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集体主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集体主义论文,条件下论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试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关系的新特点
作为资源配置的一种有效手段,市场经济既具有“利己性”、“自私性”和“谋利性”的天然倾向,也包含有“利他性”、“社会性”和“服务性”的积极因素。前者是滋生利己主义的天然土壤,后者则为市场经济与集体主义的结合提供了可能。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导向(如公有制,集体主义的价值取向),为市场经济与集体主义的结合提供了现实的条件。要找到市场经济与集体主义相互结合的契入点,就必须首先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与集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关系的新特点。
1.个人与集体关系的多向性 在计划经济时代,我们的社会是个高度一体化的社会。国家不仅是政治和经济权力的行使者,还是集体利益的法定代表,是唯一合法的利益主体;任何集体或个人的利益都必须征得政府的同意才具有合理性。企业只是国家的一个部门,是完成政府指令性计划的一个车间。社会上的其它部门与政府的关系也基本上类似于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因此,国家等于社会,国家就是集体;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就是个人与集体的关系,个人与企业(或其它部门)的关系只是个人与国家关系的一种形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出现了多元化的趋势。国营企业和各种非国营企业都成了具有独立利益的合法的利益主体。这些企业都属于集体的范畴,个人与这些企业之间的关系无疑也是个人与集体的关系。但是,这些集体并不是社会整体利益的代表,它们的利益也不具有社会利益的性质。把个人与这些企业的关系,再简单地等同于计划经济时代个人与集体的关系,显然有欠妥当。
目前,中国至少存在着两种类型的集体:职业集体和公民集体。职业集体即满足人们的职业需要、以给人们提供经济利益为主的集体(如企业),其成员主要是一般意义上的个人,即自然人。公民集体即为人们提供公共利益的集体;国家(或社会)就是一种典型的公民集体。公民集体的成员既包括作为自然人的个人,也包括作为法人的数量众多的职业集体。在计划经济时代,中国基本上只有一类集体,即公民集体,职业集体只是作为公民集体的附属物或职能部门而存在,因而与个人相对的集体只有一个,即国家。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既是公民集体的成员,又是职业集体的成员。因而与个人相对的集体就增至两个,个人要同时与这两类集体打交道。个人与集体的这种多维关系,显然要比计划经济时代个人与集体的单向关系复杂得多。
2.个人与集体关系的契约化 在计划经济时代,政治是社会的中心和主宰,经济与文化都只是政治的工具和附庸。这种模式决定了政府和企业(及其它部门)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社会的所有资源都掌握在政府手中,由政府及其计划管理部门统一调拨。资源的这种配置方式堵死了资源(特别是人才资源)在不同社会部门之间自由择业的可能性。企业不能自由地吸纳劳动力,个人也就丧失了在不同企业之间自由流动的可能性。此外,政治权力决定一切的一元文化特征导致了官本位现象的普遍存在,社会的赏罚机制以“权位”为指针,这使得从政成了人们获取各种资源、缓解生存压力最有效的途径,因而即使有选择的自由,人们也把从政作为他们的首要选择。以上两点决定了计划经济条件下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关系缺乏以自由和平等为基础的契约特征,而具有较明显的依赖性,缺乏权利与义务的明确划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治不再是唯一的支配一切的力量,经济和文化行为已经或正在成为具有内在价值、可带来与政治行为大致相等的福利和地位的人类活动。随着职业集体(特别是企业)获得了自由生产和自由吸纳劳动力的权利,社会也就为个人的自由择业提供了客观的可能性。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和文化的终极价值地位的确立,从政不再是缓解生存压力的唯一有效途径,人们也就真正获得了根据个人的特长、兴趣和爱好自由地在不同的集体之间进行选择的主观可能性。这种主观可能性和客观可能性的结合,使个人自由择业的梦想成为现实。个人不必终身依附于一个集体,而是根据该集体满足其需要的程度而自由地决定加入还是退出该集体。个人与集体之间这种以独立和自由为基础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契约关系,它以个人与集体间权利与义务的明确划分和相互承认为前提,要求彼此既要履行自己的义务,又要尊重对方的权利。
