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文化视域下的旅俄华侨权益法律保护对策
谢 慧,齐黎丽
(黑河学院 通识教育学院,黑龙江 黑河 164300 )
摘 要 :华侨(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及促进中外友好的重要依靠力量,旅俄华侨更是在中俄“一带一路”建设以及中俄民间友好交往中起到了桥梁纽带作用。随着经济文化交往的增强和互动,旅俄华侨权益法的律保护亟待规范深化,特别是在法治文化视域下,是相应的法律制度体系化、精细化化和权威化。实践证明,旅俄华侨权益保护应从加强涉侨立法工作,构建华侨在俄权益保护体系,提升国外执法能力方面探索寻实施路径。
关键词 :旅俄华侨;权益保护;法治文化
法治文化是法治的基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需要牢固树立法治信仰、法治意识、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使法治不仅成为国家治理、政府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基本方略,更要成为国民敬法、懂法、护法、用法保障公平正义的一种生活方式和行为准则。
我国拥有丰富的侨务资源,在全世界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定居着600多万华侨。加强侨务法治建设、保护华侨正当权益不但是我国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党和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工作。从17世纪初至今,因中俄4300多公里共同边界的毗邻优势,众多的旅俄华侨己经在俄罗斯生存了近400年,他们不但是促进中俄经贸合作、人文交流、互联互通的重要力量,更是在中俄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进入新阶段打造发展共同体、利益共同体、安全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命运共同体不可替代的重要资源。但在现实生活中,受华侨身份特殊性等多种因素制约,不论在国内还是在俄罗斯,亟待完善旅俄华侨权益保护的法治化,从而进一步提升中国公民的自豪感和自信心,增强国家的凝聚力。
一、华侨权益保护的内涵界定及特殊性体现
(一)华侨权益保护的内涵界定
我国宪法第50条对华侨这一特殊群体,做出明确保护其正当的权利和利益的规定,从而为其从国家根本大法上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我国出台的专门保护侨民的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2条对华侨权益保护的内函做出清晰界定,为华侨权益保护提供切实的法律依据。对华侨身份首先界定为具有中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在居住国持有的是中国护照。对权益保护范围界定为依据属人管辖权原则,受我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在我国依法享有政治、经济、教育、劳动等各项正当权益,并对我国履行忠实义务;其次,在国外定居并获得居住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由于华侨不是居住国的公民,不享有居住国的基本政治权利,但依据属地管辖权原则,华侨必须接受居住国的管辖,不得违反居住国的法律和法令。
(二)华侨权益保护的特殊性体现
从法理上讲,华侨作为具有国籍的中国公民,依法享有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但是,因华侨在居住国定居,与国内公民相比自身的权益保护又呈现出特殊性。首先,华侨权益应当得到平等保护并解决具体问题。华侨享有与国内公民同等的权利,更要基于华侨权益保护、权益诉讼有别于国内公民的实际情况,保障华侨得到与国内公民法律保护的平等,是“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根本要求。其次,华侨的国内权益保护操作具有现实困难。目前,华侨因出国定居被注销国内户籍,“身份认证”问题仍然是困扰华侨国内权益保护的突出问题,外加华侨知悉、运用国内法律维权能力较弱,使得无法真正享有与户籍相关的婚姻、生育、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社会保障、选举等众多权益。最后,华侨的国外权益保护难以保障。因公民身份的欠缺,华侨无法享有居住国赋予本国公民的部分基本权利。同时,当华侨在国外权益受到侵害时,我国法律的域外效力和依据国际法、双边条约、领事保护等内容实行的保护工作难以开展、保护能力严重削弱。
二、旅俄华侨权益保护的法治文化合理性
(一)宪法的规定提供法理合理性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公民所有权利的最根本的渊源。保护华侨权益,有着无可置疑的宪法渊源,在1954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3条、1975年宪法第27条第六款、1978年宪法第54条、1982年宪法第50条,均明确做出保护华侨正当的权利和利益的规定,这就为旅俄华侨权益保护提供法理的合理性。
(二)公民的基本权利赋予共享合理性
