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释《建设学习型城市北京宣言》的第一承诺——“Empowering Individuals and Promoting Social Cohesion”的意涵和践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北京论文,宣言论文,建设学习型论文,城市论文,Empowering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195(2014)03-0003-15 2013年10月21-23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北京市人民政府合作举办了由102个国家500多名代表参加的“首届国际学习型城市大会”。此次盛会极至重要的成果之一,就是经由所有参会国家及其代表一致认同,隆重而庄严地发表了《建设学习型城市北京宣言》(以下简称《北京宣言》)。这份重要文献,将对全球成人教育与成人学习、终身教育与终身学习、学习型城市建设与学习型社会建设的未来发展,产生难以估量的影响。 在考量当今人类社会变化、充分认定全球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高度评价终身学习的个人与社会意义、明确指出城市促进终身学习的价值,并且坚称学习型城市必定是学习型社会建构的重要途径之后,《北京宣言》对于具有全球意义的学习型城市建设的未来行动,一共许下了十二项承诺,而其第一承诺便是:Empowering Individuals and Promoting Social Cohesion(常见汉译:提升个人能力和增强社会凝聚力)。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官方网站已发布《北京宣言》英文原版,这一承诺被阐述为: In today's cities,individual empowerment and social cohesion are crucial to the well-being of citizens; fostering participation,trust,connectedness and civic engagement.To equip citizens to anticipate and tackle the challenges of urbanisation,cities should attach great importance to individual empowerment and social cohesion. 有研究者将之译为: 现代城市中,个人能力和社会凝聚力对市民的幸福至关重要。个人能力的提升能够增加个人进行选择的机会,并将这些机会转变成自己想要的行动和结果;而社会凝聚力的增强则能够增进参与意识、信任、互通和公民参与。 笔者试将之再译为: 现代城市中,“Individual Empowerment and Social Cohesion”(亦暂且译为:提升个人能力与增进社会凝聚),对于全体市民的福祉而言,是至关重要的。这将有助于促进公民之间的共同分担、相互信任、相互联系以及对于城市生活的共同参与。我们的每一座城市,为了促使全体市民为预见和应对各种城市化进程中的挑战而在身心智方面做好充分的装备,无疑都应当高度重视提升个人的能力与增进社会的凝聚。 怎样完整理解《北京宣言》的第一承诺? 第一章 “赋权增能”的意涵 首先想要考量的,是关于这一承诺中的“Empowering Individuals”。 由上可见,在英文原版文献中,其语式有两种表达:一为empowering individuals;二为individual empowerment。我们注意到,在第七项关于“推广应用现代学习技术”的承诺中,还有一种“self-empowerment”的表达。诚然,出现频率更多的,包括平时使用更广的则是“individual empowerment”。 可以肯定的是,“individual”、“individuals”乃至“self”,在词义理解上不会有太多的争议,可以译为“个人(的)”、“个体(的)”(单数或复数)以及“自己(的)”或“自我(的)”等等,但是,其中的“empowering”和“empowerment”,对我们大多数人而言,则还是一个比较陌生的词汇,并且因其本身内涵的丰富性,而显得一时难以对之形成一种恰切的理解,在汉译上,也许更难用一个直接对应的词汇,将其意完整地表达出来。 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终身学习研究所(UIL)供职的高级项目官员杨进先生也曾表示,虽在德国生活多年,但至今仍然感觉难以对这个词(即empowering或empowerment)作出精准的定义与翻译。在他看来,通俗一点讲,就是对那些“无权无势”者,即处于社会不利位置的个人或个体,用一定的思想与精神以及各种知识与能力将之“武装”起来,使之有所“觉醒”或“觉悟”,能够认识到自己的处境,进而能够参与社会的变革与发展。诚然,文绉绉一点说,也许可作“赋权与增能”之解。(杨进,2012) 如此一说,显然使人对简单将之译成“提升(个人)能力”之类,产生质疑。更何况在当今汉语语境下,“提升(个人)能力”又往往会被简单地与一般的就业能力、职业能力联系起来,甚至等同起来,以致可能失去它本来所要表达的意涵和意向。那么,究竟应当对之形成怎样一种尽可能准确和完整的理解呢?这还得从它们的词源与词义说起。 