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政党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重大意义与基本路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治论文,执政党论文,路径论文,重大意义论文,思维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730(2015)01-0052-08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①法治已经成为执政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要求执政党深刻把握国家与政权建设基本规律和治国理政基本规律,理性反思传统人治方式、实现从人治向法治转型,从而完成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根本转变。当前,我国社会处在大转型时期,各种社会问题涌现,究其根源在于法治缺失。因此,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党要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从容应对执政危机和风险,就要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把国家、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及其主要层面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转型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社会矛盾、深化改革、维护稳定和推动发展。 一、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是党巩固执政地位的最可靠保障 现代政治是基于法律规范的统治和治理活动,现代政治与法律具有构成性的关联,这就使得政治秩序的合法性与法律的合法性紧密联系在一起。②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的取得有坚实的合法性基础。从法理上讲,这个合法性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合法性是指合乎历史规律性。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合乎历史法则和社会发展规律。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尤其是对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的领导地位是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中国近现代革命的每一步进程,都依靠宪法和法律加以巩固和推进。从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到1949年的共同纲领,再到1954年宪法的颁布以及历次修正,从有关妇女解放、土地革命的法令到革命根据地的人权条例,再到事关当代法治建设大局的重大立法执法实践,无一不是在共产党的领导下顺利完成的,生动地体现了早期政党法治的伟大实践。法治与革命并不矛盾,革命是要革除旧法制的命,而不是彻底抛弃法治,相反,对革命成果的确认、对政党理想的践行,都离不开法治。党对法治的领导正是对近百年中国法治实践成败得失经验教训进行总结与反思的结果。历史实践证明,无论是在战争年代的革命党还是和平时期的建设党,无时无刻都不能离开法治的保障。③其次,合法性是指合乎法律规范性。这是一种形式合法性即符合宪法、法律文本要求。党的领导地位是在长期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得以确立和巩固的,反映了中国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历史必然,把党的领导全方位贯彻到法治各个领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这一点也得到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的确认,宪法序言宣告:“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宪法通过宪法修正案正式确认我国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就从根本大法上明确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宪法序言作为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宪法正文一样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较之于正文,宪法序言作为导引性、溯源性文本,成为宪法的效力渊源中更加具有根本性的部分,即一切宪法条文效力的源头。可见,共产党执政地位的历史合法性通过宪法序言和正文的确认而获得双重的最高法律效力。最后,合法性是指合乎法律价值性。法治的核心价值在于公平正义,终极追求是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权利。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④ 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不仅是党自身的一贯追求,更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命运所系;党的执政地位也不是一劳永逸、固若金汤的。⑤“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这里面实际涉及政党取得执政地位前和取得执政地位后两个向度的问题。 一方面,关于“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执政或成为执政党都必须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之上,这不仅是掌握国家政权的必由之路,而且关系到统治者行使国家权力能否得到被统治者的信从。因为,执政党的执政不能只是凭借政党的历史功绩、资历和拥有的政治经济实力,而应是建立在经人民同意的合法性基础上。否则,其政府的民主性、合法性就会受到质疑,也得不到本国人民和国际社会的承认。⑥我们党所提倡的“为人民服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并笃行实施奠定了我们党执政的正当性、道义性基础,具有了“实质合法性”。但是这还不够,因为任何统治者、执政者的地位必须是经过公开宣布的,具有公示公信力。要达到这一点,在现代文明政治中有一个必经程序,那就是要通过民主选举,获得选民的多数支持而当选为执政者。要成为执政者必须得到人民的确认,执政权由人民赋予。只有经过人民的民主选举和赋权的法定程序而取得的执政权才有公信力,这就是“看得见的正义”。我们党领导中国人民建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既具有“实质合法性”又具有“形式合法性”。 另一方面,关于“党的地位不是一劳永逸的”。执政权和执政地位不是永远、固定不变的,具有非终身性。执政党的执政权的取得和终结的关键在于人民的选择。要想长期平稳执政,只有不断更新和增强执政能力,巩固执政地位,持续受到人民的拥戴。为此,党要抛弃“打天下者坐天下”的心安理得思想,实现“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这个“契约”就是宪法。