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观的哲学前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发展观论文,以人为本论文,前提论文,哲学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社会发展”问题既是现实的、重大的实践课题,也是重大的理论课题。党的十六届 三中全会明确地把“以人为本”作为社会发展观的核心。我们认为,改变传统的“社会 观”与“发展观”,确立以人为中心的“社会观”与“发展观”,是确立“以人为本” 的“社会发展观”的哲学基础,否则,“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观将难以在人们的思想 和行动中生根立足;即使勉强建立起来,也难免沦为某种形式化的东西并可能走样变形 。
一、重新反思“社会”与“发展”
从哲学理论的角度深入反省以往种种社会发展观的深层缺失,我们发现,人们之所以 难以形成“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观”,之所以难以彻底根除“以物为本”的发展观 ,根本原因在于以往人们在理解“社会”和“发展”时,运用的是一种“实体化的社会 观”和“物化的发展观”的解释框架。
所谓“实体化的社会观”,是一种把社会视为人之上的独立实体的社会观。在这样的 “社会”中,人成为了从属于社会的被动手段和工具,没有自身的独立地位和价值。以 这种“社会观”作为思想前提,在理论上必然以“物”为中心,在具体实践中必然把人 视为社会的“物件”和“工具”,因而它与“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观是正相对立的。 概括而言,这种“实体化的社会观”有三种最为突出的表现形式:社会的“自然化”、 社会的“集群化”和社会的“有机体化”。
社会的“自然化”主要体现在“社会”与“自然”的关系上。它把社会与自然完全等 同起来,认为自然是理解社会的最直接的参照和原型,从自然物质存在的性质和存在方 式类推出社会的全部特性。其最突出的表现就是以经典力学意义上的“物质”概念来理 解“社会存在”,并由此用机械决定论和线性因果论去理解社会本性及其规律;它的基 本思维和表述方式是:既然“自然界”如此,那么“社会”也就理所当然应该如此。
“社会的自然化”强调社会与自然的齐一性,由此造成的后果是社会失去了其特有的 “属人”性质。既然社会与自然物质世界无异,那么,社会就是一个与自然界一样受机 械因果规律支配的领域,其中没有人的足迹、人活动的身影,更没有人的自由和价值。 受这种“社会观”支配,所谓“社会发展”就是一个机械因果决定的、与自然物质运动 无异的过程。可见,这种“社会发展观”必然是一种“无人身”的社会发展观,在其中 根本找不到现实的人的位置,人的能动创造作用和价值彻底地失落了,因此,它与“以 人为本”的社会发展观是根本对立的。
“社会的集群化”主要体现在社会与人的关系上。它把社会与“集群”完全等同起来 ,把“社会”视为超越个人之上独立存在的“集群”,而人则被当成从属于这一集群的 工具。历史上极端的民族主义和国家主义即属于这种社会观的典型代表。它强调社会作 为“集群”是独立性的实体,而个人则没有独立性和实体性,完全依附于集群,是一个 “偶性”存在,因此在价值等级和价值次序上,“集群”具有绝对优先性,为了集群的 目的和利益应当而且必须随时牺牲个人的目的和利益。
“社会的集群化”的根本缺陷是把作为人的存在方式的“社会”和作为动物存在方式 的“集群”二者混淆起来。动物以“集群”方式而存在,动物个体生来便具有其物种的 本性、规定和特征,它与其所属的物种特性完全是同一的,因此动物只能以集群的形式 而存在,其集群生活是其本能的体现。而人的社会之所以称为社会,恰恰就在于它突破 了动物的物种特性,是“建立在人们的现实差别基础上的人与人的统一”(《马克思恩 格斯全集》第27卷,第450页),是有生命的个体通过实践交往活动交互作用的产物。因 此,“社会的集群化”抹煞了生物存在方式与人的生存方式的根本区别,使社会成为了 一种与人相对立的抽象实体。可以看出,以这种“社会观”为指导,所形成的必然是一 种物化的社会发展观,而不可能是一种,“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观。
社会的“有机体化”是一种把“社会”与“生物有机体”等同起来的思想倾向。它把 社会与生物有机体相类比,认为可以像解剖生物有机体一样,分析社会由哪些要素和器 官构成,遵照何种系统规律进行活动;与生物有机体相比,社会有机体除了较为高级复 杂之外,在性质上并无根本不同,因而完全可以用理解生物有机体的方法来理解社会。
社会的“有机体化”所体现的是社会观上的极端科学主义态度,它使社会变成了一个 “器官”或“物体”的构成体系,在此体系中,人成为了“社会有机体”中执行某种功 能的“器官”。显然,在这种“社会观”支配之下,人在社会中找不到应有的主体地位 ,由此所形成的“社会发展观”必然是一种“主体缺失”的社会发展观,与“以人为本 ”的社会发展观同样是格格不入的。
