,北京市档案馆,102—001—00307,第587—589页。
(19) 北京市化学试剂研究所:《七月份朝鲜同志学习情况报告》,1953年8月7日,北京市档案馆,018—007—00004,第34—36页。
(20) 这里的分即为工资分,这是一种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吃穿用实物为计算基础,折合人民币支付的工资计算单位,于1955年7月废除。根据统计资料,北京地区一个工资分约合旧人民币2200元,253分约为56万元。详见当陈明远:《知识分子与人民币时代》,上海:文汇出版社,2006年,第62—71页。
(21) 中财委秘字第161号通知:《关于朝鲜来我国实习人员的招待费及待遇标准之规定》,1952年11月13日,北京市档案馆,018—005—00015,第57页。
(22) 中国轻工业部向北京市企业公司转发中财委:《关于朝鲜友人来我国实习的通知》,1953年2月,北京市档案馆,016—001—00009,第438—439页。
(23) 北京市化学试剂研究所:《朝鲜同志一月来实习简单情况》,1953年2月26日,北京市档案馆,018—007—00004,第48—53页。
(24) 根据1952年7月23日教育部所发通知,当时普通高校学生每人每月伙食费12.5万元,高等师范院校本科生每人每月14万元。具体参见陈明远:《知识分子与人民币时代》,第66页。北京市化学试剂研究所:《五月份朝鲜同志学习情况报告》,1953年6月4日,北京市档案馆,018—007—00004,第17—18页,第27—28页。
(25)(26)(27)(28)(29) 北京市化学试剂研究所:《六月份朝鲜同志学习情况报告》,北京市档案馆,018—007—00004,第23—36页;《八月份朝鲜同志学习情况报告》,第16页、第30—33页;《九月份朝鲜同志学习情况报告》,第37—38页;《朝鲜同志一月来实习简单情况》,第48—53页;《四月份朝鲜同志学习情况报告》,第16页、第21—22页;《五月份朝鲜同志学习情况报告》,第17—18页、第27—28页;《八月份朝鲜同志学习情况报告》,第16页、第30—33页;《三月份朝鲜同志学习情况报告》,第41—45页。
(30)(31) 北京市化学试剂研究所:《朝鲜同志一月来实习简单情况》,北京市档案馆,018—007—00004,第48—53页;《五月份朝鲜同志学习情况报告》,第17—18页,第27—28页。
(32) 《费德林的调查报告》,1953年12月31日,АВПРФ,ф.0102,оп.7,д.47,п.27,л.115-120;《人民日报》1953年11月24日第1版。《关于朝鲜实习人员和中国专家条件的协定书》,见上海市档案馆,A38—2—352,第50—52页。
(33) 外贸部(54)成二密字第170号函:《关于中国给予朝鲜技术援助的共同条件》,北京市档案馆,141—001—00139,第2—5页。
(34)(38) 财政部:《关于朝鲜实习人员和在实习期间所用翻译人员费用开支的规定》,1956年5月14日,北京市档案馆,141—001—00139,第32—39页;第32—39页。
(35) 中财委第331号通知:《关于来我国实习的朝鲜实习生回国手续及路费报销颁发的通知》,1953年5月21日,北京市档案馆,018—007—00003,第4—5页。
(36) 中财委秘字第161号通知:《关于朝鲜来我国实习人员的招待费及待遇标准之规定》,1952年11月13日,北京市档案馆,018—005—00015,第57页。
(37) 财政部:《关于朝鲜实习人员和在实习期间所用翻译人员费用开支的规定》,1956年5月14日,北京市档案馆,141—001—00139,第32—39页。
(39) 详见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1953—1957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劳动工资和职工保险福利卷),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1998年,第482—484页。
(40) 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希望切实负责朝鲜实习生医疗预防工作由》,1954年8月20日,北京市档案馆,141—001—00139,第7页。
(41) 财政部、对外贸易部联合颁布的《关于朝鲜实习生病员处理办法》,1955年3月22日,北京市档案馆,017—001—00216,第1584—1587页。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关于朝鲜实习生工作结束阶段的几项工作的通知》,1955年8月15日,北京市档案馆,017—001—00216,第1595—1596页;上海市档案馆,A43—1—37,第57页。
(43) 中国技术进口公司送北京市第二地方工业局:《转送实习生资料应注意事项》,1955年12月15日,北京市档案馆,017—001—00216,第1597—1598页。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关于兄弟国家实习生的实习报告、讲义、笔记携带回国的规定》,1957年7月4日,北京市档案馆,017—001—00242,第431—433页。
(45)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报国务院外办、陈毅、聂荣臻副总理:《请批示朝鲜聘请我国技术人员和派遣实习生事》(60)科合武字第432号,1960年6月30日,北京市档案馆,002—012—00243,第2765—2766页。
(46) 《张彦同志在实习生会议结束后各部门地方外办座谈会上的发言》,1963年8月19日,北京市档案馆,102—001—00307,第555—570页。
(47) 《北京市实习生工作中的几个问题》,1964年8月,北京市档案馆,102—001—00307,第571—686页。
(48) 参见沈志华:《中苏同盟破裂的原因和结果》,《中共党史研究》2007年第2期,第29—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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