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投资决策风险控制的思考_投资决策论文

关于我国投资决策风险控制的思考_投资决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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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随着新一轮经济增长周期的到来,各行各业投资进入的势头越来越强烈,然而,由于我国投资决策风险约束相当软弱,使得投资增长的实际效应与设计预期存在很大反差。因此,应当在增加投资增长力度的同时,提高“九五”期间的投资决策风险管理水平。

一、投资决策风险控制不容乐观

投资风险是指投资收益损失的可能性。尽管投资风险体现在投资决策、投资筹措、投资使用与投资收益各个阶段,但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是整个投资风险控制的核心与关键。因此,努力避免投资决策失误,是强化投资风险管理的中心环节。从投资决策结果来看,由于我国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合理化水平还很低,使得投资决策风险有加大的趋势。

1.进入方向的决策风险加大。投资进入的方向与决策风险的高低有很大的关系。一般来说,投资决策的最大风险就在于投资进入的方向与市场需求不相吻合,从而使得项目建成投产后没有市场,产品积压,生产能力无效闲置,投资不仅无法回收,还使企业处于亏损状态。因此,项目在建设前,首先要对其产品所面临的国内外市场、近期与长远市场需求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回答项目产量多大和能卖出多少、以什么价格卖出,以免造成投资决策的严重失误。目前,全国积压15亿件衬衫、1000多万只手表、2000多万辆自行车、11.6万辆汽车,全国3000多家化妆品生产厂家中,有70%的产品滞销,大批引进的家用电器产品生产线的总开工率仅为30—50%。

2.进入时机的决策风险加大。投资进入的时机与决策风险的高低有很大的关系。一般来说,在中长期内,当产品市场处于供不应求状态时,投资进入的时机较为适宜,项目投产后就会占有相应的市场份额,投资决策的风险较低;反之,当产品市场已经供过于求时,投资进入的时机滞后,项目投产后就难以占有相应的市场份额,从而导致投资进入过度的风险损失。值得注意的是,投资进入过度往往是滞后反映。“七五”期间,家电行业的投资过度直到“八五”时期才引起了生产能力的全国过剩,“八五”期间,房地产、汽车、石化等“热门”产业吸引了众多的投资单位竞相进入,其中一部分项目在“九五”期间面临规模不经济与生产能力过剩的高风险损失。同样道理,“九五”时期如盲目进入“热门”投资领域,势必为滞后的生产能力过剩付出高昂的投资决策风险代价。

3.进入规模的决策风险加大。投资进入的规模与决策风险的高低有很大的关系。由于有些产业对投资进入存在规模经济壁垒,因此,如果投资进入达到了规模经济的要求,就会使项目生产成本较低,从而使得投资决策的收益风险较低;反之,如果投资进入达不到规模经济的要求,就会使项目生产成本过高,从而导致投资决策的收益风险较高。石化产业中的乙烯项目投资很大,规模经济标准要达到30万吨以上,而我国现有和在建的乙烯装置共18套,其中年产规模达到30万吨的仅7套,其余均在14万吨以下。

4.进入区位的决策风险加大。投资进入的区位与决策风险的高低有很大的关系。由于生产要素秉赋状况不同,使得各个地区有着不同的比较优势,按照比较优势进行区域分工与项目决策,将使项目投产后有足够的区域竞争优势,从而使得投资进入的决策风险大为降低。如果不顾客观存在的比较利益要求,仅从经济收益的目标出发确定项目投资区位,将使项目投产后处于区域竞争劣势地位,从而使得投资进入的决策风险大为增加。目前,投资扩张正推动整个经济步入新的增长周期,然而,高速增长的投资也伴随着新一轮重复建设的再度发生,从而使我国竞争性产业的成长面临巨大的投资风险。从各地“九五”计划来看,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所选择的产业方向涉及近20个行业,但各地所选择的支柱产业重叠度相当高,主要集中在汽车、电子、房地产、石化等产业。如有22个地区将汽车列为支柱产业,有24个地区将电子工业确定为支柱产业,有23个地区将石化列为支柱产业,有25个地区将机械工业确定为支柱产业。这样,极有可能引发新一轮重复建设和产业趋同,投资风险的加大难以避免。

