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发行人质量综合评价研究

创业板发行人质量综合评价研究

郭玮[1]2001年在《创业板发行人质量综合评价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创业板市场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创业板市场是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一个全新领域,中国创业板市场虽然还未正式推出,已经被认为是中国创业投资体系中最有效率,最重要的资本市场。创业板发行人质量的好坏直接决定了创业板的兴衰。如何科学而准确地选择预选企业,确保创业板市场发行人的质量,已经成为所有在创业板市场中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和投资者要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和难题。 本文从创业板市场及创业板发行人的特征入手,就如何进行创业板发行人质量评价进行深入研究。文中在对创业板市场及创业板发行人充分分析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和香港创业板的做法和经验,结合国内创业板市场的具体情况和公司的实际,并对具体案例进行分析研究,保证了评价结果的正确性和实用性。 论文中采用系统工程的理论和方法,应用层次分析法,建立创业板发行人质量综合评价体系,并对各项具体的评价指标进行量化,从而得出了一套系统的,科学的,可操作性强的创业板发行人质量综合评价体系。

刘颖[2]2016年在《我国保荐业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股票发行制度经历了行政审批制、核准制、目前正向注册制转变。股票发行制度的转变实际上是政府一步步放权的过程,政府将A股发行的更多权利和监督责任转给了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我国的保荐制度是股票发行制度过渡到核准制以后,于2004年正式开始适用的。股票发行制度的转变使得保荐机构在保荐业务中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然而,自保荐制度实施以来,屡因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未尽职尽责带来的保荐质量事件,对证券市场带来了不良的影响。本文认为要提升保荐业务质量应从监管和保荐机构自身两方面做出努力,而构建保荐业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一方面可以加强政府对保荐机构的监管,另一方面对保荐机构而言可能带来声誉从而带来业务方面的影响。因此,作者认为完善我国保荐业务质量评价能有效提高保荐业务质量。出于对我国保荐业务质量评价从而督促保荐机构提升其保荐业务质量的目的,首先从保荐业务质量提升、保荐制度改善、保荐业务质量评价、绩效评价四个方面对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并以保荐制度相关理论、绩效评价相关理论为理论基础,为下文构建我国保荐业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做铺垫。然后,我们从尽职推荐阶段维度、持续督导阶段维度、保荐机构业务规范性、保荐业务能力维度、信用状况维度五个方面构建保荐业务质量评价指标。选择层次分析法作为权重确定方法,对层次分析法在我国保荐业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中的应用步骤进行解释,包括确定层次结构、构造判断矩阵、计算重要性排序、一致性检验。第叁,选用A证券和B证券两家保荐机构进行对比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进行分析。从保荐机构与保荐代表人职责统一、明确保荐机构和中介机构职责、健全保荐业务信息披露的相关法规方面提出保障措施。最后对全文进行总结并对不足之处及未来可行的研究方向做出分析。对我国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质量进行评价,有助于保荐机构的归位尽责,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本文的创新点在于对保荐业务质量进行衡量时,引入了定量指标。结合现有的文献和理论,构建了包含定量和定性指标的我国保荐业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对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质量评价。为了使评价过程更具科学性和客观性,结合我们所构建的保荐业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选用层次分析法确定指标权重。

佚名[3]2001年在《建立“发行人质量体系”》文中研究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保荐人联席会议(第二届)日前在昆明召开。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副主任王连风、机构监管部副主任刘洪涛和深交所副总经理黄铁军在会上作了讲话,国内具有保荐人资格的33家证券公司的代表参加了会议。 建立“发行人质量评价体系”是

