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非银行金融机构风险的主要表现及化解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金融机构论文,对策论文,风险论文,银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稳定,是我国金融监管的长期目标任务,也是我国金融监管工作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就我国非银行机构金融风险问题谈些看法和意见。
一、非银行金融机构风险的主要表现
非银行金融机构风险是指存在于银行业以外的信托、证券、信用社、典当、财务公司、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金融市场的金融风险。考察目前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金融市场的金融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资本金少,充足率低,抗风险能力差。有的信托公司目前资产规模已发展到10多亿元,而资本金(真实货币资金)剔除其下拨给下属非金融公司资本金已为负数。有的证券机构目前总资产已达到10多亿元,而资本充足率不到3.2%。据对某市典当机构调查发现,目前资本金达到规定要求的仅占全机构数的50%。金融机构资本金小,充足率低,表明金融机构抗风险能力差,潜在金融风险大。
2、资产结构不合理,投资比例高,资本流动性差。我国经过几年来宏观调控,虽有效控制了盲目的房地产、实业投资热,但同时压死了部分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的大量投资,致使投资比例仍然居高不下。一些信托公司长期投资比例和短期投资比例均大大高出规定比例。一些证券公司的长期投资比例也长期居高不下,个别公司甚至达到400%以上。随着近几年来我国适度从紧货币政策的实施,目前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高比例投资所潜在的金融风险也逐步显现出来。
3、自营业务大,潜在风险高。为了防止金融风险,人民银行规定:信托公司自营存贷款比例不能超过75%,自营贷款流动性比例不能超过30%;证券公司自营证券比例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80%,典当机构不准自营存款和向金融机构拆借资金发放贷款。但目前,有些信托公司自营存贷款比例达100%以上,自营贷款流动性比例达40%以上,有的证券机构自营证券占资本金比例在200%以上,严重违反了规定。不少典当机构也向其它金融机构办理资金拆借业务。
4、资产质量低下导致资不抵债。具体表现为:①信托机构贷款逾期率和呆滞贷款率高。人民银行规定信托公司贷款逾期率、呆滞贷款率不得超过15%和5%。目前有些信托公司贷款逾期率高达34.35%,呆滞贷款率高达26.81%。②少数城乡信用社经营管理混乱,帐外经营严重,逾期、呆滞贷款高,连年亏损,资产质量逐年下降,有的已资不抵债,濒临倒闭。③一些典当机构,违反章程,用拆借资金放款,高进高出,致使放款长期无法收回。甚至被诈骗,一些典当质押放款已成为死当。
5、垫支大量债券资金,潜伏很大的兑付风险。据资料反映,到1996年底止,江西省信托、证券、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代垫兑付资金达数亿元,有的机构垫资长达数年。长期大量垫支兑付资金,不仅使金融资产质量下降,而且加剧了金融风险,在一定程度上也损害了金融机构声誉。
二、原因分析
产生金融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既有宏观环境影响,也有微观因素的制约。现将其产生的主要原因进行如下剖析。
1、金融机构违规经营,是产生金融风险的直接原因。主要表现在:一是在银行与信托业、证券业混业经营时期,一些银行为了自己利益,占有市场,绕过信代规模,违反规定将大量信贷资金转入信托放款。分业经营后,一些不良贷款没有收回银行,而是划归信托机构。二是一些信托、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为了逃避信贷规模,获取高额利润,搞帐外经营。而这种贷款的借款人除了向金融机构支付正常利息外尚需向存款人支付额外利息,实际利率之高使正常生产、经营难以承受,其风险之大令人担忧。三是一些信托、证券、财务公司违反金融法规,经营或变相经营银行业务,高息吸收居民存款,高息对外放款。有的违反规定,绕开中央银行融资机构,大量直接对金融机构融资,把所融资金大量投资于高风险的股票、期货、房地产,形成了巨大的金融风险资产。四是一些融资中心违反规定,向不具入网资格的非银行机构拆放资金,给非银行机构违规大量投资房地产、股票、期货等创造了条件,埋下了风险。五是国债回购业务严重违规,形成了全国性金融“三角债”,捆死金融机构大量资金,降低了资产质量,有的机构已资不抵债面临倒闭。
2、人民银行监管体系不健全,金融风险监管滞后,是产生金融风险的重要原因。人民银行作为金融监管的中央银行,理应把规范金融机构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作为其主要目标,但从近些年金融监管尤其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的实践来看,人民银行监管手段、监管方式和力量远远不能适应监管目标的要求,长期以来我国金融监管目标的重点只停留在批设机构、资本真实性、业务范围等合规性上,保护投资者利益,保障金融体系安全始终没有真正纳入金融监管目标内容,这在指导思想上偏离了金融风险性监管的目标。在范围上,人民银行只注重了银行业管理,而忽视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特别是对信托、证券、典当、财务、租赁等新兴金融机构及金融业务,既缺乏预防性监管措施,也没有事后化解性监管制度。在手段上,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依赖于行政手段,对金融风险监管既缺乏一种科学、系统、完整的风险监管指标体系。也缺少一个灵敏、准确的风险预警预报系统。自1996年以来,虽然先后建立了重大风险快速上报制度、非现场检查制度,但由于其内在缺陷,这些制度仍然只是停留在表层的问题揭露,风险出现后事后反映,难以发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作用。
3、企业经济效益不佳,行政干预大,致使企业经营风险转化为金融风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资金来源一般为企业自我积累、向社会直接融资和向金融机构贷款。长期以来,由于主客观的原因,企业的自我积累能力较差,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银行信贷资金。
在资金需求刚性压力下,发行债券则成为企业直接融资的有效途径,但随企业债券发行量的扩大,一些地方却在选择发债企业或项目上先立项、后评估,有的则挪作他用,搞基础设施建设等,置投资效益于不顾,不仅浪费了大量投资,而且引发债券兑付风险。企业经营风险无形转化为高金融风险。
