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生择校管理的伦理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小学生论文,伦理论文,择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城乡之间、重点与非重点中小学教育存在巨大的差异,无论在校舍建设、教学仪器、办学经费硬件上还是在师资质量、校园文化和领导管理等软件上都差距悬殊。由于这些难以消除的差异存在,不择手段的择校行为成为中国基础教育的症结。择校行为因其违背社会公平的伦理道德而倍受社会各界所诟病,择校成为中国当前基础教育领域有关公平正义争论的焦点。为了解决择校问题,对择校内在原因及其管理中的伦理问题的探析已经成为不可回避的焦点话题,本文尝试地对这个话题做一些探讨。
一、择校的本质
什么是择校?择校的表现有哪些?这个概念的理解将直接涉及待探究问题的边界,务必开篇便要完成择校概念的界定。
(一)择校的内涵
择校的内涵在学术界尚没有形成统一的界定,学者们根据自己的关注点做出尝试性的定义,反映出他们对自己研究问题的视角偏爱。本文从行为的伦理判断视角对择校作出界定,择校指通过非常规的途径进入非计划确定的学校就学的行为。这个定义有两点说明:1.“非常规途径”指不是按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入学规则而入学的途径;2.“非计划确定的学校”指不是依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则而应该进入的学校。符合这两点特征的入学行为在本文属于择校行为。择校这个概念的内涵是非正当的入校就学行为,其外延很广,两类四种入校就学行为都属于择校行为。第一类是不办理学籍迁移手续而到非计划内学校就学的“借读”行为;第二类是办理学籍转移手续且与正当途径入学学生同等资格的入校就学行为。这一类择校行为分为三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学生凭借其特长而破格入校就学的;第二种方式是交纳高额的赞助费而入校就学的;第三种方式是凭借某种社会关系而破例入校就学的。这两类四种行为的共同特征是采用非常规途径进入非计划拟定的学校求学,这是下文要探讨问题的逻辑起点。当然,也有因居住地点变迁或者偏好而择校的,这样的择校不是出于获取教育优惠的动机,故而尚未构成对社会伦理道德的破坏,这样的择校行为不属本文探讨之列。
(二)择校的本质
虽然择校要采用非常规途径,其子女入学的成本比常规途径入学要大得多,要么花费大量的金钱,要么动用稀缺的社会资本,要么让孩子付诸更多的血汗打造其他孩子没有的特长。尽管如此,家长们毅然决然地各显神通、竭尽所能地动用一切手段让孩子挤进早已超员的优质学校就学,因为择校能够让孩子享受优质的教育,优质教育能够给孩子美好前程的理性预期具有强大的魅力,促使望子成龙的父母们认定择校是一项当然的选择。择校的内在动机是享受优质的教育以图占据更好的竞争地位从而挣得孩子美好的未来,其本质是借助社会资本或金钱或孩子特长来换取孩子教育竞争的优势,突破了教育竞争以学习成绩为标准的竞争法则。故而,择校的直接后果是造成同龄学生教育竞争的不公平。
尽管优质教育造就优秀的人才,更多的学生接受优质教育能够为社会培养更多人才,择校行为对择校的孩子本人与国家都是有益的,但是,成功择校而接受了优质教育的学生与未能择校而只能接受低质量教育的同龄学生同场竞争,这是伦理上不公平的竞争。因为那些在教学设施不足、教学质量低劣的学校就学的中小学学生,其受到的教育指导与训练无法与享受到齐全先进设备、优异师资服务的优秀校学生相比较,却要接受完全同质的考核评价,这自然有悖公平合理的伦理道德原则。倘若没有择校行为,那些择校到好学校的同伴自然接受同样低质的教育,基于相同教育背景的考试竞争在伦理上被视为公平合理的。所以择校是以少数学生利益侵占更多学生利益,以牺牲社会公平正义的伦理道德为代价的不正当行为。
择校是凭借或金钱、或特权、或优越的社会关系进行的,故而可以概括出择校的本质,它就是以金钱、特权和社会关系谋求优越于他人的教育质量来获取更多教育竞争上的优势,是少数人破坏社会平等公正社会伦理而攫取的不当利益的非道德行为。
二、中小学生择校管理的伦理分析
中小学择校之所以受到舆论的非议是因为人们对中小学教育,乃至于整个教育抱有一种美好的期待——教育是社会公平的守护神。这种价值期待是人们对教育应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伦理寄托。
(一)中小学教育寄托着社会伦理
