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成本”范畴研究_交易费用理论论文

“交易成本”范畴研究_交易费用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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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费用”(transaction costs)是现代产权经济学的基本的和核心的范畴。交易费用理论是整个现代产权理论大厦的基础。不研究交易费用理论,就不可能真正理解、研究和发展现代产权经济学。本文研究“交易费用”范畴本身的创立及其内涵和外延,以求同行加深这种基础性研究。

从“交易”到“交易费用”

“交易费用”范畴是由罗纳德·科斯(Ronald·H·Coase)创立的。他1937年发表在《经济学》杂志上的《企业性质》一文,标志着“交易费用”范畴的创立和交易费用理论的初步形成。尽管科斯教授自述其理论的创立有一些独特的思路(用他自己的话说,是“稀奇古怪的思路”),但是并不意味着其理论没有现实基础和思想渊源,相反,正是在已有理论基础上,通过观察和思考现实,发现现实与传统理论的矛盾,才创立了交易费用理论。从根本上说,它仍然是对传统经济理论的扩展和发展。

1.亚里士多德和康芒斯

最早使用“交易”概念并对它的功能及其分类加以分析的人是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他在其《政治学》中把“交易”视为三种“致富技术”(畜牧业、交易和矿冶、木材采伐等)之一。又把“交易”分成三个部门的交易,实际上是分成三种交易:一是商业交易(包括海上贸易、陆上贸易和当地贸易);二是贷钱取利,实即金融交易或货币交易;三是雇佣制度,实际是劳动力交易。他的意思是人们从事这三种交易活动都可以带来财富或致富。这里的“交易”离现代产权经济学使用的“交易”和“交易费用”范畴的含义显然还相距较远,但三个基本点是明确的:第一,已经创立了“交易”概念,并为后来的产权经济学沿用。第二,“交易”与“生产”在内容上是区别开来的,因为亚里士多德是把“交易”与“畜牧业”和“矿冶、木材采伐”这些生产活动并列的,“交易”是指人与人之间的经济活动,而“畜牧业”和“矿冶、采伐等”是人与自然之间的经济活动。这与现代产权经济学把“交易”定义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已相差不远。

把“交易”作为比较严格的经济学范畴建立起来并做了明确界定和分类的是制度经济学家康芒斯。

康芒斯认为:

(1)“交易”是人类经济活动的基本单位, 是制度经济学的最小单位。

(2)“交易”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是所有权(它不等于自然形态的物质即财产本身)的转移,是个人与个人之间对物的未来所有权的让与和取得,而不是人类与自然的关系。

(3)“交易”这种人类根本或基本的活动单位,是使法律、 经济学和伦理学有相互关系的单位,也就是说,康芒斯是从法律、经济学和伦理相互关系的意义上研究“交易”这种人类经济活动的基本单位的。

(4)“交易”与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的“交换”不同。 “交换”是一种移交与接收物品的劳动过程,或者移交与接收一种“主观的交换价值”,是一种物质的供给与需求的平衡或伸缩关系,建立在边际效用论基础上的新古典经济学就是对这种物质供求平衡关系的描述,而“交易”不以实际物质为对象,而是以财产权利为对象,是人与人之间对自然物的权利的让与和取得关系,是依法转移法律上的控制。

(5)“交易”作为人类经济活动的基本单位, 本身必须含有“冲突、依存和秩序”三项原则,实质上是指人类交易关系的三个基本特征。即人与人间的交易关系是一种利益上既相互冲突、又相互依存的关系,而且这种交易既在现在不断地、反复地、连续地发生,又使交易者能可靠地预期将来还会这样发生。换一句话说:交易是不断的、反复的、具有必然性,而且人们能够不断地做出这种预期,类似于天然规则。这就是所谓交易的“秩序”。实际上是指交易的必然性、连续性和反复性。

(6)“交易”可以分成三种类型:买卖的交易、 管理的交易和限额的交易。买卖的交易即法律上平等的、具有竞争性的市场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四个当事人(即两个买者和两个卖者)竞争决定。正因为是买卖双方都有两个人(这是简化,实际上是买卖双方的多数和非垄断状况)才决定了交易的竞争性。管理的和限额的交易是法律上不平等的上下级之间的不平等交易,交易双方都只有一个“当事人”(包括个人或组织),没有竞争性。不同的是:管理交易里的“上级”是一个个人或一种少数个人的特权组织;限额交易里的“上级”是一个集体的上级或者它的正式代表者,例如公司的理事会、政府等。