显然,empowering是动词empower的现在进行时态,意味主动行动、正在行动或延续行动,当然,它也可以作为动名词来加以使用。empowerment是动词empower的名词表现形式。 empower与power相关。在英语中,“power”一词,当其作为名词,或与相关词汇搭配起来使用时,主要含有如下之意:Control,表示操控,如对事物(件)或他人具有控制力或操纵力,抑或对一个国家或区域有统治力和统辖力;Authority,表示权力,如对某一个体或某一群体拥有相关权势和权能;Ability,表示能力,既可以指肢体方面的能力,也可以指心智方面的能力;Energy,表示能量、力量与活力、实力,指可使事物(件)达到某种状态的可能;Opportunity,表示机会,指可以使某事物(件)得以实现或完成的条件和机会;Influence,表示影响,指可以对其他人或事物(件)产生某种影响作用,甚至具有左右与支配作用;Good/Evil Spirit,表示善/恶之灵,指精神层面上的善良与邪恶之倾向。 诚然,“power”一词也可以作为动词来使用,具有驱动、推动,或者是使得某事、某物发生运转或运行之意。 据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7出版的《柯林斯(Collins)法英·英法词典》:英语中的“power”与法语中的“pouvoir”密切相关。在英译法中,当“power”作为名词使用时,可以作法语中的如下之解:Puissance,可汉译为权力与权势、统辖与统治、威力与能力、潜能与潜力等;Force,可汉译为(人的)能力与才干、权力与威力、势力与实力、动力与效力等;Faculté,可汉译为权力与权限、官能与才能、性能和效能;Pouvoir,可汉译为能力与力量、本领与本事、权力与权限、权威与影响、政权与授权等。作为动词使用时,又可以作如下之解:Faire marcher,表示“使之运动与运行”;Faire actionner,表示“使之运转与运作”。 在法译英中,“pouvoir”作为名词使用时,直接被释为“power”,主要含有权力与能力、力量与能量、掌权与领导之意。同时还表明,当其与相关词汇搭配起来使用时,又可以包含多种意思。比如:les pouvoirs,表示“权限”、“权势”;les pouvoirs publics,表示“当局”、“当局者”;avoir pouvoir de…表示“拥有……权力、权限”;donner á qn pouvoir de…表示“授权某人……”;être en pouvoir de faire qch,表示“能够或可以做某事”;être en pouvoir de qn,表示“受某人的支配或受某人的影响”,等等。除此以外,“pouvoir”也可以作为动词来加以使用,所含的意思有:être en de état de,表示能够做什么、有能力干什么;avoir la permission,表示可以、准许;probabilité,表示可以、可能、可能性,等等。 我们知道,无论是在法语中还是在英语中,众多词汇都有前缀(Prefixes)与后缀(Suffixes)之构成。“en”是一种前缀的表达方式,当其出现在首个字母为b、p的单词之前,则通常以“em”的形式来表示。 梅里厄姆-韦伯斯特出版公司(2002)出版的《前缀、后缀和短语词典·韦氏新国际英语词典(第3版,未删节)》(A Dictionary of Prefixes,Suffixes,and Combining Forms from Webster's Third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Unabridged,2002),对前缀“en”所做的解释是:源于希腊语,有“in”(进入……)、“make”(使)之意,同时还有“intensive”(加强、加重、强调),“give”(给予、授予、施行)和“not”(不、否定)的含义。也就是说,它通常被用来表示:在……里,或在……中;使……成为,或使……变成;使……动,或使……能(使启动、使行动、使进入动态,或使得能够、使得可以)。 另从上海译文出版社2000年出版的《新法汉词典》中,也可以得到类似解释,认为“en”作为前缀,通常表示“在其中”、“从某处”、“使成为”、“使能够”等意。 至此可见,empower,是一个“en”与“power”相结合的词汇,《柯林斯(Collins)法英·英法词典》对之所作的解释是:to~sb to do。译成法语是:autoriser or habiliter qn á faire。译成汉语是:准许某人(可以、能够)做某事;使得某人(可以、能够)做某事;或者是授权、放权某人(可以、能够)做某事,再抑或是,给予某人可以、能够做某事的资格与权利。 根据以上分析,清楚地感受到empower一词(包括它的empowering和empowerment表现形式,下同)的主要意涵,如若基于“静态”的视角,全然可以分成“左右”两端:“左端”涉及一个“权”字,具体的表达可以包括:权力与权限、权势与权能、政权与掌权、领导与权威、授权与准许、控制与操纵、左右与支配、统辖与统治等。“右端”涉及一个“能”字,具体的表达可以包括:能力与能量、官能与才能、潜能与潜力、资格与实力、本领与本事、活力与势力、动力与效力、影响力与作用力等。当然,其中有些词汇表达,既可用在“权”的这一端,也可用在“能”的这一端。 基于“动态”的视角,它们又共同特别涉及一个“使”字和一个“变”字,也就是说,能够“使”以上所说的一系列的“权”,真正落实(或增强)到每一个人(individuals)身上,从而“变”成一种真实;能够“使”以上所说的一系列的“能”,真正缔结(或加强)到每一个人(individuals)身上,从而“变”为一种现实。 