伦理是社会得以维系的基础,它比法律更深入人心,更具有行为的指导价值。对于中国的普通民众往往不知道法律的某些规定,但是他们通晓社会伦理,依据传统伦理道德规范自己的行为,社会依然和谐的发展。从逻辑上讲,伦理是法律之母,先有共识性的伦理道德而后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法律规定是伦理道德的最低限度。所谓伦理就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积累而成、赖以维持正常社会生活的道德体系及行为准则体系。社会民众对塑造未来公民基本素质的中小学教育抱有善良的伦理道德期望。不仅希望中小学教育的内容涉及到基本的伦理道德规范从而造就有伦理道德的合格公民,而且期望中小学教育管理的某一环节都浸透着社会伦理的准则。政府与社会公众期望通过中小学的教育与管理向青少年倡导主流社会伦理观与价值观,为做一个知识扎实、思想纯正、行为高尚的好公民奠定基础,因为这样素质的公民无论是从事工作还是继续学习都是利国利民。
中小学教育,尤其是中学教育承上启下,影响着青少年的品性与发展前程。在中国,接受高等教育,成为兼具理论知识与技术专长的知识分子是实现社会流动改变身份与处境的重要途径。从一定意义上讲,教育成为中国社会分层的切割机。而中小学教育是社会分层的一个前奏,如果中小学教育不公平将为社会分层的不公平埋下隐患,这种起始教育的不公平演变成社会地位的不公平是不符合公平合理的道德原则的,更不符合教育自身价值追求。
中小学作为高等教育的序曲,应该奏出公平合理的曲调来,让每一位青少年享受公平的待遇。
(二)中小学生择校是对社会伦理的侵犯
从社会伦理的视角看,择校是对社会伦理道德的破坏。这种破坏是两方面的:一方面破坏社会公平原则与诚信原则。公平原则要求社会成员能够较为公平获得社会利益而不应该损人利己;诚信原则要求每一个成员都遵守一致同意的规定而不违反。择校行为是对伦理道德这两大原则的公然违背,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构,因而值得舆论的批评。另一方面,择校行为扭曲了同龄青少年的伦理价值观,使他们很小的时候就知道通过不择手段地打破规则来获取不该得的利益,公平与诚信的伦理道德原则在那些择校生眼里将变得没有丝毫的价值。
择校行为对社会伦理的损害同样也存在于那些未能择校的学生身上,不平等的教育现实同样也让那些在弱校接受较差教育服务的学生质疑规则与道德原则的价值。试想,如果择校的负面影响导致未来的社会主力军的青少年们蔑视社会伦理的价值观,这无疑砍断了未来社会公民内心深处维系社会和谐发展的社会伦理这根精神纽带,那么这样的中小学教育意义将有多大?或许择校造成社会对伦理道德原则破坏不至于危害社会的生存,但是,这种不公平的教育竞争会引导一个什么性质的伦理道德观呢?不要因为当前社会秩序井然便推断将来也是如此,教育不公平引发诸多领域的不公平会导致整个社会对长期以来形成的社会伦理的侵犯与践踏。若如此,未来社会存续的精神支柱在哪里?
(三)中小学生择校管理中的伦理缺位分析
中小学教育本身践行着社会伦理,不仅教育内容涉及大量的反映社会伦理名篇佳作,并且教育管理内容与方式都渗透着社会伦理道德。中小学管理,上至县市级以上的教育行政机关的中观领导,下至学校自身的微观管理,应把社会公平的道德原则贯彻于管理行为的始终,成为履行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榜样,以期影响社会公众,倡导社会道德文明。
中小学管理的应然伦理责任没有得到很好贯彻,使得择校行为频繁发生,这无疑暴露出中小学在择校管理中社会伦理的缺失。各级管理者没有严格遵守社会公平伦理道德是择校发生的直接原因。对中小学生择校行为管理不到位是多方面因素造成,归结起来有三个层次的原因。
第一,社会舆论对学校行为无能为力。社会舆论反映着群体的心声,体现大众的要求与愿望。但是,在我国,普通群众合理的呼声要求难以被掌权的组织与机构所重视。这是因为我国的某些组织与机构是政府的派出机构,政府从社会群体的委托中获得行政管理权,忘却自己是群体成员的代理人角色,俨然成为凌驾群众利益的权力霸主。从伦理道德的角度看,政府漠视社会民众的要求与呼吁,这间接导致政府的派出机构同样无视群众的要求。所以,社会反对声日盛,而择校势头日增。这种悖论不是法律的无能(择校没有违反法律)而是伦理道德的无力。
第二,政府的不作为。中小学生的择校行为不是隐匿性活动,而是公开的行为。当地政府作为公立学校法定的领导者与管理者有责任,更有必要对学校行为进行监管。对于违背社会伦理道德的择校行为有天然的监控权力与义务,然而事实上,各地择校行为屡见不鲜,社会反映非常强烈却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尽管政府也采取一些解决办法,如划区就近入学等措施,但是,没有将这一规定坚决地执行下去。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诸种规定似乎为掩人耳目,虚张声势,欺骗社会公众。在择校行为涉及金钱与特权的敏感主题上,只好将弱势群体的利益放置一边,以确保社会强势群体的利益不受动摇。其实,在中国中央集权式的中小学管理体制下,政府对公立学校有天然控制权,之所以择校屡禁不止,其根本原因是政府缺乏平等对待各社会群体利益的诚心与决心。
