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秩序与宏观调控_市场经济论文

市场经济秩序与宏观调控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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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23.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549(2001)09-0001-04

一、市场经济秩序的内涵

市场经济秩序是指市场经济中规范交易主体、中介主体和政府监管主体行为的法律法规和道德约束体系。

市场经济秩序是市场在发挥配置资源、调节经济运行功能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通过市场,全社会的物质资源、人力资源、资本资源、技术资源、信息资源等实现耦合配置,由此创造出产品和服务,满足消费需求,实现经济增长。资源的稀缺特性要求配置的高效率,而高效率则以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为基础。只有在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条件下,市场机制才能发挥作用,才能产生符合客观实际的市场信号,引导社会资源的合理流动,才能形成公正、公平、公开的竞争秩序,实现优胜劣汰,把有限的资源配置到效率最高的部门和企业。因此,市场经济秩序决定了市场效率。

从市场体系看,市场经济秩序与市场体系密切关联,因此,市场经济秩序不仅仅包括商品市场秩序,还包括了劳动力市场秩序、金融市场秩序、技术市场秩序、文化市场秩序等等,形成各市场中市场主体行为的约束体系。

从市场主体看,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包括交易主体、中介主体和政府监管主体,因此,市场经济秩序应该是对这三个主体的约束体系。

所谓的市场有“序”,即是指各类市场和各市场主体的约束体系健全,并得到尊重,各市场主体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相互之间达成的共同规则以及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合法利益得到保护,非法行为受到惩罚和社会谴责,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最大可能实现,社会文明进步。

具体而言,市场有序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方面,市场实现产品交易必须遵循客观的一般经济规律,如自愿让渡法则、等价交换规律、价格规律、竞争规律等;另一方面,市场交易各方必须遵循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市场进出规则,主要规范企业进入市场、退出市场的行为;经济合同契约法,主要规范交易合同的成立、履行、终止、纠纷处理等;商法,主要规范商品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的交易方式选择、责任、公司的成立、运作规则等;竞争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两部分,主要规范买卖双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限制垄断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规范直接或间接影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产品质量法,主要规范商品交易过程中与商品质量有关的行为及补救、处罚办法,如产品质量标准的公布和使用,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产品质量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等;金融机构法,主要规范银行、保险、证券交易等金融机构的成立条件、手续、变更登记、动作规则、解散破产等行为;广告法,主要规范交易过程中有关商业信息使用、发布等方面的行为。市场伦理和商业道德主要包括:诚信观念,即公正交易,诚信为本;竞争观念,即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合作观念,即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等等。

所谓市场经济秩序混乱,是指这种法律法规和道德约束体系的缺位或得不到尊重,而使交易主体、中介主体和监管主体的行为严重失序,市场交易中合法利益难以得到应有的保护,市场交易成本和风险大大增加,国民经济的微观循环进而是宏观循环都难以为继的现象。

市场经济秩序是市场本身内在和本质的要求,它影响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关系到整个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越发达,市场经济秩序的涉及面就越广,影响就越大,重要性就越强。

二、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与宏观调控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与宏观调控尽管都是政府行为,但属于不同的范畴。从上述对市场经济秩序内涵的界定来看,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更多地属于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过程之中,政府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实际上是在加速构建和完善经济体制,而宏观调控则是为弥补市场缺陷,以宏观经济政策改善经济运行质量。换言之,即使在完善的市场体制下,市场本身仍然不能完成最优配置资源的任务,市场需要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的协助。当然,把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放在建立完善市场体系过程的范畴,把宏观调控放在市场体制成熟后的范畴,这样的划分并不是绝对的,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仍然存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问题,如反垄断;在市场经济建立过程中也会有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如我国在目前的转轨期实行的一些宏观调控政策。

这样划分的目的是使我们更清楚地认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与宏观调控的关系。从我国目前的具体情形看,市场秩序混乱的种种表现,绝大部分是来源于市场体制的不完善,来源于新旧体制转轨时期的制度缺陷。或者说,如果在完善的市场体制下,这些混乱的情形大部分会因为市场自身的力量而消失,建立完善市场体制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市场从无序走向有序的过程,是制度完备的过程。从国际经验来看,经济转型期的秩序混乱也是不可避免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混乱的秩序条件下,宏观调控政策的效应不可避免地受到抑制,调控力度大打折扣,调控目标难以实现,造成政策失效。宏观调控是对经济的间接调控,通过宏观政策的实施产生市场信号,引导市场主体的行为。秩序混乱导致信息失灵,信息不完全、不对称、不透明甚至扭曲,无法引导市场主体按照政策目标调整市场行为。因此,宏观调控是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基础的,要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必须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三、市场秩序混乱对宏观调控力度抑制的具体分析

