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价格歧视与价格欺诈,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价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价格改革使我国初步形成了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市场经济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这种机制为企业注入了活力,也为国家经济发展增添了生机。但同时,竞争机制的运行背后,也滋生出价格欺诈与价格歧视等不正当的价格行为。这些行为背离了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公正、公平的竞争原则,也造成了价格秩序的混乱。本文试图从其表现形式中揭露其危害性,分析和反思对策思路。
一、价格歧视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其危害
所谓“价格歧视”,通常是指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向两个以上客户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商品或服务时,使同等交易条件的接受者在价格上处于不平等交易待遇。如某一经营者对具有同等条件的甲、乙企业,对甲可以实行批量作价,对乙则不实行批量作价;或者对甲可以讨价还价,对乙则不作还价让价;或者因甲是本地企业予以照顾,乙是外地企业则实行不同价格待遇;还有的因甲不了解该行业行情价位实行高价,乙对行情价位了如指掌而低价供应等等,从而构成价格歧视行为。
大部分商品价格放开后,我国过去沿用的各级各类批发渠道受到一定程度地冲击,全国形成了统一的大市场,随着告别短缺经济和买方市场的出现,价格歧视行为表现得愈来愈突出。
1.经营者向交易条件相同的客户提供商品时,以不同的价格结算,造成了高价进货的客户在经营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如有的生产企业往往对关系户或者下属、直属零售单位给于优惠价、特惠价供货,而对正常业务往来的其它经销商则以高出“优惠”的价格供货,引起市场价格秩序的混乱。据报载,某冰箱生产厂家曾以正常批发价向某市十大商场供货,同时又以低于正常批发价的“优惠价”供给下属商店,造成十大商场遭受冷落,下属商店却门庭若市十分旺销。十大商场交涉未果时忍无可忍,发生了联手拒售该冰箱的典型事件。
2.经营者从事批零兼营活动,以批发价直接向消费者零售商品。打乱了以往价格的批发层次和固有的商业经营模式,这种经营方式直接危及了广大零售商的利益,等于零售商受到了不公正的价格歧视。对广大消费者而言,价格低当然乐意接受,但接踵而来的是各类批发市场内只管薄利倾销,忙不过来售后服务,商品质量方面的迟滞维修以及不得已而投诉也使消费者大倒胃口,价格优惠变成了质量歧视。
3.过去沿用的商业运行一二三级批发网站不复存在,固有的商业运营模式被打破,商品批发在同等交易条件下的客户之间价格处在不同等状态,许多商品的价格出现了销地低于产地,本市高于外埠的非正常状态,企业之间的竞争成了一种无序竞争。应该说有序的市场价格竞争其正常表现就是不同的商家以不同的价格、不同的经营方式去展开公平合理的竞争。普通连锁超市可以发挥管理成本低的集约型效益;小商店则可发挥其靠近居民点方便购买的特点;仓储式销售商场地处偏远、价格可低一些;而产地、本市运输维修方便价格应适当低些,销地、外埠成本增加应适当高些等等。经营者应视其进货量、结款期限等交易条件的不同,分别实行不同的供应价。从经营法则看,批量大、付款快理应价格更优惠一些,但享受特别优惠价的一些商家,其零售价等于甚至低于普通商场的进价,正常的价格竞争根本无法进行。
4.零售环节的价格歧视行为。放开价格成交的一种普遍形式,就是可以讨价还价。经营者必须明码标价,顾客可以要求降价,双方讨价还价后成交。如此运作的结果,一些商家故意标高商品的价格,允许顾客去还价,尤其是一些高价商场和专卖店,标价高的离谱邪乎,一件价值300元的西装标价达到3000元,一套价值1000元的家俱,标价高达6000元,即使顾客还价砍价一半,仍然是暴利宰客。久而久之,一些擅长还价者成交的价格就相对低些,老实厚道一些或不好意思还价砍价就会出高价挨宰。在零售市场,这种“欺负”老实人消费者,高价宰客的行为就是一种价格歧视。
从上述价格歧视行为的表现形式来分析,不难看出,价格歧视的危害主要在于使条件相同的若干经营者处于不公平的地位,妨碍和限制了它们之间的正当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和部分经营者的利益,也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同时,价格歧视行为在实践中往往与价格欺诈相联系,造成的危害将会更大。因此,价格歧视行为必须列入限制和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之列。
二、价格歧视与价格欺诈的内在联系
所谓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的价格欺诈行为主要有:(1)虚假降价,指谎称降价而实际上没有降价的行为。如虚假宣传,伪装削价行为;虚拟原价,谎称降价,实则不降或提价的行为。(2)模糊标价,故意用模糊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表示价格的行为。如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最低价、处理价招揽顾客,可谁也不知道准确合理价或进价。(3)两套价格,指经营者对同种商品或服务恶意使用两种标价签或价格表,以低价招徕顾客,高价结算的行为。(4)在2001年11月国家计秀发布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列了九种价格欺诈行为,并把“买一送一”,模棱两可者定为价格欺诈行为。即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志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这些只是对价格欺诈行为概括地归纳,其表现形式可谓五花八门。在西安市颁布的《条例》中,被定为欺诈行为的有22种之多。
从价格欺诈与价格歧视的表现形式和危害看,它们之间有着质的内在联系。
