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战后国际政治中人权与主权的关系_国家主权论文

冷战后国际政治中人权与主权的关系_国家主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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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战结束以后,国际政治中权利与权力的较量提出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即人权与主权的关系问题,值得重视。权利政治,说到底是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主权与人权,并予以充实完善,使两权完整的统一。可以认为,这是当代国际政治的重大新现象。

在国际社会中,最重要而又最不完善的知识,是关于人和国家的知识。作为人和国家知识集中体现的人权和主权的原则和内容,始终存在一个不断充实的过程,因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2页。)

何谓人权?何谓主权?怎样判断正确的人权观和主权观,这是首先需要弄清的问题。

人权与主权均属于正当的合理合法的权利,是近现代文明的两大重要标志。人权,即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它包括生命权和生存权、政治权和公民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民族权与和平权、发展权与环境权等等,这些权利是密不可分的。这是国际社会的共识,不仅载入各国宪法、也写进联合国宪章和有关文件,如《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国际人权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发展权利宣言》、《人类环境宣言》。一般认为,在世界范围内,人权的发展经历三个阶段,先是西欧强调政治权与自由权,继而发展中国家突出生存权与发展权,目前已进入集体人权与全面人权的构建。

应当承认,当今世界关于人权的内容和范围的规定相当广泛,丰富多采,但并未达到尽善尽美。各国由于历史背景、社会制度、经济状况、文化传统、宗教信仰等不同,对于人权的认识和实施要求也不完全相同。世界是多样化的,这是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各国之间、各种文化之间应当相互交流,共享人类文明的成果和人权的全部权利。

在复杂多变的世界里,必须严防几种倾向性的错误观点,树立正确的人权观。

第一、人权不是特权。人权的主体是全体人民,即全人类,不是少数国家的少数人;人权是人们共同享有的普遍权利,不是少数人专有的私权,更不是妨碍、损害他人的强权。人权的提出和实施就是对特权的挑战,人权的核心是人人相互尊重、相互平等,绝不能把人权变成少数人的新式特权。

第二、人权不是绝对的。人权是随着国内外环境的演变而产生和发展的。一是时代在变化,二是各国历史背景、社会制度、经济状况、文化程度、宗教信仰不同,三是各国的工作重心和管理能力的差异,各国关于人权内容的规定不仅重点不一,而且不断充实更新。各国对人权的认识与实施也是一个相互促进、自我完善的过程。世界上任何国家都不会也不可能有十全十美的绝对人权,只有相对人权。作为个人来说,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绝不能只强调权利,否定义务。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观,就是对人权绝对化的限制。权利,从来只有形式上的平等,而无事实上的平等。对世界各国而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人权、强国与弱国的人权、富人与穷人的人权,至今都没有完全平等过。绝不允许任何国家把自身人权绝对化。

第三、人权不是不可转让的。其实,人权一提出就区分为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这就是一种转让。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也是人权的一种转让。主权的出现与完善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人权转让的结果,人民主权的突出正是人权同主权的相互渗透、相互转让。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鉴于法西斯野蛮暴力的教训,联合国对人权特别重视,并再次确认和更新,使人权从国内权开始具有国际性,这不也是人权的某种转让吗?转让不是人权的削弱,而是人权的强化和实施人权保障的必要措施。当然,“转让”有两种类型:积极的自愿转让,应该给予肯定;如果是强制性的消极转让,则必须加以反对。

国家是个历史范畴,作为国家集中体现的主权也随着国家内外环境的变化而凸显不同的重点。国家发展史上最早出现的主权是“君主主权”,盛行于15~16世纪。它同罗马教皇无边无际的神权相对立,紧紧同领土相联。朕即国家,君权就是一切。虽然有“君权神授”说,但同罗马教皇的神权相比,它只能限定在一定区域范围内。这就是说,君主主权突出的是领土主权。17世纪,欧洲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明确以主权国家为基础。主权不仅载入国内法,成为国之根本,而且由国际会议认定,成为国际关系准则,确立了主权的最高权威性。由于主权国家的法人代表是政府,法律主权就是政府主权。18世纪,法国思想家卢梭开始系统论证人民主权的原则,后一直成为主权国家追求的目标。完整地说,国家主权包括:领土主权、政府主权、人民主权。这是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整体。

