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伦理学何以可能?,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基督教论文,伦理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97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071(2010)02-0028-05 [收稿日期]2009-12-03
虽然现在已有不少以“基督教伦理学”为主题的著述,但仍有必要提出“基督教伦理学何以可能”的问题。这个问题之所以值得讨论,首先是因为《圣经》中并未包含不同于其他文化传统的特殊道德准则。《旧约》的“十诫”“写在两块石版上”[1](申命记4:13)。按传统区分,前四条是“神法”,规定人与上帝的关系,写在第一块版上;后六条是“人法”,规定人与人的关系,写在第二块版上。这六条“人法”(孝敬父母、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见证、不可贪恋别人所有的东西)是所有文明社会的道德通则,并非古代以色列社会所特有。《新约》中,保罗要求信徒具备“仁爱、喜乐、和平、忍耐、恩慈、良善、信实、温柔、节制”[1](加拉太书5:22),这些德目也是各文明传统所提倡的。正如有研究者所说:“保罗无意对他同时代的人提出一种道德的典范来与古典的道德制度相竞争,更无意要将它们取而代之。”[2](P306)
可以进一步说,保罗认为,道德并不局限于《圣经》律法和福音书,而是赋予全人类的神圣礼物。他说,“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们虽然没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他们是非之心同作见证”[1](罗马书2:14-15)“本性”(physis)指人性;“律法的功用”指分辨善恶的能力,这是上帝刻在所有人心里的自然能力。也就是说,每个人都可凭借自己的“是非之心”区分善恶;合约以外的其他人类可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对保罗的这一启示,有两种极端的解读。
自然神学家使用古希腊哲学的“自然法”的解释,认为人类可以凭借上帝赋予的良心趋善避恶,乃至自我拯救。这一解释显然有违保罗的本意。保罗在上述引文后立即说:“并且他们的思念互相较量,或以为是,或以为非。”[1](罗马书2:15)这是说“是非之心”受人的“思念”影响,因人而异,以至相互冲突。保罗还说,良心即便能使人区分善恶,也不能使人行善避恶,“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作”[1](罗马书7:19)。
历史上另有一种极端解释否认人类的共同良心,认为异教徒没有道德,只有基督徒才有道德。这也不符合保罗的启示。在保罗书信中,“良心”(syneidēsis)一词共出现二十次,他区分了“软弱的良心”[1](哥林多前书8:12)[1](提摩太前书1:5)。“无亏的良心”固然要“被圣灵感动”[1](罗马书9:1)才能具有,但“软弱的良心”并非异教徒所专有,基督徒也有之。良心或多或少给人类以道德,只是在良心“丧尽”的情况下,才会行“放纵私欲,贪行种种的污秽”[1](以弗所书4:19)的反道德之事;不仅外邦人如此,基督徒如不引以为戒,也要重蹈覆辙。