从对上述三种“实体化的社会观”形式的简要分析可以看出,三者的共同特点是把社 会视为在人之上的抽象实体,使社会与人处于抽象的对立之中;在这样的“社会”中, 人找不到自身的独立价值和地位,成了“社会”的从属性的被动手段和工具。所以,以 这种“社会观”作为前提,是根本不可能形成“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观的。
与“实体化的社会观”具有相同性质的是“物化的发展观”。所谓“物化的发展观” ,是一种运用“物化”的解释框架来理解发展的观念。“发展”似乎是人们最常用的概 念,然而,从哲学视野出发予以反思可以发现,不同的人使用“发展”概念时,常常运 用的是不同的解释框架,“发展”也因此而呈现出完全不同的意涵。如果运用“物化” 的解释框架,“发展”就将在一种“物的方式”中被理解,由此所形成的社会发展观就 将是一种“见物不见人”的社会发展观。
这种“物化”的解释框架主要有两种最为典型的表现形式:一是“自然主义”的解释 框架,即把“发展”与“运动”、“进化”等同起来,抹煞了“发展”作为人的特殊存 在方式所具有的人性向度;二是“传统理性主义”的解释框架,即用先验理性来解释发 展,把“发展”视为一个实现某种先验原则的过程,抹煞了“发展”所具有的自主性和 创生性。
把“发展”与“运动”和“进化”混同起来,是人们常有的一种解释模式。无疑,“ 发展”也是一种“运动”和“进化”,但正如后面所要论述的,“发展”远远超越了一 般意义上的运动和进化,它属于人和社会特有的生存方式,集中体现了人区别于自然物 质和生物物种的生存和活动本性。因此,把发展完全等同于“运动”和“进化”,必然 会抹煞发展作为人的生存方式和活动方式所特有的人文内涵,混淆作为人的特有存在方 式的“发展”与自然物质以及生物的存在方式之间的界线。显然,在这种“自然主义” 的解释框架里,要形成“以人为本”的发展观是不可能的。
“传统理性主义”的解释框架在理解发展时,认为社会发展的根据完全由一种先验理 性所决定:这种先验理性作为外在于人、在人之上的永恒原则支配着社会发展过程,它 犹如一只看不见的手控制着社会发展的进程,犹如一个密码器预先规定了社会发展的全 部方向、轨迹和内容。按照这种解释框架,社会发展的过程完全是既定、单一和无可选 择的,在其中人的活动所充当的只是实现这种先验理性原则的工具,此外不起任何真实 的作用。
可见,传统理性主义解释框架中的“发展观”是一种独断的、否定人的创造性与自主 性的发展观。这种发展观的实质是把人贬低为如同自然物一样的消极被动的存在者:自 然物只能接受无情的自然法则的摆弄和支配,它不具有任何自主性和自决性,同样,人 除了接受无可选择的命运的支配外,对社会发展也不产生任何积极的、主动的影响—— 人完全被“物化”了,社会发展完全被“物化”了。
通过如上分析可以看到,“实体化的社会观”与“物化的发展观”构成了人们自觉形 成“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观的深层障碍。只有从哲学的理论视野出发,破除这种社会 观与发展观,并形成以人为中心的社会观与发展观,“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观才能获 得坚实的思想基础。我们将看到,马克思哲学的社会观与发展观所提供的正是这样一种 现代理论视野。
二、“社会”就是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个人本身
与“实体化的社会观”不同,马克思哲学的社会观是一种以人为中心的社会观。正是 这种社会观,为“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观奠定了可靠的理论基础。
在马克思看来,社会的本性是从与自然、与个人的关系中显现出来的;要真正理解社 会的本性,关键在于正确理解社会与自然、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在社会与自然的关系上,马克思明确反对那种“社会自然化”的观念和做法。在马克 思看来,社会与自然的关系,在根本上所体现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社会的作用就在于 把人的活动组织起来,通过社会的方式把人从自然分化出来并使之不断生成为人。这是 人特有的、区别于动物的生存方式,就此而言,社会是作为实现人的活动的组织方式即 作为人的生存方式而存在的。那种把社会自然化的作法,完全忽视了人区别于动物的特 殊的存在方式,它在实质上所体现的是“人的自然化”。