二、投资决策风险加大的原因分析

投资进入某个领域的决策过程涉及到外部环境与内在条件的变化状况。因此,投资决策风险加大取决于外部环境与内在条件的影响。

(一)投资决策风险加大的外部因素分析

投资进入任何领域都要遇到政策、法律、体制与市场等外部环境的限制。这种外部环境的限制实际上就是投资进入的壁垒。因此,投资决策风险的变化取决于投资进入的政策壁垒、体制壁垒、法律壁垒与市场壁垒的变化。一般来说,强化投资进入壁垒的作用在于限制不合理投资决策风险的形成与发展。但总的来说,我国投资进入壁垒的作用还远不足以抑制投资决策风险的加大。

1.投资进入的政策环境与决策风险加大。任何建设项目的投资决策都要符合国家的一系列投资政策的规定。这样,国家根据不同时期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的投资进入的经济政策,就构成了投资进入的政策壁垒。一般来说,当国家采取一系列较为宽松的进入政策时,会使投资进入的政策壁垒较小,投资决策的预期风险降低;反之,就会使投资进入的政策壁垒加大,投资决策的预期风险加大。由于政策环境的变动作为投资决策的进入导向至关重要,因此,在投入资本以前仔细研究国家的政策条例和政策意图以及它们的变化趋势,是控制投资决策风险的前提。由于以往我国国内投资的进入政策由“宽松”转为“紧缩”的力度往往相当大,使得整个投资与经济增长的波动在国际上也较为少见。因此,从降低投资决策风险的目标出发,国家应当高度稳定投资进入的政策壁垒,避免建设单位发生“一窝蜂”式大上项目之后,国家又被迫大面积停缓建项目,从而遭受投资决策的高风险损失。

2.投资进入的体制环境与决策风险加大。从国际上来看,建设项目的投资决策需要通过政府的审批程序,得到政府的授权与许可之后方可上马,这样,政府就通过项目审批把关为投资进入设置了体制壁垒。由于政府有各种各样的原因迟发、拒发或吊销项目许可证,因此,如果项目不能及时得到政府的批准,就会造成误工,致使整个项目无法按计划进度进行。一般来说,项目的审批程序越简单,审批时间越短,投资进入的体制壁垒越少,投资决策的风险也越小,反之亦然。从我国情况来看,投资审批对投资决策风险的形成与影响非常大。改革以来,投资进入审批权限在各级政府之间的划分经历了剧烈的变动。即1979—1988年进入审批权限大量下移,1989—1991年进入审批权限大量上移,1991年—1993年进入审批权限又大量下移,1993—1996年进入审批权限大量上移4个阶段。项目进入审批权限的收收放放极大影响了投资决策的风险变化。一方面出现“一放就乱”,不少项目投资盲目决策,各地争上新项目,铺新摊子;另一方面又“一收就死”,必要的新项目难以通过进入审批,在建项目或大量下马或严重拖欠。因此,要降低投资决策风险,一方面,投资决策主体应该充分考虑项目审批体制风险的影响,及时调整投资决策的预期风险估计。另一方面,国家必须在改革现行项目审批内容的同时,稳定项目审批的管理权限,防止投资进入的体制壁垒剧烈波动。

3.投资进入的法制环境与决策风险加大。投资进入的法律壁垒是指有关投资进入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来说,如果与投资有关的一整套法制很健全,如在保护公司产权(包括知识产权)免遭侵犯方面严格执法,在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方面严格执法,在信用担保方面严格执法,在覆行经济合同方面严格执法,那么国内外不同类型的投资主体就会在项目决策前感到很安全,在发生经济与法律纠纷时可以有效维护项目所涉及的各种权益,从而有效降低合理投资决策的风险,加大不合理投资决策的风险。目前,与外商投资法律环境相比,国内厂商的投资法律环境很不完善,内资投资决策的风险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与强有力的法律保护,使得投资决策中的侵犯知识产权、不平等竞争与长官意志的行为屡屡发生,如投资立项时通过的“关系工程”、“侵权工程”、“无本(或假担保)工程”、“条子工程”,往往既违反了投资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性原则,又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从而严重扰乱了投资建设领域的经济秩序,增加了投资决策的风险程度。因此,努力健全与投资进入有关的法律环境,可以大幅度降低投资决策风险。