1.价格歧视和价格欺诈行为具有共同的危害性,就是不仅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妨害了商品市场经营者之间正当的竞争,造成了经济生活的紊乱。因此,两者都属于法律禁止和限制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2.欺诈行为本身就带有歧视。首先是经营者欺诈行为的发生本身就愚弄了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如谎称降价而实际上不降甚至提价,自认为智商高于消费者;其次以模糊价或虚假的优惠价、处理价招徕顾客,认为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都是只贪便宜而不识货的角色,这种欺诈行为中包含了经营者对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判断能力、经营意识的低估,从而构成了对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歧视行为;还有从经营的品种上看,如销售过期、失效、变质、受污染的商品,行为本身构成了对广大消费群体的歧视。
3.价格歧视中隐含着价格欺诈。(1)经营者在向交易条件相同的其他经营者供货时,以不同的价格结算,造成了高价进货的经营者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这是典型的价格歧视行为,但同时这种歧视行为对高价进货的经营者来说,又构成了价格欺诈,他们不应该处在不公平的地位;(2)经营者在从事批零兼营过程中,在不同的交易条件下以相同的价格售货给零售商和消费者,以批发价开展零售形成了价格歧视行为,这种歧视又构成对零售商实质上的价格欺诈;(3)在零售环节,经营者面对庞大而参差不齐的广大消费阶层,市场经济最大的特征,就是营购双方可以讨价还价。一些狡诈的经营者故意标高价格,在讨价还价中宰客攫取高额利润,一件成本20元的衬衣标价200元,还价后150元可成交,100元可成交,30元也可成交,其结果造成善于讨价还价的顾客拿到的价格相对较低,而不谙此道的消费者则会吃大亏,这种价格行为对高价成交的消费者无疑是一种歧视,这种歧视本身又隐含着极为恶劣的价格欺诈,而且对庞大的消费群体而言,同样构成更为庞大的价格欺诈行为。
三、关于反价格欺诈与价格歧视的思考
对放开价格的管理问题,一直是价格主管部门和经济研究机构关心和探讨的课题。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行为正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放开价格的环境下逐渐衍生和发展起来。要控制和限制价格欺诈和歧视行为,必须把其纳入市场经济条件下放开价格管理的大盘子加以研究。
1.确立管好放开价格的指导思想,提高对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行为危害性的认识。
要切实明确政府部门维护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意义。市场经济靠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三大规律,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重要的大前提,就是国家宏观调控,政府行政干预不可缺,尤其是在市场发育尚不健全的初期。再说市场不是万能的,而且有其自身缺陷。由于市场经济本身的逐利性,竞争主体的多元化,往往易导致市场失灵现象。一旦放弃或疏于管理,就会导致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因此,政府参与市场管理,制定有关反垄断、反倾销、反欺诈、反歧视的法律法规规范市场行为就显得十分必要。
2.推进商业“诚信”教育。
千百年来,中国商人恪守商业准则,以货真价实,诚信待客,童叟无欺赢得了大众信赖。在社会文明高度发展的今天,由于市场经济规则还不完备,商家在追逐利润最大化中使用了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手段,造成了今天的商业信誉危机日趋突出。所谓“诚信不可欺”,重拾商业“诚信”法宝,不仅对消费者可以放心地消费购物,而且对推进商家本身面向大众经营,增强信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国内商业系统的领导体制已有些紊乱,商业归口管理部门应尽快建立和完善一套诚信教育模式。
3.推进明码实价工作上档次、上水平。
明码实价不仅解决了价格公开化问题,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漫天要价、坑蒙拐骗等价格欺诈宰客行为,同时在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建立起一种信任承诺,不仅体现了企业合理的利润,还可按照季节、供求等变化情况每天推出特价吸引顾客。商家无须承担因不正当竞争压价所带来的损失。又为消费者解决了价格合理、交易公平的问题,对放开价格管理省掉了许多麻烦。目前,在商企中脱颖而出的大型购物超市,集中体现了明码实价的宗旨,购物的环境、价格、服务等待遇人人平等,品牌、产地、价格比照性强,欺诈与歧视行为在这里可以说荡然无存。愈来愈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
4.加快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市场经济规则的地方法律法规。
从市场价格法律法规的发展来看,价格立法明显滞后,法规的不健全和不完善成为影响市场价格管理的主要障碍。要在《价格法》的背景下,尽快构建与《价格法》配套,适应市场经济规律和WTO要求的价格法律法规体系,制订和完善各类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规范。在当前,要把反垄断、反倾销、反歧视、反欺诈和规范企业定价程序和必要的限制,作为价格法律法规制定的主要内容。
5.物价监督检查工作要着力在仲裁和诉讼方面做文章。
适应未来价格管理工作的需要,物价检查工作要在严管重罚的同时,逐渐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则,在界定市场竞争正当与否,倾销与欺诈、价格歧视及垄断等价格纠纷中发挥仲裁、判官的作用,一方面延伸对价格违法行为的管理和打击力度,同时也以此来提高物价监督检查工作在广大群众中的形象。物价管理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确立自身“价格代言人”的形象。对严重的价格欺诈与歧视行为,在支持和鼓励消费者或受损害经营者投诉的同时,逐步确立物价监督检查机构提起公诉的“价格公诉人”地位。与此同时,应注意捕捉政府和社会各方面关注的重大焦点价格欺诈与歧视等违法行为,投入人力和精力,通过新闻曝光,媒体舆论导向监督,推行价格发言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