如果将之与某些真实的情境联系起来,可以发现在“权”与“能”之间,着实存在着一种极至密切的关系:“有权”若遇上“无能”,那么“权”一定会遭遇难以付诸施行的尴尬;“有能”若遇上“无权”,那么“能”一定又会陷入怀才不遇的悲伤。 难怪人们创造了“empower”这个词,像是一定要将这两者放在同一片屋檐底下,而“一碗水端平”般地对之有所兼而顾之。 如此,将之简单译成“提升个人能力”,显然只见一隅,不尽完整。在汉语语境下,特别是在教育和学习常常被“金钱”、“功利”所捆绑的社会境遇下,所谓“个人能力”,一不小心就会同一般的“上岗能力”、“就业能力”、“职业能力”,或者是一般的“生存技能”、“生活技能”联系在一起,终而丢失它本应有的饱满内涵和丰富外延。 于是,摆在面前有两种选择:其一,还是可以将之汉译为“赋权增能”,尽管杨进先生觉得这样一种表达,有太过斯文之嫌,文绉绉的、书生气足了一些。但无论如何,“权”与“能”却着实被呈现了、被兼顾了,而且单独一个“能”字,其实远比容易被窄义了的“能力”二字含有更大的想象与发挥空间。其二,全然堪称是一种突然心生一计的选择。想当年,“democracy”与“science”东进,一时间还不甚知晓何谓“民主”与“科学”,而“德莫克拉西”和“赛因斯”遂成了众人周知的两个概念、两个词汇,甚至被人称作“德先生”和“赛先生”。那么,“empower”或者“empowerment”在要么不尽达意、要么有失老到的情形下,有没有可能再一次被暂时搁置它的意译,而直接将其音译为“英帕沃”或“英帕沃蒙特”,甚或也让这个“舶来词”暂时“委屈”一下,不妨先直接呼其为“英先生”,诸君以为如何? 初涉“empower”,仅仅了解它的来龙去脉还远远不够,理解和掌握这个概念于不同背景下的内涵和外延及其理解与运用是至关重要的。 有资料表明,“empower”最早出现在上世纪中叶美国黑人争取权力的相关论战之中。上世纪60年代前后,这一概念逐渐被国际上一些少数民族或妇女权力运动组织采用,旨在提升那些处在社会边缘之群体的政治权力与社会参与。1976年,美国学者巴巴拉·所罗门(Barbara Solomon)出版了《黑人增权:受压迫社区的社会工作》(Black Empowerment:Social Work in Oppressed Communities)一书。于今,这一著作常被认为是系统论述“empower”的先驱之著。而从上个世纪80-90年代开始,更有众多欧美学者,如拉波特(Rappaport)、平德休斯(Pinderhughes)、谷迪莱斯(Gutierrez)、西莫尔曼(Zimmerman)、迈克尔·曼(Michael Mann)、凯瑞·彻尼斯(Carry Cherniss)、伯雷特·克劳斯(Bret Kloos)、约翰·希尔(Jean Hill)等等,卷入了以“empower”为命题的论坛。在短短的二三十年间,它从最初的“社会工作”领域,迅速地迈入了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人类学、老年学、管理学、心理学、教育学等学科论域,并成了其中的一个核心概念。 21世纪初“empower”一词引入我国以来,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一方面“empower”已以“赋权”、“增权”、“充权”、“激发权能”、“激发力量”和“赋权增能”等汉译词汇的方式为学界所逐渐认识;另一方面它又以学术思想和实践主张之传播与应用的方式为众多学者所推介与探究。笔者将有关中外学者的认知与研究状况大致概括如下: 1.关于“empower”的定义表述 “empower”始于“社会工作”研究,之后蔓延于众多学科研究领域,因而,也就为其带来了基于不同视角的定义表述。常见的有:赋权增能是促使每一个体,能够尽可能地掌控与把握好自己的生活;赋权增能是一个自我激励和自我提升的过程,能够使个体形成或者增强对于自己、他人,乃至对于周边社群或组织的信任感和控制感;赋权增能是使个体或群体形成或增强必要的能力,培育或提升个体或群体的主观能动性,进而具备并能够发挥其对他人、组织、社团或社会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其中传播较广的是西莫尔曼基于社会学的释义,他认为,所谓“增权”,即指一个“通过外部的干预和帮助而增强个人的能力和对权力的认识,以减少或消除无权感的过程,其最终目的是获取权力的社会行动及其导致的社会改变的结果。”(王成超,2011) 2.关于“empower”的基本假设 有学者阐明了“权利”(right)与“权力”(power)之间的区别和关系,指出前者是法律范畴概念,即法律赋予人们的权力和利益,它常与义务相对应而存在;后者是政治范畴概念,指对他人具有某种支配或操控力量,它与服从联系在一起。由此,它们会在具体的内容表征、主体落实、体现方式等方面表现出差异。当然,两者之间又因为(1)权力通常需要以法律赋予的权利为基础、为依据,并以实现法律权利为宗旨;(2)权利作为一种法律赋予的资格,规约着权力的形式、程序、内容等;(3)许多法律赋予的权利,又俨然需要仰赖一定的权力行使方可得以兑现等原因,而不仅在其“学理”上存在着一定的一致性,也更在其“应用”中可见它们的包容性。至于“empower”命题的基本假设,即其得以提出、成立与演绎开去的基本缘由,主要有如下意见表达:每一个体都应被视为有权力、有能力、有价值的个体;人们拥有的权力、能力并非完备,甚至会被某种外在力量“剥离”,于是,个体之间、群体之间、社群之间就会发生一个对其进行分配或再分配的过程。