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制伦理略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伦理论文,体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三个有利于”标准问世以来,不少论著从政治、经济,或从现代化建设、国际竞争等多维视角,阐述其科学性、客观性以及广泛的指导意义,这对于深化这一标准的理解大有裨益。本文拟从伦理学角度,对这一标准的理论丰富性和合理性作一探索。
一
以往,伦理学总是把研究的焦点投聚在个人道德行为上,以个人作为的合道德性作为主要关注对象,而忽视了人类社会活动中的其他一些现象,尤其忽视了社会体制的合道德性问题。因而从一定意义上说,传统伦理学长期以来几乎等同于个体道德学,其研究范围比较狭小。譬如,中国传统儒家伦理思想主要指向个体及其内心修养,而不是主要指向社会体制,它在很大程度上不啻是一种博大精深的个人道德理论体系。传统儒家伦理学在研究对象上的这一非体制指向的特征,使它基本上不注重研究个人之外的社会根本制度、社会体制和具体制度安排等客观社会对象的道德性问题,从而影响了中国伦理研究的深度和广度。古代欧洲伦理学中也存在着类似现象。从柏拉图强调“智”、“勇”、“节”,到康德要求个体成为制定和实践道德律令的能动主体,而将个体道德在整个伦理学中的地位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这一现象在西方伦理学中可以说是一以贯之的。只是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在欧洲的普及,与市场经济配套的一系列制度安排的设置,传统的政府、政治权力、国家机构与市场的游戏规则逐步剥离,尤其是自从社会制度安排的合理性与市场的扩张、经济创新乃至经济危机的生灭等之间的关系不断为人们所认识,以契约论为基础的近现代西方伦理学才真正涉及制度的合道德性问题。现在,面对我国经济体制转变时期出现的各种各样的伦理问题和道德发展问题,如果还是只从个人道德学的角度去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而不注重从个人道德实践与社会体制的道德性之间的关系、社会体制的道德性对个人德性的影响等更高更宏观层面去综合考察,无论其客观效果如何,其思想和方法上都是不够全面的。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虽然没有明确使用“体制性伦理”之类伦理学术语,但在揭露资本主义社会的本质时,总是将资本家个人的剥削行为与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腐朽性和无人性联系起来,从不以抽象的人性解释资本家的贪婪和剥削,也不让资本家个人的行为遮盖普遍的社会性的道德衰败现象。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论述道德问题的特别合理之处,在于将个人当作处于各种关系和社会制度约束之中的社会人,认为个人道德受范围更大、影响更广的社会道德的制约,而社会道德在相当程度上是受社会根本制度和社会具体制度安排影响的。马克思指出,工业资本家的产生是私有制,以及殖民、国债、征税、工业保护等等制度运作的历史结果(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811—812、4页。);而资本家个人的行为与私有制剥削制度密切相关,因此“不管个人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811—812、4页。)因此,他们总是把个人道德发展与社会道德、社会制度的道德性问题联系起来加以考察,有时更加关注直接体现社会制度的德性程度的一些伦理学范畴,如公平、公正、正义、平等等。这些范畴具有更广泛更重要的社会影响,本身可以说是对社会制度进行道德评价的标准。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制度德性的考察具有两个特点:一是从资本家个体的道德性追溯到资本主义制度(包括根本制度和具体制度安排)的道德性,从具体到抽象,由局部到全部,然后又从制度的不道德性推出资本家个体的无德性。二是对制度的合道德性程度作诊断,把伦理学的焦点对准公平、公正等范畴。关注公平、公正等社会制度的伦理表现,在马克思主义之前的欧洲思想家已经提出过,但由于马克思主义是在根本否定资本主义社会根本制度这一思想前提下提出的,因而马克思主义对私有制下的资本主义制度的道德性的诊断和评判必然是更加敏锐的。正因为如此,他们对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合道德性的分析和批判具有“实践理性批判”所不能比拟的深刻性和思想影响力。
我们所以提出要重视对体制道德性的研究,正是由于社会体制对于个人行为、社会生产和生活以及社会政治经济发展起着广泛影响。与个体道德相比较,体制的道德性或称体制德性具有许多更为重要的特征,主要有:
(一)具有不同的客观母体。个体道德性是个人行为符合社会普遍道德标准的程度,其所依据的母体是个人行为。体制道德所依据的母体是社会体制,体现体制安排的合道德性的程度。个人行为具有微观性、因果分析的简单性,个人道德也相应地具有类似的特征,而体制道德由于体制的结构关系和实际运用的宏观性和复杂性,也就必然具有宏观的、复杂的难以操作的特点。
