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相关国际组织职能重合问题研究
——以国际海底管理局为视角
崔 皓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湖北武汉 430071)
摘要 :近当代海洋相关国际组织大量出现,对国际社会的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促进作用,但国际组织密度的增加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组织之间的职能重合,如果海洋组织之间无法在重叠领域达成协同统一,职能重合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组织在职权重叠领域的行动冲突以及资源浪费。目前包括国际海底管理局在内的国际组织已经积累了一些应对该问题的经验和办法,主要包括事前预防的充分讨论交流以及事后的积极解决,对其他组织未来应对该问题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 :国际组织;职能重合;国际海底管理局
从法学角度来看,国际组织是国家间进行多边合作的一种法律形态。[1]3国际组织的职能或活动范围具有“职能性(function)原则”,即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只能在执行其法定职能及达成其组织宗旨所必需的范围内才能得到承认。正如国际法院在“为联合国服务而受损害的赔偿案”的咨询意见中认定:“国家享有国际法承认的一切国际权利和义务,但一个国际组织作为国际人格者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则取决于其特定的宗旨与职能。”[1]9这种法律人格的职能局限性是国际组织法律地位的一个重要特征。然而,近来大量海洋相关国际组织的出现,特别是在海洋环境保护相关领域,随着海洋环境的日益恶化以及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海洋相关专业组织越来越多,不可避免会导致这些组织存在一定的职能交叠。就目前来看,海洋相关国际组织在职能重合部分很难完全做到协同一致,往往会导致组织资源浪费,海洋环境保护等目标也无法有效达成。迄今为止,虽然一些学者意识到了这个问题[注] ①如卡兰表示国际环境和其他国际法组织机构越发体会到在职能重合问题上,相对清晰指导方针和原则的缺失也使得法律制定、执行等职权重叠带来的具体操作问题无法得到有效协调。丘吉尔也表达了对越来越多的国际组织之间由于缺乏交流协同导致的一系列职权范围重叠、交叉、冲突问题的担忧。 ,[2]458,[3]但国际法学界对其研究仍相对有限。
为了了解参保人员的基本情况,笔者随机走访了几个村进行实地调研,发放调查问卷120份,调查对象为男性70人,女性50人,年龄段主要集中在31-59岁,占调查总人数的91.7%;60岁以上的10人。受教育情况为,小学及以下、初中和高中的人数分别为61人、47人和12人。经济来源情况:纯务农的63人,这部分人员月均收入均在1000元以下;手工艺者27人,月均收入约在2000—4000元,经商者12人,依靠子女供养的18人。
一、海洋相关国际组织职能重合原因及影响
目前来看,虽然在专业性极强的领域,很少出现两个或多个国际组织主要职能范围完全重合的情况,但基于海洋活动的交互影响,这些领域的活动也可能由于会影响到其他领域或反之而造成相关组织的附属职能范围重合。而在专业性和门槛相对较低、关注度又非常高的领域,职能重合现象更是时有发生,例如有关区域管理工具,现有的国际海事组织(IMO)设定了特别敏感海域和特殊区域,联合国粮农组织主管着脆弱海洋生态系统的标准,国际海底管理局通过了特别环境关注区保护计划,等等。
从国际关系的角度分析,随着国际组织密度大幅度增加,国际组织交叉重叠现象带来了“机制复杂性”。[4]奥兰扬(Oral Young)最早提出,在具体问题领域,国际机制之间相互联系以及互动值得关注,其界定的国际机制功能性联系和交叠式关系,对国际组织职能竞合的研究有较大借鉴意义。[5]2001年,罗森达尔(Rosendal)对国际环境保护与贸易相关的国际机制之间的重叠类型与影响进行了初步的分析,认为国际机制的复杂性或重叠是指两个或更多国际机制或组织针对关于一个问题的解决方案、相关政策目标以及规定出现交叉。[6]96劳斯提亚拉(Raustiala)和维克托(Victor)提出的“复杂机制”理论对这一问题研究也颇具参考价值,[7]即指国际机构或组织在某一议题上有部分重合的权限,而他们之间不存在相互同意的层级管理。[8]
国际机制复杂性的理论研究相对翔实,与国际组织职能重叠关联密切,由此可参考相关概念对国际组织职能重合作出一定的界定,指的是两个或多个国际组织在某一个或多个议题上存在一定程度的职权重合。这种重合可能来自于国际组织之间成员国的重合,或者管辖区域的重合,也可能二者皆有,但最终都会落脚于职能的重合。[9]36