3.集体的工具性特征日趋明显 任何集体都是工具性与目的性的统一。人是一种社会性的存在物,“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只有在集体中,个人的本质和力量才能得到展现和确证。从这个意义上说,集体是一种目的。另一方面,集体又是人的一种有意识的联合,联合的目的是为了“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由”,实现“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集体又只是个人“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①]从这个意义上说,集体是一种工具。建国后的一段时期,为有效地利用有限的资源,在短期内尽快积累进行现代化建设所需的物质基础,我们选择了计划经济模式,把国家的长远利益放在首位,要求个人为实现社会的目标而献身。这种发展模式有其不可抹煞的历史功绩,但它只看到了集体的目的性特征,没有看到集体的工具性特征,没有完全摆正“作为手段的目的”的集体与“作为目的的目的”的个人之间的关系。
历史的发展要求集体实现从“目的”到“作为手段的目的”的转化。市场经济为这种转化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市场经济是一种以利益主体多元化为前提的自由经济。共同利益成为人们组建集体的基础,人们加入某个集体,是由于在这个集体中,他们的需要能得到更好的满足。因此,集体成了人们用来实现他们的共同利益、满足他们的共同需要的工具;一旦某个集体丧失了它满足人们需要的功能,人们就会主动退出、改造或解散这个集体。市场逻辑的这一现实展开,使得集体的工具性质日益清晰地展现在人们的眼前。
4.有机集体正在形成 计划经济时代,由于我国的生产力水平较低,用于满足人们需要的物质产品相对较为匮乏,因而个人利益只能在非常有限的程度和范围内得到实现,且时常与集体利益处于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尴尬境地。所以,那时的集体主要是把精神理想和道德热情作为联结人们的纽带,依靠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来维持集体成员的稳定。对精神纽带和国家长远利益的过分强调,还与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结合在一起,使得人们的劳动和报酬之间的联系变得模糊不清,他们那种增进(减少)集体利益的行为并不能明显地使他们的个人利益得到增加(减少)。在这种体制下,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统一是一种间接的统一,而用来维持这种统一的手段则是行政命令和精神奖励。可以说,计划经济条件下这种以精神理想、道德价值和行政力量为联结纽带、以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间接统一为特征的集体,是一种机械集体。
市场经济把利益作为人们行为的驱动器和联结人们的纽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促使人们结成某个集体的,主要是他们的共同利益,而一旦他们的共同利益不存在了,该集体也就名存实亡了。不仅如此,市场经济还力图建立这样一种机制,通过这种机制,人们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能够相应地导致集体利益的增加,而他们增进集体利益的行为也能反过来促进其个人利益的实现。这种以人们的自愿为基础、以共同利益为联结纽带、以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直接统一为特征的集体,是一种以必然性为基础的有机集体。[②]与机械集体相比,有机集体是一种更真实、更牢固、更具吸引力的集体。这种集体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体主义的新的生长点,是集体主义真正深入人心的现实基础。
个人与集体之间的上述新型关系需要新的理论作出解释,变化了的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也需要具有时代特征的道德原则来加以调整。如果说计划经济条件下的集体主义(简称计划集体主义)适应了计划经济的要求,那么,市场经济所呼唤的则是一种能反映市场经济内在逻辑要求的集体主义,即市场集体主义。
二、市场集体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集体主义
集体主义的最高道德目标和最核心的内容是“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辩证而有机的统一”[③]。计划集体主义和市场集体主义都是这种集体主义在不同历史条件下的具体表现形式,但市场集体主义是对计划集体主义的扬弃,它以自己特殊的方式对集体主义的基本精神作了新的阐释。
1.集体利益即公共利益 在市场集体主义看来,集体利益指的是这样一种利益,这种利益能被集体中的所有(至少是绝大多数)个人所实际地(在目前或将来)分享到。集体不是一个能直接感受苦乐的主体,集体的苦乐和荣辱只能是那种能被集体中的绝大多数个人所实际地体验到的苦乐和荣辱。因此,集体利益不可能是某种只给集体带来愉悦感受、却与个人无关且游离于个人利益之外的自在自为的利益。集体利益只能是那种能给集体中的所有个人带来苦乐感受的对象。集体利益如果不能被集体中的所有人实际地分享到,那么,这种所谓的集体利益就只能是一种虚假的集体利益。那种能被集体中的所有个人分享到的利益,实际上就是公共利益,它的一个最显著的特征就是:能被集体中的所有个人公平地分享到,且对它的分享不具有排他性。