第三,学校缺乏道德自律性。学校本身是道德的传播地,是塑造青少年灵魂的重要场所。然而,由于学校领导的道德自律性不强,导致在各种利益权衡中丧失办学的原则。学校领导者如此胆大妄为,其实质与政府的不真心作为有密切联系。如果政府动真格,下决心整饬择校的不道德行为,学校领导纵有觊觎份外金钱与其他利益之心,也不敢冒犯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命令之胆。在政府的半反对半默许的暧昧态度下,学校为了自身利益自然对择校请求大开绿灯。这里涉及到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竞争,对于学校而言,学校局部利益与伦理道德维系整体社会利益相争。当缺乏有力的监控督导外在力量时,保护学校自身的利益侵害主体宽泛的大众利益便是当然的选择了。所以,学校自身道德失范是导致择校发生的最直接原因,但是源头在于政府的不作为。
三、中小学生择校问题的应对策略
中小学教育存在严重的择校行为,其根源是教育质量与教育政策的差异,导致钻营者殚精竭虑让子女进入质量优异与政策优惠的学校受教育。各所中小学存在教学设备、师资水平的差异,这是对伦理道德极大的蔑视。社会伦理要求每一个人有平等对待的权利,也是其他人必须给予保障的义务。国立中小学是由政府提供的,政府是社会群体利益的代表,社会群体伦理道德应该在政府行为中得到尊重。政府平等地为所有国民提供同质的教育设施与师资配备是其应尽的道德义务,政府没有履行社会伦理道德的公平对待原则,导致了公民为了追逐私利而纷纷择校。所以解决中小学生择校问题,平息社会公愤,还需要从政府负起伦理责任的根本抓起。
第一,在政府层面,要做好两件事情。一是加大投入;二是加强监管。政府的投入分三个方面:一是资金投入的人均平等;二是师资投入的水平相当;三是政策的平等对待,不能厚此薄彼造成各校差异而破坏社会公平正义的伦理道德原则。在这个方面最为难以控制的是师资的平等配置,因为人的主观能动性使得政府也很难保证各校配置的教师能够安心工作,由于区域位势的不同,偏远落后地区由于当地基础设施的落后很难留住优秀师资,这就造成初始配置的平等到结果的不平等。解决师资质量相当的问题需要借鉴日本的做法,城乡师资定期轮换制度,三年或者六年一轮换,保证每一个所学校都有优质师资。浙江省已经采取这种作法以确保城乡之间、各校之间教育质量上的平等。
这种举措当然会侵害那些长期服务城市中小学的教师利益,因为轮换制度迫使他们离开便利的城市,生活有了诸多的不便。所以,管理伦理问题要看以谁为本的立场了,如果在中小学管理中确立“以学生为本”的价值取向,那么教师轮换制度无疑是一种不错的选择。如果政府是“以师为本”的价值倾向,这种制度无疑是很糟的选择。
政府加强监管更是重要。当一切政策规定出台后要督促各校贯彻落实,这样才能有效解决择校问题。举例来说,中国当前经常发生这样的事情:在优质学校受教育,到考试竞争力弱的教育欠发达地区参加考试,从而赢得考试优势,进入名牌大学,挤占当地考生利益,媒体称这一现象为“高考移民”。这是一种特殊的择校行为,其本质是通过非正规的途径获得额外的利益。这种择校行为是对社会伦理的破坏,社会舆论对此多有抨击。前不久,海南省教育厅针对这种择校行为做出严肃处理——限制报考好的学校以确保当地考生的利益。海南教育厅行为是属于对择校行为的监管,这种监管维护了社会公平与正义,因而深得社会赞誉与支持。
第二,在社会舆论层面,加强宣传择校的非伦理性,引导公民树立健康的社会伦理观。各种媒体要积极宣传社会伦理对社会生活的意义,大力倡导社会公平与责任原则,唤醒民众沉睡的伦理意识以自觉地履行社会伦理道德原则,鼓励民众监督各种违背社会伦理的行为,并敢于用自己的行动去纠正偏离伦理道德的现象。社会舆论对择校的非道德行为进行揭露与抨击,将会成为遏制择校行为的一种重要力量。
第三,在学校层面,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确立制度化管理制度。学校要明确分工,落实岗位职责,规范办事程序,树立按章办事的良好风气。学校要通过明确岗位职责的制度化管理,减少不符合入学规定的择校生入学求学现象。此外,要在全校倡导公平正义的伦理道德观,使教职员工自觉遵守社会伦理道德,让学校职员在伦理道德的思想意识深处抵制择校的非正义、损公平的行为。
在这三个层面努力中,第一层面努力是根本,它直接影响择校的必要性,如果第一层面的努力达到预期目标,后两个层面的努力都会水到渠成。如果第一层面努力不够,无法保障中小学办学水平与政策扶持皆相当一致,那么第二、第三层面的努力也是沙滩高楼,虽然在短时间管用,后续作用能否发挥就难以预测了。因为趋利避害是人的天性,没有公平制度措施来遏制,这种天性终究会爆发威力,战胜苍白的舆论与学校自律控制而呈蔓延之势。然而遏制择校非道德行为是不可消极等待的,政府迟迟没有付诸行动,社会舆论与学校就要先行努力以唤起政府的积极作为。
综上所述,中小学生择校不是一个简单的某些人、组织的伦理道德问题,而是涉及政府、社会、学校及其家长多方面因素,对它的有效解决要依赖多方面努力,同时,也是需要相当时间方可解决的社会顽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