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群与民间商会:一个共生治理视角的解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集群论文,商会论文,视角论文,民间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很多国家都存在半官方的或民间的行业组织,这些组织一般都能发挥官方组织难以发挥的作用。在中日政府磋商未能达成结果形成僵局期间,中国的民间商会——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出面协商并制定了相关措施,尽管在具体的规定和做法方面还需要继续探讨,但不得不承认民间行业组织的约束作用。同样,为抵制欧盟通过关于进口打火机的CR法规,温州市烟具协会日夜兼程地游说于欧盟各成员国的标准化组织、消费者安全保护组织,并与欧洲打火机进口商会进行了多次会谈。这是中国企业第一次以民间商会的名义走出国门,应对国际贸易争端。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消息,它标志着我国的民间商会组织在应对国际贸易纠纷的斗争中,已正式走上了前台。它也预示着,在未来的国际经贸活动和WTO事务中,民间商会将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
一、问题的提出
关于民间商会为什么存在的问题,“失灵论”者认为不论是政府、市场组织还是非营利组织,单独作为公共物品的提供者均有着难以克服的局限,存在着政府失灵、市场失灵、契约失灵和志愿失灵等现象,失灵论关注的焦点是如何避免公共物品提供失效问题。交易成本论强调制度设置对减少交易成本的作用,民间商会是企业节约交易成本的有利可图的选择,奥尔森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采用新古典分析方法,即集体行动的达成是理性的个体基于对自身的成本收益考虑而作出的选择。[1] 由于民间商会内部的声誉机制、① 协会的有效运作、大企业的内在激励、商会的低组织成本,以及社会性激励机制的共同作用是商会存在并协调的基础,[2] 以上的研究都从不同的视角探讨了商会为什么存在的问题,而本文将企业集群作为一个整体,一个特定的中间性组织作为研究背景,将民间商会作为研究对象,以共生治理作为研究框架,探讨民间商会在企业集群中的权威关系及形成机理。
二、集群与商会的组织特征
(一)商会的“公民社会”性质
公民社会是存在于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各种志愿性协会,这些协会是公民向国家乃至整个社会表达自己意愿和利益的基本手段(Berthin,1994)。柏特南认为,公民社会有4个主要特征: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政治平等、公民之间的团结、合作的社会结构的存在。公民社会的存在,是社会发展成功的重要条件。柏特南对20个地区的制度演变作了比较研究,发现凡是在政府较为清廉和较为有效率的地区,当地公民参与社会生活、政治平等、社会团结、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以及志愿性的社会团体等方面的发展水平也都较高。他认为,公民社会发展水平较高,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和相互合作的水平较高,会使国家体制和市场体制都能更有效地运转,更好地发挥其各自的职能。在公民化程度低的地区,现代代议制政府很难有效地运作。市场机制的运作也需要相互信任,诚实和社会归属感,公民化程度高,意味着有较为雄厚的社会资本,社会资本是有生产力的。[3] 柏特南认为,在现代社会中,社会信任来自于两个相关的根源:即互惠的规范和公民的参与。社会资本可以在使用中自行增值,使用得越多,其增值得越多。合作、信任、互惠、公民参与以及社会福利,都是公民社会的特征。民间商会作为集群内公共物品的提供者扮演着公民社会的角色。
(二)企业集群的中间性组织性质
在科斯开创的“新制度经济学”的比较分析框架里,企业与市场被看作是资源配置的两种主要制度安排,[4] 传统“企业与市场二分法”的缺陷在于:企业是在权威机制作用下的行政等级性的计划协调,市场是价格机制作用的完全自动协调方式,企业的出现是降低市场交易费用的结果,而企业因规模过分庞大而导致的组织结构失效问题则产生了市场对企业的替代(科斯,1937)。这种“企业——市场”的二分法,提高了我们对两种制度安排的认识,但却不能有效解释现实经济中经济组织形态的多样性与复杂性。无论是科斯认为的企业与市场的互相替代,还是张五常认为的要素市场与产品市场的互相替代,都不能对此类以现代信息系统为基础的经济行为做出合理解释。“企业——市场”二分法对现实世界复杂的多样性制度安排的弱解释性引致了中间性组织理论的产生与发展,“企业——中间性组织——市场”三分法正是建立在这种契机之上。威廉姆森在1975年的《市场与等级制度》一书中指出:在以完全市场和一体化企业为两端、中间性组织介于其间的交易体制组织系列上,分布是两极分化的。随后的研究他又认为,现实中的交易在各种不同组织体制组成的系列上,基本呈均匀分布。威廉姆森用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和交易频率三个维度说明交易制度的选择标准问题。从各种制度安排所形成的企业边界稳定程度看:企业内部一体化组织>产权契约型中间性组织>关系契约型中间性组织>纯市场。[5]