(二)规约作用不同。制度德性对人们的约束作用的独特性,可以从三方面加以理解:首先,是其广泛性。个体行为准则主要约束个人行为,尤其是约束个人的当下行为,即通过引导个体对行为的动机和效果进行道德考量而将个人行为纳入道德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制度则通过一系列的体制、原则、规则、准则等规约社会个体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因而制度的德性普遍地约束制度安排之下的所有个人,制度德性之光映射众个体道德实践的多棱层面。而且,个体道德有时或许只适用于其中一部分人,而不适用于另一些人,制度德性对社会成员的约束则不受限制而且一视同仁。其次,是其硬性特征。个体道德规范的约束一般是无形的、弹性的,这一约束的完成往往要依据个体的道德认知、道德立法、道德司法和道德行为的水平和能力;制度德性以具有物质形态的制度作为依托,对个体的无德行为还可能实施物质性制约,这决定了制度德性的约束较具硬性和刚性。再次,它是一种源头约束。个人道德往往是派生的,其中有一些也是从制度安排中衍生的,这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中,也可以从他律道德向自律道德发展的个体道德发生学的一般规律中得到证实,因而制度道德是一种本体性道德,其对社会成员行为的约束实际上是一种源头约束。制度道德规约作用的特征决定了其在道德生活中的优先地位,这种优先地位和重要作用也是个体道德所无法比拟的。
(三)体制德性具有异己性特征。就个体道德来说,正如康德所要求的,理性的道德个体须是道德律令的自我立法者和自觉实践者,“只照你能够立志要它成为普遍规律的那个格准去行为”(注:康德著、唐钺重译:《道德形而上学探本》, 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35页。),在一个从“立法”到“司法”再到“行政”的完整德行的经典过程中,个体行为的道德体现是主动的而非受迫的,充分显示了理性道德主体性和能动性。然而就体制德性来说,体制一旦作为规范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规则体系之后,又反过来客观地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地存在着,制约着人们的行为。就是说,体制是外在于个体而存在的,往往成为个体意愿尤其是个体的不合理意愿的异己的制约力而发挥功能的。同样地,体制的德性也是异己地规范着个人行为和个人道德,体制德性从宏观上确定哪些个人行为是应该得到激励和效仿的,哪些个人行为是应该受到道德上的谴责、禁止和惩罚的。而且,体制德性对个人行为的约束是现实的、物质的因而是异己的,而个人德性要求的则是观念的、无形的。
(四)体制德性更容易受根本制度的影响。由于根本制度对体制和具体制度安排具有重要作用,因而相同的体制或制度安排与不同的根本制度相结合,会产生不同的社会功能,也会呈现不同的合道德性程度。一个典型的例子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其市场规则体系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其市场规则体系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承载和体现的道义质量是不同的;社会主义社会规定生产资料公有和共同富裕,这种根本制度的本质决定了经济体制和具体制度安排的价值定位和价值走向,从而决定了后者的道德表现;而资本主义社会根本制度的性质从另一个方向影响了制度变迁的不同步性,受其影响也就间接得多。比如,从奴隶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中国社会根本制度已屡番更迭,但先秦原始儒家所界定的一些基本人伦德箴实际上仍为当代个体行为所实践,正说明了这一问题。
(五)层次与领域的差异性。个人道德也存在丰富的层次和领域的差异性,但与制度伦理相比具有较大的不同。制度德性的层次差异主要表现在:其一,在社会结构层次上,由于制度存在客观、中观和微观三大层次,而每个层次内部又可分为若干更精微层次,因而制度德性赋予各个不同的社会结构以不同的道德要求。其二,在社会角色层次性上,制度德性对处于社会不同阶层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有不同的道德规范。制度德性的领域差异性是纵向的,主要按不同的生产活动内容(时空条件)加以划分,如集贸交易、金融投资、医疗卫生、党政军团、科教文卫等等各领域之间的制度德性不尽一致,也不必强求整齐划一。所以,很显然,与制度伦理在层次和领域方面的丰富差异性密切相关的是,制度德性同时存在着系统性、整体性等特点,综合地映现社会制度之间的合理配合、不同层次和领域的社会道德的相互协作,以及这些德性之间协调一致地发挥着现实的道德规约作用,这些乃是制度道德的系统性和整体性特征的有效体现。
体制的道德性具有丰富的含义。首先,体制的合道德体现为现行的体制必须是最为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或言之,体制必须为生产力的解放、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同时为社会整体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硬性保证。在这里,体制学派的一些观点值得借鉴。诺斯等人认为,效益良好的制度安排必须为经济创新活动提供基本的激励,同时又能够有效地遏止经济活动中的“搭便车”行为,而不良的制度则相反。也就是说,衡量一个体制的优劣,其主要标准之一在于,是否保证和促进社会最大发展。发展最大值标准表面上是一个功能性范畴,但其功能仅仅是从文明进步的发展趋势的必然性和目标角度而言的,从另一角度看,社会发展的最大可能性一般往往应该是个人最大发展的可能性的集中表现,社会最大发展的价值正在于为个体的最大发展提供了基本的前提条件和可能性,因而从最终价值的归宿意义上说,社会发展最大值标准又是一个价值性范畴,可以作为对体制进行道德评价的标准。
其次,体制的合道德性又体现在将社会为个体提供的发展条件从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人类社会发展史证明,社会的发展并不一定体现为个体的同步发展,资本主义早期就是这样。近代工业革命和科学技术创新,使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实现了革命性解放,社会经济和物质财富取得了空前的发展,但雇佣工人个体的发展相对于资本家和作为资本家总代表的社会的发展而言,愈益显得贫困和退步。资本主义社会在这一方面的表现,说明了自身制度的缺陷和不道德性,因为它既然没有保证个体的相应发展,也就使社会最大发展失却了其价值归宿,或者至少是导致了社会最大发展的价值错位。在这一意义上,说资本主义社会是一个道德衰弱的社会,毋宁说它是一个价值指向错置的社会。