(7)不同的具体的交易合在一起构成经济研究上的较大单位——“运行的机构”或制度,实际上是交易活动的有规则的载体。〔1〕

2.康芒斯和科斯

从以上分析可见,“交易”概念早在科斯等产权经济学家之前就已经创立、界定和使用,而且,康芒斯已经将它作为制度经济学的最小的分析单位。但是,尽管是康芒斯对“交易”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和较严格的界定,却没有对“交易”进行成本与收益的分析,没有顾及到人们的交易活动是要付出代价的。或者说,没有从资源配置效率角度认识到交易本身也要消耗资源,过高的交易代价意味着降低资源配置的效率。这是因为康芒斯的制度经济学带有浓重的伦理学色彩,不是以资源配置效率为核心内容。对“交易”的分析,尽管有着丰富的内容,显示了渊博的知识和非凡的想象力,但是分析角度变幻莫测,议题经常转换,概念含义也不太准确,读起来理论信息量不小,但是难以留给人们清晰的理论思路和严密的逻辑体系。这正是基本理论范畴提炼不够或抽象度和概括力不够及方法上有缺陷所致。

尽管如此,现代产权经济学作为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分支不可能不受康芒斯等制度经济学的影响。它把“交易”作为基本的分析单位,考察交易活动的费用,把“交易”界定为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交换关系,显然是对康芒斯的继承。“交易费用”范畴的创立显然以“交易”范畴为基础。康芒斯分析了“交易”,但是没有分析或没有发现交易的代价;科斯虽然没有创立“交易”范畴,但是无疑在此基础上首创了“交易费用”范畴。而且,唯有这一范畴的创立,才使制度经济学有了根本性转折,使完整理论体系得以建立,并与正统经济学沟通有了可能。

从零交易费用到正交易费用——从传统微观经济学到现代产权经济学

1.零交易费用假设及其方法论基础

以上揭示的是“交易费用”范畴与康芒斯的制度经济学的思想联系。其实,交易费用范畴和交易费用学说的创立与传统微观经济学(即新古典经济学)也是有联系的。

传统微观经济学以完全竞争的自由市场经济为现实背景,价格理论是其理论核心,在它看来,价格机制能自动保证各种资源的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各种资源的替代或转换率等于各自的市场价格的比率)。

所谓价格机制自动保证各种资源优化配置,就是市场机制的运转是无成本、无摩擦的,对于市场交易者来说,不存在了解市场信息的困难,不存在交易的障碍,这就是所谓的“市场交易费用为零”的假设,是传统微观经济学基本假设之一,整个价格理论就是在这个假设前提下推演出来的。正因为如此,传统微观经济学没有“交易费用”这一范畴。

现实世界里,人们的交易方式是多样化的,几乎所有的交易,包括广泛存在的市场交易都不是无代价的,为了交易的完成,都需要耗费资源。可见交易费用的存在是十分普遍的经济现象,是人们经济生活的基本内容。为什么传统微观经济学会对这一现实视而不见呢?为什么会把这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在假设中抽象掉了呢?这与其基本的方法论有关。传统微观经济学遵循的是逻辑演绎主义的方法论,并不强调理论的实证或检验,只追求理论自身的严密逻辑。在这些经济学家看来,如果假设有利于理论逻辑的构造,它可以与现实不吻合。“交易费用为零”其实只是传统微观经济学暗含的假设,或者说,是某种更基本的假设中必然推导出来或所包含的。这些更基本的假设有三个:第一,经济活动主体的单一经济人的人格假设。第二,经济人是完全理性的。第三,经济人的活动环境或规则即经济制度——市场经济制度是给定的。自私自利的经济人都追求自身利益,难免在交易过程中给别人造成损害或有损害别人的动机,因此仅有这个假设是会得出“有交易费用”的结论的,但是第二个假设赋予了每个活动主体完全理性,都有能力充分了解交易对手和其他方面的信息。第三个假设又提供了一个自动提供价格信息,并使交易双方互利的现成的市场制度。因此,市场的“交易费用”就不存在了。

