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对策
朱胜宇(南开大学经济学院)
摘要: 本文对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及种类进行了简要的阐述,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包括网络安全隐患问题、金融监管及法律法规建设滞后问题、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与控制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的办法与对策。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金融创新;发展问题
随着网络的大范围普及以及电子商务的兴起,互联网金融应运而生,有力的推动了我国金融体系的发展与完善。互联网金融是金融领域的创新发展成果,代表着该领域的先进生产力,也是互联网时代金融领域拓展的必然结果。互联网金融并不是互联网与金融领域的简单结合,而是金融领域为适应互联网环境下新的金融需求而产生的新兴业务模式,是金融市场的新兴领域。相较于国外的互联网金融产业,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尚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虽然发展十分迅猛,但存在的一些问题也不容忽视。基于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及秩序维护,有必须对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一些梳理,以确保这一新生事物能够健康稳定的持续发展。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特点及种类
(一)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与传统的实体金融不同,互联网金融基于互联网属性,有着自身的一些突出特点。首先一点来说,与传统的金融机构不同,互联网金融的进入门槛较低,非金融专业机构只要具备一定资金实力都可以进入该领域开展金融业务,这使得互联网金融在初期的发展速度十分迅猛,短时间内激活了庞大的互联网金融市场;二是互联网金融数量众多,但与传统的金融机构相较,资金规模较小,金融业务的开展以第三方支付、小额信贷、中小企业融资为主,与传统的金融服务形成了较好的互补,填补了我国金融服务领域方面的空白,也使得其发展具有广阔的前景;三是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在金融监管方面存在滞后,市场主体质量参差不齐,同时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使得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难度提高;四是互联网金融市场的风控意识较差,与传统金融业已经形成的严格的风险管理流程与制度相较,存在较大差距,金融风险在该领域内比较集中。
规范创设不但需设定义务性要求与法律责任,还应创设单行法、配套法等相关执法规范,以促进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落于实处。换言之,意图增强规范操作性,必须在有力证明规范可行性与必要性基础上,结合相关司法实践经历,充分考虑时间、地点、手段、责任等各个因素,形成具事实、行为、后果、价值一体化的规范逻辑,以增强规范操作性。例如:《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了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知识、技能和安全责任培训,但是,此条款还需增加对于培训机构资质、师资等相关内容的配套规定,否则,培训义务可能仅是纸面应付型的规定。
(二)互联网金融的种类
我国互联网金融产品目前主要包括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互联网金融门户以及信息化金融机构等。
第三方支付是我国互联网金融中发展最为迅猛的一个种类,甚至一度倒逼银行业加速金融业务革新,如支付宝、微信支付、财富通等都是属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以其庞大的用户基础,以互联网平台、技术为核心,采用与银行签约的方式,建立用户与银行结算系统之间的第三方电子支付模式。从本质上来说,第三方支付属于一种支付中介,提供的是一种基于互联网的用户与银行系统间进行结算的中介服务。目前,第三支付已不仅仅局限于最初的互联网支付,而是成为线上线下全面覆盖,应用场景更为丰富的综合支付工具。
由表4所示,各流股的组分中平衡符合要求,其中流股⑩为塔釜液最终出水水量72.4 kg/h,氨浓度低于100 mg/L;流股⑨为塔顶出料,即最终产氨水,其浓度为156 000 mg/L,超过15%。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虽然发展迅猛,但还是属于一个新生事物,由此不可避免的造成了监管滞后与法律制度不健全的问题。原则上来说,任何新生事物都会存在一个监管的空白期与法律制度建立健全的过渡期。就目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来说,由于监管滞后及法律制度不健全,导致互联网金融的行业自律较差,从事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各种违法违规事件层出不穷,携款潜逃事件、非法集资现象时有发生,对互联网金融的稳定、持续健康发展造成很大负面影响。风险控制历来是金融业务开展的关键要素。互联网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导致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为了快速拓展业务,而忽视了风险控制的重要性。与传统金融业务相较,互联网金融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程序简便、流程简化,业务审核周期大大缩短,这固然是方便了客户,但其中潜藏的风险也是显而易见的。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发展时间相对较短,很多互联网金融机构尚未建立起完善的风险管理与控制体系,金融风险控制能力较差,使得金融业务开展的风险系数大大增加,风险事件多有发生。
作为一个新生事物,监管滞后,法律体系不健全是必然存在的问题,但就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现状而言,加强监管并同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已是迫在眉睫。由于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业存在的诸多差异,既有的适用于传统金融业的监管体制在很大程度难以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因此,必须要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实际情况创新监管模式与方法,既要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还要能够引导其稳定、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是监管有法可依,发挥应有职能的基础,应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出台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并不断完善。
