夯实农村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根基
周 舟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乡村治理经历了不同的发展时期,本文阐述了不同时期乡村治理模式的主要特点、关键内容和具体困境。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前乡村社会的实际,重点论述乡村治理的现实难题,并从内生秩序、治理手段和制度机制三个层面提出推进新时代乡村治理的可行建议。
一、我国乡村治理的主要模式及成效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乡(村)政权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我国颁布了《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和《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规定了乡与行政村并存,均为农村的行政区划,由一村或数村共同构成了小乡制。1954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又规定了乡、行政村统一为乡建制,明确其合法地位,撤销了原有的行政村建制,截至1957年底,全国各地基本实行了大乡制。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政治输出的内容丰富,政治控制的范围广泛,通过土地改革、合作化运动时期的经济集体化以及在乡村社会组建基层政权组织等措施建立了新的乡村治理体制。但在这一时期,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直接征收农业税,以此提取乡村社会的经济资源,从而使得乡村治理在乡政权力的主导和控制之下进行。
(二)人民公社时期的政社合一
1958年我国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人民公社化运动在全国各地展开。人民公社制度改变了传统中国农村社会相对固定的活动范围和交往状态,开启了大规模的国家动员乡村建设模式,形成了以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为主体的农村治理格局。人民公社制度在整合国家资源,推进一体化建设上有明显优势,为当时的乡村治理提供了制度保证。但这是一种以汲取农村资源为目标而构建的国家治理体制,在其发展后期,制度缺陷逐渐暴露,并成为乡村社会发展的桎梏。一方面,农民没有合法的生产自主权,生产活动不出于自发的经济行为,导致农业生产计划严重脱离实际,各地“浮夸风”盛行,同时平均主义极大打击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进而阻碍了乡村的发展和进步。另一方面,由于人民公社制度高度集权,致使其统治下的乡村社会高度封闭,所有社员的活动都必须在公社划定的范围之内,城乡之间难以实现人口流动。
(三)改革开放以来的乡政村治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序幕,随后,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率先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激发了广大农民的自主能动性和劳动创造性。198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在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由其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执行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并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各村则通过设立村民委员会来管理本村事务。由此形成了乡政村治的模式,“乡政”和“村治”共同构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乡村治理权力结构。1983年我国颁布了《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1985年全国恢复了乡(民族乡),至此人民公社模式彻底退出了乡村治理的舞台。乡政村治是一种放权型的一元二体治理模式,乡作为国家的基层政权,管理着乡村社会,乡以下的村则实行村民自治,这就意味着国家政权主动从农村退出,中国农村开始从传统政治迈向现代政治。乡政村治模式更加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从而促进了农村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也提高了乡村治理的水平。但由于农村基础设施落后、村民观念意识落后以及乡村社会问题矛盾较多等原因,导致乡村治理的过程中仍然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
(四)21世纪以来的乡村多元治理