正因为这些假设与现实不吻合,在此前提下演绎而成的传统微观经济学尽管理论本身有完整的逻辑严密的体系,但是既不能客观地描述经济现实,也不能给在现实中活动的经济活动主体提供实用的工具。它既不是国家的经济学,也不是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经济学,也就是说,这种学说对人们没有用处,它只是经济学家自己的经济学。当然这种理论结构和演绎方法及一些范畴和具体的方法对于经济学自身的发展,对启发人们的思维,是有很大作用的。但是作用也基本局限于这一方面。与其说它描述了市场机制的现实状态,不如说它描绘了一幅市场机制运转的理想图景,为人们确定了一个追求的目标,所以,有一些经济学流派,尽管会采用一些新的方法,重新构造理论体系,但是仍然不放弃这一目标,而且仍然要沿用它的一些具体方法。无非是修改其假设,或放松其约束条件,在不同的假设前提下,朝着同样的目标构造不同的理论体系。现代产权经济学就是这样一个经济学流派。

2.科斯对交易费用的确认及与正统经济学的联系

科斯断然否定了“市场交易费用为零”的假设。当然,之所以能否定,是因为现实中普遍存在着市场交易费用这一事实。但是作为经济学家的科斯并非仅从直观的现实出发去否定,而是在这个现实基础上,运用理论思维的方法,从企业与市场的关系,从探索人们的不同交易方式的比较和选择的原因的角度,从理论逻辑上证实了市场交易费用存在,创立了交易费用范畴。

科斯1937年在《经济学》(Economica)杂志上发表了现代产权经济学的开创之作——《企业的性质》,就是在这篇经典之作中首创了交易费用范畴。他显然是把“交易”作为经济活动的基本单位,而且已经认识到交易方式的多样性就是资源配置方式的多样性。在此基础上的进一步思考是:企业内部交易这种方式为什么会存在?既然市场交易费用为零,人们为什么还要组建企业,以便在企业内部由企业家来配置资源?也就是说,人们在企业与市场之间进行选择,以企业取代市场的根本原因是什么?他认为,根本的原因是经济原因,是因为交易存在着成本,市场价格机制的运转是有代价的,企业内部的交易在一定限度内可以降低市场交易成本。这导致企业替代市场。企业作为市场的替代物,作为一种不同于市场交易的交易组织或交易方式,正是企业的本质。企业的产生和存在说明了市场交易费用的存在。反过来,企业不能完全替代市场,而是与市场并存,说明企业内交易也是有成本的,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量是有限度的。再推而广之,其他交易方式或配置资源的方式,也是可以替代的,但是也都是有代价的,对不同方式的选择就是依据交易费用的高低。企业规模的限制因素也是交易费用。科斯结论性地认为:“市场的运行是有成本的,通过形成一个组织,并允许某个权威(一个企业家)来支配资源,就能节约某些市场运行成本。”“当我们考虑企业应多大时,边际原理就会顺利地发挥作用。这个问题始终是,在组织权威下增加额外交易要付出代价吗?在边际上,在企业内部组织交易的成本或者等于在另一个企业中的组织成本,或者等于由价格机制‘组织’这笔交易包含的成本。”〔2〕

从科斯在交易费用范畴基础上对企业与市场的关系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他运用了传统微观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替代方法、边际方法、边际替代方法和均衡分析方法。这也说明了科斯的交易费用学说与它的联系。

交易费用的内涵和外延

1.“交易费用”的定义

科斯并没有对“交易费用”下过严格的定义。阿罗将“交易费用”定义为“经济制度的运行费用”。这一定义是高度概括的,实际上是在康芒斯对“交易”的定义基础上下的,康芒斯已经将“交易”定义为人与人之间经济活动的基本单位,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制度的基本单位,无数次的交易构成经济制度的实际运转。因此,阿罗说,交易费用是经济制度的运行费用。不过阿罗的定义,没能使人们就定义本身直接得到更多的具体信息,人们还是不能因此具体知道交易费用到底是什么。但是这并不影响人们对交易费用范畴的理解和使用。与其说现代产权经济学家没有给“交易费用”以明确定义,不如说,这是一个不言自明、无需再专门定义的范畴。因为:第一,“费用”或“成本”在传统微观经济学中已经是有明确定义和高度成熟并且为人们所常用和理解的范畴。“交易费用”范畴中具有新含义的只是“交易”。第二,“交易”概念已经被康芒斯明确定义并且一般化了。现代产权经济学只是以正统经济学的眼光和方法去重视认识同一对象——交易,发现了交易本身的成本。如果要下定义的话,无非是说“交易费用是为了完成交易所需要的费用”,与生产费用——为了生产出产品所需要的费用相对立。