宪法是国家和社会即人民之间的最高的、根本的契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⑦依宪执政是实现党的领导的基本方式,依宪执政非但不是削弱和淡化党的领导,反而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党依宪执政的基本内涵是各级党组织必须在宪法范围内活动,在各级各类国家机构中设立的党组织必须支持和监督国家权力依宪运行,担任各级各类国家机构领导成员的党员必须在依宪办事上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具有合宪性,我们党的执政权的行使也必须依宪法实施。这就要求:(1)依宪法当政。即党中央推荐其领导干部作为候选人,经由人大的民主选举当选为国家领导人,使党成为执政党。(2)依宪法执政。党执政后遵循宪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至上的特权,不凌驾于人民主权之上,实施宪政,贯彻以人为本、人权至上的宪政理念,依宪治国、科学治国、民主治国,充分展现执政党的行为能力。(3)依宪法担责。执政党在执政期间因政策或某些重大举措的失误,导致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安全蒙受重大损失,要承担政治责任。(4)依宪法受监督。执政党要自觉处于监督对象的地位,自觉地把自己置于宪法、法律和人大的监督下;党员干部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因为“这是一种有益而温柔的枷锁,最骄傲的头颅也柔顺的戴着这种枷锁”⑧。综上所述,党在巩固执政地位过程中通过宪法和法律来确认执政的合法性基础,依宪法执政,依靠宪法保障执政,这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生动实践。总之,中国经济和社会的深入发展,国际国内形势的全新变化,都客观地要求我党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改革和完善执政方式,以顺应历史规律和时代发展的崭新要求。 二、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手段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现代治理以法治为依托、载体和保障。没有法治的治理必然是非理性的治理。国家治理体系包括政治治理、经济治理、社会治理、文化治理、生态治理等;治理能力包括执政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政府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的能力,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治理和依法自治的能力,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各级领导干部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经济社会文化事务、自身事务的能力。所有这些治理领域和治理能力,都离不开法治,离不开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由此可见,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以法治体系为基础工程”,“以构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基础和保障”。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所确立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为保障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最权威的注脚。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是社会主义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理论概括与价值凝结,又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与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治国之道和强国之路。第一,法治体系研究和践行的是治国之“理”、“力”和“术”。法治是人民之治、规则之治、正义之治和良法之治。法治有理,以理服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公开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是它的本质要求。第二,法治作为治国之道,关键在于“治吏”。对公共权力实行有效的管控,既要保证它有效依法行使公权,还要防止怠于用权,更要制裁滥用权力,而将公共权力有效地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严守“法无授权即禁止”原则,有效防止公共权力的越位、错位和缺位。第三,法治体系引导、规范、促进、保障改革与发展。法治体系调整生产关系、解放生产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保护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权,保障人民安居乐业,通过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比如,“物权法”就是权利的保障法,宪法更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法治体系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邓小平同志指出“: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⑩法治体系通过竞争法、反垄断法、市场管理法、公平交易法等法律和严格执法对市场经济进行管控;法治体系可以及时制止各种违法行为,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发现、认识和处理各种矛盾,缓和和消解冲突,平稳、平衡、协调各种社会关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民生之本。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解决好人民最直接关心的利益问题,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努力要让人民过上更好的生活。”应该说,随着社会进步和物质财富的增加,国家用于民生的支出将不断增加,这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本质决定的。事实上,国家已通过法定程序,在2014年内解决1500万人的就业问题,新建廉租房450万套,促使农村高中生进重点大学的比例增加10%,同时,在县一级进行公立医院的改革,大大降低住房贵、上学难、看病难的程度。要把民生正式纳入法治的轨道,将让更多的改革“红利”惠及全体人民,从而日益增强治理的合法性基础。(1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社会公平之基。乌尔比安说“:法学是正义之学”。“法治的根本目标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增进人民福祉。立法是设计正义,执法是落实正义,守法是维护正义,司法是矫正和救济正义。”(12)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价值追求,应涵盖如下方面:(1)合理合法。