法治文化视域下,旅游华侨权益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从构建保护体系而言,一是完善法律,保障华侨国外利益。国际法、双边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领事条约》都是我国华侨国外权益保护的法律基础,旅俄华侨更应注重取得当地领事馆的保护,配合当地领事馆妥善处理企业登记、护照遗失、违法拘留、遭遇敲诈抢劫以及人身伤亡失踪等具体事宜。二是预防为主,力求规避各类风险。华人在俄罗斯主要开展商务和投资业务,旅俄华侨要认真研究《外国投资法》《战略领域外国投资法》《经济特区法》《证券市场法》以及地方政权颁布的法律法规内容,密切关注俄方税费、环保、市场等政策变化,判断潜在的法律风险。三是依法用法,运用相关法律自救。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大涉俄法律知识宣传力度,使涉俄企业、华侨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并善于运用诉讼、仲裁以及俄罗斯中国总商会等途径解决法律纠纷,“俄罗斯阿穆尔州国际公证法律综合体”作为中国在俄罗斯设立的首家公证法律服务平台,能够为在俄罗斯远东经商、生活、务工的华侨提供涉俄维权法律保障。
(三)俄罗斯联邦法律提供原则合理性
首先,因华侨权益保护的特殊性,导致管辖权的重叠或冲突。基于公民身份、居住地的不同,我国和居住国可以分别依据属人管辖原则、属地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对华侨实行主权管辖,但因国情不同、法律不同从而产生矛盾或无法管辖,比如俄罗斯人在域外对华侨实施严重犯罪(按照我国刑法最低刑在三年以上),依据保护管辖原则可以追究该俄罗斯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如果该俄罗斯人不进入中国领域,这种管辖就很难实现。其次,华侨国外权益保护弱化,实施法律救济困难重重。目前,无论是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还是省(市)的地方性法规,都只是关注华侨国内权益保护,基本不涉及华侨国外权益的保障。同时,领事保护、外交保护的立法工作相对滞后,面临着无法可依、依赖需求与保护能力结构性矛盾等被动局面,无法满足经济全球化及国际人才流动的现实需要。最后,面临多重障碍,华侨权益保护措施无法满足现实需要。目前,华侨海外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存在着严重的社会障碍(利益冲突、民族仇恨、种族歧视、经济衰退等)和法制障碍(立法缺失、法律冲突、执行困难等),使得维护华侨海外的正当权益面临不确定性,华侨海外切身利益诉求不能得到有效解决。
(四)国际法、双边条约的要求奠定现实合理性。
Improved consumer confidence is crucial to an economic recovery.
三、旅俄华侨权益保护的多元法治文化障碍
(一)主权管辖冲突障碍,权益保护实施困难
俄罗斯联邦对外国公民法律地位问题制定专门法律,对外国公民在俄罗斯的法律地位作出原则规定。同时,外国公民依据第十二条规定,享有地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有权参加地方上的公决,依据第十三条的规定享有从事劳动和经营的权利,以上俄罗斯联邦法律为旅俄华侨权益保护提供原则合理性。自2018年1月起,俄罗斯阿穆尔州国际公证法律综合体在布拉戈维申斯克的设立、运行,为在俄罗斯阿穆尔州的旅俄华侨提供公证和律师法律服务,能够全面评估、有效防范各类法律风险,运用法律规则协调解决具体纠纷。
(二)国内缺乏法律支撑,权益诉求日益多元
以落实宪法和涉侨法律为遵循,持续加强涉侨立法工作,研究制订华侨权益保护专门法律。转变华侨权益保护的立法理念,确立立法工作的基本原则,以图改善华侨法律保护生态。我国亟待在进一步强化立法调研的基础上,参照广东、湖北、浙江、上海、福建等省(市)的地方性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尽快创制华侨在国内权益保护的专门立法,彻底结束华侨权益保护之高位阶立法少且相关规定过于原则、零散、不成体系的立法缺失及制度缺陷的局面。三是大力开展旅俄华侨引智引资工作。持续改善国内旅俄华侨公共服务建设,推动解决华侨事务办理、招商引资、权益诉求等各项工作,发挥各类侨务引智平台和渠道作用,聚焦“一带一路”建设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引导和鼓励旅俄华侨以多种形式回国创业就业,为我国创新驱动发展、实现中国梦贡献力量。
(三)俄方法律缺乏稳定,腐败治安造成隐患
随着加入“WTO”和独联体统一经济空间的运行,俄罗斯法律频繁更新,政策环境、社会治安仍具有一定不稳定性。一是基于入世承诺,俄罗斯政府需要调整大约100项立法文件和1000条行政规定。同时,为推进关税同盟和统一经济空间的运行,需要对吸引外资的能源、交通及其他产业政策进行不断调整。二是俄罗斯实行联邦、联邦区、联邦主体和地方自治四级分权管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不同层级立法主体之间存在因竞合或矛盾所引发的法律冲突。三是俄罗斯执法不透明,曾多次被列入全球最腐败国家之一。外加俄罗斯远东地区依然存在相当力量的排华势力,时常以整顿“灰色清关”为由,对中国的进出口商品进行通关特别处理,更有黑恶势力欺掠中国商人(华侨),这些都使中方企业(华侨)难以把握俄方即时的交易规则,正常经营和人身安全缺乏保障,最终导致对俄投资、贸易难度加大。