首先,从基数上来看,国际组织的数量近些年来一直在呈现增长趋势。两次大战后,国际关系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国家间相互依存度大大增加,国际合作日益发展,各种类型、性质以及覆盖不同范围的国际合作机构也在大量增加。正如梁西先生所评,如果说19世纪由于国际会议频繁而被人们称为“国际会议世纪”的话,那么20世纪,由于国际组织的急剧增加可以称之为“国际组织的世纪”。[1]23特别是海洋相关领域,由于海洋科学迅速发展,海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益严重,相关的科学技术和环境保护组织一直有增无减。虽然国际事务包罗万象,但面对数量如此众多的国际组织,两个或者多个国际组织之间难免会在职权范围方面发生重叠。
(一 )海洋相关国际组织职能重合的原因
合理有效的施肥对小麦的生长至关重要。小麦对大量元素的吸收,随着土壤肥力、气候条件、生长状况而变化。产量要求越高,吸收养分的总量也随之增多。一般栽培条件下,每形成100kg的小麦籽粒,需从土壤中吸收氮素3kg左右,五氧化二磷1-1.5kg,氧化钾2-4kg,氮、磷、钾的比例约为 3∶1∶3。
其次,国际法领域的扩展使国际法规则之间的冲突大大增加,国际法发展呈现不成体系的特征。国际法的不成体系主要是指随着国际法所规范领域的扩大,即多样化和扩展而导致的国际法的不同规则之间的交叉、不和谐、缺乏一致性和冲突。国际组织建立的基础是成员国之间的协议,章程本身就是基于一般国际法而缔结的一种多边条约,并在一般国际法的范畴内起作用。因此,国际法的不成体系会通过组织章程之间的“不和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国际组织的运作,[10]进一步可能会产生职权范围重叠问题。另一方面,为了应对不同的全球海洋问题,理应在国际合作中组建各种不同的专业性国际组织,然而在缺乏协调机制的情况下,不同的国际组织条约之间就可能对同一界限模糊或附属的领域进行规定。[2]457而且,这些组织组建后,其功能又会呈扩张的态势,从而在功能性上形成更多的重叠,进而可能在交叉的领域发生适用法律上的冲突等问题。世界贸易组织(简称WTO)及相关立法提供了一个其他领域国际组织职能范围扩张到海洋相关领域的例证。由于贸易与发展、环境、人权、劳工标准、竞争等都存在一定的关系,WTO主导的多边贸易机制不仅在贸易领域取得了长足的进展,而且对其他所有的社会和法律问题进行了渗透。在海洋方面,WTO及其相关规则也会涉及到诸如海洋濒危鱼类贸易限制、海洋遗传资源商业利用等问题,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也可将其划入海洋相关组织范围。
(二 )海洋相关国际组织职能重合的影响
1.观察员
管理局是在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和利用的讨论逐渐升温的情况下应运而生的。因此,就管理局的一般或者说基础性职能范围,即对国际海底区域内以勘探和开发国际海底区域资源为主的包括管理监督、科学研究、经济利益分配在内的各项活动,作为联合国的专门性机构,其职能范围与其他国际或区域性组织是不存在重叠的。毕竟在国际深海底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发方面,国家或者其他组织是无权自行从事相关活动的。
二、海洋相关国际组织职能重合的具体表现——以国际海底管理局为例
由于海洋相关国际组织数量繁多,职能重叠的具体情况也颇为复杂,很难综合讨论,因此这里以主要国际海底管理局(简称管理局)为例进行分析。
(一 )基本职能
具体来说,职能重合可能会导致合作和冲突两种结果,当两个组织在重合部分的原则宗旨以及具体规定达到高度一致,并且都有一定的协同工作倾向,用一个学者的话来形容“(就像拔河比赛)两个组织朝着相同的方向用力”,[6]97职能竞合的影响毋庸置疑是积极的;但从现实层面来看,由于两个组织之间很难保持适用原则和措施的完全一致,而一旦出现全部或部分的不一致甚至相互排斥,再加上有效合作机制的缺失,在相关领域的管理过剩更多带来的则是组织行动的冲突和资源的浪费[注] ①这种重复工作,比如国家报告(national reporting),可能会是一个沉重的负担,特别是对于经济实力相对薄弱的发展中国家的政府机构而言。 ,并最终导致双方共同关注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没有得到妥善解决或者解决效率降低。