正是在此意义上,马克思对“ 社会”下了一个经典定义:“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 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马克思恩格斯 全集》第42卷,第122页)所谓“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是指人来源于自然,但又必 须通过创造性的实践活动利用和内化自然的力量以超越自然;所谓“自然界的实现了的 人道主义”,是指自然界通过人的实践活动而展现出其内在的力量以实现其向人的生成 ,而这一双向过程只有在社会中并通过社会才能实现,正是“社会”使“人的自然本质 ”和“自然的人的本质”二者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因此马克思才说,“社会是人同自 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可见,社会是升华了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与自然进 行交往、实现二者本质统一的中介。只有通过这一中介,也就是说,“只有在社会中自 然界对人说来才是人与人联系的纽带,才是他为别人的存在和别人为他的存在,才是人 的现实的生活的要素;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才是人自己的人的存在的基础。只有在社 会中,人的自然的存在对他说来才是他的人的存在,而自然界对他说来才成为人”。( 同上)因此,在社会与自然的关系上,社会已在根本上超越了自然关系的性质而成为了 人特有的存在形式,它有着不同于自然的存在本性、活动形式、运行机制和发展规律, 从而已具有了“人化”和“属人”的性质。
社会的“属人本性”不仅体现在社会与自然的关系上,而且更深刻地蕴含在社会与个 人的关系之中。对此,马克思十分明确和透辟地论述道:“社会本身,即是处于社会关 系中的人本身,即处于相互关系中的个人本身”(《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 第266页),并在相同的含义上进一步说道:“社会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是表示这些 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266页 ),“人的本质是真正的社会联系,所以人在积极实现自己的本质的过程中创造、生产 人的社会联系、社会本质,而社会本质不是一种同单个人相对立的抽象的一般的力量, 而是每一单个人的本质,是他自己的活动、他自己的生活……这些个人是怎样的,这种 社会联系本身就是怎样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24-25页)。
马克思的这些论述,首先强调的是社会并非一个抽象的实体,而是由人的活动所创造 的一种动态关系体系,是个人之间相互作用所形成的交往形式。离开个人之间的相互作 用,根本不可能有社会。不仅如此,它们还表明,社会与个人不是相互对立的抽象两极 ,社会不过是“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人本身”,二者在实质上具有内在同一性。从静态而 言,个人构成了社会最基本的逻辑起点,个人之间的交往关系构成了社会的全部内容, 因此,“这些个人是怎样的,这些社会联系本身就是怎样的”;从动态而言,社会发展 的实质是“社会关系中的个人”的发展,社会力量来源于个体个性的形成和创造潜力的 发挥,因此,“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是他们的个体发展的历史”。(《马克思恩格斯全 集》第27卷,第478页)
更重要地是,马克思还强调,人是社会的最终目的和归宿。人之所以为人,完全是由 其后天的生存实践活动所创造的,这要求人们结成一定的关系,借助于社会的力量实现 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因此,社会存在的合法性就体现在它为人的成长提供必要的社会条 件,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归根结底是为了促进生命个体的成长,积蓄生命个体的能量,提 高生命个体的自觉,从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在马克思看来,社会实体化的观念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但随着历史的发展和人 的生存状态的变化,这种观念已失去了存在的合法性。马克思指出,社会与个人的关系 在历史上经历了三个历史形态(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104页):第 一个历史形态是“人的依赖关系”形态,在此形态下,人类必须以群体为本位,依靠自 然的血缘或地缘纽带以结成群体,通过发挥群体的力量去与自然进行对抗,离开集群, 个体将无法生存。