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目标以来,各有关部门在存在严重问题的领域开展了一系列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专项斗争,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扭转,某些方面和领域还相当严重。主要表现在: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偷税、漏税活动猖獗,走私、骗汇、骗取出口退税屡禁不止;社会信用紊乱,合同违约、商业欺诈、逃废债务现象严重;财务失真,做假账、搞两本账,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比较普遍;建筑工程招投标弄虚作假、质量低劣的问题比较严重;行业垄断,地方保护等等。

经济秩序的混乱对宏观政策的调控力度产生了抑制作用。

1、市场经济秩序混乱使国家财政蒙受巨大损失,使财政政策空间缩小,政策力度减弱。我国为克服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国内需求不足的矛盾,从1998年开始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财政收入基础好,财政赤字不过大。这是因为国家财政收入若没有一定基础,积极财政政策无资金可投,则无法实行扩张型财政政策。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严重影响了国家税收规模的增长。首先,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经济合同信誉度不足,经济纠纷频起;企业资金周转受阻,生产不能正常进行等问题使企业经营困难,效益不高,使税基规模增长缓慢。其次,地下经济比重大,走私和涉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使国家税收损失严重。第三,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中央财力的相对集中程度。

从国际上看,世界各国伴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支规模的扩大,国家财力特别是中央财力的集中程度相对提高,财政政策的宏观调控功能呈现不断强化的趋势,而我国目前财政收入占GDP的比例以及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例都处于较低的水平,且呈逐年下降趋势,反映着财政职能的弱化。这其中的原因很多,市场秩序混乱是其中之一。

2、市场经济混乱使货币政策效应减弱。1998年下半年,我国的货币政策从适度从紧调整为适当的货币政策,目的是通过货币政策的适当放松,减轻企业负担,刺激消费和投资增加。货币政策之一是不断下调存贷款利率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以期加大储蓄向消费转化的比率,提高银行贷款发放量。但居民储蓄未见下降,银行“惜贷”问题并未解决,其原因也与市场秩序混乱有关。以银行“惜贷”为例,金融欺诈以及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使所有银行都有相当比例的不良资产,银行“惜贷”实际上是银行防范风险的一种自我保护。

3、市场秩序混乱抑制消费启动政策效应。首先,市场经济秩序紊乱阻碍经济发展,从某种程度上也影响居民收入的增加和对未来收入的预期,影响居民消费的倾向;第二,行业、部门垄断使不同行业、部门职工的收入差距拉大。1990年行业职工人均工资最高是最低的1.3倍,而1999年这一差距已扩大为2.6倍。由于边际消费倾向递减,收入差距增大降低了总体的平均消费倾向,同时在消费结构上形成断层;第三,假冒伪劣商品严重危害了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也极大抑制了消费者的消费意愿;第四,在一些消费领域的混乱也影响了新的消费热点的形成,如旅游、文化市场的混乱等。

4、市场秩序混乱抑制投资拉动政策效应。首先,许多企业因为假冒伪劣产品的冲击或是企业间拖欠货款造成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经营困难,缺乏投资发展的动力;第二,银行“惜贷”,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缺乏资金支持;第三,资本市场秩序混乱,影响中小投资者投资热情;第四,建筑市场中招投标混乱,建设项目超工期、超预算、质量低,严重影响投资效益;第五,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知识产权得不到尊重和保护,损害了国家的改革开放形象,降低我国的国际声誉,恶化投资环境,影响了外资的引进;第六,地方保护割裂了市场,地区间投资方向趋同,重复建设严重,恶化了产业结构,并造成大量资金的浪费。

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两条基本措施

1、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们在立法方面,已取得了成就,但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仍有不少差距:一是还存在法律空白,一些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所必需的法律还没有出台。比如,现在人们对一些垄断行为意见很大,但是,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反垄断法》。二是一些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具体、不规范、不严密,原则性条款、弹性条款和任意性条款过多,量刑、处罚的伸缩性过大,法律后果不具体,自由裁量权过大。因此实际执行中操作难度大。三是一部分法律、规章带有计划经济色彩、部门色彩,部分内容已经过时,需要更新、完善。这就要求我们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使各项经济活动都纳入法制轨道,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同时行政机关要做到真正依法行政,确保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当前执法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甚至徇私枉法的问题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执法部门放松监管,或是权钱交易,腐败作乱;或是执法利益化,无利不管;或是地方保护主义限制监管;或是政出多门,多头管理。据统计,目前各种执法队伍有数十种之多。因此,必须从多方面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强监督,打击地方保护主义,维护法律权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另外,必须树立全民法律意识,树立法律权威,让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意识深入人心,使他们都能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自觉地以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的行为,并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建立信用制度。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不仅要依靠法治的力量,也要依靠道德的力量,法治与德治结合。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只有在全社会范围内确立诚信的道德体系,并自觉贯彻到社会管理和经济生活的各个环节,形成强大的社会力量,对破坏信用的行为“老鼠过街,人人喊打”,市场经济法制建设才有扎实的群众基础,市场经济才能健康发展更具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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