科斯等产权经济学家对“交易费用”范畴内涵的界定,最大的特征,也是其最主要贡献是赋予“交易”以稀缺性的含义,即把人的交易视为一种稀缺性资源,所谓交易是对人的时间、精力、空间的配置和耗费。交易的量和次数是可以计量的,交易的成本和收益也是可以计量和比较的。这样,就把“交易”纳入了传统微观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之内,把资源配置的方式和效率确定为交易费用学说的主题。这正是现代产权经济学不同于传统制度经济学的地方(后者不是以经济学的方法研究制度);也正是其理论的精彩和魅力所在——它将制度分析与资源配置联系起来,将制度经济学与传统微观经济学沟通起来。传统制度经济学准确地定义了“交易”,看到了资产权利在人与人之间转让的实质,但是并没有将它与资源配置联系起来。传统微观经济学虽然一直以资源配置为研究主题,也使用过“交易”概念(市场交易),但是却没有认识到交易本身的稀缺性,而且把它视为可以在市场中自动完成的,在研究资源配置效率时,把“交易”本身排除在“影响因素”之外。

2.“交易费用”的分类

“交易费用”到底包括哪些?这一范畴的外延到底有多大?如何分类?现代产权经济学家已经论及了这个问题,而且不同经济学家往往从不同角度列举了交易费用的不同项目。总的来说,外延很广泛,没有严格的分类。不过,我们可以依据不同的表述加以综合,大概地看出他们是如何分类的。

(1)科斯等的列举:

首先看科斯是如何列举“交易费用”的。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本来无意将“交易费用”概念一般化,只是想依靠交易费用分析方法揭示企业的性质及企业取代市场和企业规模变动的原因。因而并没有对“交易费用”的外延加以严格的界定,当他认定市场交易存在费用时,只是一般性地列举了一些项目:a.“通过价格机制‘组织’生产的最明显的成本就是所有发现相对价格的工作”。这一项其实也包含了很多具体项目,是“所有发现相对价格的工作”,包括各种为获取和处理市场信息的费用,如寻找交易对象、了解交易价格等的费用。b.“市场上发生的每一笔交易的谈判和签约的费用”。这一类与第一类相比,显然是具体交易活动进行时的费用。如讨价还价、签约、履约等的费用,第一类即是交易准备阶段的费用。c.“利用价格机制也存在其他方面的不利因素(或成本)”〔3〕。科斯对其他成本没加详述, 只是列了签订长期契约虽然可能节省因较多的短期合同而需要的部分费用,但是却可能因为未来的不确定性或预测的困难,契约期越长,对未来进行预期的费用越高,因而长期契约只可能是粗略的“一般条款”。以后需要解决交易的细节问题,从而要花费成本。d.企业内部组织交易也是有成本的。但是科斯没有对企业内部交易成本进行分类。〔4〕可见, 科斯已经将“交易费用”初步一般化了,已经涉及到了市场交易费用的许多方面和企业内部交易费用。但是,对交易费用的分类又还是比较随意的。而且限于对市场交易和企业内部交易的费用加以一般性论述,只是列举而已。

其他一些产权经济学家也从不同的角度提到过交易费用或交易成本的一项或多项。交易成本中包括了产权界定、度量的成本、交换的成本、监察的成本、保护的成本、实施的成本等等。

(2)马克思的有关论述:

马克思并没有直接使用“交易费用”这一概念,但是他从内容上已经认识到交易费用,特别是市场交易的费用。马克思所说的广义的生产活动由生产(狭义)、交换、分配和消费四个环节组成。〔5〕其中的交换和分配即属于“交易”范畴,因交换和分配而花费的成本即属于交易成本。《资本论》第二卷第六章所论述的“纯粹流通费用”就是市场交易费用。他把“纯粹流通费用”区分为三类:买卖时间、簿记和货币。实际是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消耗。这些费用是不会创造价值的,纯粹是因交换的需要而耗费的资源;是“非生产性费用”,“不会增加转化了的价值的流通费用”。〔6〕对于分配环节中的费用, 马克思并没有专门分析,但是《资本论》第三卷对剩余价值分配的复杂过程的详尽分析可以看出分配费用作为一种非生产性的资源耗费是巨大的。〔7〕

由于交易成本几乎存在所有重要的交易形式下的所有交易活动之中,可以说,交易成本无处不存,因此,不同的产权经济学家将交易费用分析方法运用到众多的分析领域时,都可以从特定的角度列出一些交易成本的项目。但是,至今为止,几乎还没有哪一位经济学家对交易费用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分类和命名。这可能是一项艰难的工作,却是必要的。就像“生产成本”或“成本”范畴那样,“交易成本”范畴也需要一个相对确定的外延。