4.投资进入的市场环境与决策风险加大。建设项目投产后的效益取决于其产品在销售市场中的表现。因此,投资决策面临的市场风险主要指需求风险、价格风险与竞争风险。也就是说,项目投资决策前,要对其产品所面临的国内外市场、近期与长远市场需求情况进行调查分析,预测项目产品卖出多少,以什么价格卖出,有多少家企业生产、项目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如何等等。从目前来看,由于“大而全、小而全”的生产结构的存在,使得相当一批项目脱离市场需求而盲目决策,造成全行业生产能力过剩。因此,投资决策需要高度重视市场风险,谨慎选择投资进入的领域。

(二)投资决策风险加大的内部因素分析

1.投资决策组织机制不健全。目前,国有资产项目的投资决策权利主体不明确,建设项目由部门决策、地方决策、董事会决策、经理决策、法人决策、首长决策等多种选择均不确定,从而使得投资决策组织体制存在严重缺陷,相当一部分投资决策背离了科学化、民主化、合理化的原则,存在着严重的随意性、主观性、盲目性、独断性的弊端性。一些地方或者盲目决策,“什么项目都敢上”,盲目投资,“多少钱都敢花”,盲目建设,“多少亏损都不怕”;或者长官意志超越了决策程序与职权范围,擅自拍板决定某些项目的上马,不仅给投资建设带来巨额损失,而且使投资决策风险约束的难度极大。由于投资决策权利主体与责任主体的不确定,国家往往只能进行紧缩贷款与停缓建项目的“事后调节”,而难以对投资决策进行“事前”的风险防范与有效约束。

2.投资决策责任机制不健全。目前由于投资决策主体权限没有定位,使得投资决策的风险责任难以落实,或者根本不存在风险责任。国有企业的投资决策责任承担形式的规定尽管多种多样,然而实际上投资决策的责任主要体现为集体责任或责任不详。这样,投资决策责任机制缺乏人格化的认定,使得决策失误往往不了了之。

3.投资决策动力机制不健全。目前,各级政府在确定经营性投资决策目标过程中,往往不是追求投资收益最大与投资风险损失最小,而是受各种非经济因素的影响,使得“只算政绩帐不算经济帐”成为一种相当普遍的投资导向。这样,一些地方领导以对下级显示魄力对上级显示政绩为目标形成的投资决策,往往导致一些明显没有投资效益的项目上马,造成投资决策的巨大风险损失。排在地方政府投资决策目标前三位的是“促进本地区经济迅速发展”、“尽快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有利于本地区长远发展”。可见,由于地方政府严重缺乏承担投资决策风险的心理准备与计划安排,因此没有把投资经济效益与风险控制放在决策的显著位置。这样,投资决策风险的失控在所难免。

4.投资决策控制机制不健全。从目前来看,由于投资决策风险自我控制机制存在着许多“漏洞”,投资决策风险约束十分软弱。主要表现在,一是花钱成本难定死。目前政府批准的投资概预算定额,并不是最终的风险定额,因而不具有经济与法律约束力。因此,许多建设单位有意把上报的投资概算压低,为以后调高投资预算留下余地,而政府对投资超概算也普遍宽容大度,因此使投资软预算约束无法根治。二是花钱项目难敲死。目前政府批准的工程设计项目与开支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允许有一定的偏差,一些建设单位就想方设法更改与增添设计项目,巧立与扩大开支项目,甚至挪用投资搞生活设施,造成既成事实后“倒逼”政府批准。三是花钱比例难限定。目前由政府批准的投资财务报告并未对资金营运的合理比例给以限定,特别是对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建安设备投资与铺底流动资金的比例没有给予限定,使得各个建设阶段不能保持连续性,投资不能按时到位。

三、投资决策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一)适应投资进入决策的外部环境变化

1.投资进入的政策环境演变对决策影响。分析我国投资进入政策的未来演变,对今后的投资决策规避风险意义极大。自从1993年国家实行宏观调控以来,实行了高度从紧的财政金融、土地、关税、价格政策,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限制新增投资的盲目进入,使得投资决策者能够有比较清醒的头脑,不至于盲目进入某些投资领域,在相对紧张的政策环境下增加投资成本,从而导致投资决策的失误。目前,正值我国“九五”计划的初期,国家在宏观政策上作了一些调整与松动,但并没有实行全面的宽松的进入政策。如,国家目前实行的从紧的财政政策、土地政策、价格政策的同时,实行较为宽松的金融政策、关税政策。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投资决策的政策环境并非完全宽松,投资决策的预期风险依然较大,因此,必须谨慎选择投资机会,避免盲目进入投资场所。然而,据国家计委投资研究所的问卷调查,各地准备大上项目的劲头颇大,认为投资需求不足的呼声颇高。这里就有不少属于高风险的投资项目,搞不好就会血本无归。