首先,联合国将人权平等视为基本宗旨和原则。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迁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等系列国际公约为平等人权保护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明确要求各国有义务对在本国的其他国家的国民给予最基本的人权保障。其次,依据系列双边国际条约的规定强化华侨权益的保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与其他国家在领事、投资、引渡、司法协助等领域签订了双边国际条约,其中领事保护是华侨在国外权益获得保障的基本途径。中俄双方在《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基础上又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领事条约》,增加了彼此关注的特有内容。最后,依据属人管辖权理论保障华侨在国外的基本人权。因此,国际法、双边条约等的内在要求,使旅俄华侨权益保护拥有了现实合理性,如在“刘氏夫妇在欧洲人权法院起诉俄罗斯联邦获得胜诉”[1]一案中,欧洲法院认定俄罗斯违反了关于《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第八章的规定,体现侵害了申诉人个人和家庭生活应当得到尊重的权利。
四、旅俄华侨权益法律保护的实施路径
(一)加强涉侨立法工作,改善华侨法律保护生态。
首先,立法保护不完备,华侨具体权益保护难以有效落实。现有的相关华侨权益保护的内容散见在《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出境入境管理法》《慈善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存在着立法不成体系、缺乏有效对接、过于原则且分散、法律保护的主体界定不清晰、专门性法律支撑尚属空白、法规政策不配套、地方立法重复模仿等突出问题。其次,认识不足,无法保障华侨权益保护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由于政府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认识上的欠缺,致使华侨权益的重要性未引起足够重视,华侨权益保护的研究缺失,涉侨法规配套政策不完善,服务意识不强,使得政策措施与实际执行相脱节。三是华侨维权意识越来越强,诸多热点难点问题亟待解决。为了更好凝聚侨心侨力,需要关注华侨长期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妥善解决关于证件适用、招商引资、注册登记、子女上学等权益诉求,保障华侨在回国定居、投资创业、社保医保等方面享有的平等权利。
(二)坚持关口前移,构建华侨在俄权益保护体系。
在现行宪法第33条明确了具有中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国公民,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都由宪法和法律予以保障,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均为身为我国公民的华侨所共享。这些权利,不仅包括宪法中所明确列举的各项基本权利,同时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只要没有排除性的限制普通公民都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这就为旅俄华侨的权益保护赋予了共享合理性。
(三)明晰内外双重保护,提升国外执法能力
基于华侨权益保护的特殊性需求,着眼华侨国外国内权益的有效保障,从国际法、国内法两个层面积极构建双重保护机制。其一,充分利用联合国人权保护机制,为海外华侨建立更为全面的权益保护网络。我国通过参加国际公约,充分发挥国际组织内在保护机制,从而为华侨权益保护提供机制支撑。其二,灵活运用领事保护和协助机制,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寻求领事保护与协助是华侨国外权益保护最有效的途径,华侨要不断提高安全风险防范意识,登录浏览“领事直通车”“中国领事服务网”等官方微信平台和公众网站,熟悉领事保护的范围、权限、常见问题以及各类注意事项,牢记“12308外交部全球领事保护与服务应急呼叫热线”,确保遇到困难、遭遇突发事件、遭受不公平对待等情况时得到妥善的领事保护。三是参与运用全球治理的保护框架,提升华侨权益保护的国际话语权。2016年9月23日,《联合国同国际移民组织间关系协定》(简称IOM)的签署,标志着IOM正式加入联合国系统,必将对移民的全球治理产生积极和深远的影响。中国作为IOM的成员国,中国在侨民管理方面的经验能为世界提供关键的借鉴,有助于提升我国在移民领域的国际话语权。
近20年的教育实践研究表明,教育的主体逐渐从施教者过渡到受教育者;此外,基于现代信息技术、大数据以及数据挖掘等高新技术也不断应用于现代高等教育事业,使高等教育呈现出更加现代化、数据化、智能化的教育形式。目前,以学生个人主义的个性化学习和交互式学习的一种全新的学习方式,有望满足不同学生的差异化学习需求,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意识与能力,不断促进学习的发生,提高高等院校的教育生产率。
保利滨湖广场裙楼部分共三层,公共区域包括大堂、商务、餐饮和康体四部分功能,均整合在其中。裙楼西侧面对文翰湖,为主要景观面,东侧为凹入式内景庭院,南侧设计为婚宴花园,引景入室,处处有景。酒店大堂主入口设在西侧,步入大堂,正对的大堂吧两层通高,园林景观一览无余,接待前台、全日制餐厅和特色餐厅设在大堂左侧,亦共享庭院景观。二层设有行政餐厅和中餐厅,满足不同商务人群的饮食选择。
