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电影摄影案件与非违法索赔(下)_关税论文

日本电影摄影案件与非违法索赔(下)_关税论文

日本胶卷与相纸案和非违法之诉(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相纸论文,胶卷论文,日本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GATT赋予的利益 要确立非违法之诉的利益丧失或损害之诉的第二个前提条件是,某WTO成员必须享有WTO相关条约(本案中为1994的GATT)赋予的利益。除去一个例外,所有过去与第23条第1款(b)项有关的案件中,被主张的利益均是对通过相关关税减让而获得的更好的市场准入机会的合理预期。从这些诉因一致的先例表明,只有当申诉方在作减让时考虑了所有它应当考虑到的,对方有可能因减让而采取的措施之后产生的预期,才能算是一个合理预期。

在本案中,美国对利益的合理预期十分复杂。美国声称它有对四种不同的产品(每种产品又有不同的关税标准)能更好地进入市场的合理预期,而这种预期又是从三轮连续的多边贸易谈判中产生的。这一主张产生了两个主要问题:第一,一个成员对于利益的合理预期能否从连续数轮的多边关税谈判中产生?(专家组根据WTO协定中对GATT1994的定义以及过去GATT的案件对这一问题作出了肯定的回答);第二,在确定一个成员是否应合理预见那些被称抵消或损害了其利益的措施时,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第23条第1款(b)项的文字只简单地提到了“根据本协定直接或间接享有的利益”,而没有进一步定义或解释它指的是何种利益。以往的GATT专家组报告认为这些利益包括成员通过关税谈判所合理期望获得利益。

正如1961年报告所述,要构成合理预期,该被审议的措施必须是缔约方在作出关税减让谈判时所无法合理预见的。如果成方已预见到了这项措施,那么它就不可能在这项措施将造成的损害的范围内存有对更好的市场准入的合理期望。

因此,根据第23条第1款(b),美国只能在其不能合理预见该利益会被日本政府随后采取的措施所抵消的范围内,对日本造成的其来自相关关税减让所获得的,更好的市场准入的利益的损害,提出申诉。

我们认为,关于合理期望的问题应以下面的方式,并根据不同的具体“措施”来判定。第一,在美国指出本案争议的措施是在关税谈判结束后才开始实施的情况下,我们认为美国提出了一个假设,那就是它不应该被裁定对这些措施进行了合理的预期,之后应由日本来对这个假设进行反驳。比如,日本可以反驳说,本案争议措施在一个较早的措施中早已有所考虑,因此美国应被判定已考虑到了此项措施。但日本必须证明这之间明显的联系。在我们看来,要主张一项具体措施应该被预见到,仅仅因其与过去总体的政府决策一致或是这个总体决策的延续是不够。与欧共体油籽一案一样,专家组相信判定美国合理预见到了所有与GATT相一致的措施是不合适的,如日本实施的那些为改善日本所谓低效率的分销部门的措施。事实上,如果裁定一个成员方应该预见到所有与GATT相一致的措施的话,非违法之诉就不可能存在。我们也不认为,作为一项一般规则,美国应该合理地预见日本将会采取与其它成员方市场中存在的相似的措施。在每一个申诉中,关于合理预见的问题都要结合个案的情况来解决。

第二,在日本指出本案的争议措施是在关税谈判结束之前已开始实行的情况下,我们认为,日本提出了一个假设,认为美国应当合理地预见到了那些措施,之后应由美国来对这个假设进行反驳。基于这种关连,专家组认为,自日本政府的措施公布之日起,美国就承担知悉的责任。我们认为,知道一项措施的存在不等于知道它对某种产品的市场会造成冲击。例如,一项含义模糊的措施可能因实施的政策而被赋予实质性内容,或发生重大变化,而该实施政策在措施制定时是无法预期的。但当美国提出它并不知悉与胶卷和相纸有关的市场准入条件时,我们希望它能清楚地证明为什么它在一开始不能合理地预见一项已经存在的措施可能对胶卷和相纸市场造成的影响,以及何时它才了解到这一影响。这种证明应和相关的时间点相连起来(如肯尼迪回合结束时,东京回合结束时,和乌拉圭回合结束时),以便推测美国在这三个回合的谈判中对利益的合理期望程度。仅仅声称一成员方的措施含糊而非正式不足以证明对这些措施造成的冲击不可估算,不可否认的是,在过去大多数案件中,我们可以清楚地识别一个对某项具体产品采取的措施与它对声称受损的关税减让所造成的影响之间的联系。同时影响国内销售和分销的一般措施(如对广告和初始费(Premiums)的规定)与产品的关税减让之间的联系是可以被识别出来的。

