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钢用在刀刃上——利用高考试题解决高三复习疑难问题举隅,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刀刃论文,用在论文,疑难问题论文,高考试题论文,高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高三复习教学如同一把直迎高考的尖刀,一定程度上追求“短、平、快”。由专家命制的历年高考试题,如果利用恰当,恰如一块块好钢,最适合用在高三复习这把尖刀的刀刃上。笔者试结合实践举例说明之,以就教于各位专家与同行。 【案例一】关于均田制的复习教学 均田制是中国古代一项重要的土地制度,也是高考的考查热点。学生学习这一内容时最大的疑惑,就是均田制与土地兼并之间的关系。岳麓版教科书必修Ⅱ第8页有这样的表述:“统治者常采取‘均田’‘限田’的措施,限制土地的高度集中,保护自耕农经济。”学生会由此认为均田制抑制了土地兼并,但事实上,不管是从主观目的,还是客观效果来看,均田制都没有抑制土地兼并。 第一,从主观目的来看,均田制并非是要抑制土地兼并。 这一点,可以利用2013年重庆卷第2题和2014年海南卷第4题来突破。前者以土地来源为切入点考查均田制的主要内容,并给出了直接的结论:由国家掌握的无主荒地。言外之意就是北魏政府不干涉地主已占的私有土地。后者用一条新材料营造了新的情境,即北魏均田制规定年满15岁男子按户缴纳赋税,并要求男子达到15岁、女子达到13岁,必须嫁娶,不得拖延,目的就是为了直接增加政府收入。北魏实施均田制,不是由于土地兼并带来了严重的社会问题,而是因为长期战乱造成了农村的大量荒地和城市的大量游民,农业生产率低下,政府无法缴收足够的租税,所以才有此一策。这两道题从不同侧面解决了学生的疑惑:均田制不削减地主豪强的私有土地,只是授给农民国家掌握的无主土地和荒地,政策的实施也主要是为了促进生产、增加税收,而不是为了抑制土地兼并。 太和八年(公元484年),李世安向孝文帝上呈了一篇奏折,其内容被认为是北魏均田制的指导思想,其中有几句话很值得玩味:“盖欲使土不旷功,民罔游力……细民获资生之利,豪右靡余地之盈。”[1]所谓“土不旷功,民罔游力”,就是要驱使民众尽快恢复生产,以应对战乱初定之后地广人稀、生产废弛的局面。这里的“余地”,就是国家掌握的无主土地和荒地,虽然限制地主豪强圈占,但他们已经占据的私有土地却依然得到承认。虽有“细民获资生之利”的效果,但实际上,北魏实行均田制的地区有限,而授给农民的土地也多是瘠土荒畴,膏腴美地则依旧被豪强收入囊中。如此作为,很难说政府的目的是要抑制土地兼并。 第二,从客观效果来看,均田制也没有抑制土地兼并。 据2010年广东卷第13题题干表述来看,北魏均田制实行后不久,就出现了圈占的成片土地,即所谓“庄园”。这充分说明均田制实施后仍存在土地集中的现象,并没有抑制土地兼并。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均田制下农业生产经营的主要形式仍然是个体农户耕作,如前引2014年海南卷第4题中北魏政府的做法,人为加重了土地和农业生产规模的细碎化,农民的抗风险能力低下,导致其在沉重的赋税压力和天灾人祸之下被迫出卖土地。到唐中期,土地买卖日益加剧,情形正如2014年广东卷第13题所示,豪强“恣行吞并,莫惧章程”“口分永业,违法买卖”,迫使政府不得不于开元二十三年(735年)重申:“天下百姓口分永业田,频有处分,不许买卖典贴。如闻尚未能断,贫人失业,豪富兼并。宜更申明处分,切令禁止。若有违犯,科违敕罪。”[2]发布诏令的行为本身,就已经宣告了土地兼并的激烈与失控,也意味着均田制的无力。这两道题之所以称得上“好钢”,就在于其材料有很高的史料价值,可以用来支撑要说明的问题,平复学生的疑惑。 需要指出的是,均田制与土地兼并并非毫无干系。均田制的实施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使农民获得了一部分土地,缓解了土地兼并带来的危害。但是,土地兼并带来的危害与土地兼并本身,是两个问题。这一点我们应当明确。 【案例二】关于罗马法的复习教学 依笔者所见,高三学生对罗马法这一内容的困惑,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罗马法的发展过程认识模糊,尤其是公民法到万民法的过渡。二是对罗马法的评价。大多数学生容易对其表示全面肯定,忽视其弊端。三是对某些核心概念理解不清,特别是“自然法”。 第一,关于罗马法的发展过程。 学生对罗马法发展过程的认识偏差,主要集中在公民法到万民法的过渡上。其中一个重要的诱因是岳麓版教科书必修I第31页小字部分叙述:“特别是212年颁布的《卡拉卡拉敕令》,授予帝国所有被征服者公民权,享有罗马公民的法律地位。”学生据此认定:万民法诞生于212年。频繁的应试失误也就由此埋下了伏笔。