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法哲学研究

利益法哲学研究

谢文俊[1]2003年在《利益法哲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内容总体上分为历史部分和理论部分。历史部分从纵向结构对中西方利益法哲学思想做了简要的回溯性考察。就中国而言,主要叙述了占正统地位的儒家利益法哲学思想的流变;而在西方,则着重阐述了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哲学思想、耶林的利益法哲学(即目的法哲学)思想及庞德的利益纲目,对马克思主义利益法哲学观作了较详细的归纳;同时,对中西方利益法思想进行了比较。理论部分主要对利益法哲学的横向结构作了较深层的透视与比较研究,包括利益本体论、利益价值论、利益运行论等重要内容。 利益本体论初步探讨了利益的意蕴、利益的分类、层次结构及其相互关系,利益和法律的辩证关系,并且提出了法律是人类利益的规律这一崭新的观点。利益价值论主要分析与探究利益与权利、利益与正义、利益与效益、利益与秩序的关系,不仅提出了利益是根基性价值,其余(如权利、自由、正义、效益、秩序)皆为衍生性价值,而且还对公平与效率进行了比较客观地探析,对公平与效率最优关系应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态度。利益运行论主要诠释利益的冲突与利益衡量,利益保障与利益救济,对利益的法律调整缘由、应然基准、机制和基本原则进行比较详细而具体的论析,最后论及了利益运行中必要的权力限制—其关键是必须建构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双向互动的良性关系,才能为解决和协调利益矛盾与利益冲突提供制度性保障机制。 结束语部分进一步反思出中西方法哲学对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截然不同的深层动因:西方的利益法哲学观念缘由个人主义的传统之中,重视人的生命的价值,以及人的生命所固有的尊严;而大多数中国人,都缺乏这样的共识。在西方,对每个人的道德能力的尊重暗含着民主自由主主义和平等主义,西方社会契约论表明享有权利的具体的个人高于国家并经他(她)的同意赋予国家合法性,而在中国没有与此相对应的法哲学理论。该部分不仅提出个体合理利益,将个体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置于同一位阶实行同等保护,而且提出义利合一或义利互动的新观点。当然,不论利益法哲学理论的建构还是营建中国健康的市民社会的制度性设计,作为解决和协调利益矛盾的根本还必须依赖于经济的极大发展。

贺电, 马楠[2]2014年在《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范式的新发展——从权利本位范式到平衡范式》文中认为研究范式是法哲学研究的基础性、前提性与全局性问题。综观法史,义务本位范式、权利本位范式都曾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做出过重要贡献。伴随时代发展,按照法及其理论的发展规律,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范式急需在权利本位范式的基础上实现新的突破与发展,逐步确立权利、义务统一的平衡范式。

张文显, 于宁[3]2001年在《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范式的转换——从阶级斗争范式到权利本位范式》文中指出当代中国法哲学正在经历范式的转换或变革。本文围绕这一问题 ,从诠释“范式”的概念、分析范式的结构和功能入题 ,剖析了曾经主导中国法哲学研究、现在仍有内潜影响的阶级斗争范式的形成原因与过程、基本特征及危害 ,继而概述了权利本位范式形成的客观必然性 (亦即阶级斗争范式转换为权利本位范式的客观必然性 )及其过程 ,对权利本位论作为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范式的现实性和必要性做了系统叙述和论证。

马晶[4]2005年在《环境正义的法哲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环境正义概念起源于美国社会的环境正义运动,由于它深刻地揭示了有关环境利益与负担在社会领域中不平等分配这一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问题,而很快成为一种重要的环境保护思想。本文的目的是从法哲学的层面,对环境正义概念进行理论分析和研究。本文认为环境正义是一种法律正义;从法哲学的观点分析,环境正义不应包含所谓“种际正义”和“代际正义”;环境正义是一种特殊的领域正义,因此有关以环境正义为目的的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必须建立在对相关环境物品之社会属性的全面、辨证的理解之上;根据特殊主义正义论的研究方法,应以“类”和个体的双重视角确立环境物品的分配标准,综合运用市场与国家双重分配机制,在分配标准应采取多元的平等主义;环境法上的公众参与原则,以及以参与权为核心的程序性环境权是一种程序正义上的环境正义的内在要求;环境正义问题的国际化使环境正义共同体的范围扩展至国际社会,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是环境正义思想在国际法中的体现。

陈金钊[5]2014年在《对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现象的反思——以严存生教授的研究为例》文中指出中国法哲学研究已经有近百年的历史,但除了一些学术综述外,我们很少把中国法哲学研究作为文化现象来反思。以至于有些人认为,在中国并不存在"中国法哲学",存在的只是"西方法哲学在中国"。虽然这一判断有一定道理,但今天的中国确实存在着中国法哲学研究,并且在一定意义上已经形成了一个有中国特色的整合法学派。老一辈学者对整合法学派的出现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也存在着研究的结构性缺陷。过度的整合使中国法哲学研究成果缺乏鲜明的个性,对未来的法治中国建设也可能有负面作用。中国法哲学需要发挥其整合性优势,但也需要改变以认识论代替方法论的惯性思维。

张文显[6]2006年在《部门法哲学引论——属性和方法》文中研究表明作为现代法哲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部门法哲学是法哲学的延伸。因其自身的法哲学属性,它的反思性研究必须运用法哲学的理论框架,采用法哲学的研究范式和方法,以期消解法哲学与法律学之间的人为障碍,消除法哲学与法律学互相脱节的现象,推动法哲学与法律学的密切结合。在方法论上,部门法哲学可运用语义分析法克服定义方法的局限性,消除学术争论中语义混乱的问题;价值分析法以克服工具主义、技术主义及教条主义造成的弊端;进而以反思方法发现部门法学原理和部门法原则的“前提性”问题,不断创新法学理论,更新法律思维,引导法律实践。