利益丧失或损害的因果关系 非违法之诉的第三个要件是一个WTO成员的利益(如关税减让而改善的市场准入条件)因另一个成员适用的措施而遭到抵消或损害。换句话说,必须证明市场的进口产品因相关市场准入条件(关税)的降低而形成的竞争地位,因某项不能被合理预见的措施的适用而被抵消或损害。GATT专家组在审议非违法之诉时,将进口产品因关税减让而获得的与本地产品之间的“竞争地位被抵消”(upseting the competitive relationship)等同于其“利益丧失或损害”(nullification or impairment)。在本案中,应由美国来证明它所列举的政府措施使进口胶卷与相纸和当地胶卷与相纸之间的竞争地位被抵消并对进口产品造成了损害。换句话说,美国必须证明那些措施与它们对竞争关系造成的负面影响之间存在明显的联系。

我们认为第三个要件,即因果关系,在审议的过程中实际上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为此,我们注意到在过去的三个非违法之诉案件中专家组认为申诉方未能提供细节上的理由来支持他们的主张,当中主要的问题在于因果关系的证明上缺乏足够的证据。因果关系一般涉及四个问题:第一,因果关系需要被证明的程度,是“若非”("but for",中文与之同意的关联词为“若非”,这一标准是指:如果没有某一事件则不会有另一事件,从逻辑上说,前者是后者的必要条件)标准,还有更宽的标准;第二,对制定时性质中立的措施与利益丧失或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关联性;第三,动机与因果关系的关联性;第四,在进行因果关系分析时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对这些措施进行综合考察。

我们认为,对于第一个问题,日本应该对可归结于日本政府的措施所造成的后果负责,而对那些可归结为私人经济活动的限制性商业行为(restrictive business conduct)所造成的后果,日本政府无须承担责任。本案现在的审理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这些措施是否造成利益丧失或损害,即,其所造成的利益丧失或损害是否超过了最小值(de minimis)。

对于第二个问题,我们认为即使没有法律上(de jure)的歧视(这些措施表面上是对原产地的歧视),美国仍有可能证明这些措施存在事实上(de facto)的歧视(这些措施给进口产品带来不同程度的冲击)。但这样的话,申诉方就必须从细节上证明那些制定时性质中立的措施(origin-natural measures)对进口产品造成的不同程度的冲击。

第三个问题是动机与因果关系之间的关联性。第23条第1款(b)项并不要求证明政府适用某项措施而造成利益丧失或损害的动机。与确立因果关系的目的有关的是这些措施造成的冲击,即它们是否抵消了竞争关系。然而,动机也并非毫不相关。我们认为,如果在个案中一项表面上对本地和进口产品中立的措施实际上存在限制进口的意图,在认识到动机即使存在也不是决定性因素的同时,我们更倾向于确立因果关系的存在。

最后,站在美国的立场上,专家组应该在对这些措施造成的影响单独进行考察的同时(正如日本主张的那样),对其进行综合性的考察。专家组不否认这种综合考察可能对本案产生影响。

由于美国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所不能合理预见日本政府所采取的措施扰乱了当地胶卷和相纸与美国胶卷和相纸在日本的竞争关系,从而对自己的产业造成损害,因此专家组裁定美国败诉。

(未经作者许可,不得采用本文内容。)

标签:;  ;  

日本电影摄影案件与非违法索赔(下)_关税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