我们可以利用2014年江苏卷第12题来解决这一问题。该题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引入专业的法学概念——“属人主义”,并对其作了简要的解释,即“凡是罗马公民均受法律的保护,而不论其居住地区如何”。其次,题目的选项可以用来深化拓展教科书内容,并直接服务于理解罗马法的发展过程。从题目所给的限定词“建国之初(公元前5世纪早期以前)”不难得出正确答案A。然而,B项“公民在外邦活动时受万民法保护”的情形是什么时候出现呢?公元前367年,罗马设置内事裁判官,以管辖罗马公民间的诉讼案件,又于公元前242年设置外事裁判官,审理罗马公民与外国人、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诉讼。外事裁判官的设立,标志着罗马万民法时代的到来。“从外事裁判官设立到《卡拉卡拉敕令》(公元212年)颁布,这一时期罗马法的特点是由市民法(引者按:即公民法)一元制体系发展为市民法和万民法两元制体系。故该时期又可称之为市民法与万民法并存期。”[3]而等到《卡拉卡拉敕令》颁布,授予帝国境内所有被征服者公民权后,公民与非公民在法律上的区别消失,故公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别也就无意义了。因此,B项中的现象最早于公元前242年出现。由此,困扰学生并导致反复失误的这一疑难问题可以得到基本解决:罗马公民法开始于罗马建国的公元前753年,以公元前450年的《十二铜表法》为典型代表;公元前242年万民法诞生与公民法并存;公元212年,万民法取代公民法。 第二,关于对罗马法的认识。 由于教科书中关于罗马法对当时及后世的正面影响着墨较多,加之史事久远,学生普遍对罗马法存有一边倒的“好感”,应试中也因这样的“经验”而失分。但事实上,罗马法存在弊端,2012年全国课标卷第34题可以说是这一问题的绝好注脚。该题借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记述的一个案例,用“葡萄树”与“树木”之争,着重突出了罗马法形式主义的特征。需要注意的是,该案例是运用《十二铜表法》进行审判的。在罗马公民法中,确实存在着非常狭隘的民族性和浓厚的形式主义,这与其源自习惯法有莫大的关系,是当时经济和文化发展程度的体现。如果就此打住,对罗马法的解读还远远不够。随着疆域扩大、社会发展,特别是经济交往的日益复杂,进入万民法时代之后,罗马法则转而体现出高度灵活变通和注重实用的特征。2014年广东卷第19题就从法律的来源更加广泛这一角度考查了万民法的这一特点。 上述两道试题作为“好钢”,最大的价值就在于其对罗马法内涵的挖掘可以消除学生偏见:首先,罗马法并不是完美的,存在许多缺陷;其次,罗马法经历了从保守僵化到开放灵活的发展演变历程。 第三,关于自然法的理解。 罗马法之所以经久不衰、延续至今,相当程度上就是因为贯穿其中的自然法精神。换句话说,不理解自然法,也就很难真正理解罗马法跨越时空的价值。自然法这一概念抽象难懂,打造这片刀刃的一块上好钢材就是2014年四川文综卷历史第9题。该题题干是古罗马思想家、法学家西塞罗对自然法的阐发,他认为自然法代表了自然中的理性、正义,是“大写的法”,是“真正的法”。在此基础上,后世法学家对自然法进一步解释,直到乌尔比安给出了比较权威的界定:“自然法是大自然传授给一切动物的法则。”[4]结合上述试题和相关材料,我们不难发现:自然法是一种理想的法,代表着抽象的理性、正义,它是随自然秩序与生俱来的,不体现统治者的意志,也不需要任何人的制定和规定。罗马法很多原则都体现着自然法的理念,比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不可侵犯、重视程序正义和证据、审理过程中无罪等,这些精神都是亘古流传、古今不变的。 【案例三】关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复习教学 作为世界近代史的一个热门考点,对英国君主立宪制的考查主要集中在其发展历程及其渐进性、灵活性等特点上,而这恰恰是学生最感困扰之处。常被作为命题切入口的,一是“光荣革命”后君权的逐步丧失,一是1832年议会改革,一是英国普选权的逐步扩大。笔者同样搜寻到几块“好钢”,有助于我们围绕上述几个问题展开对英国君主立宪制确立与发展过程的复习教学。相关教学思路如下。 第一,关于“光荣革命”后君权的逐步丧失。 回顾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背景和《权利法案》的基本内容后,我抛出问题:光荣革命结束,《权利法案》颁布后,英国国王是不是就立即进入“统而不治”的状态呢?随即呈现2012年上海卷第32题和北京卷第21题以及2010年江苏卷第15题。这几块“钢材”好就好在它们从不同的细节或侧面直接给我们提供了结论,即《权利法案》颁布之后,英国确立了议会主权,国王失去了立法权,也不得干预税收、招募军队,但其依然是国家元首,并且保留了很大的行政权,可以任命大臣,干预首相的人选。