2.投资进入的审批环境演变对决策的影响。观察投资进入审批体制未来的演变,有助于控制投资决策风险的加大。(1)投资进入的审批程序会逐渐向着国际惯例靠拢。为了给国内外投资主体决策提供良好的审批环境,国家会根据国际惯例,严格区分政府对项目投资审批权限与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限的界限,政府行使项目投资审批职能只限于发放项目公司许可证、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等等,项目的投资决策权与风险将逐步下放给企业。这样,政府投资审批环节将会逐步简化,企业将成为投资决策风险的责任承担者。(2)投资进入的审批“门槛”提高。国家最近颁布了《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和《建设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的两个文件,为不合理投资决策设置了高难度的进入壁垒。这样,凡是资本金达不到新建项目要求的比例标准,就难以通过项目审批关,从而使得企业投资决策的起点大为提高。那些“边建设、边设计、边筹资”的建设项目通过审批的可能性已经大为减少。这显然有助于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二)强化投资决策风险的自我控制

1.健全投资决策的组织机制。目前,尽管出台了《公司法》,但各级政府部门往往贯彻不力,使得一批国有资产项目的投资决策权利主体并未下放给企业,反而形成各行政部门争相扩大投资决策权限范围的情况,这必然导致投资决策权使用的不规范。其实,对包括国有资产投资在内的项目决策主体,《公司法》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要对投资决策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与有效约束,就必须根据《公司法》的要求,在尽量简化投资审批环节的同时,把投资决策权限完全下放给大中型企业法人,使投资决策者真正成为投资风险的控制者。

2.明确投资决策的责任机制。我们认为,“谁投资、谁决策、谁负责、谁收益”体现了投资主体决策权责利相统一的基本要求。因此,在明确投资决策主体权限的同时,就应当把投资决策的风险责任落实到企业法人,不允许出现用企业责任顶替政府责任、用集体责任顶替个人责任、用行政责任顶替经济与法律责任、用企业间的信用责任顶替银企间的信用责任,使得投资决策真正受到风险责任的约束。

3.调整投资决策的动力机制。目前,企业在确定经营性投资决策目标过程中,要在投资决策的安全性与效益性之间充分抉择。一要注意集中力量办大事,避免投资流向过度分散,投资决策时强调四个倾斜,“向重点产业倾斜、向重点项目倾斜、向重点企业倾斜、向重点产品倾斜”。二要注意量力而行,根据自身资本金的实力,选择投资进入的规模与方向,强调“大本大利、小本小利”,避免过度负债与贪大求洋,使得投资决策不仅体现在投资方向与市场需求的均衡性,而且体现在投资支出与投资积累的平衡性。如果不能量力而行,就会导致投资支出超出有效支付能力而形成投资缺口,从而带来项目的工期拖延与债务支付困难的风险损失。

4.强化投资决策控制机制。要堵塞投资决策风险控制的“漏洞”,就要强调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可行性与效益性。尤其要防止投资决策过程中的长官意志与行政命令,严格按照《公司法》赋予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限与决策程序办事,不允许任何人滥用决策权限。目前,尤其要强调国有企业资产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投资决策分工制约关系,防止代理人不认真履行投资决策职责,发生“内部人失控”,导致投资决策的失误。

5.健全投资决策的信息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如果资金盲目进入某些热门地区和行业,形成不合理重复建设,势必会带来过度竞争与风险损失,因此,企业需要从宏观上了解财力物力的产业流向,分析国家采取刺激资金流向的产业鼓励政策与抑制资金流向的产业壁垒政策。从而判断地区、行业与企业投资决策的风险程度,使投资进入避免盲目性。目前,新一轮经济增长加速期已经到来,各地不合理重复建设的浪潮很可能卷土重来,强化投资决策的风险控制具有相当的复杂性与紧迫性,要使投资决策达到预期目标,就必须把投资风险预警信息系统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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