在此形态下,人们把“集群化”予以神化,并由此把共同体“实体化 ”乃是十分自然的事情。然而,随着历史的发展,这种“社会集群化”的状况逐渐被改 变。进入现代社会以来,通过商品交换、市场经济、自由贸易等手段,由血缘和地缘结 成的狭隘封闭的共同体被打破,人与社会的关系进入了第二个历史形态,即“以物的依 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形态,在此形态下,社会体现的是人们之间超自然的关系, 个人获得了自主能力和自主人格,个人之间处于平等的交往关系之中(以物为中介),在 此基础上建立的“社会”就不是与个人相对立的抽象实体,而成为以普遍个人为依托的 适应于个体生命发展的社会化交往形式。面向未来,社会与人的关系将是以“建立在个 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为 本质特征。此时的社会将成为“自由人的联合体”,在此“联合体”中,“每一个人的 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3页)。这是 第三个历史形态,在此形态下,社会与个人之间实现了内在的统一,社会已成为了人的 类本质的实存形式。它必然只能以人为主体,以实现和发展人的本性为目的,并适应人 性内容的日益丰富而不断展开自己的形式。因此,在现代社会,如果再用“前现代”状 况中的特定的某种社会形式来理解社会,就会使社会失去其完整的本质,正是在此意义 上,马克思才特别告诫:“应当避免重新把社会当作抽象的东西同个人对立起来”。( 同上,第122页)
通过以上论述,我们可以看出,无论从社会与自然的关系,还是从社会与人的关系, 马克思哲学所坚持的中心观点都是:人是社会的主体,只有从人是主体的观点去认识和 理解社会,才能把握社会的真实本质。这就为“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观提供了坚实的 思想基础。
三、“发展”就是人追求和创造自身价值的自觉活动
与“自然主义”和“传统理性主义”解释框架中的发展观有着根本区别,马克思认为 ,发展属于人特有的追求和创造自己价值的自觉活动;要理解发展,必须从人的特殊的 生存方式出发。
人是一种以实践为本性的存在。“可以根据意识、宗教或随便别的什么来区别人和动 物。一当人们自己开始生产他们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时候(这一步是由他们的肉体组织 所决定的),他们就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 4-25页)通过人的实践活动而实现“自我创造”和“自我发展”,这是人区别于动物的 特殊生存方式。正是在此意义上,“发展”具有鲜明的“属人性”,“发展”是一个只 适用于人的范畴。具体而言,马克思哲学所强调的“发展”的“属人性”,包含了如下 三层最为基本的意蕴:
首先,“发展”属于人特有的自我创造和自我生成的活动。马克思说:“动物与其生 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动物不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它就是这种生命活动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6页)在这个意义上,动物可以“运动”和“进 化”,但没有“发展”。人却完全不同,他不是“现成的和摆在那里的”存在者,而是 一种不断超越“现成性”的、面向未来生成自身的特殊存在者。不断否定和超出自身, 在生存筹划活动中面向未来敞开自我超越的空间,这是人的特殊本性。正是通过实践活 动,人改造了世界,同时也改变了自身,创造出新的自我,从而推动着人的展开和生成 ,“发展”即是这样一种唯有人才具有的自我否定和自我生成活动。
其次,“发展”是一个“合目的”的面向未来的、开放的创生过程。自然物的运动是 由因果关系所支配的,它表现为已存状态对未来的支配,与之相比,发展则是一个“合 目的”的过程,它表现为未来对现在的引导。所谓“合目的性”,意指人的活动总是由 人的目的支配:人的主观意图、动机和理想渗透在人的行动中,成为引导和规范人的行 为的活动目标,然后通过实践活动把这种目的和理想变成现实。由于这种目的性的参与 ,使得“发展”成为一个由“应然性”所决定的“从理想存在”向“现实存在”的转化 过程。由于这种目的性和理想性对人的活动的参与,使得人对自己的未来有着一种自觉 的选择性和能动的创造性,并由此使得人的发展过程与自然物质的运动过程区别开来。 对此,马克思明确说道:“‘历史’并不是把人当作自己目的的工具来利用的某种特殊 人格,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的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 ,第118-119页)