(王成超,2011)现实生活过程中,由于社会层级存在、社会利益分化和社会制度安排等原因,会产生直接与间接的权能障碍,而处于社会底层或社会边缘的弱势群体,尤其会缺乏自我维权意识和实现自我利益主张的权力和能力。这就要求搭建一个“增权”与“增能”的平台,使之得以改变。(范斌,2004)个体或群体拥有的权力、能力是可变化、可发展的,处于“无权”或“弱权”状态的人群,通过相应的努力,是可以使之得到改变的,并通过互动,而与周围建立良好的人际协作关系,并由此循环,来不断增进个体或群体的权能。(范斌,2004) 3.关于“empower”的功能认定 根据现有研究,有关“empower”的功能,被认为主要可以帮助个体或群体,尤其是处于社会底层或社会边缘的个体或群体:能够认识到更新意识、改变行为、提升能力的切实需要及其重要意义;能够提升权力感和能力感,发挥好主观能动作用,掌控好自己的行为;能够增进尊严感和幸福感,形成良好的自我概念,把握好自己的生活;能够采取积极乐观的态度,改变其不利的处境并参与到社会事务之中。总之,“赋权增能”,从个人角度而言,将使之更加富有“主人翁”的精神,更加具有社会生活的权力与能力,更加释放“自我效能”、增进“社会参与”;从社会角度而言,又将使它的权力结构更趋合理与公正,使它的发展脉动更趋稳健与和谐。 4.关于“empower”的维度考量 这方面事关研究者希望如何厘清其实施行动,可以从哪些层面得以切实展开的讨论。如下两种意见值得关注: 第一种意见倾向基于“心理学”视角,认为对于个体的赋权增能涉及三个层面,即:内心感知层面(Intrapersonal),事关权限意识、权能激发、自我能力、自我效能等的发现或理解;心理互动层面(Interactional),事关批判意识、原因认知、资源调动、寻求发展技能、改变生活技能等的培育和获得;行为改变层面(Behavioral),事关社团卷入、社群卷入、团队参与、组织参与以及新行为、新行动的发生或坚持。(周晶晶,2013) 第二种意见倾向基于“社会学”、“政治学”视角,认为赋权增能同样可界分为三个层面,但其具体的切入和寓意是有所不同的:个人层面,重在聚焦个人发展、个人权力感和自我效能感以及它们的提升方式;人际层面,重在关注个体对于他人的影响以及影响能力和影响技能的提升;政治层面,重在强调社会行动和社会改变以及它们的目标选择。(Gutierrez,1990) 还有其他研究者基于特定视角,提出“心理维度-社会维度-政治维度”、“个体提升层面-人际关系层面-社会参与层面”、“个人层次-组织层次-社区层次”等的维度考量。 5.关于“empower”的运用模式 这关系到采取什么样方式进行“赋权增能”的问题,如下两种“赋权增能”模式比较广泛运用。 (1)个体主动模式。强调有增权之需的个体(包括有增权之需的群体)能够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作用,通过采取恰切的方式,得以自我觉醒、自我激发,从而启动增权、增能过程。在此过程中,一旦当其有了对于自我存在、自我潜能、自我效能、自我价值等产生良好感受的时候,也就预示其开始拥有了更多、更好的处理人际关系和参与社会事务的知识和技能,乃至资源和机会。 (2)外力推动模式。强调借助外界力量来激活、激发相关弱势个体或弱势群体,并通过主客体之间关系的不断建构与循环互动实现增权、增能的目的。具体说来,即通过外部力量的促进和推动,帮助其消减人际交往或社会参与的障碍,改进社会交往和社会生活的环境,并使之挖掘潜力、掌握技能、提升能力,同时也能够使之发现与掌控更多的事关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资源和途径。 6.关于“empower”的关注群体 从国际赋权增能的实际情况来看,主要是通过相关的社会运作设计、社会政策制定、社会福利配置和社会服务提供等领域展开的。至于所特别聚焦的群体,在一些比较“宏观”的研究与思考中,有关“empower”所涉的群体,通常总会以边缘群体、弱势群体来指代,而在那些比较“微观”的研究与设计中,它们也就变得越来越广泛和具体。其基本情况是,国外主要关涉的有:妇女群体、青年群体、失业群体、教师群体、消费者群体、少数民族群体等;国内主要关涉的有:农民群体、妇女群体、老年群体、教师群体、青少年群体、贫困生群体、残疾人群体、农民工群体等。 任何一个国家,在任何时期,都会有一种人群结构、社会阶层以及一种利益分配和社会制度设计的存在,此间,也一定会有所差异乃至失衡,即总会有相对“边缘”、“弱势”一端的存在。因此,“empower”堪称是人类社会演进过程中一个需要恒久面对的命题。 那么,当它作为一种富有时代意义的理念与行动,从国际引入本土,并为国人所接受、所认同的时候,特别是将其嵌入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建设框架之中的时候,我们会对之形成什么样的认知和理解呢? 从我国宪法规定来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我们显然可以发现其间所存在的各种关联。 《宪法》序言指出:1949年,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就意味着“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其目标就是要建设成为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而这项建设事业又“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4)由此,权力的主体、权力的授赋、权力的目标十分明确。 