可见,保罗承认人类道德准则的普遍性和道德良心的有效性,他的问题不是如何用基督教伦理来代替人类道德,或以圣灵取代良心,而是如何能彻底实践人类道德准则,或如何坚固、扩展道德良心。概括地说,保罗的回答是,只是因为自由,人类道德准则才能付诸实践;只是由于自由的真谛在于爱,道德良心才能稳固恒久;只有爱心的、伦理学的“金规则”,才能由理想落实到日常生活。保罗的问题及其解答,使得通常所说的“基督教伦理学”得以可能。基督教伦理学不是有别于人类伦理道德的规则和学说,而把人类道德的基础和可能性归结为神圣启示,并对这些启示作出道德哲学或神学的解释。换言之,基督教伦理学是对《圣经》中那些人类道德启示作出的理论解释。
一、自由的真谛
保罗说:“我虽是自由的,无人辖管,然而我甘心作了众人的仆人,为要多得人。”[1](哥林多前书9:19)路德的《基督徒的自由》中有类似的话:“基督徒是全然自由的众人之主,不受任何人管辖;基督徒是全然顺服的众人之仆,受任何人管辖。”[3](P352)这些看似悖论的说法,实际上表达了现代政治哲学中“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关系。保罗说:“作奴仆蒙召于主的,就是主所释放的人;作自由之人蒙召的,就是基督的奴仆。”[1](哥林多前书7:22)如果说人从罪中“释放”是“消极自由”(freedom from),那么,蒙召做基督的仆人则是“积极自由”(freedom for)。无论消极或积极的自由,从根本上都是“我们在基督耶稣里的自由”[1](加拉太书2:4);从来源上说,自由源于圣灵的能力,“主的灵在哪里,那里就得以自由”[1](哥林多后书3:17)。
现代自由主义只强调消极自由,以为自由本身是目的,不为其他任何目的服务。但在保罗看来,基督徒的自由既然来自基督,就要顺服圣灵的能力,为基督服务。保罗说:“顺从谁,就作谁的奴仆吗?或作罪的奴仆,以至于死;或作顺命的奴仆,以至成义。”[1](罗马书6:16)自由是奴役的对立面,但不是仆人的对立面。仆人有两种,罪的奴仆是奴才,完全没有自由;基督的仆人是义仆,有完全的真自由。不从罪中得到释放,就没有一般意义上的自由;而蒙召做基督的仆人,则是自由的目标。
顺服圣灵、以做基督仆人为目标的自由,不是绝对意义上的自由。绝对自由的鼓吹者不了解,不从罪中被释放的“属血气”的人,被情欲所奴役,根本没有自主意志,更无选择善恶的能力。奥古斯丁说:“试问一个受罪管制的奴隶,除了乐于犯罪之外,还能有什么自由呢?因此一个作罪的奴隶的人,就自动地去犯罪。但在作善事上,他就没有自动力。”[4](P221)这番话是针对佩拉纠主义说的,他们以为,人能够靠择善避恶的自由意志得救。后来,路德与爱拉斯谟争论的焦点同样是:人能否靠自己的自由意志得救?不可否认,按照上帝形象和样式被造的人具有自由意志。而奥古斯丁和路德强调的是,在亚当原罪的人类条件下,人已经丧失了自由意志,只能作恶,不能择善。只是依靠因信称义的恩典,人在基督里“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1](罗马书6:4)。“新生的样式”包括自由意志,自由意志是称义得救之人重新获得的选择善恶的能力。
主张“绝对自由”的人的一个主要理由是:人只对自由选择的事情承担道德责任,人不应为无意作的坏事或好事承受道义上的惩罚或奖赏;如果没有自由意志,将没有道德责任。对此,保罗首先区分了“自由选择”与“无意”两种情况,被罪奴役的人没有自由选择,但他们绝非无意犯罪,相反,保罗说他们“无可推诿”。保罗说:“他们虽知道神判定行这样事的人是当死的,然而他们不但自己去行,还喜欢别人去行。”[1](罗马书1:32)其次,保罗还区分了罪因与犯罪动机。人类因亚当原罪必然犯罪,他们不对罪因负责,保罗因而说:“没有律法,罪也不算罪”[1](罗马书5:13),“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1](罗马书7:7)。但这不是说,现实中的人没有犯罪动机。事实上,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被赋予道德良心,任何有违良心的犯罪都有不良动机,都是明知故犯。