何谓主权?一般概括为,主权指的是内政外交的最高权力。从主权所包含的内容和冷战后的实际情况看,这还不够全面。总体而言,国家主权包括:(1)国家安全权,即国家维护主权独立、领土完整、人民生存和不受侵犯的权益。(2)国家政治权,即独立自主管理内政外交的权益。(3)国家经济发展权,即经济繁荣、科技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权益。(4)国际社会中的平等互利权,即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也不论社会制度的差异,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完全平等。这在冷战后的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要,也更突出。如果要给国家主权下一个准确的定义,从冷战后的实际情况出发,既要科学,又要完整全面。我认为,国家主权,应该是内政、外交、国防和国际事务中的最高管辖权、独立决策权、积极自卫权和完全平等权。国家主权的基本特征,在于完全的独立自主性、最高的权威性和无可非议的平等合理性,但不能绝对化。

国际社会既是丰富多采的,也是多样化的统一。同人权一样,作为国家主权,在国际社会中,既享有正当的权利,也应尽自己的义务。任何主权国家,无论社会制度异同,国家大小强弱,均离不开国际社会。主权国家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处于市场体系和国家体系之中,其生存与发展必然受世界体系和全球利益的制约。主权国家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处于国际社会的监督之中,其生存与发展必须遵循国际法的公认准则,并须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和支持。主权国家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处于同其他成员国相互作用之中,国家离不开世界,其生存与发展必须以尊重别国的生存与发展权益为前提。在国际社会中,各国国家主权都是对等的,相互依存的,不得相互损害。具体来说,第一,主权利益是第一位的,但必须走向世界,同国际社会办调。走向世界,有利于主权国家平等参与世界事务,享受应有权利,既可参与制订国际社会规则,也可平等地同别国进行竞争,摆脱被动孤立局面。第二,主权原则不是绝对的,既要维护主权,又要调整主权结构,完善主权职能,改变主权行使方法,提高与扩大人民在行使主权的作用。在某种情况下,应服从国际社会的游戏规则,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为了长远的、更大的、根本的主权利益,有些主权问题是可以讨论的,作些让步也是必要的。笔者在1994年出版的《国际政治学概论》一书中对此作出了深入的探讨和论述,笔者认为:(1)主权涉及政治、安全、经济各个方面,是一个整体。为了全局利益,让出分主权,并不损害主权的完整。我们强调主权利益是总体利益,并不把它绝对化。(2)主权的重要原则是平等,在平等的基础上,彼此协商,互谅互让,对等互利,正是相互尊重主权平等的表现。我们强调的主权利益是相互具有的平等利益,反对单方面限制。(3)主权的要害是独立自主,让出一部分主权,换取整体利益,只要是自愿的、由本国独立决策,就是合理的。我们强调国家主权利益,主要是维护独立自主的原则,反对别国干涉内政。当然,随着科技革命的发展和国际社会相互依存的加深,我们不能把主权问题绝对化,但必须明确,在主权原则的三个关键问题上是不能动摇的。这三个关键是:(1)完全独立自主的决策。(2)主权问题上的对等。(3)符合整体的国家利益。这样的让步,与其说是对主权的限制,不如说是主权的调整。(注:参见梁守德、洪银娴著:《国际政治学概论》,中央编译出版社1994年版,第268页。)

从人权与主权的基本概念中,我们发现两权中有一个连接点,这就是相互渗透,互为表里。

人权与主权,自始致终是不可分割的。它一旦被人为分割就是一种别有用心的政治行为。

历史是一面镜子。人权与主权作为思想成果问世,谁先谁后,是考证家们的业务。但近代以来,两权总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欧洲文艺复兴后,人权与主权一起成为自然学派射向神权与神学的两支利箭,是近代资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的两大思想武器。