《宪法》第一条和第二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4)这些规定不仅再次阐明了国家的基本性质,同时也再次明确了权力的主体构成、权力的主体归属以及主体权力的行使范畴。 《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显然,一个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一个旨在服务人民的政府,就必然会、也必定会在体现宪法精神的实际过程中以及在执行宪法规定的具体进程中,去坚决地接受它的规约,不折不扣地赋予全体人民以切实的权力与权益;去坚定地遵从它的指引,全心全意地提升全体人民履行权力与享受权益的能量与能力。 从党和政府的政策决议来看: 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不仅再次重申要“建立健全全社会忠于、遵守、维护、运用宪法法律的制度”,同时,在充分阐明了“全面深化改革”之重大意义和指导思想之后,又从“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到“加强和改善党对全面深化改革的领导”,极其清晰地提出了15个需要得以“全面深化改革”的具体领域,以及由之衍生开来的56项具体措施。仅就“全面深化改革”领域之十二——“创新社会治理体制”而言,便可见其与“empower”之间的密切相关。试述如下: 其核心要求是,“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其中,“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的社会治理理念又与全体人民之权力的重新配置与能力的不断提升紧密相关。换言之,只有通过全体人民之权力的合理授赋,人民对于社会活动主动而积极地参与,国家的“社会发展活力”才能得以真正的体现;只有通过全体人民能力的不断提升,对社会治理有力而有效的参与,国家的“社会治理水平”才能得以真正的提高。诚然,这又必将对“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维护、“和谐因素”的增加、“平安中国”的建设、“国家安全”的维护、“安居乐业”的实现以及“社会稳定”的持续,起到坚强有力的促进作用和保证作用。 其措施设定是,改进社会治理方式,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改进社会治理方式,要“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如若没有相应“权力”的赋予与不断赋予,没有相应“能力”的获得与不断获得,何以能真正做到对于社会各方参与的鼓励与支持,对于社会自我调节的激励与实践以及对于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的激发与实现?如若没有相应“权力”的赋予与不断赋予,没有相应“能力”的获得与不断获得,又何以能够有效做到社会行为的规范、利益关系的调节、社会关系的协调以及社会问题的解决? 其措施设定还包括,激发社会组织活力,要“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激发社会组织活力,要“(将)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激发社会组织活力,要“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中共中央,2013)“政府”和“社会”中,后者是否指广大的社会“个体”(individual与individuals)以及由之而集结的“群体”(民间组织、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中的“明确权”,是否即是“赋权”的另外一种提法?“明确责”、“履行责”,又是否意味着首先要“增进能”、“提升力”?“依法自治”、“发挥作用”,是否是在“赋权增能”的语境下的,呼吁社会“个体”和社会“群体”,对于“社会事务”和对于“社会治理”的卷入和参与?将合适的“公共服务”和“公共解决”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是否已经意味着即将启动或是已经启动了一种新的“赋权”和“增权”进程?“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某类社会组织,是否意味着它们已经被确认将首先进入一种新的“赋权”与“充权”、“增能”与“增力”进程? 归结起来,无非证明,在我国迈入全面深化改革之“深水区”时,“创新社会治理”的精神实质与“empower”的丰富内涵之间是有交集和交汇的。从目前的认知来看,至于前者,后者定然具有重要性,乃至具有相当大的实践意义与应用意义;至于后者,前者又定然具有可能性,乃至具有相当大的修正意义与创新意义。之所以判断说“创新社会治理”之于“empower”具有修正意义与创新意义,其原因主要有: (1)我们虽然对“empower”的词义、定义、含义等做了相关分析,但一旦当其被置于不同的社会制度、社会情境中加以实践和运用的时候,其深层的价值取向,或者说其终极的目标指向,一定是会有所差异的。