因此,在企业与市场之间,存在着一个中间组织。这种中间组织并不是对企业与市场的替代,而是以兼有企业与市场某些特性的杂交形式而存在。大量的中间性组织的存在,一方面利用层级组织协调市场失灵,另一方面利用市场交易克服内部组织成本过高带来的内部不经济,是克服市场失灵和层级失灵的制度性安排。中间性组织主要有:企业集群、战略联盟、虚拟企业与企业集团。
三、共生治理的主体
(一)共生及权威共生的诠释
集群治理是指集群的组成形式、基于权力及权力分配属性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建立和维持集群整体竞争优势的目的性明确的集体行为。集群治理的关键是效率,这是集群获取竞争优势的必要条件。集群治理结构是集群内各种主体(包括上游供应方、集群企业、下游买方,以及政府、协会等)共同博弈的结果(Propris,2001),各种主体基于动力机制的力量均衡决定了集群治理结构的质量和效率水平(Langen,2003)。从另一方面来看,良好的治理结构可以促进企业生产的灵活性和集群系统的弹性专精,也可以提高动力机制的运行效率(Gilsing,2000; Propris,2001)。正是因为集群的中间性组织性质,导致集群内部的大量交易行为,非正式的制度安排成为维持群内企业共生的有效治理机制,因此,民间商会的公民社会性质得以积极有效的发挥。共生② 总是生存成本最低生存快乐最高的生存方式。
人类基本的共生结构可以分为以下六种类型[6]:生理共生、两性共生、血缘共生、权威共生、交换共生及宇宙共生。本文将群内企业之间的共生界定为交换共生,而民间商会与集群内企业之间的共生界定为权威共生。
(二)共生治理的主体——民间商会
企业科层制下治理结构中最为关键的问题是谁拥有企业的权威。根据西蒙(Simon,1951)“如果W(工人)允许B(老板)选择X行为,我们将说BW行使了权威”。对于谁拥有企业权威这一问题,赵农通过分析认为:“成员一般会根据企业经营失败时各自可能遭受的损失相对大小来配置初始权威,如果权威因子交易双方能够就权威因子的价格达成一致,权威因子的买卖就能成立,企业权威关系就能形成,由于其在分析时抽象掉了人力资本的沉淀成本,认为企业的权威关系是‘资本雇佣劳动’,即物质资本所有者权威原则”。由于社会的进步,知识经济下人力资本所有者拥有企业治理结构中的权威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7] 在不忽略人力资本的沉淀成本的条件下,得出了人力资本所有者拥有企业的结论,即权威由物质资本所有者向人力资本所有者的过渡。吴飞驰提出了权威共生的企业治理原则即企业家原则,由于企业生存在充满竞争的不确定的环境中,又要统一组织指挥呈规模的劳动以获得规模收益,如何开展卓有成效的行动,是企业生死攸关的大事。按组织原则,这一重任必须落实到一个最终的负责人的身上,这就是企业家——企业资本权威和企业能力的双重代表。与科层制企业不同的是,企业集群是多个企业的集合,企业集群作为一个中间性组织,权威关系的形成经历了一个群内企业自组织到购买民间商会权威的过程,也是根据企业经营失败时各自可能遭受的损失相对大小来配置权威的,见表1。
表1 不同组织的权威比较
资料来源:根据吴飞驰《企业的共生理论》,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整理。
企业集群按照存在状态分为焦点式③ 和联赛式(青木昌彦,2002)④ 企业集群,不管在哪类集群中,民间商会都充当着权威治理主体的角色。结合是商会成员最自愿的行为,商会组织的权威是平等的成员自愿授予的产物,每个会员企业即共同体的成员自愿把管理行业的权力赋予商会的领导层,以便能够共同行动维护会员企业和行业的权益。商会领导人接受会员企业的委托和授权,按照商会章程和民主的精神协调管理商会的内部事务和行业发展的相关事务。民间商会作为一种非营利的行业性社团组织绝大多数是由那些对促进自己的利益表示关切的民营企业家,经由体制外的途径“自下而上”地组建起来的。民营企业家们在一种原初平等地位上订立契约(商会章程)或接受已有的商会章程,自愿入会、自愿退出,加入商会的所有会员企业都拥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首先,民间商会和行业协会通过对本行业企业发展现状的调查研究,参与制订有关行业发展的规划,并向人大、政协和政府提出有关行业发展方面的政策性建议,参政议政,以颇具中国特色的方式,参与到地方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之中。例如温州市服装商会自1994年成立后,在规范服装行业经营秩序、提高温州服装质量的同时,积极向政府建言献策,提出“穿在温州”、打响温州服装品牌的政策建议,被市政府采纳。商会作为企业的一种联合体,如果说它们与政府之间的良性互动是其得以开拓发展空间的必要条件的话,那么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则是它们的生命线和存在的根本意义所在。行业组织与企业双向沟通,一方面表现为后者对前者的支持,另一面表现为前者对后者的服务(见图1)。
图1 卫星式和联赛式企业集群的治理模型
