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资源与贿赂_精英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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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155(2012)06-0035-07

自从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以来,随着村庄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村庄资源的持续增加,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竞争性越来越大,一些竞选者为了击败对手,采取宴请、赠送物品和现金的方式贿买选票,这时竞争对手采取同样的行为方式与其竞争,由此引发贿选的产生和蔓延。特别在2008年和2011年的村庄换届选举中贿选普遍发展和蔓延的态势并未减弱,相反还在增强之中,所以村庄贿选行为已经成为农村基层民主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和学界高度关注的理论热点。

一、贿选的研究进路与理论视角

学界对村庄贿选的探索始于本世纪初,其研究的主要内容集中在贿选的界定、成因和治理的方式上。首先,在贿选界定上,认为贿选是指竞选者在选举中通过一定的物质利益或其他方式对参加选举的代表和选民进行贿买,以使自己在竞选中胜出。贿选的主体是将要或正在参与竞选的人,贿选对象是享有投票表决权的选举代表或选民。贿选方式主要是给予代表或者选民一定利益,如金钱、财产、可期待的利益回报或精神、感情上的享受等[1]。按照党国英的理解,贿选有三个显著特征:第一,贿选者只给那些承诺给他投票的选民某种好处,而对其他选民不施以任何好处;第二,贿选者对选举过程进行某种监督或控制,以确保得到自己好处的选民给自己投票,所以,凡是发生贿选的选区,选举过程一定是不合法的;第三,贿选者在给选民施以某种好处时,采取秘密行动[2]。以上定义明确了贿选的主体、对象、方式和诸如隐蔽性、交易性等一些特征,但未能把其他特定的贿选操作主体和对象(如竞争主体指使他人操作贿选、收买选举工作人员等)纳入贿选范畴。对此,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作了界定,认为“在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过程中,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收买本村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候选人,影响或左右选民意愿的,都是贿选”,这一界定已经把特定贿选操作主体和贿选对象纳入了贿选范畴,弥补了上列定义的缺陷,所以本文相对倾向于这样的理解。

其次,在贿选的成因和治理上,多数观点认为村民的素质低下和相关法律规范缺失是贿选产生和蔓延的主要因素。村民素质低下的主要表现是:选民权利意识不强,容易产生经济利益驱动。由于我国封建传统的重义、尚礼、忍耐、顺从、崇拜权威等小农意识扎根在农村之中,村民往往难以深刻认识和理解自己的民主权利和责任[3](p30),由此形成普遍的功利主义和现实主义的价值取向。从行贿主体的视角来看,有三个目标在产生激励作用:一是谋求经济利益。村委会成员特别是村委会主任拥有越来越多的实权,村委会拥有集体资产的支配权和建房、生育指标等各种审批权,通过权力寻租,可获取较多的“隐形”收益;二是谋求社会政治地位。一些村庄精英特别是经济精英在经济上取得成功以后往往开始谋求“政治”地位,这样既可以满足精神上的需求,又可以通过权力资源保护或扩大既有的经济利益;三是谋取团体的利益。一些宗族宗派思想严重和派性斗争激烈的行政村,把竞选村委会干部作为“斗争”成败的标志和关键:选上了既可光宗耀祖,又可确保本宗、本族的既得利益,由此达到名利双收的目的。从受贿者视角来看,有两个方面的思想意识在支配着各自的投票行为。一是现实主义。限于农民群众的觉悟与素质,许多人在钱财面前屈服,宁要眼前的个人利益,不顾长远的公共利益。有的选民甚至认为这是“双赢”的“游戏”,两厢情愿,各得其所。二是好人主义,不愿做“难人”,不敢得罪人[4]。而在现行法律制度方面,几乎所有的观点都认为现行法律条文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对贿选的处罚力度不够而缺乏威慑力等[5]。除了以上观点外,吴思红对贿选作了相对系统和深入的分析,认为贿选是在一个多因素构成的系统中产生的,其中村庄派系的竞争和运作是贿选形成和现实的社会基础,村庄派系不仅是贿选的始作俑者,而且参与贿选的全过程。同时还认为,村庄资源和相关管理制度也与贿选有着密切的关系,村庄资源越丰富,相关管理制度不完善,贿选行为就越突出等[6]。针对贿选产生的主要原因,多数学者提出了进一步明晰贿选的界定、完善相关选举法律制度和加强对选民的思想教育等的贿选治理对策。