(3)“交易费用”的初步分类:

本人在可见到的文献基础上,对产权经济学家已经列举过的交易成本项目进行清理,再根据自己的经验观察,对“交易成本”进行初步分类。

首先,接受“交易成本是制度运转的成本”这一最抽象的定义。在此基础上,将交易成本分为两大类:制度本身即交易的制度框架形成的成本和在制度框架人们从事具体交易活动的成本。

如果对制度本身的成本做静态均衡考察,可以将其分为:制度制订成本,制度运转或实施成本,制度监督或维护成本。如果对制度做动态考察,即考虑到制度本身的创新(包括部分创新或修正、完善和制度的整体创新)或变革,就还有制度变革成本。一项新制度的产生和运转除开同样有制订、实施、维护成本外,还因为要克服旧制度的阻力而支付成本,这就是变革成本。为此需要进行各种活动,例如:劝说、宣传、对旧制度既得利益者的保护或者对受损者的补偿,对避免社会振荡所支付的费用等等。产权制度的成本也就是度量、界定、维护和交换产权的成本。为完成交易活动,还要支付成本。按交易的时序,一般可分为,发现交易对象或寻找交易伙伴的成本;了解交易价格的成本,讨价还价的成本;订立交易契约的成本;履行契约的成本;监督契约履行和制裁违约行为的成本等等。

以上关于交易成本的分类都是从纵向进行的或者是按制度和交易的时序角度进行区分的。还可以从横向,对制度的制订、运转、维护及交易过程的每一环节的成本进行区分。每个环节上都要花费成本。每一个环节上的成本都可以分类。不过,无论哪个环节上,花费的无非是人力、物力和财力,这些所花费的不同的“物质”形态或使用价值形态,就其价值形态而言,当然是一样的,因为所谓成本就是统一的可计量的价值形态。每个环节上都有信息成本,包括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处理成本,但是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处理无非是花费人力、物力和财力,都包含在人力成本、物力成本和财力成本之中。

从承担主体的角度考察,可以将交易成本承担主体分为:单个主体(私人主体)1,单个主体(私人主体)2,社会主体1和社会主体2。相应地,交易成本可以区分为:私人成本1,私人成本2,社会成本1 和社会成本2。私人产权主体,并不仅指单个的人或私有主体, 而是在特定制度下,以独立的产权主体或其他经济活动主体身份参加交易活动的主体,包括单个的私人主体,国家(作为独立的经济活动主体时的国家)主体,企业主体及其他组织、团体。他们都是单个的交易成本承担者,是自己为自己的交易活动承担代价,因而其承担的代价称为私人成本;但是他们进行交易活动,实现了交易目的,在他们自己承担了代价的同时,可能社会或别人也为此付出了代价,这个代价就是社会成本1。 无论承担者是私人还是全社会,相对于交易者来说,都是由外部的社会上其他主体承担的,因而这类承担主体都称为社会主体1。 交易制度无论由国家、企业或其他社会团体来制订、监督、执行和变革,这些主体都是外在于该制度下具体的经济活动主体的,即使国家,也是为社会,为其他主体而不是为自己制订制度。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所有制订、执行、变革交易制度的主体,都是独立的单个主体或私人主体,称之为私人主体2;它们是制度的供给者,要为制度的制订、执行、 维护和变革承担代价,这种交易成本被称为私人成本2。 但是这种成本不仅仅发生在制订、执行、维护和变革者自身,往往还发生在其他主体身上,特别是国家,往往依靠超经济力量把制度成本部分地转嫁于别的主体身上。这种由社会其他成员或成员群体作为非交易者为交易者承担的成本就是社会成本2,相应的承担主体被称为社会主体2。

由于私人成本1和私人成本2都是由交易者自身承担的,因而是内在的或纳入其成本核算之中的,又可以分别称为内在成本1和内在成本2。社会成本1和社会成本2的实际造成者并不承担,而是让自身以外的主体承担,即成本外在化,因而是外在成本,分别称为外在成本1 和外在成本2。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对交易成本的分类仍然只具有理论方法的意义,是为了使“交易成本”范畴的外延有一个基本的界定,离交易成本的核算要求还相差甚远。它需要运用统计理论和方法,做更具体的划分和处理,在此不可能完成这一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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