就是说,当它试图在我们这样一个“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社会主义国家得以传播和加以运用的时候,一定会被赋予中国元素,是完全中国的。通过这样一种“修正”,“empower”作为一个国际概念与表达,一方面必将会使其意涵变得更加丰富、更加完善;另一方面也必将会使其意蕴变得更具“特质”、更具“特色”。 (2)“赋权”、“增能”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实践,在我国显然是有其传统的。只是社会不断演进,特别是在社会各个方面发生重大转型的现实背景下,它们被赋予了新的意涵、新的需求和新的要求,需要更加富有创新意义的认知与实践。 (3)“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并存,是任何一个国家都会存在的普遍现象,只是两者的人数比例不同而已。问题是,第一,我国两者之间的比例迄今依然悬殊,前者的人数和规模远远大于后者。第二,当其与“增权”问题相关起来的时候,就会发现因为历史和现实原因,以致迄今仍然存在着这样一些不争的事实:弱势群体中的绝大部分并不具备个体主动增权的切实能力;即使具备增权愿望,但依靠自身力量的个体主动增权途径依然十分狭窄;外力推动弱势群体增权的体制和机制尚未达到一种充分、有效的状态。因而,根据特定的国情、民情,需要对之有创造和创新的课题,用量大面广来形容,显然是不失为过的。 至此,完全可以说明之所以要解析“empower”的初始缘由,并渐次分析它的词源与词义、内涵和外延以及在本土背景下加以运用的可能性与可行性、基本意义和现实意义。 第二章 “社会凝聚”的思想 与“empower”(含empowering individuals、individual empowerment)一词不同,“promoting social cohesion”三个英语词汇,都可以有比较直接的汉语词汇对应,并且在词义上又都可以有比较精准的理解。“promoting”,即是“promote”的现在进行时态,通常可被汉译为“推动”、“推进”、“促进”、“增进”、“增强”等;“social”,是“society”的形容词,可汉译为“社会的”;“cohesion”,名词词性,可汉译为“粘合”、“结合”、“凝结”、“凝合”、“凝聚”或“内聚性”与“内聚力”、“凝合性”与“凝聚力”等,推展开去,还有“统一”、“联合”“团结”的意思,故该词常被引用于社会、政治、经济等领域,如有“social/political/economic cohesion”(社会/政治/经济凝聚性)之类的词句表达。整合起来,它们被汉译为“增强社会凝聚(力)”是适切并易于理解的。诚然,在一种更加广阔的视野里,即当“社会凝聚”(social cohesion)被实际应用到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等理论与实践中来的时候,它又有一连串近似同义的指称,如社会内聚(力)、社会整合、社会团结、社会一体化等。 21世纪以来,“社会凝聚”一直是政界、学界的一个热议话题,也是大众传媒的一个高频用词。笔者试将人们对它的相关认知与研究状况简要梳理如下: 1.关于“社会凝聚”思想的发轫 有研究表明,社会凝聚思想最早发轫于法国社会学家埃米尔·迪尔凯姆(Emile Durkheim,又译涂尔干,1858-1917年)以其博士论文《社会分工》(1895)为代表的研究之中。其时,是一个让全欧洲趋之若鹜,由前工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的时代,又是一个让大片欧洲陷入工业社会之无序与失范的年代。由此,迪尔凯姆“用社会分工来解释社会秩序,并区分了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两种社会类型”。(庞元正等,2001)所谓机械团结,是指在前工业社会——传统社会中,生活空间相对狭小,社会分工线条明朗,人与人之间因为意识方面较高的同质倾向而凝聚在一起,或者说,人们往往仰赖一方区域中的人际互动而形成较强的社会凝合。所谓有机团结,则是指在工业社会——转型社会中,社会的生活空间开始变得广阔,分工结构亦愈益细致繁复。由此,一方面促使个体发现自己获得了较之早先更多自由的行动选择和更加宽阔的行动范围;另一方面又使之意识到唯有维系、把握好对于社会的依赖关系,才能充分体现其自我存在的价值。从而,社会团结(凝聚)成为一个全新的,既涉及其类型区分,又关乎其方式差异的社会学概念。这一概念不仅诠释了转型期社会秩序何以导致无序与失范的缘由,同时也指明了社会秩序如何得以重建与整合的基本路向。在迪尔凯姆眼里,社会团结(凝聚)所要阐扬的,就是社会存在的一种基本特征,即秩序特征;而其所要追求与提升的,无疑就是社会成员之间的依赖、诚信、忠诚、团结及其相关程度以及基于共同意识所产生的内聚力、向心力及其相关强度。 2.关于“社会凝聚”思想的延展 有研究者认为,自迪尔凯姆提出社会秩序、社会团结以后,有关社会凝聚思想及其实践,已经逐渐成为欧美的一种探索传统。较有代表性的相关信息与事实是:在美国,有社会学家演绎了社会凝聚思想、提出了社会整合概念,并将其融合到了结构功能主义的社会学理论框架之中;(郑杭生,2003)在一些国家,社会凝聚开始成为社会福利研究和社会福利工作的一种起点和归宿,认为社会成员在医疗、卫生、教育、就业等方面的不平等性,是造成社会离散与分割、对峙与冲突的重要起因,而这些情形的缓和与消减,则是促进社会整合与稳定的重要途径;欧洲《共同体条约》称,“共同体应当制订和采取行动,以求加强共同体的经济与社会凝聚”;(冯兴元,2002)英国和加拿大政府,也较早接受了社会凝聚理念,将提升社会凝聚力作为其施政的重要目标,且专门确定了它的基本定义与测评标准。 