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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45.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01)06-0055-02
水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也是不可替代的环境资源。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要求符合可持续发展目标,必须保证生态环境平衡,以确保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与有效性利用。人类生态环境有其一定的承受力与负荷量,一旦人类过度使用自然资源,超出其开发阈值,它终将以可怕的后果急速反扑。人类需求是无限的,而自然资源是有限的,需求无限与资源有限这个矛盾,尖锐地摆在我们面前。据统计,水资源短缺导致我国工业每年损失1200亿元,农业受旱面积4亿亩,每年减产粮食350多亿公斤。最近几年全国已有300多个城市缺水,7000万农村人口及6000万头牲畜饮水困难。种种迹象表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口增长,水资源短缺越来越严重,已成为制约经济增长、社会发展的“瓶颈”,水危机正向我们走来。
水资源短缺,固然有其自然的原因,但人为浪费,缺乏有效管理是重要的因素,其中过低的水价是水资源短缺的重要原因之一。传统的资源价值观是建立在“资源无价”基础之上的,视水资源为“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导致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直接危及人类自身生存与发展。因此,现实的抉择必须将水资源纳入市场,用经济激励优化配置水资源。深入研究水资源等自然资源与其它经济活动的关系,人们发现:一是长期以来,水资源在投入经济活动时被作为非生产要素,不计成本,导致了水资源无偿使用;二是在国民经济核算中很少或没有考虑水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投入,也没有考虑经济活动产生的外部性,资源的损耗和环境破坏难以从量的角度加以识别和度量,导致决策的失误。因此,水资源价格研究有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一、水资源定价的意义
1、水资源定价研究是可持续发展所要求的重要内容之一。《中国21世纪议程》第14章指出:“不合理的资源定价导致了资源市场价格的扭曲,……必须建立和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和转让制度,研究、鼓励和采用自然资源定价和资源开发技术,……通过需求管理、供给管理及价格机制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由此可见,运用经济手段管理水资源、实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是持续发展内容之一。
2、水资源定价是水资源核算的关键。现行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只重视经济产值及其增长速度,而忽视自然资源的耗损和生态环境恶化的损失,势必导致一方面经济不断增长;另一方面,资源环境资产逐渐消耗。这种经济增长,伴随资源基础不断削弱的情况称之为经济发展中的“资源空心化”现象,成为虚假的繁荣。实现水资源等环境资源的核算可以消除虚假成分,获得真实的经济增长率,其核算关键因素是水资源定价。
3、水资源定价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建立和完善,水资源走向市场已成为一种必然。我国的资源产权制度不可避免地造成自然资源配置处于低效状态,必须进行改革,其中自然资源产权交易市场化是必然的有效途径。因此,水资源定价有利于促进产权制度创新。
4、水资源定价将为我国水资源保护、立法、管理等工作提供管理依据,也为合理决策提供有效的判别准则,从而保证水资源永续利用。
二、水资源定价的对策与建议
1、改革现有管理体制,实行水资源的综合统一管理。长期以来,我国水利体制受传统计划经济的制约,一直延续着部门分割、地区分割的多头管水体制,使水体生态系统的整体性被人为地阻隔和破坏,致使防洪减灾、城乡供水、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等工作存在着许多矛盾,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存在着竞争性开发、掠夺性利用、粗放管理、用水效率低下等问题,造成许多不应有的浪费和损失。管理上虽有流域管理委员会,但它们都不是权力机构,如长江水利委员会其工作重点是洪水、泥沙、干旱的防治及负责边界地区的水污染、编制所在流域水资源的综合开发等,具有学术性而无权过问行政及经济方面的事务,对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也无法可依。因此,为改变这种状况,应以流域为单元,建立企业化的流域管理局,使其具有高度的自主权和协调职能,对水资源实行一体化的综合管理,使节水、治污、保护生态环境有机结合起来。
2、鼓励私营部门对水利工程的投资,引导产权制度创新。水资源作为自然垄断行业,应引入竞争机制,放开水资源经营权,增加政策透明度,改革投融资体制,鼓励私营部门对水利工程的投资。供水工程投资多元化应是今后改革的重点。例如,水利工程是水资源利用的主要手段之一,国家可以借鉴电力、电讯等行业的经验,对已有或即将建设的水利工程实行股份制,作为国家基础产业,国家股份应在51%以上。21世纪,我国扩大水资源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兴建调蓄水库,增加对河川泾流量的截留能力,二是实施南水北调、北水南调、引黄入晋等引水工程。这些水利工程都为产权制度创新提供了理论应用空间。在此基础上,以流域为单位,推行资源环境保护产业化。一方面,要求成立专门的水资源环保公司,负责水源地保护和治理工作,如从事绿色覆盖建设,大力种草植树,保护生态环境;另一方面,加强污水处理工程建设,重视污水的回收利用,使治污工作走上良性循环。因此,资源流域管理一体化、水利工程投资多元化,环境资源保护产业化等手段可以用来解决水资源产权虚化的问题。