显然,以上这些研究已经进入了相对全面系统层面,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但相对而言,在村庄资源与贿选的关联性研究方面仍然存在一个薄弱的环节,所以本文力图就此方面做一些细致的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贿选治理取向。

如果我们把贿选行为放在一个系统层面上来考量的话,那么,法律制度、村级集体资源、村庄派系组织(竞选者或贿选者和选民)、文化网络和选民素质等多元要素构成了贿选的运作系统。其中,村级集体资源、村庄派系、文化网络和选民素质等是支持要素,它们相互渗透和相互影响,共同形成贿选的支持运作体系;而选举法律制度和村级管理制度是抑制要素,能够减弱或消除贿选支持要素的作用,从而达到抑制贿选行为的目标。但是这里必须指出的是:选民素质是一个可变的要素,当选民素质处在高位的时候,它会成为抑制要素,反之,就会成为支持要素[7]。

村庄资源是贿选的内在动力来源和竞选者实现利益的基础。没有村庄资源,就很难形成利益博弈;没有利益博弈,也就没有选举竞争,没有选举竞争,也就没有贿选活动,所以村庄资源是贿选行为产生和蔓延的终极源头,也是贿选行为的激励因子。作为村庄派系的行动主体,竞选者或贿选者都是理性的“利益人”,有着生产和消费的动机,换言之,他们无论在其市场活动中还是在其政治活动中,都是追求效用最大化的人,但是这种方法并不要求一个个体的人牺牲其他人以增强他自己的效用。这种方法把政治活动表现为一种特殊形式的交换;而且,就像在市场关系中那样,理想上还期望这种政治关系使所有各方都互有收获[8](p297)。为了得到村庄权力,他们采取一切可用的方法甚至是贿选的方法来进行竞选,然后利用权力转换收回前期投入的成本,并获得额外的净利益。如果我们把净利益定义为W,其包含有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如脸面或面子);前期投入为Z(含贿选费用X+其它竞选费Y);获取权力后由权力转换带来的收益为 O;那么,贿选者获得的净收益为W=O-Z。在权力转换成物质利益过程中,寻租理论有一定的解释力。权力寻租是指掌权者,以权力为基础谋求获取自身经济利益的一种非生产性活动。进而言之,当权者把权力资本化,去参与商品的交换和市场竞争,谋求金钱和物质利益。在政府的寻租理论中,规制寻租和政府承包合同寻租相对拥有分析意义[9](p297)。也就是说,村级权力拥有者如同政府的权力拥有者一样,既可以通过一些审批权可以交换利益(如宅基地,土地流转等等审批),也可以通过合同承包交换利益(煤矿、工厂、商铺等等承包)。所以,“经济人假设——村庄权力转换——利益实现——贿选”成为本文解析贿选行为的基本逻辑。

二、村庄资源与贿选

如果按照村庄资源的形态属性来分类的话,那么它可以分为村庄物质资源、权力资源、社会关系和脸面资源。在这些资源中,村庄物质资源是消费性有形资源,社会关系和脸面资源是无形的精神资源,而权力资源是工具性资源,即贿选者通过贿选投入获取村庄权力,然后通过权力的运作可以实现个人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

1.村庄物质资源。村庄物质资源主要是经济利益范畴,表现为能够为贿选者带来钱、财等村级有形资源。主要有:村干部薪酬;扶贫资金或物品(分配);土地和宅基地(审批和出售);工厂、商铺、宾馆或矿山(发包和承包);村老年公寓、学校、村级公路等公共品建设项目(发包和承包);水库塘堰改造、山茶园建设、生态林护育、坡改地建设等农业农村发展项目(发包与承包)。

