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敬琏:主席不是头_吴敬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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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15日指出,要从七个方面改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

首先是继续解决“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问题。他说,目前,许多上市公司仍然由政府绝对控股,并且第二大股东持股量与第一大股东相差悬殊的状况不利于将政企职能彻底分开,不利于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也不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运作,应该继续执行国有股减持计划,使多元持股制的优越性得以发挥。

其次,独立的国有股权行使机构有待确立。目前,在大多数场合,国有股东的各种权能仍像过去一样,由计委、经贸委、组织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分别行使,统一所有权的割裂使国有股权不能有效行使,需要研究改善的办法。

第三,在国家绝对控股的情况下,母公司(集团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关系需要规范。目前,有些得到政府授权控股的集团公司有时超越股东的权利,用管理集团内“成员”公司的方式来控制上市公司,干预上市公司的内部事务。目前,政府有关部门正在按照国际惯例,积极探索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和所控股的上市公司的关系。

第四,董事会本身的工作程序需要完善。中国是一个长期家长制传统的国家,各种组织中都是由上级任命的“一把手”说了算。这种传统也影响到一些董事会。加之1993年《公司法》规定,董事长为公司当然的“法定代表人”(民间通常称为“法人代表”或“法人”),董事长似乎高于其他董事,成了董事会的首长。这是与董事集体决策的特征相矛盾的,需要加以纠正。

第五,加强董事会对执行层的监督。在改革过程中长期流行“放权让利就是改革”、“企业拥有自主权是改革的基本目标”等不确切的观念,执行层缺乏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的观念。在一些企业中,执行层与董事会高度重合,或执行董事在董事会中占优势,因而内部人控制的现象非常普遍。

第六,建立经理人员的薪酬激励体系。1999年的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的决定肯定了“年薪制”、“经理人员持股制”等以经理人员绩效为基础的激励制度。目前,海外上市公司多半比照当地企业情况建立了较好的薪酬制度。目前的问题是,如何向境内企业推广。与此同时,还要解决相关的法律制度和会计制度问题。

第七,在规范的基础上发展证券市场。利用有效证券市场所具有的度量经理人员经营绩效的作用,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和激励,能够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为了改变中国证券市场上交易活动和部分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操作盛行的状况,从1999年末以来,中国证监会加强了制定规章制度、进行监督和打击违法违规活动的力度,虽然受到某些人的阻挠和抵制,但我国证券市场的情况正在向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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