[11]由于两个组织在竞合部分极可能存在倾向于本领域的原则性分歧,并进一步造成双方具体措施的不和谐,因此职能重叠带来的消极影响在分属不同领域的国际组织之间尤为明显,比如《生物多样性公约》(简称CBD)和WTO,前者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为己任,后者是当今最重要的国际经济贸易组织之一,二者在生物遗传资源的分配和使用方面存在一定职权范围的重合。CBD致力于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共享遗传资源的商业利益和其他形式的利用,WTO项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则倾向于通过个体权利促进遗传资源的私有化,这种在交叉领域核心方面的原则性分歧有极大的可能性造成组织之间的冲突,进一步阻碍双方具体措施的执行进程。正如埃塞俄比亚代表团领导人在CBD谈判期间所述,“通过批准(此类由农民组成的)社区发展出来的丰富遗传物质专利化,并保证发达国家的技术公司能够获得对其的垄断控制权,TRIPs正在逐渐削弱CBD设想的公平惠益分享概念。”[12]但即便看似是同属于一个领域,其纲领性宗旨大体相同,也并不能完全避免这个问题。因为虽然当今世界各类国际组织层出不穷,但出于基本的效率考量,这些组织都隶属于各自的政策领域以及地理区域,即使是属于同一范畴,其主要职能和任务仍会有本质区别,以NEAFC和OSPAR为例,这两个组织皆致力于东北大西洋的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NEAFC主要管理该区域的渔业,制定总的可捕鱼量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合理分配,而OSPAR委员会则更关注保护海洋自然环境免于各类污染的破坏。如此大到其宗旨目标、适用原则,小到针对同一现象或行为的定义或标准,以及针对同一问题采取的具体措施,都有可能产生分歧,这些都会进一步影响到两个组织主要管辖权能的实现。[9]37
首先要合理配置审计模拟实训课程的课时,要对现有开设的几门审计理论课程重复的内容进行归并和调整,从而相应的增加审计模拟实训的课时,理想的审计实训课时应该占据审计总教学课时的半壁江山,这是因为审计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重视理论联系实践,实行理实一体化的教学模式,不但能激发学生学习热情,并且能够使学生在实践中加深对理论的理解,同时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另一方面审计模拟实训教学面广量大,系统性和综合性强,只有充足的课时才能保质保量地完成审计实训的任务,实现审计模拟实训目标。
萧琼坚决地道:“我要与我羽弟生死与共。”游仓海苦笑道:“姑奶奶,你怎如此固执?这样好不好?我传你武功,候你有了自保之能我带你去见你羽弟。”
但是作为地球上最大的综合地理单元,国家管辖外的公海与“区域”在地域上有一定的结合性,这也决定了对公海的相关保护制度不可能与“区域”勘探活动完全割裂开来,公海制度也会直接或间接地对“区域”勘探开发活动产生影响或限制。[13]197很多在公海海洋环境保护方面比较活跃的国际组织根据其公海相关保护机制已经或者计划在国家管辖外海域设立海洋保护区。如前文提到的IMO针对船舶活动对一些敏感区域的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威胁,分别提出的特别敏感海域和特殊区域,以及区域性渔业委员会和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组织在其辖区内设立的海洋保护区或者禁渔区。无疑,“区域”资源勘探活动所涉及的勘探区域一旦与已经建立的公海保护区的范围产生一定的重叠,由于“区域”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活动不可能完全置身于公海保护相关的管理之外进行,公海保护相关制度和具体措施,诸如航行限制,科研活动限制,排污禁止等,[14]对“区域”资源勘探开发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从这个角度来看,公海保护区管理组织管辖职能的发挥会对国际海底区域勘探开发活动有一定的限制,并进一步会对管理局的职能发挥产生一定影响。