17世纪的荷兰国际法之父雨果·格老秀斯(Hugo Grotius)是自然学派的著名代表。他在其名著《战争与和平的权利》中,明确从“正义”的“权利”角度,区分出人的权利和国家的权利,称之为“私有而低下的”、“每一个人的利益”和“崇高而超越的”、“国家为着公共利益对于个人及其财产所提出的要求”,指出人权和主权既是“自然的”、“道德行动的规则”,即“箴言”,又是“自主的”、“合法权”,即“法典”,第一次赋予人权与主权以法的内涵,(注:参见黄楠森、沈宗灵主编:《西方人权学说》,四川人民出版社(上)1993年版,第13-14页。)给欧洲神权与神学以沉重打击。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和资产阶级的理论先驱让·雅·卢梭(Jean Jeaques Rousseau)在他的代表作《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和《社会契约论》中,系统地论述了“天赋人权”思想,认为人是生而自由的,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变为“共同的人身”,“联合形成”集合体,至于参加联合的人们,集合在一起称为人民,个别的称为公民,这是指参与主权的身份;又称为臣民,这是指服从国家法律的身份。他首次提出人民主权思想,完整地把人权同主权统一起来,确立了人权同主权的不可分离的密切关系。(注:参见黄楠森、沈宗灵主编:《西方人权学说》,四川人民出版社(上)1993年版,第115、121页。)

将主权和人权在国际政治中同时付诸实践的,应该首推18世纪的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矛头直指英国殖民主义,明确向殖民者要主权,要人权。被马克思誉为“第一个人权宣言”,却是以独立宣言命名的。宣言开宗明义宣布独立主权是“自然法则”和“自然神明”所规定给他们的独立与平等的地位,指出“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遇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损害这些目的的,那么,人们就有权力来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注:参见张宏良、金瑞德编:《改变人类命运的八大宣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

1778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人权宣言》,矛头指向欧洲的封建专制王朝,向他们要人权,要主权。宣言首先强调,人们生来是而且首先是平等的,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认为“主权的本源主要是寄托于国民。”(注:参见张宏良、金瑞德编:《改变人类命运的八大宣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从此,近代资产阶级在欧洲和美洲竖起两面革命大旗,日渐成为各国的主宰,并开始走上国际舞台,开创了近代国际关系的新局面。

与此同时,近代欧洲的资产阶级以维护欧洲文明人权和主权为借口,制造“种族优越论”、“传播文明论”,公开推行殖民主义、帝国主义政策,疯狂地侵略欧洲以外的“野蛮民族”,在美洲、非洲和亚洲杀人放火、抢劫财物、践踏人权、灭亡主权,揭开了近代国际关系史上最残酷的一页。英国的老殖民主义者和帝国主义者塞西尔·罗得斯有一段自白:“我常常说,帝国就是吃饭问题。要是你不希望发生内战,你就应当成为帝国主义者。”(注:转引自《列宁全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7卷,第39页。)对此,马克思早就作了深刻的揭露,“当我们把目光从资本主义文明的故乡转向殖民地的时候,资产阶级文明的极端伪善和它的野蛮本性就赤裸裸地呈现在我们面前。它在故乡还装出一副体面的样子,而在殖民地它就丝毫不加掩饰了。”(注:转引自《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卷,第722页。)

从思想家的论述到资产阶级革命实践,至少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近代资产阶级的“人权”和“主权”,既是天赋的、应该有的自然权利,也是法定的法律权利。它只局限于欧洲文明民族。既然是法定的法律权利,必然受时代环境和国情影响而各有侧重。美国属于殖民地,首先要求独立主权,主张主权在国;在人权中又把生命权放在首位。法国革命面对欧洲封建专制同盟的围剿,首先要求人权,强调主权在民,并把自由权放在人权的首位。主权与人权因各国国情而异,有一个不断充实完善的过程,不能将其任何一权绝对化。