“没有自由意志,即无道德责任”的伦理学道理,倒是适用于因信称义之人。他们得到自由意志,意味着承担更大的责任和更严峻的考验。他们的自由意志始终面临“圣灵和情欲相争”,他们“不能作所愿意作的”[1](加拉太书5:17),不能做到事事择善弃恶,凡事从不犯罪。自由选择不只是可能出错,而且在实践中肯定有错,但重要的是不能放弃自由选择的能力,如果放弃自由,那才是回归奴役的无可挽回的大错,甚至比先前所受奴役“更不好了”[1](彼得后书2:19)。使徒再三教导:“不要再被奴仆的轭挟制”[1](加拉太书5:1),“不可将你们的自由当作放纵情欲的机会”[1](加拉太书5:13),“不可借着自由遮盖恶毒”[1](彼得前书2:16),不被“世上的污秽”所“缠住、制伏”[1](彼得后书2:20),等等。一言以蔽之,不可放弃自由。
有人说,自由选择的能力既然来自恩典,上帝为什么不赋予人只会行善、不能作恶的意志呢?按保罗的解释,人的自由意志的可错性不仅为上帝的公义所必需,更为信心的见证所必需。“因信称义”虽是上帝赐予的恩典,但上帝不能代替人作善恶抉择。信仰不仅仅是个人内心的修炼,需要经过择善弃恶的实践才能确定、坚固。保罗说:“在心志上不要作小孩子。然而,在恶事上要作婴孩,在心志上总要作大人。”[1](哥林多前书14:20)“心志”(phresin)一词来自亚里士多德的实践智慧(phronēsis),指明智的抉择。心志上的“小孩子”是在罪和律法之下丧失自由选择的人,心志上的“大人”是得救之后获得自由选择能力的人,“在恶事上要作婴孩”即不滥用自由作恶。由小孩子变大人的比喻相当于保罗所说的由旧人变新人,但新人不是一蹴而就的。保罗形容“既成了人,就把孩子的事丢弃了”的成长过程说:“我们如今仿佛对着镜子观看,如同猜谜(en ainigmati)。”[1](哥林多前书13:11-12)“对着镜子”的“猜谜”,形象地说明了称义之人按照自由意志所作选择有或善或恶的结果,故曰“猜谜”。这一猜谜过程一直要到“等那完全的来到”[1](哥林多前书13:10)才能结束,“到那时就要面对面了”[1](哥林多前书13:12)。也就是说,只有基督再次降临,称义得救之人的自由才是纯善无错的。
基督徒自由选择的结果既然有善恶之分,他们理应为选择的结果承担责任。保罗说,这一责任不只是对自己负责,而且是对其他基督徒的责任及教会的集体责任。比如,吃或不吃祭偶像的肉,只要不崇拜偶像,本是无关善恶的自由选择;但其他人因效仿吃祭偶像的肉而堕入偶像崇拜,那么,“恐怕你们这自由竟成了那软弱人的绊脚石”[1](哥林多前书8:9)。为了意志薄弱的人的缘故,基督徒应选择不吃。再比如,如果教会领导人连世俗道德的水准都没有达到,就会玷污教会名声。保罗要求,为了维护教会“在教外有好名声”[1](提摩太前书3:7),教徒要“竭力行各样善事”[1](5:9-10)。反之,如果某些基督徒作出错误的选择而陷他人和教会于不义(如中世纪的宗教裁判所),那么,应当承担责任的是这些个人。
基督徒的自由激励他们为因信称义的恩典作见证,采取负责任的行动。《希伯来书》说:“我们既有这许多的见证人,如同云彩围着我们,就当放下各样的重担,脱去容易缠累我们的罪,存心忍耐,奔那摆在我们前头的路程,仰望为我们信心创始成终的耶稣。”[1](希伯来书12:1-2)这段话的主旨在于强调见证称义的行动,基督徒以这些行动者为榜样,以信仰为指引,满怀信心地选择正确的道路,不畏瞑罪和错误,在善恶抉择中反复磨炼自己的信心。
二、爱的伦理
