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组建国有控股公司的途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途径论文,公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目前,企业界和经济理论界在政府如何组建和发展国有控股公司的问题上主要形成了两种意见:一种主张通过对企业集团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而组建成为国有控股公司;另一种主张依托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总公司,组建国有控股公司。
前一种主张认为,选择行业内大型企业集团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和生长点的有利条件是:(1 )企业集团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具有较强的自我组织功能,由大型企业集团管理企业比政府直接管理企业往往更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国家掌握一批企业集团作为“国家队”,通过他们与企业建立产权关联及生产经营联系,更易于贯彻宏观调控意图,是建立国家间接调控的重要途径。(2)有利于防止行政垄断, 促进市场竞争和专业化分工协作,有的企业集团已形成“一业为主,多角经营”的模式,易于巩固和加强这种集团化专业分工协作的联系,调整和优化社会经济结构。(3)三委一局对8家大型企业集团进行了试点,而其他形式的国有控股公司在组建模式、机构职能、经营方式等方面都还缺乏法律规范,优先选择国家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进行试点是一种比较现实可行的选择。(4)改革的工作量不大,行政化的风险小。(5)企业集团试点中已包括了建立以产权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的要求,资本经营有了一定的基础。
然而,通过对企业集团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而组建国有控股公司可能面临这样一些困难:(1 )我国大中型国有企业根据专业化分工协作实行企业横向联合组织起来的一批大型企业集团,其成员企业之间大多没有控股参股关系,主要是生产联合或经营销售联合,企业集团经营的凝聚力较弱。(2)这些所谓大型企业集团其净资产往往都不多, 经营规模太小,集团本身及各个企业的突出矛盾是资金严重不足,要从产品经营过渡到产权经营还有相当一段路程。(3 )国家授权企业集团从事产权经营主要是指对子公司的资产进行控股,但是有的企业集团是先有企业后有集团,集团公司本身并无母公司地位,往往会造成集团公司所有者与经营者不分的状况。目前所实行的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普遍对向大型企业授权资产经营的内容往往含混不清,都容易出现这样的弊端。
倡导依托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总公司组建国有控股公司的观点认为,依托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总公司建立控股公司的有利条件是:(1)有利于政企分开,全国企业32万个,不可能一一授权, 都由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大型企业集团也不可能将当地所有国有企业都进行控股,必须撤销主管部门和地方厅局,组建行业和综合的国有控股公司使其成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中介机构。(2 )有利于结合改革政府机构,转变现行政府机构职能,分流现行机构的职能和人员,这些行政部门的一分为三,大部分人组成行业协会,少部分人分流到政府综合管理部门和会计师、律师、审计事务所等中介组织中去,以彻底取消上级“婆婆”,使企业进入市场平等竞争,真正做到自负盈亏,与此同时,挑选一部分人成立国有控股公司对企业进行控股,从而明确了国家与企业的产权关系,建立起国有产权约束机制。(3 )有利于保持与历史沿袭下来的工业管理体制的衔接,促进现行管理体制的平稳过渡。 (4)有利于发挥行业管理部门熟悉生产技术,了解行业与企业情况的人才优势。
对依托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总公司组建国有控股公司的观点提出的疑问是:(1)在市场发育不充分的情况下, 政府行政职能与资产管理职能难以分开,出现“老板”加“婆婆”的严重情况,上收权力过多,容易将企业卡死。(2 )现行的部门厅局转为国有控股公司后两手空空,急于上收企业的钱,遭到企业的强烈反对。(3 )容易形成垄断,往往表现为行政性垄断,而非经济意义上的垄断,既牺牲了竞争的效力,又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规模经济。(4)没有市场观念和经验,将企业的红利上收之后,不是“抽肥补瘦”,就是用于无效投资,仍然是行政管理行为。