赵敏[7]2014年在《中国法哲学研究的问题和出路》文中指出马克思法哲学思想形成于工业革命方兴未艾,欧洲革命风起云涌之时。在对包括康德、黑格尔以及古典自然法学家的法哲学在内的传统西方法哲学进行批判的基础之上,马克思提出了革命性的法哲学思想。这一思想揭示出法是产生于社会物质生活的基础之上的,它彻底改变了以往法哲学家对法的本质的唯心主义解释。马克思的法哲学思想具有实践性、辩证性、总体性等理论特征。中国当代的法哲学研究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和进步,但由于研究历史短,且经历了诸多坎坷等原因,我国的法哲学研究还是存在缺乏“理”研究、政治化倾向严重、理论研究难以深入、理论研究缺乏系统性、整体性以及缺乏实践力等问题,这些都严重阻碍了我国法哲学研究的进展。本文拟通过对马克思法哲学的深入探讨,将其成果应用于中国法哲学的研究,从而为中国的法哲学研究提供理论支撑,在世界观和方法论上有效地指导中国法哲学的研究与发展。本文由引言、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第叁部分以及结语五部分构成,具体内容如下:引言:阐明了本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介绍了文章的基本研究思路以及研究方法。第一部分:分析了马克思法哲学思想产生的现实与理论背景,归纳了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主要内容以及马克思法哲学思想所具备的实践性、辩证性、总体性等特征。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法哲学的研究现状,指出了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分析了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第叁部分:探讨马克思法哲学思想对中国法哲学研究的指导作用,包括马克思法哲学对中国法哲学研究方法及原则性指导意义。同时,在以马克思法哲学思想为指导的前提下,提出了创造性发展中国法哲学研究的叁条途径。结语:总结了全文要旨,重申了写作本文的理论价值。本文研究的创新之处在于,通过对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探讨得出其对中国法哲学研究方法及研究原则的根本性指导,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通过创造性发展中国法哲学研究来构建中国法哲学的理论模式及理论内容。

王垚[8]2017年在《文明互鉴视域下的中国法哲学——《文明互鉴·世界法治理论前沿丛书》新书预告会暨第叁届“走向世界的中国法哲学”国际研讨会述评》文中研究表明当代中国正进行着一场空前广泛而深刻的法治变革。在这个全球化的时代,要提高中国法哲学和法学话语体系的国际融通力和影响力,必须建构一个既凝聚中国传统智慧和当代经验,又体现人类共同价值和普遍示范效应的中国法哲学体系。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如何建构带有中国文化符号特征的法哲学体系?如何回应中外法律哲学的基本议题?如何反思"古今中西"激烈碰撞后形成的一

胡平仁[9]2010年在《从法哲学的范围与品格看部门法哲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为了避免法学主体意识及内在特性的沦丧和法哲学精神品格的迷失,我们有必要重申回归纯粹的法理学和法哲学。与基于法认识论和法方法论、侧重于法的实证层面和应用领域的"法理"概括与探究的法理学不同,法哲学侧重于法的本体层面和价值领域的"哲理"概括与探究。就其精神品格与思维方式而言,法哲学既是一种前提性反思,即审视和追问对象赖以存在的前提,对法的本源、本质和普遍原理的追问;又是一种逻辑性反思,即对法学命题和理论的逻辑起点及逻辑展开的追问;还是一种价值性反思,即对法律规范和法学命题正当性的深层追问。部门法哲学研究与法哲学原理之间的对接不是生搬硬套或者简单移植,而是要在审视与批判有关部门法研究的基础上,注意与相应的部门法学话语体系的协调性与融贯性。

屈振辉, 李秋艳[10]2016年在《能源法的法哲学基础论纲》文中研究指明能源法的法哲学研究目前在我国极不发达,已成为影响我国能源法学深入发展的瓶颈。能源自身的物质特性和人们对其哲学认知,以及人们对于能源所持的态度即能源伦理,还有能源规律构成了能源法的法哲学基础。能源的有限性、分布不均和污染性等特性,是其节制、安全、清洁等价值存在的基础;对能源本质、意义及价值所在的哲学认知,有助于充分深化人们对能源法问题的认知;围绕能源与人、能源法与人所展开的探讨,构成能源法法哲学的人性基础和伦理之维;能源自身以及能源生态、能源经济等规律,更是能源法法哲学研究不可缺的科学基础。我国能源法研究的迫切任务之一就是深入地进行能源法的哲学研究,将能源法学研究推进到法哲学的高度,唯此我国能源法学研究才有坚实的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1]. 利益法哲学研究[D]. 谢文俊. 西南政法大学. 2003

[2]. 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范式的新发展——从权利本位范式到平衡范式[J]. 贺电, 马楠. 社会科学战线. 2014

[3]. 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范式的转换——从阶级斗争范式到权利本位范式[J]. 张文显, 于宁. 中国法学. 2001

[4]. 环境正义的法哲学研究[D]. 马晶. 吉林大学. 2005

[5]. 对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现象的反思——以严存生教授的研究为例[J]. 陈金钊.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4

[6]. 部门法哲学引论——属性和方法[J]. 张文显.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6

[7]. 中国法哲学研究的问题和出路[D]. 赵敏. 东华大学. 2014

[8]. 文明互鉴视域下的中国法哲学——《文明互鉴·世界法治理论前沿丛书》新书预告会暨第叁届“走向世界的中国法哲学”国际研讨会述评[J]. 王垚.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7

[9]. 从法哲学的范围与品格看部门法哲学研究[J]. 胡平仁.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0

[10]. 能源法的法哲学基础论纲[J]. 屈振辉, 李秋艳.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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