泉州地区早年是福建省的竹编重镇,但由于社会的发展,竹编织品被雨衣、雨伞、帽子、塑料提篮等制品取代,竹编织品的销路明显下降,只有少数的老一代编织师傅还在默默为竹编技艺传承而努力着,年轻人一般会因为无法承受学习竹编的辛苦而放弃。因此,可以通过创办竹编艺术文化生态园来发展竹编产业,将竹编产业与旅游相结合,带动旅游业和经济的发展;考虑将竹编教学纳入当地职业教材内容,逐步使竹编教学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竹编艺术之乡。
参考文献 :
[1]中俄案例(010):刘民夫妇在欧洲人权法院起诉俄罗斯联邦获得胜诉[EB/OL].(2015-10-26)[2019-02-01]http://www.chinaruslaw.com/CN/LawsuitArbitrate/003/20151026153747_261532.htm
[2]周锋.中国传媒人眼中的华侨华人[M].北京:中国华侨出版社,2014:1.
[3]张秀明.华侨华人相关概念的界定与辨析[J].华侨华人历史研究,2016,(02).
[4]窦勇,卞靖.“一带一路”建设中如何充分发挥华侨华商的作用[J].外资经贸, 2015,(11).
[5]董灿.华侨权益保护的正当性研究[D].北京: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2017.
[6]方丽萍.非传统安全背景下海外华侨的权益保障研宄[D].南宁:广西大学,2017.
Countermeasures for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Overseas Chinese in Russia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egal Culture
XIE Hui, QI Li-li
(School of General Education, Heihe College, Heihe Heilongjiang 164300, China)
Abstract :Overseas Chinese, who refer to Chinese citizens residing abroad, are an important force to safeguard national sovereignty, security, development interests and promote friendship between Chinese and foreign countries. Overseas Chinese living in Russia play a bridge role in The Belt and Road construction of China and Russia as well as the friendly communication between the two countries.With the enhancement and interaction of economic and cultural exchanges,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overseas Chinese in Russia needs to be further standardized. Especiall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legal culture, the corresponding legal system should be systematic, refined and authoritative. It has been proved by practice that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overseas Chinese in Russia should be carried out through strengthening the legislation concerning overseas Chinese, establishing a system for protecting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overseas Chinese in Russia and improving the ability of law enforcement abroad.
Key words :overseas Chinese in Russia;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legal culture
收稿日期 :2019-01-16
作者简介 :谢慧(1971-),女,教授,法律硕士。主要从事中俄经贸法律问题研究。齐黎丽(1982-),女,副教授,管理学硕士。主要从事企业管理、亚太经济与文化研究。
基金项目 :2018年度黑龙江省艺术科学规划课题:法治文化视域下旅俄华侨权益的法律保护研究(2018D064)
中图分类号 :D922.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2638(2019)03-0090-03
(责任编辑 李 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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