对主张依托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总公司组建国有控股公司的观点的怀疑,反映了人们对行业主管部门搞“翻牌公司”和传统的经济体制以全国性的控股公司这种形式复归以及一批很有活力的大企业自主权得而复失等倾向的警觉,但这种怀疑在对当前国有企业的市场地位的判断方面和对控股公司性质的认识方面不是没有问题的。第一,组建行业性控股公司不一定导致垄断。判断垄断必须首先了解国有企业的市场份额。据《中国统计年鉴》测算,国有企业产品的市场份额在70%以上的有石油(比例数为100,下同)、烟草(97)、煤气(94)、 自来水(86)、煤炭(77)、石油加工(89)、黑色金属加工(71)、电力蒸汽(80)、有色金属矿(70);份额占50 %~70 %的有有色金属加工(64)、食品加工(57)、饮料制造(53)、化学原料制品(56)、医药(53)、交通运输设备(56)、专用设备(51)、黑色金属矿(50);占30%~50%的有食品制造(44)、印刷业和媒介复制(44)、橡胶制品(39)、化纤(36)、普通机械(42)、非金属矿制品(36)、仪器仪表(35)、纺织(39)、造纸(36)、电气机械(35)、电子及通讯设备(31)、非金属矿(32);占30%以下的有电气机械(26)、木材加工(22)、金属制品(17)、塑料制品(12)、文教体育用品(12)、皮革毛皮加工(11)、家具(8)、服装(7)。以上是按独立核算企业口径计算的,如果按全部工业企业的口径计算,国有企业所占的份额会更低。由此可见,我国的相当一部分行业即使组建了行业性国有控股公司也绝不会产生垄断。有些行业,如煤气、自来水,属天然垄断行业,就算成立了许多公司,它们之间也难以展开竞争。与其如此,莫不如组建行业性控股公司,这样还便于管理。此外,还必须考虑国外部门的竞争。国家可以通过降低关税的方式加强对垄断性较强的国有控股公司的竞争压力,促使其提高效率。第二,认为组建行业性国有控股公司,原有企业集团就会成为控股公司下的子公司,只有生产经营权而没有以投融资决策权为核心的发展权,这种观点是对控股公司性质的一种误解。控股公司本质上就是一种产权组织。控股公司与被控企业组成了一个集合,维系在一起的唯一纽带是资本(或产权),这个集合沿用我们已习惯的名词称为企业集团,集团的核心企业(称为集团公司)实际上就是一种控股公司。控股公司本身就是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法律上受《公司法》调整。任何控股公司既无行政级别,也无行政主管部门,控股公司与被控企业都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如果认为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将失去发展权,那么现有企业集团的子公司不也同样失去发展权吗?所以说,不能把国有控股公司和我国原有的行业性总公司混为一谈。应该说,到目前为止,我国几乎没有真正意义的企业集团和控股公司,因为标准的企业集团和控股公司都是以产权为纽带的。
国际经验似乎对主张依托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总公司组建国有控股公司的观点非常有利。世界银行专家阿尤布等人在他们对13个国家的公共企业的研究中发现,6 个国家依靠跨行业综合性控股公司对公共企业进行的管理总体上看很不成功,如果控股公司是按照专业部门分类宜作为几个业务公司的母公司而建立,那么这个办法就是有效的。行业性控股公司,如印度煤炭有限公司、巴基斯坦国家化肥有限公司、委内瑞拉石油公司、阿根廷石油矿藏管理局等,在促进民族工业发展和国有资产的经营及保值增值方面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尽管有国际经验方面的支持,我们也不主张立即全盘采纳依托行业主管部门组建国有控股公司的观点。中国有中国的国情。仅仅是过渡经济的环境就会使一切别国经验显得很单薄。考察不同行业的主管部门和企业集团的不同情况,分别实施前述不同的组建国有控股公司的设想,可能是有益的和可行的。在一些行业,对现有企业集团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并改组为国有控股公司,而把行业主管部门改组为行业协会,可能会遇到势力强大的主管部门的强烈反对。而从中分离出一部分工作人员成立行业协会,大部分人员参与组建国有行业控股公司则减少反对的阻力。在企业集团相对主管部门更为强大的行业,把行业主管部门改组为行业协会,而对现有企业集团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并改组为国有控股公司,难度会较小。在二者势均力敌的行业,既以现有企业集团为基础建立国有控股公司,又要依托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总公司组建国有控股公司。具体说,要确保现有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的地位,使其集团公司成为国有控股公司。对于某行业中除了企业集团以外的企业,再由一个或几个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性总公司)改建的国有控股公司来控制和管理。在此基础上,构建新型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人民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委托给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局,这是第一级委托——代理关系;国有资产管理局与控股公司之间是第二级委托——代理关系。控股公司与国有资产管理局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控股公司以受托的国有资产为对象,从事以受托国有资产的产权操作为主要内容的资本经营活动。国有资产管理局作为委托者,拥有对国有控股公司的资本经营活动的监督权,并通过按规定程序任免公司的法人代表和审议公司重大投资决策的方式,约束控股公司的行为。控股公司作为代理者,拥有对受托国有资产的经营权和对资产受益的支配权,并对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受托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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