根据管理局的官方资料,截止到2019年1月,管理局发放了共计29个勘探合同,鉴于矿产资源成矿条件的特定性,这些勘探合同涉及的海底资源分布情况相对集中,其中16个勘探合同的开发区域位于东太平洋海盆的克拉里昂—克利伯顿断裂带(Clarion-Clipperton Fracture Zone)。全球范围内现有的公海保护区与现有的勘探区域尚未发生重叠,因此对管理局正在进行的海底区域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活动也未产生实际的影响,然而,未来情况可能会发生变化。随着人类在深海科学考察活动的纵深发展,国际海底区域多金属结核、多金属硫化物等相继发现,且由于陆地资源储量的不断减少,人类对海洋资源的需求不断上升,尽管目前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只限于勘探,但相信随着海洋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相关开发活动会不断增加。另一方面,国际社会日益意识到海洋生态环境以及建立海洋保护区的重要性,海洋相关组织正致力于在国家管辖外海域确立更多的海洋保护区。随着公海保护区的相继建立和不断发展以及今后向管理局递交的“区域”勘探计划的进一步增多,公海保护区的保护措施和管理制度势必对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活动产生一定的限制和影响,相应的,相关保护区管理组织和国际海底管理局之间的职能范围也会出现一定的冲突和矛盾。
取健康小鼠,sc 0.2 mL苯甲酸雌二醇注射液(0.5 mg/mL),每2天1次,共3次。6 d后采用无菌PBS溶液灌洗小鼠阴道3次,将无菌石蜡油涂抹5号头皮针硅胶管,随后缓慢插入小鼠阴道约1.5 cm处,向阴道内接种大肠杆菌(1×109 cfu/mL)及金黄色葡萄球菌(1×109 cfu/mL)混合菌液,接种4 d后采集阴道分泌物涂片,进行革兰染色镜检,考察金黄色葡萄球菌及大肠杆菌感染情况,确定BV模型是否成功(当小鼠阴道明显充血、红肿并伴有大量脓性分泌物时,取分泌物涂片,镜下可见大量的感染菌和坏死细胞,表明小鼠BV模型制备成功[8-9])。
(二 )生态保护职能
规定国际组织职权范围的基本文件是由缔约方之间协商谈判产生的,因此首先缔约方可以在一个国际组织正式成立之前,充分调查了解该组织的目标领域内是否存在其他组织,如果存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增进对所涉组织的认知,在基本文件缔结的过程中尽量避免与这些组织在职权范围方面存在过多、程度过深的重叠以及适用法律方面的冲突。例如,《汉密尔顿宣言》中所列,“(马尾藻海)国家管辖外区域的管理活动依然属于诸如IMO、NEAFC等现有国际性或区域性组织”。[17]又如,在缔结CBD的过程中,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召集并邀请了政府代表团、国际组织和《保护野生迁徙动物物种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相关公约的秘书处来研究讨论,以合理地协调这些公约或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与CBD的冲突,在特定的领域或区域内最大程度地尊重现有组织机构的作用和潜力,并且强调了不同组织在交叉或有共同利益的领域范围内的合作。[18]
一方面,国际海底区域的生态系统本身异常脆弱,很容易受到各种人类活动的影响,很多与海洋环境保护相关的组织对于国际海底区域的物种、栖息地和生态系统也给予了相当的重视,例如脆弱海洋生态系统的概念和标准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保护“区域”特有的生态环境;另一方面,海水本身有很强的流动性,整个海洋生态系统都会互相影响,对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必须要强调完整统一性,因此公海与“区域”在地理上的结合性决定了公海相关保护制度与“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会有很多重合和相互作用。也正是这样,很多致力于保护海洋(包括公海或以公海为主)生态环境的组织,与管理局在生态管辖职能上难免会有一定交叉。[13]199另外,区域性的海洋环境保护组织,如OSPAR委员会,通过对区内人类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实施诸如风险预防原则、生态系统方法等,致力于对当地典型性生态系统等进行全面保护,自然也包括国家管辖外海域之下的国际海底区域的生态环境。
此外,管理局于2011年讨论提交了在克拉里昂—克利伯顿区的环境管理计划,并于2012年通过。该计划包括设立九个有特别环境利益的区域,以保护该区域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不受海底采矿的潜在影响。[15]虽然目前来说管理局设置的环境特别关注区与其他区域性管理工具没有产生重叠,但由于管理局在关注区的选定方面采取参考的是脆弱海洋生态系统等的标准,将来势必会和管理脆弱海洋生态系统的区域性渔业管理委员会以及其他区域管理工具的治理机构在保护区的选定方面产生交叉,因此提前实现此类管理机构之间职能范围上的协调合作是非常重要的。