第三,“发展”属于人追求和创造自身价值的活动,“价值性”是发展的重要本性。 动物的生存所追求的是本能生命需要的满足,这种需求的对象由自然提供,满足需求的 手段也是由自然赐予,就像马克思所说的:“动物只有在直接的肉体需要的支配下生产 ……动物只生产自身……动物的产品直接同它的肉体相联系……动物只按照它所属的那 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7页)因此对动物而言 ,是谈不上什么“价值”的。然而,人却具有不局限于纯自然的本能需求、不满足于现 在状态的本性,他要把追求和实现人自身的本质作为其最高价值目标,对此马克思说道 :“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人本身是人的最高本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 卷,第460、467页)改变现有状态,充分发挥人的潜能,在改变旧世界中发现和创造一 个新世界,使人的本质得以充分展开和实现,从而不断创造和实现自我的本质,这就是 人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而追求这种价值目标的过程正构成了“发展”的核心内容。正 是在此意义上,马克思才说道:“人甚至在不受肉体需要的支配下也进行生产,并且只 有不受这种需要的支配时才进行真正的生产……,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 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 来建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7页)
这三层含义表明,在“发展”概念之中,凝聚着的是一种特殊的人文向度和人文意蕴 ,离开人的自我超越、自我扬弃、自我否定并由此促进人的自我实现和自我生成,也就 无所谓“发展”。这充分昭示:马克思的发展观在根本上是一种以人为中心的发展观。
辩证法是关于“发展”的学说。对于“发展”理念这种特有的“属人性”,马克思曾 立足于哲学史,从辩证法的理论视野出发作过深刻的说明。马克思看到,传统形而上学 的根本缺陷就在于坚执于非此即彼的知性思维,总是从一种绝对的先验本体出发来理解 人的存在,因而它不可能理解“发展”的真实含义,而黑格尔辩证法的重大贡献即在于 克服了传统形而上学的这一缺陷:“黑格尔的《现象学》及其最后成果——作为推动原 则和创造原则的否定性的辩证法——的伟大之处首先在于,黑格尔把人的自我产生看作 一个过程,把对象化看作失去对象,看作外化和这种外化的扬弃;因而,他抓住劳动的 本质,把对象性的人、现实的因而是真正的人理解为他自己的劳动的结果”。(《马克 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63页)黑格尔立足于“精神”的自由本性,赋予了人的存在 以“否定”、“超越”和“创生”的本性,从而建立起了辩证的发展观。在他的辩证法 里,已经以一种抽象的形式表达了人通过实践活动实现自我推动、自我创造的“发展” 思想,这是黑格尔辩证法所做出的最大贡献。剥除黑格尔辩证法思辨的、神秘的外衣, 充分吸取其辩证发展观的合理内核,马克思把辩证法置于人的本源性的生存实践活动基 础之上,使“发展”获得了现实的内容。在马克思看来,人的本源性的生存实践活动在 本性上就是一种“自我推动”和“自我创造”的活动,这种活动使人得以超越其物种给 予他的自然限制,使人的生命拥有了与动物进化完全不同的活动方式。以此为基础,“ 整个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是自然界对人说来的生成过程,所 以,关于他通过自身而诞生、关于他的产生过程,他有直观的、无可辩驳的证明”。( 同上,第131页)“发展”的“属人性”,“发展”作为人追求和创造自身价值活动的内 涵,在这段话中得到了充分表达。
四、以人为中心的“社会观”和“发展观”的意义
以人为中心的“社会观”和“发展观”对于“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观的意义可以概 括为四个基本方面。
首先,它破除了把社会视为超个人的抽象实体的观念,使人成为社会发展的“目标主 体”。随着以人为中心的社会观的确立,社会被自觉地理解为“人本身”,“社会发展 ”中的“社会”实质上就完全可以用“人”来代替,“社会发展”与“人的发展”实际 上完全可以等同:“社会发展”就是“人的发展”,二者具有相同的意义。所以,确立 了以人为中心的“社会观”后再来理解“社会发展”,在逻辑上便必然会把人当成社会 发展的主角,视人为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和最终尺度。这就从根本上对种种把社会实体 化的倾向,如“社会的自然化”、“社会的集群化”和“社会的有机体化”,进行了釜 底抽薪式的破解,彻底解决了社会发展的“主体”和“目标”这一至关重要的问题,使 “以人为本”成为“社会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