保罗说:“如今常存的有信,有望,有爱;这三样,其中最大的是爱。”[1](哥林多前书13:13)这是称义之人获得的长久恩典。爱(agapē)之所以是恩典,是因为人对上帝的爱,以及对包括罪人、仇人在内的一切人的爱,既不是人之常情,也不是道德修养的结果。保罗明确地说:“这爱是从清洁的心和无亏的良心、无伪的信心生出来的”[1](提摩太前书1:5),是“圣灵所结的果子”[1](加拉太书5:22)。被罪奴役的人只爱自己,或爱那些能够满足自我情欲的人,把这些人当作实现自己目的的手段,一旦其成为自己的障碍,就必欲除之而后快,而不饶恕。人类生活的普遍状况就是专爱自己,不爱别人。虽然罪的状况不时引起良心的不安,世俗伦理也有一些要求爱人的教导,但良心和道德教导不足以使人摆脱罪的奴役。即使少数严于律己的人,也只能暂时地而不是长久地、有选择地而不是无差别地、有条件地而不是无条件地、一定程度地而不是全心全意地爱他人。人类道德的常态是局限和困境,而不是促进和成功。
保罗说:“赐生命圣灵的律在基督耶稣里释放了我,使我脱离罪和死的律了”[1](罗马书8:2)。“律”带有必然性,被“罪和死的律”奴役的人必不能爱人如己,因信称义的恩典把人从罪的状况中解放出来,“赐生命圣灵的律”,必使人爱人如己。约翰说:“凡有爱心的,都是由神而生,并且认识神。没有爱心的,就不认识神,因为神就是爱。”[1](约翰一书4:7-8)这句话从正反两个方面说明,爱心来自上帝,是上帝赐予的恩典;反之,没有被拣选的不认识上帝之人,必无爱心。
保罗说:“爱心就是联络全德的。”[1](歌罗西书3:14)他列举了爱心贯通的德目:“爱是恒久忍耐,又有恩慈;爱是不嫉妒,爱是不自夸,不张狂,不作害羞的事,不求自己的益处,不轻易发怒,不计算人的恶,不喜欢不义,只喜欢真理;凡事包容,凡事相信,凡事盼望,凡事忍耐。爱是永不止息。”[1](哥林多前书13:4-8)可以说,爱心覆盖了人类传统伦理追求的所有德性。由于缺乏爱心,德性伦理学终成空谈,或流为追名逐利的手段。只有当爱成为圣灵感染的力量,人的德性才能变成自觉、恒常而坚忍不拔的行动。
爱心从其来源说是神圣、崇高的,但表现为平凡、普通的生活。耶稣和使徒传道、行神迹的超凡、神奇能力,不能也不必表现在称义之人的日常生活中;但称义之人无论身处顺境或逆境,须臾不能没有爱心。保罗说:“我若能说万人的方言,并天使的话语,却没有爱,我就成了鸣的锣、响的钹一般。我若有先知讲道之能,也明白各样的奥秘、各样的知识,而且有全备的信,叫我能够移山,却没有爱,我就算不得什么。我若将所有的周济穷人,又舍己身叫人焚烧,却没有爱,仍然与我无益。”[1](哥林多前书13:1-3)第一句说传道不能没有爱心,第二句说神迹和智慧不能没有爱心,第三句说道德不能没有爱心。这段话的主旨是把爱心作为人生的价值,认为没有爱心的生活不值得度过,这是区分基督教伦理与希腊人伦理的一个重要标志。
三、“金规则”的落实
耶稣的登山宝讯中有这样的教导,“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1](马太福音7:12,路迦福音6:31)。这不仅是“律法和先知的道理”,而且也是人类道德的理想,被称为伦理学的“金规则”。虽然极其可贵,金规则却是人的道德修养可望而不可即的理想。比如,孔子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常被人当作金规则赞誉,但孔子本人的道德理想却是“博施于民而能济众”,他对此的评价是:“何事于仁,必也圣乎!尧、舜其犹病诸!”[5](《雍也》)孔子还说:“君子之道四,丘未能一焉:所求乎子,以事父未能也;所求乎臣,以事君未能也;所求乎弟,以事兄未能也;所求乎朋友,先施之未能也。”[6](第13章)。与此不同,耶稣把“金规则”彻底化,提出“不要与恶人作对”[1](马太福音5:39),“要爱你们的仇敌”[1](马太福音5:44)。这些要求不仅对世俗道德是高不可攀的目标,而且也超越了律法的规定,但耶稣告诫门徒必须身体力行:“你们的义若不胜于文士和法利赛人的义,断不能进天国。”[1](马太福音5:20)保罗关于自由和爱的论述,实际上提出并回答了“金规则何以可能”的问题,认为,“圣灵所存的爱心”[1](歌罗西书1:8),使得金规则在基督徒的生活中由理想变成现实。