胡辉[4]2001年在《证券公司在创业板的风险防范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风险投资与创业板市场是近年来经济理论界探讨比较多的话题,尤其是1999年11月香港创业板市场正式启动,创业板市场对中小型新型企业的融资等金融服务功能,对高新科技成果转变为现实生产力的孵化功能,更引起多方关注。 目前学术界的注意力有相当一部分集中在创业板市场的宏观层面,研究范围广泛,然而在微观层面的分析研究,尤其是对作为创业板市场主角位置上的证券公司的研究尚嫌不足。本文站在微观层面上,从证券公司的角度出发,对其所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归纳,并试图找出规避种种风险的策略和方法。 证券公司在创业板市场地位特殊,既是承销商又是保荐人,同时还常常作为投资者直接介入市场,因此其所面临的风险既多样化又具有特殊性。本文紧紧围绕证券公司在保荐、承销和投资活动中的风险为中心,集中论述各种风险的特点、影响因素和规避对策,为证券公司在创业板市场进行业务风险管理提供一些理论上的指导。在国内创业板即将启动之际,针对证券公司的风险规避研究就显得非常及时和必要了。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对现有的发行人质量评估模型提出完善意见,构建了创业板新股发行定价模型,提出了公司一行业增长分析方法,为我国证券公司在创业板市场上的风险防范问题进行了方法探讨。

边香顺[5]2016年在《国际股票市场监管制度比较研究》文中指出世界刚刚经历一次较为严重的金融危机,尽管现在危机已经过去,但是全球经济依旧在它的“余痛”中饱受折磨。在危机发生期间,人们努力找寻造成这场金融危机的本质原因,试图明确以往行为中存在的漏洞。当前学术界已普遍共识造成这次危机的主要原因,即以往深受人们信任和依赖的金融监管制度。当政府意识到旧金融监管体制有缺陷后,改革也随之而来,监管制度的改革和重塑便成为当代金融市场的一大特征。而股票市场,作为最基本金融市场之一,其监管制度也正在经历着重大变革。于是本文试图在分析国际股票市场监管制度的基础上,助力描绘一幅我国股票市场监管制度发展的新蓝图,促进我国股票市场逐渐走向完善。为了更具比较性地了解不同国家、地区的股票市场监管制度,本文将监管制度分成四个组成部分:即发行与上市制度、退出机制、信息披露制度和监管法律体系。其中发行与上市制度是股票市场存在的先决条件,也是股票交易的起点。退出机制由于能为监管者提供从股市中驱逐非理想企业的可能性,并给企业提供了在不伤害持股人的条件下自愿退市的机会,使得股票市场得以更加健康的运行。信息披露制度是监管制度实现监控功能的根本途径,所有监管举措均基于信息披露制度,因此最为重大的监管改革也通常发生在信息披露制度上。监管法律体系是监管制度的权力基础,赋予了监管机构执法权力,保证了监管规则能够得到强制实施。本文在研究发行与上市制度时,采用了“两步走”的研究方法。第一步,分别从信息披露文件、信息质量控制与检验系统、审核程序、相关监管者四个方面展示国际股票市场发行与上市监管制度。经过对比发现除中国香港采用单一交易所进行监管外,成熟的股票市场普遍采用发行与上市分离审核的监管方式,即政府负责发行资格审查,股票交易所负责上市审查。其中美国实行的多角色参与、多环节审查的最为复杂的审查系统对国际股票发行审查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第二步,陈述创业板市场与主板市场在该阶段监管的差异,比较得出了不同层级股票市场监管制度差异性的表现与成因。本文对退出机制的研究,则从退市主体、退市标准、退市监管者和退市流程四个方面来分析比较。就退市标准方面,美国、日本以数量化标准为基础,要求企业在持续上市阶段满足一定的有关财务状态、股权分配、股票价格等数量标准;英国、德国、中国香港则主要以人为判断作为退市标准。通过对这两种不同退市标准的特点分析,进一步发现了采用数量化标准的国家在上市标准与退市标准之间存在的极大关联性。本文对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是从信息披露规则、定期披露要求、临时披露要求、惩罚措施和信息披露媒介展开分析。研究发现美国信息披露制度是信息披露质量和信息披露负担博弈下的产物。基于《JOBS法案》对美国信息披露制度的重大影响,本文对该法案进行了详细说明,并解析了免除新型发展公司大部分由《SOX法案》规定的信息义务的原因。此外还以英国和中国香港为例,指出创业板市场通常适用更为严厉的信息披露要求。并以英国另类投资市场上市信息披露制度为例,比较了欧洲私人监管市场和公共监管市场的区别。分析总结得出当今成熟股票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改革趋势,特别是在披露项目上,正在趋于统一,但由于法律系统、政治因素和文化传统上的不同,各股票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差别和独特性依旧存在。本文对监管法律体系的研究,则以不同国家股票市场的基本法律为框架,在Chiou(2011)和La porta(2006)基础上,研究法律环境与股票市场波动率之间的关系。本文与过往研究相比,进行了适度创新:第一,使用自行编制的以La porta指数为基础的法律环境指数。该指数至少在两个方面优于La porta指数,其一,它包含更多的法律要求。其二,它更适应改革后的法律环境。第二,进行了多层次股票市场回归分析,发现法律环境对主板市场和创业市场有不同的影响。同时实证研究发现,在使用波动率和国际β系数衡量股市风险的条件下,创业板市场股票风险性高于主板市场。特别的,公共监管市场的股票风险相对低于私人监管市场。据此得出在监管法律体系中信息披露要求和司法有效性对股票市场的风险程度影响力最强。最后,本文将中国股票市场监管制度与国际股票市场监管制度进行了横向比较分析,发现发行阶段中实施批准式核准制、退市阶段中实施ST缓冲退市制度、不完善的信息披露要求、重迭的法律体系等是我国监管制度与成熟监管制度之间差异性的主要体现。本文认为股票市场发展“超速”于监管改革、盲目“移植”他国监管标准以及政府对市场定位的差异等是造成我国与成熟监管市场之间差异性的主要原因。通过借鉴国外制度,建议我国应从提高投资者专业水平、转换政府角色、加强市场中介信用、分市场转换至注册制、逐步取消ST缓冲退市制度等方面来提高股票市场的监管水平。