(三 )海洋调查研究职能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UNCLOS)第143条第2款,“管理局可进行有关‘区域’及其资源的海洋科学研究,并可为此目的订立合同。管理局应促进和鼓励在‘区域’内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并应协调和传播所得到的这种研究和分析的结果。”故自成立以来,管理局围绕深海底资源和环境等具体问题举办了一系列研讨会,了解相关的最新海洋科学研究结果。此外,管理局非常注重在海洋科学研究领域所进行的各种国际合作,要求管理局与国际科学界和承包者合作,收集深海底综合数据,促进海洋科学研究的共同发展和技术支持。管理局目前建立了一个深海底巨型动物地图集,并将持续更新、不断扩充,尽可能将克拉里昂—克利伯顿区的小型底栖动物和巨型底栖动物囊括其中。与此同时,管理局还设立了大量研习班,不断加强对克拉里昂—克利伯顿区环境基线的理解和认识,以支持对环境管理计划的落实。而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简称IOC)的基本职权范围就是在全球范围内加强海洋研究、服务、观察系统和能力建设方面的国际协调合作,以促进对海洋和沿海地区资源的认识和有效管理,其范围显然也覆盖国际海底区域。IOC在其海洋生态系统方案下开展了许多工作,例如2004年启动的“东赤道太平洋结核区生物多样性和巨型动物群落的分布——管理深海底采矿的影响”的管理项目。
三、海洋相关国际组织职能重合的解决
目前,列于管理局观察员的国际组织不在少数,主要有联合国粮农组织,马尾藻海联盟,IOC等。以马尾藻海联盟为例,该联盟致力于保护的马尾藻海区域,大部分位于国家管辖外海域,虽然没有被任何区域性环境保护或渔业管理组织覆盖,但和IMO、管理局等组织存在一定的职能重叠。马尾藻海联盟除了通过采用这些组织的相关海洋环境保护制度和管理措施之外,还在2013年的政府间会议上倡议相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团结一致通过协同行动来保护马尾藻海区域的生态环境。因此马尾藻海联盟积极参与包括管理局在内的海洋相关国际或区域性组织工作,并于2015年在牙买加举行的管理局大会中获得了观察员资格。与其在未来工作中与其他国际组织产生职能重叠的矛盾或纠纷而无法调和,联盟更希望寻求与管理局在重叠部分,即马尾藻海国际海底区域,有更多共同养护和维护脆弱海洋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和深海生境等方面的合作。[21]
UNCLOS第十二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在对防治海洋环境污染进行系统规定的同时,对全球性和区域性的海洋环境保护合作也做了明确规定,形成了相关的国际合作法律制度。虽然各国际组织并非UNCLOS的缔约方,但公约相关规定显然对于国际组织处理海洋环境保护乃至其他海洋相关领域的职能重合问题也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况且,当代海洋相关国际组织的存在本身就是为了促进海洋领域的发展和合作,因此,现实中职能重合和冲突问题的解决应以协调与合作为原则,主要可以采取事前避免和事后解决两种应对方式。
(一 )事前避免
管理局从设立伊始就非常重视生态保护职能。在脆弱的海洋生态系统遭到进一步威胁的今天,以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为目标的环境保护组织不断出现,而几乎所有与此有关的其他国际组织也都会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作为一项重要的宗旨或职能列入章程。故此,管理局职能重叠问题也体现在其深海底生态环境的保护职能。
该方法对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简称BBNJ)制度安排(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具有重要借鉴意义。正在谈判中的BBNJ条约将是本世纪海洋法领域至关重要的一个文件,其中全球管理机构的设立一直是该执行协定中一个不容忽视的议题。当该组织机构还处于筹备讨论阶段时,[19]当今国际社会就已经存在大量涉足BBNJ保护的国际组织,但它们彼此之间的交流合作机制还不够完善,相关国际条约也颇失体系化,职能重合问题较为严重。而BBNJ条约的初衷之一就是解决与其他国际组织职能重叠这一现有问题,旨在促进不同机构和组织之间的协同合作,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强化现存国家管辖范围外的海洋治理体系。因此更应该在协商议定的过程中,邀请与该问题相关的其他国际组织共同讨论,尽量避免职权范围上的重叠。