紧接着继续提问:英国国王的行政权又是如何丧失的呢?自然引出责任内阁制的建立与发展。引导学生阅读和分析教科书中的相关表述:“到19世纪中期,随着选举权的逐步扩大和两党制的发展,议会选举不再是候选人之间的个人竞争,而变成两大政党之间的权利角逐。大选中获胜的多数党上台组阁。”由此我们不难得出结论:随着19世纪中期责任内阁制的成熟,英国国王逐渐失去了行政权,彻底成为“统而不治”的虚君。 第二,关于1832年议会改革。 英国民主政治进步,其原因不仅仅在于君主主动退让,也有历史传统的作用,又经历了惊心动魄的斗争,即1832年议会改革。考查这一问题的高考试题很多,以下摘录2011年江苏卷第23题相关材料和问题: 材料四 (英国)开始了产业革命,这一革命把经济力量的重心完全转移了……1830年的资产阶级,同前一世纪的资产阶级是大不相同的。仍然留在贵族手中并且被贵族用来抵制新工业资产阶级的野心的政治权力,已经同新的经济利益不能相容了。于是必须同贵族进行一次新的斗争。 ——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英文版导言 (3)材料四中“一次新的斗争”指什么?依据材料四,概括这次斗争的原因。 绝大部分学生在总结1832年议会改革的原因时,只能答出工业革命后英国社会经济发展与政治结构之间的矛盾这样冷冰冰的客观事实,而对工业资产阶级自身的进取与斗争却视而不见。这种褊狭的、忽略人的因素的思维方式不利于学生分析、综合能力的提高。而本题恰恰突出了工业资产阶级的主观因素,可以用来有针对性地提示学生。这正是这块“好钢”的价值所在。 第三,关于普选权的逐步扩大。 普选权的实施是衡量一个国家政治民主发展程度的重要指标。1832年议会改革之后,工业资产阶级取得了更多的政治权利,那么其他民众呢?这一问题的解决可借助2011年天津卷第12题: 材料二 1832年,英国选民从人口总数的大约2%增加到3.3%,但工人阶级被排斥在外。1836年后,工人阶级为争取选举权掀起了宪章运动。1866年后,英国通过两次议会改革,至1885年基本实现了成年男子普选权。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妇女为争取选举权展开了斗争。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夕,英国已实现全民普选。 ——摘编自钱乘旦等《英国通史》 (2)材料二中,英国选举权的变化经历了哪几个阶段?这一变化历程表现出哪些特点? 这道题的价值就在于,其材料和问题将英国普选权的扩大过程作了详细的叙述和整理,可以有效地帮助学生对英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形成更深刻的认识。我就此提出问题:近代以来,为什么以英国为代表的西方资产阶级国家选举权会不断扩大?试从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方面分析其原因。这一问题实际上是对2009年广东卷第29题的借用与改造,其最大功能在于能帮助学生进行知识的横向联系和系统构建,能有效地在整合基础知识的高度上进行提升。 2013年四川卷第13题的材料三和问题(2)(3)呈现了英国从1215年到1948年的部分重大事件,要求选取其中的部分史实,说明英国政治体制的权力制衡关系,以及英国民主政治发展过程中呈现出来的渐进性和灵活性的特点。该题命制水平较高,非常适合这一内容的复习教学,帮助我们在前面三个教学环节的基础上,对基础知识的梳理和建构进行了升华,点亮了整个课堂。 综合上述案例不难发现,对经典高考试题的恰当利用,确实能更有针对性地解决学生的疑难问题。在复习教学中利用高考试题有以下几种路径:第一,将高考试题作为结论使用。如2013年重庆卷第2题。首先,高考试题的结论一般来说更权威、更可信;其次,作为高考考点呈现,学生重视度自然会提高。第二,将高考试题作为材料使用。如2014年四川文综历史第9题。该题是帮助学生理解自然法概念的好材料,既能节省教师备课时间,更能提高课堂材料与高考考点之间的契合度。第三,针对具体问题对高考试题进行截取和改造。如对2009年广东卷第29题的改造和利用。有时候,高考真题并不完全适合课堂需要,我们可以截取其材料或者改变其问题,以提高其与课堂问题的契合度。总之,善用这些“好钢”,确实有助于打造高三复习的“刀刃”。 以上是笔者利用高考试题解决高三复习疑难问题的尝试和点滴心得。实践证明这种方式值得深入探索和思考。同时,这些方法和原则对高一、高二的课堂教学也是有借鉴意义的。刀刃上用好钢--以高考试题解决高三复习难题为例_自然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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