陈艳玲[6]2011年在《我国证券发行市场保荐制度有效性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主要基于信息经济学视角,以中国证券发行保荐制度的历史演进和背景、保荐制度的理论研究和绩效检验位主要研究对象,并将信息经济学理论与中国证券发行市场相结合,构建发行市场的逆向选择模型、保荐制度有效性模型、监管制度下保荐制有效性模型,对保荐制度产生的必然性、价值及作用机制进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评价保荐制度是否有效的绩效评价体系,以此对保荐制度做出一个客观的绩效检验和评价。本文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全面、客观的评价保荐制度的有效性情况,并用实证证明保荐制度实施以来对证券发行市场起到了较为显着的积极作用,起到了督促推荐优质企业上市、督促发行人披露真实有效信息、消除发行人与投资者、证监会的信息不对称的作用,达到了保荐制度建设的目标和预期效果。

姚敏超[7]2016年在《创业板企业资产质量与IPO定价》文中研究表明创业板开市以来,已经有数百家企业成功上市,但是,定价效率不高,抑价,破发现象比较频繁,这严重影响了创业板的健康发展,也对一级市场的稳定以及二级市场的发展带来了挑战。因此,提高定价效率尤其重要。要提高定价合理性,首先需要明确IP0定价因素。资产是企业的基础,也是企业定价的基础。资产质量的高低是企业盈利能力、发展能力、偿债能力等的体现。资产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企业价值的高低,因此,明确资产质量与IPO定价之间的关系,对提高定价合理性具有重大意义。本文的研究思路是:首先,从资产质量和IPO定价两个角度出发,对国内外相关研究进行梳理。然后,基于创业板新股发行制度,从源头定性分析了IPO定价影响因素。接着,本文选取了创业板355家公司样本,建立了资产质量评价体系,并就样本企业发行前后一年的资产质量进行评价。其次,本文基于对创业板新股发行制度的分析,建立了IPO定价模型,实证分析了资产质量与IPO定价之间的关系。最后,根据以上的研究,就创业板资产质量及IPO定价的局限性,本文提出了政策与建议。基于对创业板新股发行制度的分析所建立的IPO定价模型,本文发现我国创业板355家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前一年及后一年的资产质量得分显着正向影响IPO定价,实证结果与本文假设相符,这说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定价不仅反映了上市时企业的资产质量,更体现了对资产未来运营状况的预期。但是,从创业板新股定价制度上来看,发行人定价并未将资产质量量化进行考虑,也没有将其纳入定价模型中,资产质量与IPO定价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在询价过程中,基于被询价者以及中介的定性分析所体现的。因此,本文认为发行中介应当进一步明确资产质量在IPO定价过程中的地位,将资产质量量化考虑,以此进一步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定价效率。其次,回归结果显示,资产规模、行业、承销商声誉等变量对创业板IPO定价的影响与主板、中小板市场的情况不相一致,这说明,创业板相关制度、风险投资、发行中介等都还有待完善。最后,创业板资产质量的评价结果表明,创业板上市企业资产状况存在一定缺陷,本文也针对相关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郑劝[8]2001年在《创业板成功与否 保荐人责任重大》文中研究表明本报讯:深圳证券交易所日前召开第二次创业板保荐人联席会议,进一步完善“发行人质量评价体系”,以提高创业板市场保荐水平。国内具有保荐人资格的33家证券公司的代表参加了会议。