法治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立法者在立法上要明确权利保护的上限与下限,使个人权利不受侵犯与干扰;执法者在法定范围内应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权,以保障合法权利为指向;法官必须依照法律、唯法是从,所谓“能动司法”也只能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进行。(2)程序正义。法治的核心价值在于最大程度地实现正义,正义理念天然包含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实体正义注重结果的正当性,程序正义注重过程的正当性。程序为实体服务,程序本身必须是看得见的、正当的、可验证的,借助程序的管道来谋求实体正义是当今法治思维的基本表征。(13)(3)平等对待。法治是恰当的逻辑类型化基础上的平等对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只是执法、司法的平等,还应包括立法的平等,真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具有实质的、本源意义的法律内的平等,(14)即在权利、机会、起点、结果上都达致平等。(4)禁止歧视。不仅要重视一切主体不因先天或后天因素而被区别对待的消极平等,更应该注重资源配置和能力赋予上的积极平等。就当前情况来看,尤其需要重视的是禁止性别歧视和学历歧视以及对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歧视,使法治成为伸张公平正义、以人为本和维护人类尊严的利器。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地革命。”(15)由此可以得出这样一个命题:法治是一场治理革命。要用法治革除人治的“命”,革除掉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长官意志、个人专断的父母官思维;不讲程序和规范的运动式思维;“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和信“神”不信“法”的无为型思维;迷恋GDP的指标性思维;重“礼”和“德”的情理型思维;信奉“摆平就是水平、搞定就是稳定、妥协就是和谐”的维稳型思维;用权力压制权利、以势压人的压制型思维等。从正面来讲,法治是治理的载体、依据和最佳方式。治理是一个理念,改革要于法有据,执政也要有合法性根基。通过法治这个载体把治理的精神、价值与理念固化成操作规范,明确治理的主体、客体、程序、范围、方式方法,从而为治理提供了最可靠的方式,有利于达致良法善治。所谓“良法善治”,就是治理中蕴含着法治的因素,法治中也渗透了治理的理念和原则。公平正义、不歧视、公开、民主参与、秩序价值理念被引入法治,法治、善治与治理在最大程度上叠加融合,法治成为治理的最基本方式和最有效手段。从理性的关系模式看,法治对治理通过权威指引、价值定位、效能强化、正向激励、互动裁判五大功能的释放起到决定性作用,(16)从而破解治理难题,推进依法治理。 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有赖于国家和社会各个领域的法治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增强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法治理国家的能力。具体来说,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一方面,应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另一方面,应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的统一。为此,要奉行宪法至上、党章为本的基本原则来厘清依法治国理政与依规管党治党的关系,即正确处理好国家法律和党法党规之间的关系,尤其是科学把握它们之间相互作用的程序、方式与手段及其结果的法律效力与地位。 三、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是党转变执政方式的内在要求 党的执政理念经历了从革命法制观、秩序法制观向治国方略法治观的转变,并在观念层面上显现出从法是阶级专政的工具转向法是社会利益调整的手段,从依政策治国转向依法治国,从法律虚无主义转向法律权威主义,从义务本位的法转向权利本位的法,从权力至上转向法律至上等方面的变化(17);与之相适应,党的执政方式经历了战争年代的革命运动方式、计划经济时代的行政管制方式,到改革开放社会转型期的定GDP和维稳压制型方式,再到深化改革稳定发展期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探索与转变。执政党转变执政方式的大趋势是走向法治,实现从法律大国到法治大国的根本飞跃。其中,依法执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核心与灵魂。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要求: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 一是领导立法与执政为民。执政党要理顺与各级人大的关系,切实保障各级人大的法律地位。政党和国家机关是两个具有不同性质、职能、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的政治主体。中国共产党是国家政权的领导核心,但不是国家权力机关,其行使的执政权力不属于国家权力的范畴。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权力机关决定的重大事项,党组织不能先行作出决定,未经法定程序,政府不能组织实施。执政党的使命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权力,党不能以自己的活动代替人大工作,党组织不能代替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地位。党对国家政权和国家事务的管理主要是政治领导,包括政治原则、政治方向的领导和向国家机关推荐领导干部等。而执政党的政治领导主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实现,只有通过人大才能充分发挥其合法而有效的执政作用,才能巩固其执政地位。根据时代需要和要求,党中央在新时期共提出四次宪法修正案草案,并向全国人大常委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及时通过,确立了依法治国方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确认尊重与保障人权原则,构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等。 二是保证执法与支持司法。执政党要理顺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根据宪法所确定的国家结构形式,人大是权力机关,人民政府是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司法机关。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地方各级政府是地方各级权力机关的执行机构,人民法院是专门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人民检察院是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和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专门机构。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主要途径是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实现政治领导,而不是直接领导具体事务。