在人类内部,公共利益表现为三个层次。处于第一层次的是行业公共利益,这是一种能被职业集体中的所有个人分享到的利益。职业集体是人们用来实现这种利益的手段。行业公共利益有大小之分,对小行业公共利益的追求不能损害大行业公共利益。处于第二层次的是国民公共利益,这是一种能为公民集体中的所有个人分享到的利益。公民集体是人们用来实现这一利益的手段。行业公共利益是国民公共利益的有机组成部分。处于第三层次的是人类公共利益,这是某种能被地球上的所有居民分享到的利益,人类联合体(联合国是其雏形)是人们用来维护这种利益的工具。从内涵上看,行业公共利益的项目最多,内容最丰富,国民公共利益其次,人类公共利益最少。从外延上看,人类公共利益惠及的人数最多,国民公共利益其次,行业公共利益最少。在追求公共利益方面,市场集体主义对人们提出的道德要求是:对行业公共利益的追求不能损害国民公共利益,对国民公共利益的追求不能损害人类公共利益。
2.集体利益是个人利益的有机总和 个人利益指的是那些能满足个人的需要、能给个人带来苦乐感受的对象。从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互关联的角度看,可以把个人利益分解成个人所分享到的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两部分。这样,我们就可能得到这样一个简化的公式:个人利益=f(公共利益+私人利益),其基本含义是:(1)人们的个人利益即人们从公共生活中分享到的公共利益与人们从其私人生活中分享到的私人利益之总和。因此,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正相关关系。在人们的私人利益总量不变的情况下,一个行为若能增进公共利益,那么,它一定也能在某种程度上使人们的个人利益总量得到增加;反之亦然。(2)集体利益是个人利益的有机总和,而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人们的个人利益中的私人利益部分不是公共利益的内容,因而不属于集体利益的范畴。集体利益只是个人所享受到的公共利益的总和。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辩证关系正表现在这里。
既然公共利益是个人利益的有机总和,促进公共利益也就应当是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这是市场集体主义向人们提出的“积极义务”。市场集体主义还向人们提出了如下的“消极义务”:个人在追求其私人利益时不能损害人们的公共利益。在市场集体主义看来,人们那种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追求私人利益的行为是无可厚非的,但为追求私人利益而损害公共利益或只享受公共利益而不履行增进公共利益的义务的行为却是不道德的;只有那些能增进公共利益的行为才是有道德价值的行为。最能增进公共利益的行为,是最具有道德价值的行为。公共利益是评价行为道德价值的标准。
3.公共利益主义:市场集体主义的表现形式 如果说,计划集体主义主要把集体利益理解为国家利益、强调国家利益的至上性和优先性,因而带有较强的国家利益主义色彩的话,那么,市场集体主义则主要把集体利益定位为公共利益,强调公共利益的至上性和优先性,因而表现为某种形式的公共利益主义。
公共利益主义向人们提出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是:促进并维护公共利益,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为了私人利益而损害和牺牲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主义还认为,虽然人们对公共利益的热爱和关心是无条件的,但对用来实现公共利益的手段——集体——的热爱和关心则是有条件的:当集体真正有助于实现并维护人们的公共利益时,它就值得人们热爱和关心,当它无助于、甚至有害于公共利益的增加和实现时,它就不值得人们热爱和关心。因此,任何一个集体其行为都应受到两个方面的制约,负有两个基本的义务,一是促进其成员的公共利益,二是维护并促进(至少不损害)它所生存于其中的更大的集体的公共利益。如果一个集体不能促进并维护其成员的公共利益,或在促进其成员的公共利益时损害了更大的集体的公共利益,那么,该集体就是一个“不义的集体”。在这种情况下,该集体的成员就拥有离开它、改造它,甚至推翻它的充足道德理由。对集体的这种有条件的忠诚,是市民社会的伦理基础。
三、市场集体主义的价值导向功能
1.市场集体主义的制度导向功能 制度是对人类事务的一种安排,是一组由社会限定的、与集体行动交织在一起的行为类型和行为规范。习惯和规则是制度的本质内涵。市场集体主义的制度导向功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帮助建立并维护一种能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统一起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的制度,二是确定各种集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各种集体之间建立一种合乎理性的、有利于彼此利益最大化的客观的伦理关系。
市场集体主义的本质是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其具体表现则是生产性资源和消费性资源的最优配置。市场集体主义在生产资源配置方面的制度导向功能表现为,引导并帮助建立这样一种制度或机制,这种机制使得生产者谋利的行为只能通过给消费者提供优质优价的商品和服务的方式来实现。用经济学术语来说,这就是要通过建立自由竞争的市场制度,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和生产要素的最佳组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资源的最优配置表现为消费者效用最大化。市场集体主义在分配方面的制度导向功能表现为,帮助建立并维护这样一套制度,这套制度以按劳分配为基本原则,同时又能将高收入阶层的部分货币收入转移到低收入阶层,使社会“不幸者”的最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因为,“收入分配愈是平均,高收入与低收入之间的差距愈小,社会经济福利愈大。”[④]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之一。维护这样一种以劳动作为主要收入凭据、能缩小人们之间贫富差距并实现消费效用最大化的社会福利制度,是市场集体主义的时代使命。