保罗所说的自由,不只是从罪中释放,也是摆脱律法的束缚。“十诫”第二版的道德诫命,除“要孝敬父母”一条,其余都是“不可”的否定句式。否定句式所表达的道德禁令出于银规则,而金规则表述为“爱人如己”这样的肯定句。金规则和银规则不是同一规则的正反两个方面,而有道德价值的高下之分。但是,金规则和银规则也不是截然分开的两个独立部分。保罗要求用金规则包含银规则,他说:“像那不可奸淫,不可杀人,不可偷盗,不可贪婪,或有别的诫命,都包在‘爱人如己’这一句话之内了”[1](罗马书13:9);“全律法都包在‘爱人如己’这一句话之内了。”[1](加拉太书5:14)“包含”即用表达爱心的金规则成全和坚固道德律法所体现的银规则。
金规则之所以能成全和坚固银规则,在于爱心的力量。银规则的本质是禁止把一己私欲强加于人,在此意义上,保罗说:“我们知道律法原是好的,只要人用得合宜。”[1](提摩太前书1:8)所谓“用得合宜”,是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道德律法针对何人?对他们是否有效?关于“针对何人”的问题,保罗说:“律法不是为义人设立的,乃是为不法和不服的,不虔诚和犯罪的,不圣洁和恋世俗的,弑父母和杀人的,行淫和亲男色的,抢人口和说谎话的,并起假誓的,或是为别样敌正道的事设立的。”[1](提摩太前书1:9-11)正是因为罪恶猖獗,才需要道德律法的禁令,禁止罪人作恶。但效果如何呢?保罗说:“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战,把我掳去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我真是苦啊!”[1](罗马书7:23-24)就是说,知善不为是谓罪,知法犯法愈加恶。在此意义上,保罗说:“律法本是叫人知罪”[1](罗马书3:20),“律法本是外添的,叫过犯显多”[1](罗马书5:20)。因信称义所得的圣灵能力,首先是爱心。对有爱心的人而言,律法的道德诫令不仅不必要,而且不充分;爱心克服情欲,没有犯罪的念头和思想,而且促进人尽己为人,主动行善,不仅一时一事做好事,而且一辈子做好事。可见,保罗所说“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1](罗马书6:14)的伦理学意义,是要用金规则成全银规则。
耶稣说“凡不要与恶人作对”,这是针对《旧约》中“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律法条文说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是量刑惩罚的对等原则,不仅出现在基督教律法中,其他民族也有类似的说法。比如,孔子说:“以直报怨,以德报德”[5](《宪问》);朱熹说:“即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6](第十三章)。这些说法可称之为铜规则。
只是由于银规则无法禁止人犯罪,才需要惩恶赏善的铜规则,使人畏惧惩罚而不敢犯法,为获自利而守法。铜规则虽然可用刑法维持社会秩序,但作用拘束,范围有限。犯法固然有罪,但若无爱心,守法也不能免其罪。耶稣说:“你们若单爱那爱你们的人,有什么可酬谢的呢?就是罪人也爱那爱他们的人。你们若善待那善待你们的人,有什么可酬谢的呢?就是罪人也是这样行。你们若借给人,指望从他收回,有什么可酬谢的呢?就是罪人也借给罪人,要如数收回。”[1](路迦福音6:32-34)这段话可视为对铜规则的批评。耶稣要求用无私的爱心代替利益的交换,不只是“爱你的邻舍”,更重要的是爱“恨你的仇敌”[1](马太福音5:43);不只是爱对自己有利的人,更重要的是爱那些最需要帮助的“弟兄中一个最小的”[1](25:40);不只是爱恩人,更重要的是“恩待那忘恩的和作恶的”[1](路迦福音6:35)。