4、金融法规不健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手段。随着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贷款通则》以及信托、证券、典当、信用社管理暂行办法等金融法规的颁布实施,增加了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法规意识和风险意识,但是由于信托、证券、典当、信用社、财务公司等管理办法,对金融机构风险规定不具体,风险指标操作性差,加之管理办法本身法律层次不高,约束力不强,致使金融机构自我控制金融风险缺乏法律约束,金融监管在防范金融风险上缺乏有力的法律手段。
三、防范和化解对策
(一)按照“两个”根本转变的要求,实现三个方面工作重点的转移。一是企业生产经营应从过去注重产值增长转移到效益增长上来;二是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应从过去只注重资产规模扩大转移到质量效益提高上来;三是金融监管应从过去以合规性监管为主转移到以风险监管为主上来。企业、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三个方面,只要实现了上述三个方面转变,就可为金融机构资金正常运行创造条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也就有了基本保证。
(二)加快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强企业偿债能力。必须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加快现有企业改革步伐,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强化内部管理,调整生产经营结构,提高企业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同时,应挖掘企业内部潜力盘活资金存量,改善资产质量,提高经济效益,从而消除金融风险的企业因素。
(三)建立和完善金融风险监管考核体系。人民银行应进一步完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非现场检查制度,修正、补充制度中风险考核指标体系,增强科学法、准确性、可操作性。应在现有的重大风险快速上报制度的基础上制订风险防范办法。应加快电脑在金融风险监管中运用的广度和深度,尽快建立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特别是经营风险预警预报网络,尽早实现人民银行与监管对象的微机联网,使人民银行对各金融机构能够及时、准确分析其合规性,测算其风险程度和特征,并进行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和化解金融风险。
(四)加强金融法规建设,进一步增强金融机构依法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自觉性,消除金融风险隐患。近年来,人民银行先后对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制订了一系列金融管理规章,但这些规章由于其法律层次不高,适用性不够强,缺乏其应有约束力。因此建议,应结合各类金融机构实际情况,尽快制订颁布“信托法”、“证券法”、“典当法”等金融法规,通过法律形式确立各类机构的定位和权责,约束其经营行为,保护其正当权益,从而消除金融风险的隐患。
(五)突出监管重点,完善金融风险监管机制。具体应突出以下方面:①对信托机构,应严格按银行业与信托业分业经营管理要求,坚持“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业务范围,禁止信托公司超范围经营或变相经营银行业务,对一些资本金不足,投资比例大、资产质量低、资信程度差的信托公司应限制其部分业务经营,禁止其对外举债,并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其增加资本实力,改善投资结构,优化资产质量,化解金融风险。②对证券机构,应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控制其证券自营业务,禁止其经营期货和对股民透支。应严格按照融资市场准入规定,限制其进入市场拆借资金,禁止其绕开融资中心搞场外融资。证券机构应建立股民保证金专户管理制度,不得挪用股民保证金从事股票自营、向股民透支和开展其它投资业务。对证券机构的违规行为应加大查处力度,对无视金融法规违规经营的行为应严肃查处。③对典当机构,应按典当管理办法逐步加以规范。对未经人民银行批准,非法设立的典当机构应依法取缔。对典当管理机构应把监管重点转移到加强其内部管理、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经营行为上来,尽快制订统一的业务当票和典当财务制度。同时,要防止其经营银行业务,坚决堵住典当行向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拆借资金的路子。④对信用社,应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应严格实行离任审计制度,严格审查信用社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认真实施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进一步完善贷款抵押、担保手续、落实贷款风险责任制。严格控制信用社向其它金融机构拆放资金,禁止信用社利用信贷资金买卖股票。
(六)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建立金融风险化解责任制。①人民银行应加强调查研究,提高对金融风险识别能力,对资不抵债及非法设立金融机构及非法开办金融业务的机构,应采取坚决果断措施进行处置,防止引发社会问题。②金融机构应增强化解金融风险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做到在合规经营的同时,把主要精力转移到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化解金融风险上来,抓住主要风险,建立风险化解机制和责任制。③同业和社会监管部门,应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发现问题,应及时披露,公开曝光,促其纠正。
(七)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从现在起,抓住总行编制“金融企业内控指南”的有利机会,应组织各金融机构按统一要求,建立资产负债管理制度,建立内部授权授信制度,完善资金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建立钱帐分管,多种复核,总、分帐校对,印、押、证分管和电子计算机等一系列业务控制制度,以增强非银行金融机构执行金融法规,抵抗风险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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