四、权威共生的机理
(一)政府权威的让渡
第一,从制度变迁的时间看,我国“第三部门”即民间商会,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出现的。这一阶段,我国先是坚持计划经济主导模式,政府则扮演着“全能政府”的角色,强调依靠行政权力配置资源,具体表现为集权政治体制。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原有的集权体制模式遭到质疑,市场经济模式倍受推崇,政府开始实施强制性制度变迁,逐渐放松对经济干预。但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却由于经济体制改革中非秩序化竞争的加剧受到一定影响,同时,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一些非正常因素的影响较多,使得市场经济的特征发挥也受到一定限制。与此同时,国际社会“第三部门”的兴起和发展,提供了政府——市场——第三部门三方互动的社会控制和管理机制,从而为通过制度移植来达到社会的最终协调和稳定带来了希望。因此,在强制性制度变迁基础上,我国的“第三部门”开始了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历程。第二,从制度变迁的空间看,通过体制改革,重构了市场关系和所有权,引起国家——社会关系的变更,其结果是集权体制的松动,大量自由流动的资源、自由活动的空间以及多元利益主体出现;同时,转型过程中由于原有的低效率制度的逐步废除,新制度又尚未完善,出现了严重的制度“双重失落”,即国家领域和市场领域在转型期间无法涵盖社会管理的所有领域,亦不能解决社会发展的全部问题。因此,按照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发生必须具备某些来自制度不均衡的获利机会的观点,两个领域之外的第三域就存在着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可能和契机,即第三域属于制度变迁的空间。“第三部门”迅速崛起的空间恰好位于存在着制度变迁空间的第三域。因此,从制度变迁的空间看,中国“第三部门”的兴起应该是其准确占据诱致性制度变迁空间的必然结果。
第三,从管理体制上看,1989年国务院公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新时期我国社会团体的迅速发展提供了基本制度框架,它也确立了政府对社团的双重管理体制。1998年《条例》修订本进一步强化了这一管理体制。所谓“双重管理”,是指社会团体同时要有两个管理部门,一是“登记管理机关”;二是“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是分级双重管理、限制竞争。不过,国家对不同社团的态度不同,对于民间自我发展的社会领域予以限制,允许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发展,并力图使其纳入国家控制范围;对于国家自愿让渡的社会领域则放松管制,并使之逐渐与国家相分离(贾西津等,2004)。民间商会作为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大力发展的社团组织。沃尔登指出,由于资源稀缺性,以及由此导致的企业与政府的帕累托最优选择,民间商会的努力方向必然是争取和维续政府与企业之间某种垄断的代表性,这种垄断代表性虽可经由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获得,但更多的是凭借商会自身在由企业、政府所构成的关系网络中的结构洞地位,亦或理解为权威所致。
调查发现,一些企业家要花费相当一部分精力和资源用于与政府官员交往。这是很不正常的现象。它不但造成企业之间的非正当竞争,而且也不利于商会职能的发挥和组织的发展。商会的重要作用就是聚集企业界的力量和诉求,以全体或部分企业的名义与政府谈判,从而使商会会员普遍受益。而如果企业家可以通过个体的非正常渠道与政府人员直接“沟通”,那么商会的力量就被规避和抵消了,其优势无法发挥。吴敬琏指出,企业与权力走得太近,是不道德的,也是走不远的。民营企业要学会发挥企业自治组织,如同业公会和商会的作用,发挥它们的中介作用。
(二)交易成本效应产生的治理剩余⑤
“民间商会”自我管理的方式及相对扁平的组织结构减少了该组织的监督和控制成本,同时,“民间商会”的民间性使得“第三部门”更接近基层民众,对基层多元化的需求能作出更快捷的回应,从而降低两者之间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从科斯的交易成本扩大理论出发,政府将部分职能转移给“第三部门”,虽然增加了订立合约和进行监督的成本,但这些都低于提供公共服务的成本。具体体现在三个层次:第一,集群内企业之间的交易成本效应。由于企业集群需要对其内部生产者之间的利益进行协调,必然会产生相应的管理成本,从而导致企业存在追加交易费用上升的可能性。而志愿者作为“第三部门”主要的生产者,他们共同的价值取向(公益或互益性),既降低了组织动员的成本,又减少了生产者之间的隐性摩擦和协调成本,从而有效降低了生产者与生产者之间的交易费用;第二,集群内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成本效应。