其次,它破除了把“发展”和自然物质的“运动”、生物的“进化”混同起来的观念 ,确立了“发展”所特具的人文向度和人文内涵,社会发展真正成为了人的自我生成、 自我实现过程,人由此而成为了“社会发展”的“价值主体”。把发展理解为人追求和 创造自身价值的自觉活动,并因此使“发展”的“属人性”、“发展”的人文意蕴和人 文向度充分地彰显出来,“社会发展”所意指的就必然是人追求和创造自身价值的活动 ,社会发展过程就必然被理解为一个人的自我超越和自我生成的价值实现过程,因此它 与自然物质世界的运动和生物的进化有着根本的区别。这就彻底堵塞了对“社会发展” 进行“物化”理解的可能,“以人为本”就理所当然地成为社会发展的实质和核心。
第三,与上述二者内在相关,它破除了把社会发展视为某种先验原则和外在权威产物 的机械决定论和还原论观点,人成为社会的“动力主体”。按照马克思哲学的“社会观 ”,人是“社会”的中心,“社会存在”是人化的、属人的存在,它与那种“在意识之 外、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存在”的“自然物质”有着重大的不同,因此,社会发展也就 不再是一个由自在的因果必然联系所引导的过程,而是一个由人自身的活动所主导的过 程,社会发展的规律也就不再是盲目的机械因果规律,而成为了人的自主活动规律。按 照马克思哲学的“发展”观,发展属于人追求和创造自身价值的自觉活动,因此,它就 不是由某种外在力量所控制的被动、消极的运动过程,而成为了一种主动性和选择性的 “自为”的过程,成为了一个“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42卷,第131页),即人的自我创造的生成发展过程。在此意义上,一种内在超越、不 竭进取的人文精神贯穿在社会发展之中,人不再是某种神秘实体实现自身目的的工具, 其创造性活动对社会发展的前途和命运发挥着切实的主动作用。正是在此意义上,马克 思把“对那些异己力量的控制和自觉驾驭”视为共产主义革命的重要任务之一。马克思 还说道:“历史什么事情也没有做,它‘并不拥有任何无穷尽的丰富性’,它‘没有在 任何战斗中作战’!创造这一切、拥有这一切并为这一切而斗争的,不是‘历史’,而 正是人,现实的、活生生的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18页)
最后,以人为中心的社会观与发展观,还破除了把社会发展视为一个无可选择的过程 的命定观念,使得人真正成为社会发展的“责任主体”。所谓“责任主体”,即是对社 会发展的风险和后果承担责任的主体。在“实体化”的社会观的支配之下,社会发展是 一个由先定本质和抽象实体支配的过程,在“物化”的发展观的支配之下,社会发展是 一个受机械的因果规律支配的过程,在这两种情况下,人都成为了某种外在权威支配的 被动客体。既然人是一个被动的、无自由意志的客体,那么,他就无需也无能为其后果 承担任何责任,由此所导致的后果便是整个社会进程中“责任主体”的缺席。然而,随 着以人为中心的社会观与发展观的确立,人成为了社会发展过程中占据着主体地位、起 着主导作用的因素,他的行为和决断直接对社会发展的进程产生重大影响,人对自然、 对自身的关系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己的自觉活动,人的行为与社会发展的命运息 息相关。这就决定了他必须相应地对社会进程的后果承担应有的责任,并确立起一种对 自身行为的结果负责的精神。这种责任内在地要求人们树立这样一种发展意识:社会发 展的命运就掌握在人自己手里,因此人所面临的最大对手在很大程度就是人自身;人必 须学会自我协调和自我控制,尽量减少社会发展的风险和代价,走稳妥、持续、协调的 发展道路。
从上述四个方面可见,以人为中心的“社会观”与“发展观”使人成为了社会发展的 “目标主体”、“价值主体”、“动力主体”和“责任主体”。随着这一系列重大的基 本观念的建立,种种与此不相适应的传统的社会发展观念都失去了存在的合法性,“以 人为本”便成为社会发展的本质属性。在此意义上,以人为中心的“社会观”与“发展 观”为“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观提供了至为坚实的思想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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