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城市规划管理是一项协调城市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行政管理工作,它直接关系着城市规划能否顺利实施。进入 21世纪以来,我国的城市化进程逐渐加快,房地产行业发展迅猛。在此过程中,市场制度也在不断更新,规划管理方面的新问题纷至沓来。为保证城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有必要对城市规划管理中的问题进行梳理和总结。本文分析了我国城市规划管理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并给出了改进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城市规划;管理体系;若干问题;思考
1城市规划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1.1政府职能机构的不健全
我国目前对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机构设置比较混乱,职能缺乏,城市规划管理没有完全覆盖到相应的区域,另外,城市规划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匮乏,管理方法陈旧以致跟不上城市发展的需求。我国城市规划管理出现专业人才匮乏的情况,不仅人才质量上存在缺陷,在数量上也不占优势,相关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中存在事多人少的问题,因此城市建设中所出现的各种违法施工、违法占地等问题无法做到全方位顾及与及时处理。
1.2政府对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力度不够
现行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中存在许多监督管理漏洞,现行城市规划管理中有限的上下级管理监督权以及缺乏相关处理事情职能人员,致使职能不清、管理纠纷,不能有效查處违章建筑,阻碍城市规划管理体制的正常发展,目前只局限在规划行政部门内部监督的工作也没有达到很好的效果。由于我国在法律体制上也没有关于城市规划管理的具体条例约束,因此,只能采取一些相关的措施来进行弥补和处理,例如公共电话监督、公众参与等,但这些措施都没有具体的操作方式,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公众参与也少有体现,因此收效甚微。
1.3缺乏公众参与和监督
现行城市规划管理中,规划主管部门同时坐拥管理权与决策权,这容易造成建设单位被忽视的情况以及公众对城市规划的不了解等问题,并且为贪污腐败现象创造了有利条件。目前城市规划监督局限在规划行政部门内部,公众没有参与权,也无法达到监督效果或者公众参与积极性不高,许多公众未能了解城市规划与自身利益的密切关联。我国现阶段许多区域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主要由政府相关部门来进行操控,很少甚至没有公众参与的机会,这样导致城市规划的科学合理性以及带来的经济效益不能得到广大客观的评价,流失了整体巨大的监督力量,促使城市规划管理中滋生许多舞弊贪腐的现象,致使许多相关部门只注重经济的发展而牺牲社会和环境的效益,对城市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不可逆转的极大伤害和阻碍。
1.4规划管理法制化进程滞后
我国现行的《城市规划法》尚不健全,出现司法漏洞,缺乏有力解释,对城市规划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干扰。政策上赋予了城市规划部门诸多相关的管理权利,但在实际应用上,由于经济利益等因素的驱使,城市规划相关部门的各项权利未能按规定行使,甚至出现地方私自封闭建设的情况。造成城市规划管理失控,严重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环境破坏、城市布局失调等各种阻碍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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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市规划管理体制问题的改进措施
2.1深化规划审批制度改革
深化规划审批制度改革,不仅要规范行政许可、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而且还耍对那些保留的非许可类审批事项加以制度上的规范,对那些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或者没有设立许可的有关事项积极运用规定、标准、协调、监督检查、备案等管理手段,加强后续监管。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绝不仅仅是清理和规范行政许可的问题,而且还要求建设行政管理的理念、管理职能、管理体制、管理方式,以及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方式;做出重大的转变,加快建立起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建设行政管理体制。
2.2健全规划决策机制
传统的城市管理似乎历来是政府的职能,但是现代的城市管理理论已经认识到,政府不是惟一能够履行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城市的管治意味着一系列来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除了政府机关外,还需要公众社会的参与和各种利益集团及组织的介入,共同协商以促进政府与社会的互动。同时,也能取得公众对政府政策的理解和关心,以尽快达到政策的目标。为了实现科学有效的城市和区域管治,建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由公务员、非公务员、专家、学者等组成的城市规划委员会共同决策或参与决策规划事务,实现对城市的科学治理。设立委员会重在解决有些地方领导随意决策、规划管理部门自由裁量杈过大的问题,以强化城市规划重大问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委员会是城市规划的决策机构,由政府设立,由公务员和非公务员组成,其中非公务员人数应多于公务员人数,总人数应为单数。
2.3实行四线管制
规划编制和管理的重点从确定开发建设项目转向对各类脆弱资源的有效保护利用和关键基础设施的合理布局。为了保护不可再生资源,建设部推行了绿线管制、紫线管制、蓝线管制、黄线管制的四线管制方法,即城市的绿地系统、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街区、水系、城市干道等重要基础设施及周边上地通过规划划定四线范围,一旦经过审批,要执行严格的管制,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原则上不得调整。实行四线管制,有效地保护了城市历史资源、生态资源、空间资源,防止由于错误决策而造成的城市资源的不可挽回的损失。
2.4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
城市发展建设的长期性,决定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是一项经常性的不间断的长期工作。要保证城市规划能够顺利实施,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必须将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作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
2.5建立规划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要将规划管理的行政责任,具体分解落实,使城市规划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包括规划执行和规划实施的监管,都有明确具体的责任主体,责任和权力相符。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责任主体,是各级政府领导、城市规划管理部门领导和直接管理工作人员。对于由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后果,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对于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还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对违法建设不依法查处的,要追究城市规划部门的责任。城市规划行政决策法律责任的确立,其目的在于保护行政管理的法律秩序,保障国家、市民、开发商的权益,制约和预防决策违法行为,推进城市规划行政决策的科学化。
3结束语
城市规划是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是保证城市土地合理利用和开发经营活动协调进行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有赖于科学、合法、合理的规划管理。城市规划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动态跟踪,发现问题,及时分析总结,找出解决策略,唯有如此才能妥善解决好我国城市建设中出现的若干问题。
参考文献
[1]代欧,付秋菊.我国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初探[J].科技创新导报,2011(15).
[2]马珂.基于我国现行城市规划管理体制问题的思考[J].中国城市经济,2011(29).
论文作者:庞海军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8年第3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4/19
标签:城市规划论文; 城市论文; 管理体制论文; 政府论文; 行政论文; 我国论文; 责任论文; 《建筑学研究前沿》2018年第35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