总之,在这样一种学术演绎与实践推进过程中,人们对于社会凝聚从内涵到运用,逐渐形成了比较清晰的认知与思路。就是说,社会成员之间存在贫富、强弱、社会分化、阶层固化等现状是不争的事实,也是造成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重要因素。提出社会凝聚理念,远而言之,是要消减这些不利于社会整合因素的存在;近而言之,是要促使每个社会成员能够履行好其职责和义务,增强社会的凝聚力、提升社会的融合度。 3.关于“社会凝聚”内涵的探讨 随着社会凝聚理念向不同学科或实践领域的渗透与延展,有关它的意涵讨论变得多样化。至于其中需要呈现的要义,来自加拿大的看法是,社会凝聚的基础是全体人民拥有信任与希望,能够互助与互惠;其目的是创建一个具有共同社会价值观的、机会平等的、并且能够共同应对各种挑战的社会。(Jenson et al.,1998)来自英国的观点是,社会凝聚的条件是人民必须拥有共同的追求感和归属感;其任务,一是要积极理解和评价人们因不同背景而形成的差异,二是要在工作场所、生活小区和各类学校里,发展他们之间的良好关系,三是要使他们都有类似的工作、教育和生活机会。(House of Commons,2004)来自澳大利亚的意见是,社会凝聚的目标是使个体、团体以及各种协会之间形成良好的联结与和谐的关系;而需要努力培育的,则是人们共同的依恋感和归属感以及趋向一致的社会价值观、相互团结的社会责任感、共同生活的人际信任感。(Australia Institute of Health and Welfare,2005) 基此,有学者强调,社会是否具有凝聚力,其个体、群体及其彼此之间的归属感与认同感、包容性与参与性以及彼此合作与相互帮助等,都是重要的衡量因素。 虽然许多后续研究者都试图来着力探究和表达社会凝聚所应当涵括与体现的意蕴,但作为这一理念的首创者——迪尔凯姆所提出的观点,还是具有经典意义的。在他看来,社会团结具有“社会内聚”、“社会整合”的涵义,它所要表达的是一种“把个体结合在一起的社会纽带,是建立在共同情感、道德、信仰或价值观基础上的个体之间以及群体之间、以结合或吸引为特征的联系状态。正是靠着这种联系,社会才能完整存在并获得独立生命。”(黎民等,2005) 4.关于“社会凝聚”作用的确认 人们常说,凝聚产生力量,团结诞生希望。至于社会凝聚之具体的作用、功能,有学者对之作了讨论,现将讨论观点简单概括为: 第一,它是社会和社会组织得以存在的基本条件。社会和社会组织的存在,需要交往与互动、团结与合作,若彼此离乱则一盘散沙。 第二,它是社会和社会组织得以延续的基本保障。社会和社会组织不仅需要存在,而且需要延续。微小、分散能量的整合,综合、整体效应的发挥,是使这种延续能够恒久处在其中的基本保证。 第三,它是社会和社会组织得以稳定的重要力量。社会和社会组织不仅要存在、要延续,而且还要稳固地存在、稳态地延续。纷争与对峙、骚乱与冲突,只能给其带来动荡与不安;唯有信任与合作、融合与联合、互助与互惠,才能为其带来稳定与和谐。 第四,它是社会和社会组织得以发展的重要动力。社会和社会组织不仅要稳固存在,而且还要积极、持续发展,这就更加需要同心同德、同舟共济,从而使之民康物阜、欣欣向荣,成为一种充满完整性与富有生命力的社会形态。 第五,它本身也是社会和社会组织所追求的目标。就是说,它使社会和社会组织获得乃至充满内聚力、凝聚力,同样也是整个社会及其组织所要追求和达成的目标。 5.关于“社会凝聚”维度的讨论 人们在研究与实践中发现,社会凝聚一方面会受到各种因素如新技术增长、多样性发展等的正面或负面影响,另一方面,它又会对社会众多方面如经济增长、社会稳定等产生显著的正向效果。然而,这两方面之间又绝非全然分离、单独行事,相反,它们密集而多维地结合在一起,致使在建构社会凝聚的各种不同要素之间呈现出了一幅纵横交错、变化多端的因果关系图景。由此,加拿大蒙特利尔大学简·延森(Jane Jenson)教授及其同事保罗·贝尔纳尔(Paul Bernard)等为社会凝聚的分析框架提出了如下6个主要维度:归属/孤立;融合/排斥;参与/不介入;认可/拒绝;合法/非法;平等/不平等。在他们看来,“一个社会的凝聚程度是由这6个维度组成的一个连续统(continuum)中的相对位置来决定的。”(张蕾,2010) 6.关于增强“社会凝聚”途径的探究 关于通过哪些途径可以来增强社会凝聚这个问题,亦为各国研究者和实践者所关注。在许多发达或欠发达国家和地区,关注弱势群体、发展社会福利、扩大就业机会、振兴教育事业、加强社会保护等,已经成为增强社会凝聚、提升国家实力的重要且常规的举措。我国学者刘学谦(2014)对如何增强当代中国国家凝聚的问题,发表了他的真知灼见:一要增强物质凝聚力,二要增强精神凝聚力,三要增强政治凝聚力,四要增强文化凝聚力,五要增强安全凝聚力。 客观而论,华夏数千年,既有过同心同德、社会凝聚而强盛与繁荣的时代,也有过离心离德、社会分裂而饱受屈辱与苦难的经历。成功与失败,黯淡与辉煌,共同衍生成一条让我们如今正在共同恪守的真理:唯民族团结才能长治久安,唯社会凝聚才能百废俱兴。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对之付出了卓绝努力,克服了种种困难与艰险,迎来了一次又一次的卓越和辉煌。在改革开放的今天,进一步强化社会凝聚,显然已经成为唯一选择。