市场集体主义还根据公民集体和职业集体的不同性质,划分了它们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它们各自的行为原则。公民集体是人们生存于其中的一种最重要的集体。人们组建这种集体的目的,是要用它来最大限度地实现一国的全体公民都能分享的公共利益,而政府又是公民集体的管理者,因此,给一国的公民提供基本的公共利益便成了政府行为的道义基础,是政府的基本职能,也是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市场集体主义在此的制度导向功能表现为,促进并维护那些有利于政府完成其基本职能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确保公民集体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
根据其性质,职业集体可区分为谋利性职业集体(企业)、服务性职业集体(政府职能部门)、和公益性职业集体(教科文卫部门)。企业是一种独立的利益联合体,在不损害公民集体利益的前提下,它有权利也有义务用其所掌握的资源去为其成员谋取尽可能多的职业公共利益,因为它对资源的使用是有偿的。因此,谋利可以成为这类集体的行为原则。政府不是一个独立的利益联合体,而是国民公共利益的管理者和看护者,它不能拥有游离于国民公共利益之外的特殊利益,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没有权力用其所掌握的资源来谋取自己的特殊行业利益。因为它们所掌握的资源是人们无偿地让渡出来的,让渡的目的是为了用它来谋取更大的国民公共利益。因此,服务应当成为这类集体的行为原则。公益性职业集体所使用的资源也主要是公民让渡出来的无偿资源,因此,这类集体也不能以谋利、而应当以促进国民公共利益为原则,在确保收支平衡的前提下使有限的社会资源产生出最大的社会效益。总之,市场集体主义要求根据谋利性、服务性和公益性的原则,分别从制度上确定这三类职业集体的行为边界和权限范围,使它们的行为受到应有的制度制约,并在制度层面产生出某种和谐的、令所有人都满意的结果。
2.市场集体主义的行为导向功能 价值的制度导向功能的实现,能极大地促进价值的行为导向功能的完成。一种制度的赏罚机制如果能与道德褒贬的方向保持一致,那么,这种制度就为人们主动地接受该种道德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制度支持;相反,如果二者差距较大,甚至背道而驰,那么,该种道德就很难成为人们的自觉选择。与一个“不道德”的制度相比,“有道德”的个人总是脆弱的,渺小的。因此,制度所内含的价值取向对个人的行为选择和一个社会的道德水准都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同时,我们还必须认识到,与作为公共理性产物和众多智慧结晶的制度相比,个人的行为选择总是带有较大的主观性和不稳定性,个人很难在信息不完备和知识有限的情况下,真正准确地认识和把握他的每一个具体行为给公共利益所带来的长远影响;仅凭个人理性,我们很难确保个人的每一个行为都与公共利益保持一致。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必须用以集体智慧为基础的、稳定的、客观的“制度理性”来引导并弥补个人不完备的、不稳定的、主观的“个人理性”,使个人的行为能在制度理性的指引下,不致损害公共利益。正因如此,市场集体主义特别强调集体主义的制度导向功能。
尽管如此,市场集体主义还是向人们提出了三个具有层次性和行为导向功能的道德要求:第一,不损害公共利益(如诚实劳动,爱护公物,遵守社会公德,遵纪守法等)。这是任何一个公民都必须遵守的最低层次的道德要求,也是做人应具有的最基本的品德;任何违背这一要求的行为,不论出于什么理由,都是不道德的行为。第二,当个人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自觉放弃其私人利益,维护公共利益(如顾全大局,先公后私,敢于与不良现象作斗争,敬业乐群等)。这是职业集体的所有成员都应遵守的行为原则,是职业从业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之一。第三,自觉地促进公共利益(如一心一意为人民服务,大公无私)。这是市场集体主义的最高层次的道德要求,是社会的先进分子、特别是共产党员和领导干部应该自觉遵守的行为原则。
注释: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84页。
[②] D·P·约翰逊:《社会学理论》,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225~235页。
[③] 罗国杰主编:《伦理学》,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54页。
[④] 杨德明:《当代西方经济学基础理论的演变》,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3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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