调查表明,村级集体经济资源的丰度与贿选的程度(贿选价值量)成正比(见表1)。无论是沿海还是内地农村,村级集体经济水平较高或很高的村庄,其贿选强度往往处在高位,反之亦然。在沿海和内地的城中或城郊村,其集体经济资源的丰度主要与村级集体的土地、酒店、商铺、厂房等相关。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不断推进,村庄土地价值飙升,一些村庄首先通过出售土地获得大量财富,然后利用这些财富建造村级宾馆、商店、工厂,或者把出售土地的资金投资于金融(银行存款和有抵押放贷)等等,从而迅速成为富村(当然也有些村庄把原始财富分光而成为空壳村)。还有一些村庄既没有出售土地,也没建造村级宾馆、商铺、工厂,更没有大额存款,但有巨大潜在价值的土地,这些村庄可以通过土地开发带来巨大财富,我们把这样的村庄定义为准富村。在这些富村或准富村中,掌控土地的流转审批权、宾馆和商店以及工厂的发包权均可以产生权力“租金”;或者通过权力运作直接或间接主持或参与土地开发,主持或参与宾馆、商铺、工厂承包等等,更可以产生高额利润。所以这些村庄的竞选者往往冒着风险投入巨资进行贿选,一旦获胜就能掌控村级权力,进而获取租金或利润,从而收回贿选成本。特别是在土地开发的准富村中,村级权力掌控者往往通过控制或经营土地而更容易更快速地获取大量租金或高额利润,所以高强度的贿选不仅发生在沿海城郊或城中富村,而且也常常发生在集体经济并不发达的城郊村,甚至发生在城郊空壳村(潜在的土地资源),或者因国家工程项目将要征收大量集体山林土地的空壳村。

除了土地、酒店、商铺、工厂等资源要素外,村庄矿产往往也是一些发达地区或者内地不发达地区富村的主要资源。这些年公开报道的内地高额贿选村庄主要是矿产资源丰富的村庄,山西老窑头村就是这样的典范[10]。一般而言,竞选者往往是矿山直接或间接承包人,对矿山的经营情况十分了解,他们多数是在任村干部或者离任干部。如果长期游离在村级权力圈外,就有可能失去矿山的参与权,最终失去经济利益分享,所以村庄精英都想通过竞争性选举获得村庄权力,由此牢牢掌握矿山的承包权,从而保证这些精英的物质利益。

所以,无论是沿海还是内地的集体经济资源丰富的村庄,土地、酒店、商铺、工厂、矿山等都是收回贿选成本的基本条件,也是贿选者获胜后取得利益的源泉。如何完善包括竞标在内的村级相关管理制度,阻截贿选者回收成本的通道是治理高强度贿选的根本。

在沿海和内地的一般村庄,虽然没有高价值的土地、酒店、商铺、工厂、矿山等经济资源,但有村干部稳定的薪酬;政府下发的扶贫资金或物品分配;宅基地审批;村老年公寓、学校、公路等村级公共品建设项目发包和承包;库塘堰改造、山茶园建设、生态林护育等农业农村发展项目发包与承包等资源。其中,村级公共品建设和农业农村发展项目是包括贿选者在内的竞选者收回选举成本的主要资源。近几年来,国家不断加强对农村公共品的建设和农业发展项目,村干部可掌握的资源也就越来越多,获取经济利益的机会也就越来越大,村委会职位也就成为一般村庄各种精英追求的目标。正因为如此,即使在内地的空壳村,选举的竞争性也会随着村庄各种公共设施的建设和发展项目的增加而提高,低水平的贿选行为也在(包括空壳村)四处蔓延。

2.村庄权力资源。本文的权力资源包含有村级组织管理权和精英在农村半熟人社会活动中自然形成的影响力。村级权力与国家公共权力不同,其本身缺乏一种强制他人绝对服从的力量,或者把个人意志强加于另一个人的权力。但是村庄权力可以通过基层政府行政管理权的延伸获得一定的控制力或影响力,我们把这种权力定义为延伸性管理权。所以村庄权力资源实际上包含有两种权力资源,即村级管理权和延伸性管理权。