于此,暂且搁置增强物质、政治、文化、安全凝聚力等方面的政策与举措不论,仅就颁布的《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2013)(以下简称《意见》)而言,便堪称是一份在思想和精神层面增强与提升整个国家社会凝聚力水平的典型样本。 第一,《意见》指出,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们党凝聚全党全社会价值共识作出的重要论断”,旨在“引领社会思潮、凝聚社会共识”。体味其中,显见三层含义:一是集结全党和全体人民的共同经验、共同认知,作出如此“重要论断”,其本身就是增强社会凝聚的又一次伟大实践;二是“全党全社会(的)价值共识”,其本身就是全党和全体人民长期重视和践行社会凝聚工程的历史结晶和历史基础;三是“引领社会思潮、凝聚社会共识”,则充分肯定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思想和精神层面发挥社会凝聚力量、展现社会凝聚魅力,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追求中华民族永久强盛的迫切需要。由之揭示出,“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本质特征。 第二,《意见》认定: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因为它“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人类文明优秀成果相承接”、“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相契合”;是因为它正面临“世界范围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形势下价值观较量的新态势”、“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思想意识多元多样多变的新特点”。咀嚼其中,可以明确地感受到:所谓“相承接”,无疑表达着通过核心价值观的培育与践行来凝聚人民、团结人民。这全然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人类文明优秀成果得以不断延伸的一种逻辑与必然。所谓“相契合”,无疑表征着通过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来凝聚民众、团结民众。这全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得以不断进步、不断发展的一种要求和需求。所谓面临“新态势”,显然是基于国际视野,明晰了通过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来增进社会凝聚的全球背景。所谓面临“新特点”,显然是基于本土视野,明确了通过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来增进社会凝聚的国家背景。 第三,《意见》确定: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是: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是: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是: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三个层面,24个字,显然为增强华夏民族的社会凝聚特别是社会的精神凝聚,而建构起了一套完整的内容体系和一套基本的遵循依据。 第四,《意见》为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力增强国家凝聚、社会凝聚,又对其根本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进行了阐述;对如何将之融入到国民教育之中、落实到经济发展之中、切入到社会治理之中以及如何加强组织领导、舆论宣传、实践体验等,进行了策划和部署。 总之,一部事关增强国家凝聚、社会凝聚的“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献,足以让我们深刻体会到倡导和实践思想凝聚、精神凝聚的缘由与背景、根源与根基、本意与本质、内容与内涵、意义与作用、原则和方法等。 第三章 “赋权增能”与“社会凝聚”的关系 随着对于“赋权增能”与“社会凝聚”这两个概念的关注与思索,发现在它们之间(再扩展一点的话,显然还包括“民主”这个概念)存有极其密切的内在联系。一些发达国家将这三个命题放到同一平台或框架之中来进行探讨。由塞西莉亚·海宁(Cecilia Henning)主编、瑞典延雪平大学(J解读“建设学习型城市北京宣言”的第一次承诺--“增强个人权能,促进社会凝聚力”的意义和实践_群体行为论文
解读“建设学习型城市北京宣言”的第一次承诺--“增强个人权能,促进社会凝聚力”的意义和实践_群体行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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