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的最明显的交易成本是由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度量产品品质费用。一方面,在某些领域,消费者缺少足够的信息来评估产品的质和量;另一方面,如果产品由企业提供的话,他们很可能利用自己在信息不对称关系中所占的优势地位欺骗消费者,谋求自己利润的最大化,产生道德风险。从私立秩序角度看,交易双方之间的信任是指双方相互之间在多次重复交易过程中对对方行为形成了一个稳定的预期,各方依赖于自己的声誉来降低交易过程的不确定性。这种状态的实现取决于与交易行为相关的信息和知识在交易双方之间传递和共享机制,民间商会的功能就是提供这种机制。《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中界定的“体制内生成”的行业协会功能来看,“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参与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经政府部门同意,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这些职能有利于信息和知识传递与共享机制的形成。而“民间商会”对声誉的追求又使得其非常重视自身的社会形象,认为夸大产品品质而失去诚信的代价是巨大的。因此,“民间商会”可以作为减少和消除集群内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因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度量产品品质费用的一种资源配置机制。民间商会的权威治理导致成本的节约,这些节约也可以理解为企业集群治理剩余。由于治理剩余的产生,使集群内企业的集体行动能够达成,即在民间商会权威治理下参与的企业越多,每个群内企业分担成本的比例越接近其享受受益的比例,则集体物品的提供扭曲越来越小,越能够接近最优的供给数量。
五、基本结论
以上分析表明,由于政府的职能让渡导致民间商会作为受托人的角色出现的可能性,而交易成本的节约及治理剩余的产生使集体行动成为可能,使民间商会的存在成为必然,这是民间商会在企业集群中的生成机理。运用生物学中的共生理论,可以为深入理解民间商会与企业集群的关系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路,即不论在卫星式治理的企业集群中,还是在联赛式治理的企业集群中,民间商会均通过权威治理充当着治理主体的角色,维持着企业集群内部的共生关系。虽然我国目前民间商会的运行还不尽如人意,但发展民间商会组织,加强民间商会的外部和内部治理,弱化政府的角色是必然趋势。
注释:
① 严格按照奥尔森的模型,可能得到的集体物品将非常有限,而且,该模型中的集体物品的提供实际上是个体行动而不是集体行动,因此黄少卿、余晖引入声誉机制来解释如果一个集团具有多种功能,能够给成员提供较大的声誉收益,则集团成员愿意承担非排他性集体物品供给成本的可能性越大。
② “共生”(Symbiosis)一词来源于希腊语。共生的概念首先由德国真菌学家德贝里(Antonde Bary)在1879年提出,指不同种属生活在一起的状态。在现代生物学著作中,共生被认为是一种相互性的活体营养性联系。在大多数社会科学的文献中(尾关周二,1996),共生指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共存共荣的状态。社会科学中,常有不少类似或雷同的概念用来表达这一生存状态,比如共在,共存,共处,协同,共同,协作,合作等等,但似乎只有共生才能确切而全面地表达其深刻的内涵。共生至少有三个基本层面的涵义:一是两个以上独立主体的共同存在;二是这种共同存在是相互需求的、动态的、活生生的;三是共生包含了合作与竞争;因此,本文使用“共生”这一概念,以便更清晰地阐述我们将要表达的思想。
③ 焦点式企业集群在朱嘉红、邬爱其“基于焦点企业成长的集群演进机理与模仿失败”文章中认为,企业集群中有一种被称为卫星式结构的企业集群,在这种模式中,存在一个发展到较大规模的主导企业,即焦点企业,焦点企业能够提出可以共享的商业理念,倡导企业间彼此信任与互利的文化,具备选择和吸引优秀伙伴的能力,焦点企业与集群外和国外的其他企业、机构同样保持着良好的关系,从而形成集群外组织的弱关系和集群内组织的强关系。
④ 联赛式企业集群:当众多势力均衡的小企业聚集在一起形成企业集群时,青木昌彦将投资公司对企业的投资采取联赛式的方式,本文借用该概念,认为在此类企业集群中,群内企业由于能力相当,所以产生联赛式的交互治理,是与焦点式企业集群的治理相比较而言。
⑤ 陈雪梅在《中小企业集群的理论与实践》一书中认为,企业加入集群还是不加入集群,取决于加入集群时企业的利润与不加入集群时该企业的利润的比较。所谓集群剩余是指一个企业加入集群时的利润减去不加入集群时的利润所带来的剩余,企业加入集群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集群剩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