例如从管理局的角度来看,首先就管理局的专属职能而言,BBNJ未来管理机构不可涉足于有关国际海底区域矿产资源勘探和开发相关的专业活动,但由于BBNJ涵盖的深海底生物资源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不可能完全与深海底矿产资源相关活动区分开来,因此有必要在BBNJ管理机构设置初期即同管理局协商讨论,在深海底采矿涉及到的生物多样性问题上,基于管理局在此的专业性和丰富经验,应侧重于管理局的主导地位,同时强调在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的BBNJ管理机构更加先进的治理原则。其次在生态职能方面,基于两个组织目的性的高度一致,更应该在筹建初期即加强双方的协同交流,例如在海洋保护区方面,作为BBNJ管理机构的主要管辖职能,应以该机构为主,适当将未来地处深海采矿主要区域的海洋保护区具体管理权限分配给管理局,或赋予管理局深度参与BBNJ管理机构相关决策制定的权利。此外在海洋调查研究方面,虽然这不是目前的主要议题,但该机构养护和管理BBNJ基本宗旨和职能的实现是要以海洋生物调查研究为基础的,而管理局在此颇富经验,因此,以BBNJ为对象的海洋调查研究职能与BBNJ管理机构相关性更强,应以该机构为主,同时在深海生物调查研究方面强调与管理局的合作。
(二 )事后解决
如果国际组织之间的职能重合已经存在或无法避免,那么从和平互利的角度来看,积极开展组织在相应领域的协同合作无疑是最佳选择。国际海底管理局在促进国际合作方面一直广受好评,结合上文分析的管理局在职能竞合方面的现状,下面继续以管理局为例介绍其处理该问题的经验和方法。
一般来说,机构之间职权交叉的部分很容易互相推诿,但对于海洋相关国际组织,特别是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组织而言,这种情况比较少见。由于国际组织都是在某一领域内基于一定的目的和宗旨而设立的,并据此采取相应的行动和措施,即使在后期因为种种原因无力维持,这里的原因也不会是与已有国际组织存在职能重叠而推脱本组织在此领域的职责,毕竟这本身就是对其设立宗旨的违背。因此,在不同国际组织管辖范围重叠部分更容易出现的情况是对相关领域管理过剩。
第一种情况是作为管理局观察员(observer)促进双方之间的信息交换和进一步合作。观察员是指列席管理局大会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其任务包括向本国政府或本组织机构汇报管理局的活动情况并且尽量将本国政府或本组织机构的相关意见提供给管理局参考,在一定层面上促进双方在相应领域的协作。观察员在大会上通常无发言权也无表决权,不能参与实质性的讨论,不过可以获得管理局会议的所有资料,并且有时还可以提出正式的建议。[20]
国际组织是国际法上的派生主体,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取决于建立国家组织的成员国的主权让渡,因此国际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取决于其成员国的意愿。一般而言,每一个国际组织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彼此独立的,除非双方通过条约建立起特殊的关系,例如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之间的关系。但通过条约建立起正式的关系并非易事,大多数情况下国际组织之间也很少通过这种方式规范彼此的关系,这种情况在海洋法领域也实属少见。因此,在职能范围出现交叉时,由于海洋相关组织之间大都保持着平等且相互独立的关系,通常不会存在一个组织对另一个组织施加影响的处理方式。[16]95
给水泵是电厂的重要辅机,其运行的可靠性直接影响整个电厂的安全,当机组快速减负荷时,除氧器的压力急剧降低,水温的降低远滞后于压力的降低,给水泵入口水温不能及时降低,出现泵入口压力低于泵入口水温所对应的饱和压力,给水泵汽蚀危险性增大。给水泵汽蚀发生时,会使叶轮发生破坏、发出噪声和振动,性能下降,严重影响给水泵的安全和寿命,进而严重威胁电厂的安全运行。
2.谅解备忘录
第二种情况是签订谅解备忘录(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是指双方经过协商、谈判达成共识后,用文本的方式记录下来,谅解旨在表明协议双方要互相体谅,妥善处理彼此的分歧和争议。在正式条约签订之前,谅解备忘录双方对该协议均不具有任何法律义务。因此这种合作方式,一方面体现了双方友好协作的愿景,另一方面由于没有法律拘束力,比较容易在纷繁复杂的国际关系中缓和利益冲突,达成共识,有较强的灵活性。管理局与多个国际组织达成谅解备忘录,包括IOC,国际电缆保护委员会,OSPAR委员会等。