有人指责说,爱仇敌的要求是不可能的任务,惩罚罪恶是天经地义的正义。然而,“爱仇敌”的前提是“不要论断人”,“因为你们怎样论断人,也必怎样被论断”[1](马太福音7:1-2)。所有人在上帝面前都是罪人,罪人之间相互论断是仇视和怨恨,一个罪人势必把其他罪人论断为他的仇敌,以正义的名义惩罚仇敌不过是以恶制恶。为此,耶稣要求“饶恕人的过犯”[1](马太福音6:14);保罗要求“不要以恶报恶”[1](罗马书12:17),“不要自己申冤,宁可让步”[1](罗马书12:19),把审判留给上帝。
保罗说:“爱是不加害与人的,所以爱就完全了律法。”[1](罗马书13:10)律法使人畏惧惩罚,但不能阻止人犯罪,因为律法不能监管人心,不能防止犯罪的欲望和动机;满怀作恶欲望的人,一有时机,势必犯罪。因此,耶稣说,对弟兄动怒如同杀人,见女人动淫念就是犯奸淫。唯有爱心能够克服情欲,能够替代律法惩罚的功能。使徒约翰说:“爱里没有惧怕;爱既完全,就把瞑怕除去,因为惧怕里含着刑罚。惧怕的人在爱里未得完全。”[1](约翰一书4:18)也就是说,铜规则对有爱心的人完全失效,因为他们既不用刑罚惩罚人,也没有必要惧怕律法的惩罚。
律法中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本是对故意伤害人的铁规则的防范。所谓铁规则,就是“己所不欲,先施于人”的反道德准则。从《圣经》的观点看,铁规则源于罪性,又恶性膨胀,不止于个人情欲享受,还要在他人身上逞性妄为,施行损人利己的淫威恶欲。保罗的教导完全相反:“凡事都不可亏欠人,唯有彼此相爱,要常以为亏欠,因为爱人的就完全了律法。”[1](罗马书13:8)“亏欠人”即“负人”,铁规则负人不负己,金规则负己不负人,两者针锋相对,不可调和。保罗要求用爱心“打那美好的仗”[1](提摩太前书1:18,6:12;提摩太后书4:7),即指用金规则战胜作恶多端的铁规则。
保罗谈及基督对外邦基督徒的恩典时说:“又涂抹了在律例上所写攻击我们有碍于我们的字据,把它撤去,钉在十字架上。既将一切执政的掌权的掳来,明显给众人看,就仗着十字架夸胜。”[1](歌罗西书2:14-15)。律例“攻击”、“有碍”罪人的“字据”,可被理解为铜规则所竭力防范的铁规则,“仗着十字架夸胜”表示基督宣告了铁规则及其所指引的魔鬼般为非作歹恶行的死亡。当然,这不意味着铁规则在现实中不起作用。相反,恩典、爱心与罪大恶极之间的生死斗争贯穿着基督徒的现世生活。保罗把这场斗争描写为光明与黑暗的较量:“黑夜已深,白昼将近;我们就当脱去暗昧的行为,带上光明的兵器”,“暗昧的行为”包括“荒宴醉酒”,“好色邪荡”,“争竞嫉妒”和“放纵私欲”[1](罗马书13:12-14)。至于“光明的兵器”,即《以弗所书》中“神所赐的全副军装”,包括真理的“束腰带”,公义的“护心镜”,平安福音的“走路鞋”,以及信德的“藤牌”[1](6:13-16)。全副武装需要爱心的运用和金规则的指导,如保罗说:“基督耶稣的精兵”如同“在场上比武”,“非按规矩,就不能得冠冕”[1](提摩太后书2:5)。这里所谓的规矩,非金规则莫属。
保罗用战争语言表明,爱心不等于与世无争,金规则绝不姑息养奸。爱仇敌只适用于自我断定的仇敌,或作为“自己家里的人”[1](马太福音10:36)的仇敌,而不适用于上帝的仇敌,他们是魔鬼般的恶人;爱心的饶恕只适用于“我弟兄得罪我”[1](马太福音18:21),而不适用于“干犯圣灵的”[1](马太福音12:32)。总之,金规则与铁规则之间处于战争状态,金规则宽恕按照铜规则要惩罚的人,而不宽恕按照铁规则作恶多端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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