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国有企业管理_国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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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的国有企业主要由财政部、工商部、交通部、通讯部等政府部门分别管理,其经营方式分两种:一种是由国家直接管理的公益性国有企业;另一种是由国家全资、控股、参股的非公益性企业。国家对这两种企业的管理方式是完全不同的。

(一) 政府经济部门直接对公益性国有企业进行管理。

瑞典的铁路、邮电、电讯等公益性企业分别由该国的交通部、电讯部直接管理。这些企业作为政府的组成部分,所需资金来自政府,由国家统负盈亏,企业的雇员享受国家公务员待遇。

(二) 非公益性的国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由瑞典工商部实施管理。

非公益性的全资国有企业同合资企业、私营企业一样按瑞典《公司法》组建,一般采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完全按市场经济规则运作。国家对商业企业不进行投资也不经营,因此,这个领域没有国家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

政府的经济部门,一般具有两种职能。一方面它是全社会的行政管理者,主要职能是:制定行业政策及行业发展规划;制定企业竞争政策,防止垄断;制定能源政策以及产业开发研究政策和发展措施;推行产业合作;制定发展中小型公司的政策。另一方面政府又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其职能主要体现在通过企业的董事会对国有资产实施管理。

第一,在董事会的人选方面,全资企业的董事会人选,由企业的主管部决定或上报议会批准;国家控股的企业,由主管部牵头与主要股东协商提出董事会人选,由主管部决定或上报议会批准,最后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公布。

第二,政府部门不干预国有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政府对企业的管理通过董事会对企业实施间接管理。其主要方式是:一般情况下,对全资国有企业提供的年度工作报告和经过注册会计师核检的财务报表进行审查和监督。

第三,在政府和国有企业的财务分配关系方面,国家全资、控股、参股的企业都是按《公司法》的规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设立,国家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政府不收缴全资国有企业的税后利润,而将其全部留给企业转作资本金。企业如发生亏损,由政府给予补贴;国家控股和参股的企业分得的红利,按企业董事会决议执行,董事会决定增资就按董事会决议将红利作为国有股本增资;企业如发生亏损,由政府按股本所占比例和其他股东一样给予弥补或相应减少国有股本份额。

(三) 国有企业中的董事会

1.瑞典的国有企业设有董事会,政府通过董事会行使所有者职能。董事会是企业的决策机构,通过股东大会对政府负责。政府选派有才干、有实践经验的国有企业、合资企业甚至私营企业的企业家以及经济、法律、金融等方面的专家进入董事会。企业还要选派员工代表进入董事会,其人数占董事会成员的1/3。

2.国有企业董事会的职责:(1)董事会是企业经营管理决策的最高机构,对政府负责,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2)任命公司总裁,并决定其报酬。(3)决定企业的经营方向、范围、战略目标、内部机构的设置。(4)对公司总裁进行监督,审议总裁提交的财务报告,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5)涉及重大问题时,除特别授权总裁以外,均由董事会做出决定。(6)对企业会计财务工作进行管理。(7)提出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在一般情况下,政府和股东大会尊重董事会意见。(8)董事会有权决定出售企业的股份,但关闭企业必须经政府批准。

3.董事会成员的报酬。瑞典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的报酬是有区别的。董事长的年薪报酬相当于同级总裁年薪的15-20%(因为是兼职);董事的报酬相当于董事长的1/2。董事会报酬由企业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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