基于以上学者的研究,结合作者本人的翻译实践,作者总结出以下翻译方法:直译、直译加注释、音译加注释、副注释构成与释义。
以管理局与在公海保护区方面颇有建树的OSPAR达成的谅解备忘录为例,其内容指出OSPAR委员会和管理局在海洋环境,特别是位于与矿产资源联系密切的国际海底区域的深海生态系统保护方面有共同的追求,并且都在各自的辖区范围内——大西洋中部洋脊的查理吉布斯断裂带和太平洋克拉里昂—克利伯顿断裂带采取了相应的行动。备忘录承认委员会和管理局之间的进一步合作将会促进各方保护行动的协同一致,进而协调深海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和海洋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为此,首先,双方应就共同利益事项进行协商,进一步增强对于各自领域内活动的协同合作达成的共识;其次,促进双方在东北大西洋国家管辖外海域海洋科学研究的合作以及信息交换,在最佳可得科学知识的基础上应用预防原则和生态系统方法;此外,在恰当可行的情况下,加强双方环境数据和信息的共享合作;另外,邀请对方的代表作为观察员参加到各自管理机构的大会中,等等。而基于海洋研究方面与管理局存在职能交叉的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的备忘录中则更强调,双方通过信息数据的交换、共同开展海洋研究调查活动、出版和传播研究和分析结果等方面的合作促进共同目标的实现。[22]由此可以看出,谅解备忘录的合作方式更为全面深入,有针对性,虽然通过这种方式不能保证彻底解决双方在职权范围的重叠和冲突,但其本身就是友好合作、协同一致的信号,对具体合作的细节也列出了大致框架,对未来的实践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并且一般也能得到贯彻落实。
总体而言,为了协调海洋相关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避免其因职能重合而产生冲突,同时也为了更高效地达成共同目标,不同组织之间往往会通过信息交换、制定谅解备忘录、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或采取联合行动、列位观察员等方式促进双方或多方措施之间的和谐,实现可行的“整体主义”[注] ①“整体主义(holism)”是英国国际环境法专家帕特莎·伯尼和埃伦·波义尔在阐述CBD及其组织在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领域的国际组织合作提出的一种说法,并认为CBD及其组织在某种意义上加强了在其相关领域各种措施的整合,或者至少作出了认真的努力。 。[18]如果不同国际组织遵循的国际条约在职权重叠范围内确实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也可以根据通过《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0条关于同一事项先后所订条约之适用予以解决。[16]106当然,当代海洋相关国际组织基于促进海洋领域发展与合作的共同目的,对于在职能重合部分已经或可能与其他组织出现的矛盾,更有效的解决办法是增进了解、加强各种层面的国际合作。
四、结语
总体来说,由于基数过大且一直在不断增长,相互之间协调沟通有限,海洋相关国际组织之间职能重合情况非常繁杂。然而由于国际组织自身就是促进一定领域内合作和发展的存在,该问题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但事实上这会不可避免地带来资源浪费。因此有必要从事前预防和事后协调两方面减少不必要的职能重叠,在无法避免的职能重合领域促进组织之间的交流合作,实现资源利用的最优化。特别是备受关注的BBNJ领域,在已经有大量国际组织涉足的情况下,目前正在进行政府间谈判的BBNJ法律文书更有必要在制度安排方面将该问题纳入考虑范围,参考目前海洋相关组织的经验,在不弱化现有机构职能的前提下,达成养护和可持续性利用BBNJ的共同目标。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青年兴则国家兴,青年强则国家强。青年一代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国家就有前途,民族就有希望。”
参考文献 :
[1]梁西.国际组织法(总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
[2]CARLANE C.Good climate governance:only a fragmented system of international law away?[J].Law & Policy,2008,30(4).
