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制度的设想_税前扣除论文

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制度的设想_税前扣除论文

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设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个人所得税论文,税前扣除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我国社会各界对提高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额的呼声很高,但是额度究竟提高 到多少合适,还缺乏科学的论证。也有一些人提出,外国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额在本国 的贫困线标准左右,因而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不宜提高。实际上,通过比较 分析,笔者发现,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不可能按照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额的相对标准(贫困线左右)来制订相关政策。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目标和步骤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目标应当是实行综合征税与分类征税相结合,以综合征税为主 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但是,在短期内要实现这一目标,从税制改革到征收管理等各个方 面还存在很大的难度。笔者考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制度的改革只能随着个人所得税 制度的改革进程分步实施。

第一步,在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不能作大的改革,继续实行分类、分率征收制度 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综合扣除标准是唯一可行的办法。调整时,应当将 个人基本生活支出,获取所得的成本、费用考虑进去,同时兼顾家庭中需要赡养的成员 的基本生活支出因素,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适时做出相应的调整。

第二步,实行综合征收与分类征收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通过设置各种标准扣除 和非标准扣除及其标准,规定相应的个人基本扣除,成本、费用扣除和家庭生计扣除办 法,并实现中外人士扣除标准一致。在个人基本扣除方面,可以考虑设置一个按照人头 设计的基本生活扣除标准,对超过60岁的老人、残疾人、儿童给予附加扣除。在成本、 费用扣除方面,对学费、培训费、搬家费、交通费可以分别设置一个允许扣除的限额, 财产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费用允许在一定限额以内据实扣除,投资 损失、财产意外损失应当允许据实全额扣除。在家庭生计扣除方面,对每个被赡养人给 予一个基本扣除额;如果被赡养人是残疾人、学生和超过60岁的老人,再给予一定数额 的附加扣除;被赡养人的医疗保险费用允许在一定限额以内据实扣除。通过对个人所得 税的各种税前扣除项目及其标准进行细化,可以使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负担更加合理,管 理更加规范,从而使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更加科学,更加人性化。

关于近期提高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扣除额的具体建议

根据可以计量的统计资料,笔者对我国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额进行了 测算。在计算过程中,以城镇居民的收支数据为主要依据,因为工资、薪金的主要来源 是城镇职工。

一是个人的基本生活费用标准。个人的基本生活开支应当包括维持居民基本生活所必 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煤气)费用,各地规定的城市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线可以作为参照系。2002年,我国4个直辖市、27个省会城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 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费标准中,深圳市最高,为每人每月344元;南昌市最低,为每人 每月143元。笔者认为,如果以最低生活保障线作为个人所得税基本生活开支扣除标准 ,应当按照最高标准计算,即每人每月344元,每年为4128元。因为个人所得税是全国 性的税法,如果以较低地区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作为个人生活基本扣除,则最低生活 保障线标准较高地区的个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得不到保障。如果从可统计消费支出数据来 计算,2003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6511元,其中,食品、衣着、居住、交 通通信、医疗保健等基本生活费用分别为2417元、638元、699元、721元、476元,共计 4951元,比上述标准最高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多823元。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个人基本 生活费用的最低限额应当为最低保障标准(4128元),最高限额应当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 支出(6511元),笔者建议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中的基本生活费用,即4951元作为个 人基本生活费用,在个人所得税税前予以扣除。

二是被赡养人口的开支。在只设立综合扣除额,不考虑每个家庭的特殊情况,特别是配偶是否工作的情况下,按照平均数计算可能是较好的办法。因此,如果每个人的基本生活费用扣除为4951元,按照每个就业人口平均要赡养1.91人计算,则应当加上赡养扣除约4505元(4951×0.91≈4505)。上述扣除暂不包括被赡养人口中老人、残疾人、儿童等的附加扣除。

三是被赡养人口的医疗保险费用。参照我国现行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规定,按 照2003年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计算,则应当增加被赡养人的医疗保险费用扣除25 6元(14040×2%×0.91≈256)。上述扣除暂不考虑纳税人及其被赡养人的大额医疗费用 据实扣除问题。

四是子女的教育费用。2002年,全国各类在校学生人数为22479万人,缴纳的学费和杂 费共计9227792万元,每个学生人均负担约411元(9227792÷22479≈411)。

将上述四类费用相加,我国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税前综合扣除额的最低限额 应当为8551元(4128 + 4128×0.91 + 256 + 411≈8551),即每月713元左右,最高限额 应当为13103元(6511 + 6511×0.91 + 256 + 411≈13103),即每月1092元左右,较为 合理的扣除额应当为10123元(4951 + 4591×0.91 + 256 + 411≈10123),即每月844元 左右。

上述测算是以2003年数据为基础进行的,其中子女教育费用测算依据是2002年的数据 。2000~2003年期间,城镇居民平均消费支出每年平均增长速度为9.2%,城镇在岗职工 平均工资每年平均增长速度为14.4%。如果考虑上述两个方面的因素,按照2003年的测 算方法对2005年的数据进行调整,则2005年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额较为合理的数额应当 为12023元(4951×1.092×1.092 + 4951×0.91×1.092×1.092 + 256×1.144×1.144 + 411≈12023),即每月约1002元。

由于有关统计数据的来源不够完整、准确,以上测算结果还不能充分反映纳税人的相 关费用和开支,因而估计偏低一些。

鉴于发展中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标准扣除额一般在就业人口平均工资以上,综合 考虑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的结果,笔者建议在近期内将我国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 得的综合扣除额调整为每月1300元。这一综合扣除额约合每年1884美元(1300×12÷8.2 8≈1884),约为全国人均GDP的1.5倍,与2004年全国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大体相当。

此外,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按照工资的8%提取)、基本医疗保险金(按照工资 的2%提取)、失业保险金(按照工资1%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部分(按照工资的7%提取), 按照2005年全国城镇在岗职工平 均工资(测算为18474元)计算,可以税前扣除的数额为3325元(18474×18%≈3325),平均每月可以扣除277元。

上述每月1300元的综合扣除额与发展中国家相比,高于越南、印度、俄罗斯和泰国(低 于泰国三口之家的扣除标准),与巴西、埃及等国家相差较大,综合扣除额的绝对额和 相对额都属于中下等水平。同时,这一调整幅度不是太大,与目前国内部分地区实际执 行的标准接近,预计可以顺利实施,并得到较好的社会反响,对个人所得税税前收入的 影响也不会很大。

其他类型的经常性所得的综合扣除额,如劳务报酬,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综合扣除 额,可以参照工资、薪金所得的综合扣除额制定。

标签:;  ;  ;  ;  

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制度的设想_税前扣除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