第二,近代资产阶级的“主权”和“人权”,既是各自独立的权利,又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权利整体。主权和人权均属于广泛的权利范畴,是同个人人权紧密相联的集体人权。主权既保障人权,又限制人权,因为人权包括公民权和臣民权。而人权既健全主权,又制约主权。两权是矛盾的统一。为人权寻求主权,以主权维护人权;人权中有主权,主权中有人权。两权同等重要,必须同时维护,同时发展。人民主权的构想与实践,完全把两者统一起来,既是主权的充实完善,也是人权的丰富完整。

第三,近代资产阶级的“主权”和“人权”,既是应具有的正当权利,又是一种政治手段。主权与人权开始只局限于欧洲“文明民族”,从一开始就具有两重性:既是资产阶级反封建、反侵略的革命武器,又是资产阶级向外扩张掠夺的工具。近代西方资产阶级开创了对待权利两种标准的恶劣先例。

随着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和欧亚众多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以及亚非拉地区一系列殖民地民族的独立,“人权”与“主权”原则开始超越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差异从欧洲扩展到全世界,受到全球范围的普遍尊重,变成真正的普世权利。从此,“人权”与“主权”开始具有国际性。以“主权”与“人权”为基础的全球性国际社会完全取代了以所谓“文明民族”为基础的欧洲“国际社会”。联合国宪章用“爱好和平的国家”和“联合国人民”取代了欧洲“国际法”中的“文明国家”和“文明人”,从规则上制约了基于“种族优越论”之上的双重标准。联合国宪章及一系列发布的宣言和声明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主权和人权的内涵,不仅明文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重申基本人权”、“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把“人权”与“主权”相统一,(注:参见《联合国宪章》。)而且将主权与人权规定得更为详细,更为具体,正式提出国际干预问题。1970年,联合国通过了《国际法原则宣言》,明确规定了主权平等的六条要点:(1)各国法律上一律平等;(2)各国均享有主权的固有权力;(3)各国均有义务尊重他国的国际人格;(4)国家的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受侵犯;(5)各国均有权利选择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6)各国均有责任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这六条要点的提出标志着主权平等的规范化。1948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明确将人权区分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两大类。特别重要的是,联合国从实际情况出发,更为强调发展中国家的主权和人权,公开宣布“发展权是一项人权”。(注:1979年联合国《关于发展权的决议》,董云虎、刘武萍编:《世界人权约法总览》,第13页。)必须引起重视的是,联合国在尊重“人权”和“主权”主要属于国内事务的前提下,第一次明确规定“人权”和“主权”的国际保护,具体指明了特殊保护的对象和实行国际干预的条件。国际保护和国际干预主要是政治、经济领域的活动,军事手段是迫不得已的最后行动,而且必须取得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在联合国和国际机制的高度重视下,世界各国的人权和主权得到普遍的尊重,发展中国家的主权尊严和人权保护开始进入了历史的最佳时期。当然,这一切都是在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反对践踏人权和侵犯主权的霸权主义的斗争中不断实现的。虽然说,这是国际社会的一大进步。但斗争仍未有穷期。

从人权与主权的历史发展演变中可以看出,人权与主权是矛盾的统一。两权同等重要,相辅相成,相互制约,不可分割,也无法分割。这就是两权关系的辩证法!

历史常常发生惊人相似的现象。冷战结束后出现的以“人权高于主权”理论为基础的“新干涉主义”,又玩弄旧手法,将权利变成政治手段,重弹人权的“双重标准”,割裂人权与主权密不可分的联系,干涉别国内政,推行新霸权主义,这已成为冷战后国际政治的突出问题之一。

冷战结束后,以“主权”和“人权”为核心的权利政治的突出,标志着国际政治的大变动,国际社会也因此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当前,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是,国内政治日益国际化,国际政治同国内政治相互影响、相互依存、相互渗透。作为权利政治核心的主权和人权,虽然主要属于国家内部问题,但越来越具有国际性,属国际社会的保护对象。因此,正确处理好主权与人权两权之间的关系,乃是当前国际政治的焦点问题,因为这关系到一个国家外交活动的形象和能力,是实现国家间相互信任和相互尊重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反对霸权主义的最重要的基本条件。正确处理“主权”与“人权”两权关系,必须做到三条原则:(1)两权并重,同时充实和完善,不可偏颇;(2)两权相连,相辅相成,不可分割,更不能相互完全对立;(3)两权内外相交(即主要属于国内问题,又具有国际性),既一致又有区别,不可混淆,更不能相互排斥。