第三,要求社会体制的道德性向个体可能性的现实化发展,这中间必须有可靠可行的具体制度安排及其功能的合道德性作为物质保证力量。用伦理学术语来说,就是具体体制安排应该保证人人在享受社会可能性的时候达到公平、公正、平等的机会,体制在其运作的目标、过程和结果上达到公平、公正、平等、正义等伦理要求,这是一个德性体制所必须具备的起码品质,也是体制道德性的集中体现。缺乏体制安排的合道德性,上文所讲的另两种德性更会因为失去从可能转变为现实的中介机制而丧失现实化机会。
二
上述体制的德性及其特征的论述有益于我们理解邓小平提出的“三个有利于”标准的伦理学意义。
邓小平在1992年南方谈话中指出:认识社会主义的合理性与进步性,“判断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2、373页。)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有利于综合国力的增强这两个标准在价值取向上都着眼于社会发展的效率或最大值: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一个范围更广、意义更普遍的人类文明发展的共同目标,其政治性和界域性也显得相对淡薄一些;综合国力标准虽然在当今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异常激烈的客观大环境中带着某种程度的民族的、国家的和文化上的倾向,但本质上综合国力在历史上往往体现为社会发展最大值的核心内容。生产力发展程度标志着社会发展的物质前提和基本可能性,而综合国力则可视为物质前提条件的综合性外显形态,或者说是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客观外在的标志。按照历史唯物主义基本观点,进步的道德的社会体制必然能够解放受腐朽的生产关系束缚的生产力,代之以合理的生产关系。显然,马克思主义从历史的、发展的角度把社会发展最大化或最优化作为衡量社会体制是否进步、合理、合道德性一个根本标准。上文所述体制三大德性中,第一项是有利于社会最大发展,而“三个有利于”标准中的这前两个标准基本上可以归为“有利于社会最大发展”这一内容之中。
“有利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这一标准,既体现了社会主义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的实践宗旨,还重申了人类文明发展的终极价值归宿。这一标准是前两个标准的落脚点,说明了生产力发展和综合国力增强(即社会最大发展)与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之间的关系,也即社会发展的最大可能性必须转化成为社会个体发展的最大的可能性与现实性。根据三个标准的内在逻辑,没有这第三个标准,前两个标准是不完整而且不够准确的。因而,如果说体制德性的内涵之一在于将社会发展的可能性转化为个人发展的可能性,则邓小平提出的第三个标准所承载的道德意义就是相当明显和重要的了。
可以说,“三个有利于”标准与体制德性的前两项要求是基本一致的,是充满伦理学含义的,或者说是富有道德合理性的。
体制合道德性的第三个要求是社会发展最大值转化为个人最大发展的可能性和现实性的过程中,社会体制和具体制度在其运作中应该体现基本的社会生活伦理,如公正、正义、公平、平等等原则。“三个有利于”标准从字面上看,似没有包括类似的原则,但实际上这并不影响其完整性。因为,“三个有利于”标准是论述和要求社会主义体制的重要特征,社会主义最大特征即是生产资料社会公有,人民当家作主,公正、正义、公平、平等等是社会主义在理论和实践中的应有之义。再则,邓小平理论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界定中已包含了这一体制德性的要求。邓小平高度地概括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2、373页。)社会主义本质理论实质上是规定了社会主义制度在保证从社会发展最大可能性落实为个人发展最大可能性过程中所必须实践的道德属性。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其中各部分之间存在内在的联系,理解“三个有利于”标准的论断,还须与对社会主义本质理论的认识密切联系起来。
通过分析“三个有利于”标准的道德含义,我们可以获得一些重要启发:首先,伦理学研究不能只侧重于对个体行为的道德性的关注,而应创新,将个人道德研究与体制德性研究相结合,同时在特定历史时期相应地更加重视体制德性问题的研究。这样,将不仅开拓伦理学研究的范围,而且使伦理学研究与现代化实际的结合更深刻。
其次,注意从多侧面认识社会发展。社会生产力发展、综合国力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并不仅仅是物质文明范畴的问题,同时也是伦理道德范畴问题。这就是说,既可以以物质发展最大值标准衡量社会体制的进步性,也可以以道德合理性为支点称度其道德含量。任何社会的发展至少要经得住这两重标准的检验。
第三,不能仅从伦理和精神文明发展程度界定社会主义乃至人类社会的发展要求。虽然必须运用伦理标准来评判一个社会的生产力发展,但归根结底伦理性是物质存在的进步性所决定的,是社会主义发展的可能性和现实性保证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和优越性,而不是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