必须通过改革和完善党的执政方式,牢牢树立依法执政理念,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就支持司法而言,具体应该做到:(1)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司法公信源自司法公正,而公正司法又来源于独立判断和依法判断。为了排除地方干扰,应实行司法机关在人、财、物上统一由省级管理。在监督节点上既有事前监督,也有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强调谁审理谁裁判;庭长、院长不审批案件,而直接参与案件的审理;对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要分类管理,理顺各类人员的关系。(2)保障司法活动更加规范化。在诉讼过程中,要公正对待当事人,保证他们有足够和充分表达诉讼愿望、主张的手段与空间,更加注重对当事人人权的保护,有效地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3)强化对司法权力的制约。除权力机关和人民群众依法监督外,还要发挥公、检、法相互监督与配合作用,更要加强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作用,要切实按诉讼程序与要求办案,落实错案追究制度。(4)确保司法人员廉洁自律,严守职业道德。作为法官、检察官和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要严守职业道德,不仅要廉洁自律,而且在伦理上有更高的要求,使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从事的工作成为人们信赖和崇敬的职业。总之,依法执政是法治体系的核心与灵魂,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最大优点,也是最大的特点,是任何资产阶级国家执政党所无法比拟的。 三是提高法治思维与依法办事能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我们党所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之重和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18)这就要求我们党转变执政方式,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无论是全面深化改革还是经济社会发展,无论是化解社会矛盾还是维护社会有序运行,在国家、社会的每一个领域和各个主要层面,都必须坚守法治。在法治面前没有例外。(1)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没有制度保障的改革必然是没有生命的,而不提炼成法治共识、不提升到法治境界,任何改革便可能会流于形式。为此,要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引导改革方向、规范改革程序、保障改革成果。这是防止“乱改革”、“瞎折腾”的关键。改革史称变法,“于法有据”成为当下全面深化改革的法治准则。(2)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树立以人为本的法治思维,依法促进城乡、区域、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国内与国际的协调发展;树立增量改革发展、维护社会公正的思维,使一部分人因为改革获利的同时而使另外一部分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失。(3)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要求,一切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最终都可以通过法律来协调和化解,而一经司法终局裁判,就具有无上权威。为了克服对矛盾纠纷普遍存在的“基层躲、上下推、部门拖、化解难”现象,应该在实践中建立和完善多元联动矛盾调处化解法律机制。同时,坚决杜绝党政机关对已经司法程序依法终结的涉法涉诉案件再行干预的非法治处理方式。(4)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稳定。树立社会稳定之基础是社会公正的思维。必须消除特权、打破“潜规则”,建立起符合法治精神和人民意志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树立社会稳定之保障是法制的尊严和权威的思维。基于法律而结成的秩序关系,是最为稳固、合理、坚实的。因其公开透明、科学严谨,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具有普适性、一般性、逻辑性,效率极高,易于为民众心悦诚服;树立维稳之前提是维权的思维。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维护稳定的关键在于赋予人民当家作主的法律地位和现实权利。(19)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提出,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袁曙宏认为,如果对领导干部的指挥棒不做一些改变,没有硬考核、硬指标,法治就不可能真正抓起来。(20)基于此,法治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应作如下设计:将党政机关内部考核和民间社会外部考核相结合,侧重引入第三方考核;科学合理设置规范程序对法治建设能力绩效进行客观分析和风险评估,体现出考核程序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政府职能部门的考核结果要上报给上级党委,不合格的进行整改,体现出考核结果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同时要处理好政府职能部门的考核结果和组织部门能否采用之间的关系,形成部门间的合力,体现出效率性。 建立健全奖惩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与纪律责任。要奖罚分明,对法治意识强的干部重点培养;对法治意识淡薄、习惯滥用权力的干部要调整岗位,必要时将其从干部岗位上清理出去。 在提升运用法治思维方式的能力过程中,应当从软性的文化制度上构建法治思维培育与宣讲机制。包括:对学习内容、学时、考核加以明确规定;突出主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宣讲,采取法学家式的知识解读和社会动员式的宣讲普及相结合的机制;运用全媒体进行立体实时教育,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法治文化的普及,探索大数据时代法治动员的新路径、新模式。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形成,既是一个制度建设问题,更是一个精神塑造问题。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应当让法治成为一种生活方式和生活态度,不仅融入国家生活、嵌入社会生活,更化作为个人尤其是党员干部的生活必需品。惟其如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才能深入人心,成为主体的自觉行动,汇聚成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标签:法律论文; 法治政府论文; 依法执政论文; 全面依法治国论文; 宪法的基本原则论文; 社会改革论文; 治理理论论文; 政治论文; 国家社会主义论文; 宪法监督论文; 时政论文; 法治中国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