宋书彬[9]2011年在《中国IPO市场承销商行为研究》文中认为2011年我国股票市场创建整整二十个年头。伴随着改革开放,我国股票首次发行市场(IPO市场)也走过了不平凡的发展历程。在这个时期,我国IP0市场的股票发行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经历了由行政审批制、核准通道制、核准保荐制的演变过程,证监会对新股的发行定价方式与定价方法也进行了频繁的变革,伴随着向市场化渐进改革的步伐,我国股票发行制度不断走向成熟,IPO市场主承销商行为也逐渐得以规范。但在IPO新股承销的实践中,依旧存在诸多问题,如部分上市保荐人不够尽职,承销商首发申请被否数量增加,IPO市场市盈率偏高,首日上市跌破发行价案例增加等,距高效、规范、理想的市场化运作愿景还相差甚远。在学术研究方面,国内学者对A股IPO市场承销商的研究起步很晚,研究内容比较宽泛,多集中于承销商声誉、承销商与IPO抑价关系方面,而全面研究承销商行为的文献较少,尤其是在承销商的业务对象选择、定价决策的心理、承销业务中形成的风格等方面的研究成果相当匮乏,国内的承销商行为理论研究与IPO承销业务的现实状况还有较大差距,对此领域的认识急需进一步拓展、加深。为此,本文以2001-2010年为研究窗口期,针对IPO市场的主承销商行为,应用理论分析、比较分析、实证分析、规范分析等方法,从6个视角对主承销商的行为进行了研究,较系统的总结了承销商在1PO市场中的相关行为。文章以主承销商在IPO过程中扮演的角色为主线,以其承销行为为核心,通过实证,揭示了我国主承销商在A股IPO发行与承销领域的多种行为,依次总结了主承销商的业务对象选择行为、承销商的业务风格与特点;主承销商发行定价中所反应的公司信息、发行定价时的心理锚定、锚点弱化行为;主承销商在IPO过程中的上市包装行为。主要内容如下。通过对主承销商的注册地址与其承销IPO公司注册地址的统计分析,发现承销商与IPO企业配对并未受地域限制,主承销商并不存在固定的承销地域。多年来,主承销商的行业性体现比较突出,其业务对象的选择明显受到了各自专长(行业)的影响。承销商的本地业务完成量则因地区而异,IPO企业资源丰富地区承销商的本地业务占比较大。承销商的业务量与其注册资本正相关。在对主承销商风格的实证中发现,近10年来我国IPO新股承销方式比较单一承销商承担了较大的发行风险,单一的承销方式不利于IPO市场风险分散,不利于IPO市场承销业务方式的多元化发展。在推出公司IPO股票发行业务时,主承销并没有对市场时机进行考虑。发行制度的改变对承销商业务风格影响不大,承销商实力与其承销业务规模对称,实力雄厚承销商的业务风格极大的影响了整个承销领域的业务风格。在总体上承销商行为有“业务量与注册资本与保荐(推荐)次数正相关、保荐(推荐)成功率负相关”的特征,不同实力的承销商对发行抑价程度没有显着差异。第5章应用主成分分析法,通过对反映IPO公司经营实体信息的34个财务指标提取并回归,检验了主承销商的发行定价中对公司上市前叁年经营信息的含量及变化情况,针对主承销商的发行定价对公司规模、盈利能力、发展能力、风险状况、抗风险能力、经营费用等指标的解释能力进行了分析,用最近10年的发行定价对IPO公司信息反映情况进行观察,逐年分析,总结了不同板块、不同股权结构、不同市场状态下定价信息含量情况,认为,发行制度会在短期内对承销商发行定价中的公司信息含量产生负面影响;承销商在定价时对股权结构、市场状态敏感;对不同板块的上市公司在定价时的公司信息含量不同。在对不同承销经验的主承销商IPO定价对公司信息含量检验时还发现,经验丰富的承销商在发行定价中反映IPO公司实体经营信息反而比经验较少的承销商弱。