信息化金融机构可以理解为传统金融机构的信息化,是金融业的发展趋势之一。传统的金融机构主要是通过物理网点和人工服务等进行业务操作,而融合了互联网的金融机构业务有很大的创新,主要包括:网络银行业务和手机银行业务;网络证券公司业务;网络保险公司业务等。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存在网络安全隐患问题
互联网金融基于网络开展金融业务的特点,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网络信息安全问题。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网络安全问题主要基于两个方面,一个是客户信息安全问题,另一个是金融业务层面的系统安全问题。随着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飞速发展,客户群体日益扩大,如何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是一个无法忽视的问题。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安全意识缺乏,客户信息泄露事件多有发生,这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持续、稳定发展极为不利;另一方面,基于互联网的金融业务,对系统的安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旦发生较为严重的系统安全事件,不但影响金融业务正常开展,严重者会使客户蒙受极大损失。因此,互联网金融良好健康的发展离不开网络安全,尤其是信息安全问题必须加大重视程度,保护好客户信息。互联网金融业应该加强风险管理意识,主要从系统风险、平台风险以及技术风险等方向进行控制,进而确保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稳定发展。
P2P网络借贷即基于互联网的点对点信贷。需要借贷的人群可以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寻找到有出借能力并符合一定借贷条件的资金出借人,平台的最大作用是提供借贷双方的匹配服务以及借贷人的信用信息服务,既可以使借贷人能够寻找到符合其利率条件的出借人,也可以使出借人能够获得借贷人的相关征信,确保资金的安全。P2P模式的典型代表有:宜信、人人贷、陆金所等。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滞后和法律制度不健全
近年来,国家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日益重视,各级各部门对采空区治理工作的资金投入不断加大。在治理过程中,一般习惯于把采空区作为灾害体,采取注浆充填以确保治理效果。这一思路虽然消除了安全隐患,但与将采空区作为空间资源进行改造和利用等先进理念相比,则存在较大差距。胶东地区水资源贫乏,废弃金矿采空区是非常好的地下水蓄水空间,且矿脉与断裂关系密切,在水文地质上具有很好的导水或蓄水意义。如何在保证地面稳定性的前提下进行采空区改造,变废为宝,实现采空区蓄水功能是深入思考的治理方向[3-7]。现以文登市大时家废弃银金矿采空塌陷隐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为例,探讨采空区改造含水层方法的可行性。
(三)互联网金融风控能力差
三、相关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业的监管并完善法律体系
众筹融资是指需要融资的企业或个人,通过第三方众筹平台展示其需要融资的项目,向社会人群进行资金的筹集。众筹融资充分调动了社会闲散资金,是互联网金融中较为特殊的一个种类,众筹平台主要负责需要众筹融资项目的审核,以“团购+预购”的形式向社会进行发布,在规定时间内募集完成预设的资金额即为众筹成功,反之则失败,募集资金原路退回。众筹融资不是捐款,所有出资人在项目完成后可以得到一定的回报,众筹平台则会从募资成功的项目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
(二)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以及银监会等,但是却没有监管机构完全负起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责任,进而出现了监管不专业、未能有效监管等情况,主要原因还是在于缺乏明确的监管主体。因此,为了互联网金融行业能够更好的发展,必须建立起有效的监管机构,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监管。
然后采用文献[14]给出的无可靠度约束等维修周期预防性维护模型,代入相同动态可变参数后,分别得到与本维护模型最佳维修策略(0.75,13)和(0.95,15)有相同预防维修次数时的维修优化结果,如表3所示,其中:总维修费用C0=[E(C0)]×L0。
(三)加大力度保护投资者权益
一是针对互联网金融,建立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法律层面对资金交易的主体、隐私和权益等作出明确规定。二是建立专门的保护机构,开通电话、信箱以及网站等投诉途径,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三是加大风险隐患的宣传范围和力度,增强消费者的网络安全意识,降低资金安全隐患。
(四)鼓励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一是积极发展互联网金融产品、平台以及服务的创新,增强市场活跃度。二是促进金融机构业务的创新。借助传统金融的优势,例如专业、渠道以及客户优势,发展新型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而增强传统金融行业的竞争优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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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博,董亮.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与发展[J].中国金融 ,2013(10):19-21.
[3]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 ,2012(12):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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