乡村治理一直存在着立足于中国现实,寻求最合理发展战略的历史逻辑,并呈现出总体上有序发展、各环节前赴后继、各结构相辅相成的特征,从而实现“结构—功能”相互促进的目标。进入21世纪,我国针对乡村发展中的问题,制定了可行的改革措施。从2000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到2006年彻底取消农业税,再到2017年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这些举措都减轻了农民的负担,迎来了乡村发展的新契机。21世纪以来,农村经济迅速发展,农村社会得以进步,群众意识逐渐觉醒,乡村组织、乡村企业代表、乡村精英以及广大村民等逐渐加入乡村治理的行列当中,乡镇政府不再是乡村社会的唯一权力中心和乡村治理的单一主体,逐渐形成了多元的乡村治理格局。当前的乡村多元治理模式符合乡村社会的发展实际,但这种治理方式还存在不少现实难题,仍需从顶层设计、政策制度、主体结构、治理手段等方面来完善乡村治理结构,优化乡村治理功能,提高乡村治理成效。
1.当前还没有为班主任设定标准的定义,班主任这一名词来源于改革开放后教育的发展。2006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班主任工作的意见》将其概念诠释为:“中小学班主任是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班级工作的组织者、班集体建设的指导者、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引领者,是中小学思想道德教育的骨干,是沟通家长和社区的桥梁,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力量。”按照该概念的解释,可以得出班主任的来源是由学校根据教学任务的安排而专门设定的,旨在促进班级的优良环境,建立良好的学习氛围,是将学校安排的指令向学生进行传达的重要人物,是班级的主要指导人。
二、我国乡村治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缺失
(一)基层政权存在“悬浮化”现象
乡村治理需要一个开放包容、持续互动以及长效合作的环境,这有利于促进不同治理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有利于维持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但在具体实践中,乡村治理仍然缺乏多元合作的环境,不同治理主体的参与动机、行为取向以及价值目标存在差异,权力资源的占有与争夺,导致不同治理主体之间出现信任危机,甚至产生集体行动中的“伪合作”。多元治理主体几乎都以自身利益为中心,围绕权力资源和利益要素进行博弈,不同治理主体由于缺乏共同的公共价值和利益诉求,就会产生难以合作甚至不愿合作的现象,从而弱化多元主体的治理合力,加剧治理的无序性和盲目性。
以往学者在顾客间沟通方式的研究中,对于从时间维度上进行分类并进而探究不同的沟通方式对顾客感知体验和行为意愿等的影响鲜有涉足。因此本研究从这个角度切入,将沟通划分为同步沟通和异步沟通,并探究这两种沟通方式对顾客心流体验的影响差异以及中间的心理加工机制,以填补顾客沟通理论上的一个必要的缺口。
(二)乡村治理缺乏多元合作环境
在我国的乡村治理中,乡镇政府在资源占有和权力掌握等方面都具有天然的优势,因此常被看作是乡村治理的第一主体甚至是唯一主体,而村委会则被看作是其下属行政机构,负责执行乡镇政府的各种指令,从而使得村委会的工作较为被动且行动受限。除此之外,农村税费改革后,基层政权维持运转的经济来源从过去的农业税费变为现在的上级转移支付。由于经济发展缺少充足的资金支持,导致基层经济调节能力减弱,公共产品供给不足,乡村治理风险增加。基层政权也在此过程中演变为了松散的“悬浮型”政权,基层组织较难有效应对乡村社会发展的各种问题,也难以满足广大村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
(三)乡村治理的价值引领缺失
可以看出,电压暂降深度约为20%,持续时间约为2~15个周波,根据仿真分析及监测数据可总结出短路故障引发电压暂降的典型特征如下:
价值引领的缺失使得治理主体之间难以形成稳定的价值取向和共同的行动目标,从而较易导致个体行为的失范和道德滑坡问题的产生。在乡村治理中,价值引领缺失导致的失范现象也时有发生,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越来越多的组织与村民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市场的竞争性弱化了群体间的相守性,社会的趋利性淡化了个体间的诚实性。二是受到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及享乐主义的影响,乡村社会结构受到冲击,村民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发生改变,主要社会资本由亲属关系转变为利益联合。三是乡村攀比炫耀及盲目跟风等心态滋生,大操大办红白喜事等不良风气盛行,赌博偷盗等不良行为仍有发生。不同治理主体之间,由于缺乏正确的价值引领,较难建立坚实的信任关系,在集体行动中也容易偏离目标方向,从而加大了乡村治理的难度。
(四)乡村治理的制度机制尚不健全
要提高乡村治理的水平,就需要在乡村自治上下功夫。一是乡镇政府不仅要负责落实各项治理活动,而且要转变官本位思想,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乡村治理的全过程,俯首倾听民声,积极回应诉求。二是要给予村支两委作用发挥的空间,培育二者合作、协商的意识和理念,在正确理念的引领下,转变工作思路和治理方法,加强沟通交流与日常合作。三是乡村治理中的各类组织和群体应通过平等、友好的方式解决乡村社会中的矛盾与问题,通过多元协作延展治理的维度,不断向纵深推进乡村自治。