为了解释这种现象,文章将计量回归的残差标进行了准化,然后结合承销商自身的特征进行了分析,认为在制定发行价格时,不同经验的承销商对公司价值组成的两部分判断可能存在差异,在定价中赋予了不同的权重,这样就导致了IPO定价中反映公司实体经营信息的情况出现了区别。相对来说,经验丰富的承销商比经验欠缺承销商在对公司价值的未来预期方面综合性更强。第7章对IPO市场主承销商的发行定价心理锚定、锚定弱化现象进行了实证总结,发现在实行市场化定价(累计询价制)以来,新股IPO过程中主承销商对股票的定价选择依然存在锚定行为——对市盈率、市净率的价格锚定现象明显,但不同的板块对两个指标锚定的紧密程度不同,有锚定目标分离的特征。从时间序列上看,在两板块中主承销商定价选择对两指标的锚点并不固定(近年来总体有上升趋势),表现出动态锚定特点。实证也证明了中小板上市公司的发行市盈率、市净率锚值低于创业板,但到2010年上半年两板块对市净率倍数的锚定开始接近。研究认为,IPO市场表现出对固定锚点的锚定弱化并不是对锚定现象的否定,相反,却是承销商定价行为与市场环境高度融合后对锚定的一种深化,是在更深层次上的锚定表现。在分析中,加深了对IPO市场锚定行为双刃剑作用的认识。认为主承销商IPO市场定价的锚定行为有利于维持新股发行定价的稳定,使投资者可以对IPO首日超额收益保持稳定的心理预期,但这种锚定在主承销商之间也成为攀比的指标,它的存在反而不利于IPO市场优化定价机制,从而影响市场长期发展,成为破坏市场效率提高的潜在因素。通过比对不同状况下的上市公司样本,找出了涉及包装行为的主承销商分布特征。研究表明,如果新上市公司出现了首日跌破发行价、上市后短期内宣布改变投资方向、上市两年之内主营业务大幅下滑等现象,那么主承销商极有可能对IPO公司进行了包装上市活动。实证表明,不同类型主承销商与上市公司首日跌破发行价、改变了投资方向、短期业绩发生变脸之间存在稳定的关系。在剔除干扰因素后,估计了主承销商对IPO公司上市包装而导致的二级市场投资者对低质量上市公司价值高估水平。实证结果显示,受主承销商的包装影响,首日跌破发行价的新股在二级市场被投资者高估约为100%;业绩变脸的新股在二级市场高估水平为27.8%;首日跌破发行价且宣布了改变投资方向的新股在二级市场高估水平为44.7%;首日跌破发行价且发生了业绩变脸的上市价格在二级市场高估水平约52.4%;宣布改变投资方向且发生了业绩变脸的公司高估水平为25.86%。而兼具首日跌破发行价、改变了投资方向、短期业绩发生变脸的新上市公司在IPO时价格在二级市场高估水平为51.9%。在分析中还证实了发行制度改革使二级市场投资者对IPO公司的价值判断得到了校正,他们受发行人、主承销商上市包装行为的影响明显减弱,显然,逐渐健全的市场制度产生了积极作用。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叁方面:①对IPO承销商自身特征与其业务对象进行了匹配研究,得出了承销商在承销业务时有各自行业专长的结论。②从残差角度对主承销商的发行定价进行了分析,发现价格回归残差与主承销商的自身特征存在稳定的联系。③提出了承销商对IPO公司定价时对不同板块存在不同的锚定目标,并用锚定效应、锚值弱化对承销商的承销心理、价格决策行为进行了实证检验。本文存在一些局限性,IPO市场承销商行为是一个十分广泛的课题,限于时间与精力,只选择了承销商的部分行为进行了实证研究,加之数据获取困难,未能对承销商其它行为进行涵盖,尤其是未能对承销商是否存在托市行为进行深入研究则成为本文的遗憾。

