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古建筑群保护的原则及措施论文_黄丽斯

浅析我国古建筑群保护的原则及措施论文_黄丽斯

黄丽斯

佛山市工程承包总公司 广东省佛山市 528000

摘要:在社会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我国古建筑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古建筑承载着中国几千年来的文化、政治和经济信息,是古代文明的重要代表,是人们了解中国历史的关键物证,它们对于历史建筑的研究有着非常巨大的作用。要将其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工作做好,政府要提升自身的保护意识,向广大群众宣传文物保护的重要性,鉴于此,本文主要分析我国古建筑群保护的原则及措施。

关键词:古建筑群;保护;措施

1、古建筑群保护原则

1.1、保护文物真实性原则

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其最珍贵的地方就是要保存这些文化遗产在保存的历程中所产生的有价值的文化、精神价值,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原真性,不仅是文化遗产,而是保护包括它周围在内的历史环境。如果仅是保护文化遗产本身,而丢掉历史环境,那么文物也失去了大部分的意义。世界遗产公约给出的关于文化遗产的保护原则有两个:首先是真实性;其次,完整性。在《奈良文件》中给出了真实性原则的解释,只有充分认识到文化遗产在产生和后期形成时形成的特有的感情信息,及其文化、艺术、历史价值,才能够准确评价文化遗产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1.2、整体性保护原则

要对现有古建筑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保护古建筑本身和现存状态是其中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还要保护原著居民在受保护的历史环境中能够继续生活。保护开发过程中,要保证古建筑能够真实地反映当时历史情况,保持古建筑所在历史街区的原汁原味。古建筑不可能超脱于环境和历史而存在,失去了依存的历史环境的古建筑是不完整的,有瑕疵的。因此,在古建筑保护利用过程中,要对古建筑本身及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状态进行保护。整体性保护是对古建筑文化遗产保护真实性的必要前提。

1.3、保护文物唯一性原则

城市建设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基本上是规行矩步,一成不变。在古建筑保护中也有类似问题,对文物的保护修复手法单一雷同,丧失了文物保护中最重要的唯一性原则。在城市发展过程中,也过分追求钢筋水泥的现代化特质,无视城市自身独有的特色,制式建筑群在古建筑中矗立,破坏了文化遗产所处的历史环境。最好的保护方式是合理的利用,做博物馆是一种利用,做办公用途、做居住用途甚至做工厂都是利用的一种方式,只要有人使用就会进行修缮。房子长期空置不用是对建筑最大的破坏,由于缺乏照看而使建筑的破坏程度由量变到质变发展。

2、我国古建筑的养护现状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得到保障以后,就开始追求精神生活。城市化进程的脚步越来越快与对古建筑的保护产生了矛盾。我国有悠久的历史,古代劳动人民的智慧建造了万里长城,出现了很多巧夺天工的建筑。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建筑都失去了往常的光泽,但随着历史的变迁却体现了它的雄伟壮丽。我国古建筑讲究的是天人合一,在建筑上要求对称。在对古建筑的保护中,要求修补之后要看不出新的痕迹。目前,对于古建筑文物的保护每个国家都有不同的修缮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通过将修补后的部分依据之前的色泽、质感以及纹路进行完全复原,能够让人们难分真假;二是通过标示出新补部分,明确标示出新补部分,不进行还原,让人们可以清楚知道哪些是修补的,明确古建筑的与现代修补技术存在的质感、色泽的不同。对于这样的修补方法每个人都有不同的看法,对于文物修缮人员来说,一般所采用的方法是第一种。因为通过这样的方法可以让修补的部分进行还原,充分体现了古人的思想也就是整体的协调统一。随着现代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可以通过这样的手段做到以假乱真,但是这样的方式也遭到了很多的质疑,认为利用这样的现代技术对其进行修缮,不能够体现出古人的智慧,是一种自欺自人的方法。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但是要采用第二种方法又会出现建筑物不协调的情况,让游客的在观赏的过程中失去对建筑物的好印象,通过一段时间的修补会使建筑物失去本身的特色。

3、古建筑群保护的措施

3.1、以城市规划实现古建筑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条要求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第十七条强调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条规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开发利用的关系。法律的规定要求从城市规划全局来审视古建筑的保护,应将法律的规定落实到实处,福州市编制《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12—2020)》,成为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将其涉及到淮安片区的具体规划和文物保护结合起来建设。

3.2、依法落实修复原则

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怀安古建筑群等的保护工程应属于修缮工程。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梁思成先生曾对古建筑的修复工作定下了两个原则:修旧如旧、延年益寿。“修旧如旧”并非焕然一新,“延年益寿”亦并非返老还童,即“不改变文物原状”。一座建筑物的原状,应该是指一座建筑物原来建造时的原状,不一定是最早历史年代的式样,要以现存实物的鉴定时代为准。同时应该说明,原状指的该建筑物最后建成时的状况,是最后建成后健康的状况,而不是现存的残破的状况,是未经后人拆改的状况,而不是被拆改后的面目全非的状况。由于缺乏史实资料,将怀安古县衙署修复为明清时期的古民居较妥;临水陈太后宫宜进行结构加固和局部复原工程。

3.3、加强对建筑结构的变形修复

我国古建筑的建筑材料大都以木质材料为主,随着时间的迁移,很多材料都会受到自然风化或侵蚀的影响导致承载能力下降,使建筑本身出现变形。这就需要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保护,保护的方式就是对古建筑进行加固,让其结构稳定不容易坍塌。在进行古建筑结构的加固时,有些柱子需要更换,这时就要从整体考虑保证建筑的协调性,保证建筑内部结构、做工与原来的样貌一致。要想做好这一点,就需要对古建筑的结构进行分析,对于腐蚀严重的建筑材料可以进行替换,让古建筑得到稳固。对于古建筑文物的保护不是让其变得焕然一新,而是遵循古建筑本身的特点,让其可以更好地行使自己的使命。

总之,随着城镇化建设逐步推进,富有文化底蕴的古建筑逐渐被钢筋水泥的现代化建筑所取代。文章对古建筑保护的原则及措施进行分析,提出保护文物真实性原则,整体性保护原则,保护文物唯一性原则。并提出了古建筑群保障措施,包括体制保障—构建古建筑保护监督考核体系,人才保障—构建古建筑保护人力资源管理体系,资金保障—构建古建筑保护多渠道资金来源

参考文献:

[1]宋尧.传统村落中文物古建筑群的保护利用导则研究[D].北京建筑大学,2016.

[2]王璠,胡佳勇,邵凯.“整体性”原则视角下的文物古建筑群保护规划研究[A].中国城市规划学会、贵阳市人民政府.新常态:传承与变革——2015中国城市规划年会论文集(08城市文化)[C].中国城市规划学会、贵阳市人民政府:,2015:10.

[3]秦浩.双桂堂古建筑群保护修复设计研究[D].重庆大学,2013.

[4]吴琼.文物古建筑群整体保护研究[D].北京建筑工程学院,2010.

[5]刘剑.中国北方古建筑群保护规划对策研究[D].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2004.

论文作者:黄丽斯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8年第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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