应该承认,主权来源于集体人权,是人权的一部分,但凌驾于个人人权之上。人权是超越国界的,具有国际性,但任何人都主要活动和生活在主权国家范围内,从本质上讲,人权属于国家主权内的管辖问题。人权以主权为基础。国家沦亡,主权丧失,还有什么人权可言;主权以人权为依托。民族毁灭,人权被剥夺,主权也是不存在的。人权与主权从总体上看是完全一致的,都是为了民族尊严,国家富强,人民幸福。当然,国际社会是纷纭复杂的,人权与主权有时也会出现矛盾。在某个国家内,可能有以个人人权为由危害主权的,这完全属于国家内政问题;也可能发生主权侵害人权的严重问题,如种族隔离、民族屠杀、宗教迫害、内战危害平民、政府失控人民遭殃等等。因此国际社会应该进行国际干预,但要以经济政治手段为主,军事手段为辅,应谨慎行事。任何干预都必须由联合国安理会决定授权,任何国家和区域组织都无权也不得擅自行动。而“人权高于主权”的论调。既不符合客观事实,在理论上也根本站不住脚。鼓吹“人权高于主权”,决不是重视人权,而是作为干涉别国主权和欺压别国人权的借口,是一种别有用心的政治行为,必须坚决反对,揭穿其阴谋。可以预见,主权与人权的关系是今后权利政治的主要问题。作为主权国家,必须全面遵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准则,应对国际人权挑战,抵制霸权主义的干预;必须加强国际人权对话,搞好国家间关系;必须进一步改善人权,提高人的地位,增强民族凝聚力,彰显主权尊严,树立国家形象。

在当今世界,正确处理主权与人权关系,必须反对霸权主义,揭穿其混淆视听的政治用心。在权利政治中,主权、人权同霸权的矛盾是国际政治中突出的主要矛盾。主权与人权是应享有的权利,即正当合法的权利与利益。它不以实力为标准,不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制约。而霸权是由非正当的权力界定的,它以追求强权,热衷干涉,迷信实力为特征,奉行“强权即公理”的哲学。当然,国家主权和人权原则是要维护的,但也不能把它绝对化。其中关键的问题是如何正确判断国家主权利益和人权利益的正当性,因为主权利益和人权利益虽属客观存在,但在许多方面需要主观判断,必然受党派背景、国家传统和领导人意志的影响,为此必须规范一些可供操作的标准。目前最有效的标准,就是国际法公认准则。依据国际法准则的规定,主权利益和人权利益以主权范围内为界限,只能维护和争取,不能用实力扩大,一旦扩大就是霸权;主权利益和人权利益以相互尊重相互对等为前提,只能平等互利,不能干涉,更不能损害。一旦干涉和侵犯,就是霸权;主权利益和人权利益,以民族国家为重,只能超越意识形态,不能输出社会制度。一旦输出就是霸权。由此可见,要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和人权原则,就必须反对霸权,反对推行强权政治的霸权主义。主权、人权同霸权的关系,日益成为冷战后权利政治斗争的集中表现。

应当承认,主权、人权同霸权关系间,冲突是不可避免的,甚至战争也会时有发生,但协调也是始终存在的。冲突中有协调,协调中有冲突,国际机制的作用日益增强。冷战后的国际政治始终贯穿着主权、人权同霸权的关系。由于冷战后权利政治的突出,霸权主义也在注意利用国际机制,寻求权利借口。这是一种值得警惕的新动向。

“人权高于主权”的论调,就是霸权主义的主要新动向。它除了割裂人权同主权密不可分的联系,并将两权完全对立起来之外,最重要的是否定国际准则中的主权平等原则。

“人权高于主权”的论调,把人权视作特权用以干涉别国主权,反对别国主权,仍然玩弄人权和主权问题上的“两种标准”,这就是要害!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并予以坚决回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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