涂春辉[10]2002年在《创业板市场制度研究》文中指出科学技术创新与发展是一国经济可持续性增长的关键性力量,而促进科技进步,特别是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关键,在于制造出一个有效的金融市场支持体系,而金融市场体系中最核心、最具生命力的组成部分就是证券市场,尤其是创业板市场。研究、设计、创新一套科学规范且具操作性的、切合我国国情的创业板市场制度是决定我国创业板市场能否运行以及如何运行的关键和基础。 本文对创业板市场制度的研究主要包括叁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海外主要创业板市场的发展现状及趋势进行阐述、总结、分析和比较,同时,对创业板市场在整个资本市场体系中的定位、内在功能、设立方式、市场模式、服务对象定位以及市场组织结构等方面进行实证研究和论证,籍期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创业板市场在这些方面的选择提供理论与实践依据。第二部分,研究和分析论证创业板市场运行制度,包括上市制度、保荐人制度、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制度、交易制度、做市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等。在国际国内比较研究的基础上,论证并推导我国创业板市场各项运行制度的设计与选择。第叁部分,对创业板市场监管制度进行研究、论证和设计。首先,从证券市场监管的理论角度,分别对目前比较流行的两派不同的理论、模型及观点进行阐述和研究论证,从而为我国创业板市场是否需要政府监管提供理论依据;其次,从证券市场监管的实践角度,分别对海外主要创业板市场和国内主板市场的监管实践进行实证分析和比较研究,从而论证对创业板市场进行监管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实践依据;最后,在前面理论和实践分析论证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借鉴国际国内证券市场成功监管经验,总结吸取失败教训,对我国创业板市场监管体制、监管原则、监管目标、监管方式、监管内容、监管理念、监管创新等进行制度选择与政策建议。

参考文献:

[1]. 创业板发行人质量综合评价研究[D]. 郭玮. 大连理工大学. 2001

[2]. 我国保荐业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研究[D]. 刘颖. 山东财经大学. 2016

[3]. 建立“发行人质量体系”[J]. 佚名. 互联网周刊. 2001

[4]. 证券公司在创业板的风险防范问题研究[D]. 胡辉. 四川大学. 2001

[5]. 国际股票市场监管制度比较研究[D]. 边香顺. 吉林大学. 2016

[6]. 我国证券发行市场保荐制度有效性研究[D]. 陈艳玲. 浙江大学. 2011

[7]. 创业板企业资产质量与IPO定价[D]. 姚敏超. 合肥工业大学. 2016

[8]. 创业板成功与否 保荐人责任重大[N]. 郑劝. 经济日报. 2001

[9]. 中国IPO市场承销商行为研究[D]. 宋书彬. 东北财经大学. 2011

[10]. 创业板市场制度研究[D]. 涂春辉.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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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发行人质量综合评价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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