3、提高水资源费、环境排污费的征收。(1)征收水资源费主要用于加强水资源宏观管理。现行水资源费主要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中心征收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的使用方式,而没有列入“税”的范畴。如水资源的勘测、监测、评价、规划、保护,这些都是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必须付出的劳动消耗,属于费的范畴。但水资源费作为一种经济调节手段,同时承担类似税收的经济功能来调节生产、消费与收入,以达到合理配置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目的。当水资源管理企业化后,水资源费完全可以实行费改税,因为它主要归国家所有。当然,征收水资源费可能使消费者利益受到一定损失,或者用经济学术语说,“租”从消费者手中转移到政府手中,但政府得到了税收(水资源费)可以促进整个社会福利的改进。(2)环境排污费是排水和污水治理费用的总称。在我国环境排污费还没有引起重视,仅仅靠环境排污费达到控制污染是远远不够的,它只是唤起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
4、改革现行水价体系,用水补贴改暗补为明补。水价改革的目标是实现水资源配置的经济效率,消除水资源利用的外部性,促进水资源的持续利用,既考虑效率,又注重公平(当代人群之间及世代人群之间),用经济激励促进用水方式的转变,实现人口、经济、资源与环境的协调发展。现行水价过低,价格不能准确地反映成本信号导致资源浪费,环境污染。虽然水价已由计划水价向成本水价转变,但仍然没有考虑外部环境成本,因而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目标。基于可持续性的边际机会成本定价方法已成为资源经济学中一个重要政策工具,它把边际使用者成本与外部环境成本内部化,这对于资源物质稀缺的我国北方,还是资源经济稀缺的我国南方,都是十分重要的。资源的短缺与污染是当前水资源管理中面临的两个最大问题。尽管通过调水引水可以暂时解决用水短缺问题,但要从根本上解决短缺问题还是要提高水价,用经济手段促进用水方式转变。否则,大调水就大浪费、大污染。最近,朱镕基同志强调了提高水价的重要性,并指出要把南水北调与节水、治污、保护生态环境结合起来。
供水作为一项公益事业,水价提高不能超过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影响居民生活,部分还要实行补贴。这主要是对居民生活用水而言,补贴直接补给消费者,改暗补为明补,补贴随工资走,或者由民政部门发放。提高水价后取消对供水企业的财政补贴。一般认为,只有较高水价对于低收入家庭的冲击危及基本生存需求时,才有实施补贴的必要。同时,水价提高也应分步进行,逐步提高。总的说来,这些都是水价改革的过渡措施。
5、采取灵活的定价方法,提高供水效率。边际机会成本定价是一个动态的定价估算方法,为水价制定搭起一个制度平台,可以作为定价的基础依据。水价还应结合多种定价方法,配合使用。(1)实行高峰负荷定价。高峰季节供水的边际成本较高,因为所有设备都投入紧张地运行;而非高峰季节的边际成本较低,因为只有最高效的设备在运转。而负荷高峰的额外供水费用(主要是折旧等固定成本)应集中在高峰用水期的三四个月内,这样就形成季节差价。目前我国水价还没有高峰负荷定价,但可以借鉴电费、电话收费方式实行季节水价,当然也能以日供水的高峰、非高峰时间定价。这主要取决于计量成本与高峰负荷定价成本—效益分析。如果收益>计量成本,则完全可以考虑实施;反之,不可贸然行事。(2)推行“两部水价制”。两部水价制是基本水费加计量水费的收费制度,即当用户用水量低于某一规定水量时,只收基本水费;当用水量超过规定水量时,其超额水量按计量水费标准计收。众所周知,天然水量是随机的,丰水年(季)水量多,枯水年(季)水量少。用户出于自身利益驱动,尽量挤占当地低价农业水或超采地下水,不用或少用远距离调水工程的供水量,这样,势必减少水利工程收入,影响工程投资及运行。为了保证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规定有关用水户每年需交纳基本水费,超过规定用水量后按计量水费计收。特别是大中型水利工程,可采用“两部水价制”。(3)实施超额累进收费制。顾名思义,超额累进收费制是指随着用水量增加,超过某一区间,则水价上升。
6、注重公平原则,不同用户区别定价。水价制定应考虑用户的承受能力,既要体现国家产业经济政策,又要考虑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城乡之间的差别。根据亚太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建议,居民用水的水费占家庭收入的百分比最大不应超过3%。照此计算,假设一般三口之家城市居民月用水量为10m[3],月收入为1500元,则水价最大不应超过4.5元/m[3]。
我国是一个以农业经济为主的发展中国家,农业用水占总用水量的80%以上,农业水价确定十分重要。由于农业属于弱质产业,用水收益有限,农业用水收益不可能与城市用水收益竞争。农产品低价,导致对水价成本缺乏应有的承受能力;与此同时,有些农产品已经高于国际价格,加入WTO之后,农产品面临的竞争压力将更加严峻。因此,农业水价不能太高,必须实施补贴。在资源发生短缺、产权不明的情况下,城市往往挤占农业用水,大大挫伤农业利益,农业作为水源的保护区,不应无偿剥夺。其更加有效的办法是建立水权配额交易制度,实行配额转让保证农业用水收益的有效途径之一。城市自来水可根据不同行业收益特点,采取差别定价,获取统一定价本来能给消费者的部分消费者剩余,既使供水企业获得最大收益,又利于提高供水效率。居民生活用水属公益事业,以微利为原则,但对于特种行业政府要以一定赋税予以调节。例如,城市宾馆饭店一般用于接待外来流动人员(如旅游者)。旅游者之所以到此旅游、游玩,是因为政府进行投资使本地环境得以改善。因此,旅游者就应该为此付出代价,而不应该享受为本地居民给予的福利补贴。武汉市1999年水价改革将用水行业分为五大类23亚类、五种水价,值得借鉴。
7、严格法制约束。我国虽有《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法规,但这些并没有制定针对有关流域资源与环境综合管理及保护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流域管理机构设立的组织、稳定性、职能、职责和任务没有法律保障;缺乏流域水资源法;缺乏公众参与的程序法等;加之生态环境建设和水资源保护在近期内没有直接利润产出,市场无法进行有效调控。因此,我国流域管理机构必须以法律形式明确其职责和任务,使其在水资源与水环境一体化管理中发挥应有作用。同时,水资源作为公共资源,人人都有责任对水环境进行保护投资,这种责任也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例如赋予一定消费税等,这些都可以在现有《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基础上进行修改,并在水价中得以体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