[3]CHURCHILL R.Levels of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w of the sea convention:an overview[C]//VIDAS D,OSTRENG W.Order for the Oceans at the Turn of the Century.Lysaker:The Fridtjof Nansen Institute,1999:319.
[4]张祎.国际制度间关系研究:理论历程、核心命题与理论价值[J].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6(5):97-104.
[5]YOUNG O.Institutional linkages in international society:polar perspectives[J].Global Governance,1996,2(1):1-24.
[6]ROSENDAL K G.Impacts of overlapping international regimes:the case of biodiversity[J].Global Governance,2001,7(1).
[7]王利铭.欧盟与北约安全机制重叠——以英国应对为中心的考察[D].北京:外交学院,2015:10.
[8]RAUSTIALA K,VICTOR D G.The regime complex for plant genetic resources[J].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2004,58(2):277-310.
[9]KVALVIK I.Managing institutional overlap in the protecting of marine ecosystems on the high seas:the case of the North East Atlantic[J].Ocean and Coastal Management,2012,56.
[10]王秀梅.试论国际法之不成体系问题——兼及国际法规则的冲突与协调[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1):32.
[11]SELIN H,VANDEVEER S D.Mapping institutional linkages in European air pollution politics[J].Global Environmental Politics,2003,3(3):14-46.
[12]CORREA C.The TRIPs agreement of the WTO and the CBD[J].Third World Resurgence,1999,106:4.
[13]范晓婷.公海保护区的法律与实践[M].北京:海洋出版社,2015.
[14]段文.公海保护区能否拘束第三方?[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8,29(1):35-40.
[15]张善宝.国际海底区域生物资源的法律规制[D].武汉:武汉大学,2014:101-103.
[16]SANDS P,PEEL J,FABRA A,MACHENZIE R.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M].3rd ed.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2.
[17]Hamilton Declaration on Collaboration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the Sargasso Sea [EB/OL].(2014-03-11)[2018-12-10].http://www.sargassoseacommission.org/storage/Hamilton_Declaration_with_signatures_April_2018.pdf.
[18]帕特莎·伯尼,埃伦·波义尔.国际法与环境[M].2版.那力,王彦志,王小钢,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605.
[19]Summary of the first session of the intergovernmental conference on an international legally binding instrument under the UN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on the conservation and sustainable use of marine biodiversity of 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EB/OL].(2018-09-20)[2018-12-10].http://enb.iisd.org/oceans/bbnj/igc1.
[20]张华平.国际海底管理局的组成和职能研究[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2011:22-23.
[21]FREESTONE D,MORRISON K K.Current legal developments:the Sargasso Sea[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rine and Coastal Law,2012,27(3):345-362.
[22]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between the OSPAR Commission and the International Seabed Authority[EB/OL].[2018-12-10].https://ran-s3.s3.amazonaws.com/isa.org.jm/s3fs-public/files/documents/mou-ospar.pdf.
The study of the functional overlap between maritime relate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ternational Seabed Authority
CUI Hao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Law,Wuhan University,Wuhan 430071,China)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emergence of a large number of maritime relate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has played a decisive role in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However, the increase of the density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nd the fragmenta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law will inevitably bring about the concurrence of function between organizations, and further lead to conflicts of action and waste of resources in the field of overlapping function to some extent especially when th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can not achieve synergy and unity in the overlapping areas. At present, maritime related organizations, especially the International Seabed Authority, have accumulated certain experiences and methods to deal with this issue, mainly including adequate discussion and communication in advance and active solutions afterwards, and could provide significant guidance for other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in the future.
Key word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functional overlap;International Seabed Authority
中图分类号 :D933.5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28X(2019)01-0098-07
收稿日期 :2019-01-08
基金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16年度重大项目“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与中国国际法理论创新”(16JJD820011)
作者简介 :崔皓(1991-),女,吉林辽源人,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海洋法专业博士研究生,荷兰格罗宁根大学访问学者,E-mail:dreamscastle@126.com。
崔皓.海洋相关国际组织职能重合问题研究——以国际海底管理局为视角[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9,30(1):98-104
标签:国际组织论文; 职能重合论文; 国际海底管理局论文;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