虽然“一带一路”倡议的开展让各国企业之间有了更加密切的联系,但不同国家的税制也导致了走出去企业在合作过程会遇到更大的风险,加强税收风险管理是必要的措施。
三、新时代优化我国乡村治理的路径选择
(一)深化乡村自治
目前,我国乡村治理的相关制度机制仍不健全,尚不能提供全方位、多维度的保障。一是法律制度还未完善,缺少相关法律依据作为治理前提,也缺乏有关法律法规推进乡村治理。二是基层公共财政体制仍不健全,收支情况没有及时进行公开,相应群体的监督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尚未在制度机制的保障之下做到权、责、财的统一。三是乡村治理的监督制度尚未完善,村民对两委工作的监督渠道单一,监督内容有限,并且村民反馈意见的通道也较为狭窄。四是乡村治理的参与制度还不健全,缺乏激励性措施和约束性规定,从而难以激发村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强化乡村法治
大多村民由于法治意识薄弱,导致其不懂法、不学法、不用法。因此,就需要加强基层法治建设,强化村民的法治认同,大力弘扬法治精神。一是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体系和制度,完善乡村法治的内容条款,保证乡村治理有法可依、于法有据。二是通过多渠道的宣传教育、学习培训,提高村民的法律水平,用拉家常、看演出等村民乐于接受的方式将法律知识贯穿于乡村生活的各个方面。三是组建一支结构合理的乡村法治队伍,通过优惠政策鼓励法律专业的学生到乡村就业,鼓励公职人员和公益律师通过线上解答、热线咨询和实地指导等方式提供法律援助和志愿服务。
(三)促进乡村德治
在乡村治理当中,法治以其强制性约束人们的行为不能逾越法律的红线,而德治则用柔性的方式在潜移默化中浸润和感化人们的行为。因此,培育乡风文明,促进乡村德治仍然十分重要和必要。一是制定符合乡村实际的乡规民约,将良好的乡风、民风和家风纳入其中,不断促进家庭和睦、邻里融洽以及社会和谐。二是通过开展破除陈规陋习、倡导乡村文明等专项整治活动以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常态化活动,将传统美德融入现代文明,形成乡村发展的新风尚。三是重塑乡村文化,唤醒村民意识,通过道德的软化与柔性功能,促进村民形成正确的价值导向,教化村民自觉遵循规范的行为指南。
(四)健全制度机制
健全完善的制度机制能为乡村治理提供支持与保障,能更大限度地激发多元主体的参与动力和治理潜力。一是完善乡村治理运行制度,规范约束基层工作人员行为,切实保障乡村治理在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中进行。二是完善基层公共财政制度,建立民主透明的预算、决算以及转移支付制度,公开财政收支情况,让公共财政在阳光下运行。三是完善乡村事务监督制度,村支两委通过定期公开村务,自觉接受村民的监督,并听取村民的反馈意见。四是健全乡村治理参与机制,拓宽村民和乡村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渠道,创新乡村治理的方式方法,不断激发村民的内生动力,促进乡村治理由“为民做主”向“与民共治”转变。五是完善乡村治理的投入机制,出台具有实效性的鼓励政策,加大乡村治理在资金投入、人才引进、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投入力度和帮扶力度。六是健全乡村人才的吸纳和培育机制,针对乡村治理人才缺乏的现象,鼓励乡村能人在擅长领域开展指导,加入乡村治理的群体发挥带头作用,并通过外出学习培训、考察调研等方式提高乡村可塑人才的综合素质。
四、总结与展望
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乡村治理经历了变化发展的过程,乡村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这不仅是改革带来的红利,也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当下,乡村治理已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根基,已成为乡村振兴的关键手段,已成为脱贫攻坚的有力推手。进入新时代,乡村治理既迎来了发展的好机遇,又面临治理的新难题,回望历史,结合现在,展望未来,我国的乡村治理只有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才能找到有效的方法和可行的途径,才能探明正确的道路与发展的方位。乡村治理的发展与推进离不开制度机制的保障以及群众智慧的支撑,因此,必须加大不同治理主体之间的整体性联动、全方位配合和多维度支持,逐渐形成多元共治的乡村治理格局,进而提高乡村治理的成效与质量,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目标,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更多治理带来的美好转变和幸福生活。
(作者单位:中共黔西南州委党校)
责任编辑:陈正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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