村级管理权一般包含有村庄经济和社会事务管理权,这种管理权来源于村民的普遍契约,由自治制度所赋予的权力。其中,村庄经济管理权是最有价值的资源,比如有村级集体土地的处置(使用权流转管理)权;村级集体矿山、商铺、工厂、厂房(出租)等经营管理(所有权或经营权)发包权;村级公共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发包权;库塘堰改造、山茶园建设、生态林护育等农业农村发展项目发包权。面对这样的权力资源,贿选者掌权之后虽然不能直接公开独揽大权而分配经营承包项目,但可以通过体制内精英合作和信息对称优势来操控和决定项目的承包对象,由此形成了二种利益获取方式:一是由自己人承包项目,其他体制内精英参与方式。这一做法往往相对隐蔽,表面上看来,包括自己在内的精英们置身事外,实际上以自己为主体的精英们利益均沾结构。一旦利益分配不均衡,这一利益共同体就会崩裂而形成新的竞争对手。二是进行“寻租”。体制内精英并不是包揽所有项目,对于一些小的项目,他们也会让利于体制外精英,体制外精英也会送钱送物。所以村级管理权是极其重要的工具性权力。至于村庄社会事务管理权一般难以产生物质利益,但可以增加个人的影响或者认同感。比如根据村规民约对某人进行处罚;调解村庄家庭或宗族纠纷等等。

延伸性管理权实际上是上级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中下放给村级组织的基础性确认权。具体表现为:土地和宅基地村级组织审批盖章确认;准生证办理村级盖章确认;救助扶贫申请村级盖章确认;炸药申请村级盖章确认;农村水利建设项目申请盖章确认(集体申请);农业扶贫发展项目申请盖章确认(个人申请与集体申请)等等。这些权力虽然不是国家行政管理中的执行权,村委会干部也无权对于符合国家政策的某项申请拒绝盖章,但这些权力本身能产生影响力或认同感。特别是对于土地出让、宅基地申请等,村级组织在很大程度上拥有审批权。如果村委会主任对这些事项申请不签字盖章,这些事项也就无法办成。所以这些延伸性管理权力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村委会干部的管理权力,增强了村庄体制内精英的影响力和村民普遍认同的基础。同时也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获取。特别是对于经济不发达的村庄或者是空壳村来说,延伸性管理权显得显得格外重要。因为这是仅有的有附加价值的管理权。比如农业扶贫发展项目申请或者确认上,掌握村委会权力的精英拥有信息、关系和审批等优势,相对容易申请到有价值的项目,并获得超出贿选成本的经济利益回报。即使对他人申请项目的盖章确认,也可利用审批权进行“寻租”而获得一些小的利益。相比较而言,“寻租”的方式越来越被权力精英所摈弃,因为村庄的“寻租”行为获取利益很少而且容易被举报。而得到农村建设或农业发展项目合理合法,利益空间很大,所以由延伸性管理权所带来的多种村庄建设发展项目已成了贿选者的关注点和赌注物。这也正是一般村庄甚至空壳村产生贿选行为的深层激励因子。湖北T村、H2、H3、H4应该是这种情况的缩影。

3.村庄社会关系和脸面资源。本文的社会关系资源包括本村的关系资源和村外的关系资源。本村的关系资源包含有村庄精英和一般村民在内的关系资源;村外的关系资源主要是乡镇干部群体中的关系资源,当然还包括本乡镇外干部群体资源。在农村社会中的任何人都有自己的关系圈子,所不同的是关系圈子的大小和包含情感或利益的大小。相比较而言,村委会成员较一般村民更容易建立或扩大自己的交往圈子和关系网络。因为村委会成员不仅是村庄精英,比普通村民拥有更多的影响力和动员力,而且掌握村庄管理权力,在与一般村民或者离任的村庄精英建立关系时相对容易取得对方的认同、尊重和信任,由此进一步强化他们的影响力和动员力。同样,在与乡镇干部或者更大范围内建构关系时,村委会成员拥有工作上的优势,更有机会与乡镇主要领导接触,并取得他们工作上的支持,由此可以把工作关系转化成朋友关系,进而扩大自己在村庄的影响力。

为什么村庄精英都注重社会关系资源呢?这与社会关系资源中的信任、信息和优先选择性等优势相关。这些优势虽然不能直接转化为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但是对利益获取起着基础性作用,所以关系资源本质是潜在的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

“脸面”或“面子”,是由传统文化所构成的一种精神特质,对于每个中国人来说,是很重要的精神资源。根据翟学伟教授的理解,脸是指个体为了迎合某一社会圈认同的形象,经过印象整饰后所表现出的认同性的心理与行为资源;而面子是这一业已形成的心理及其行为在他人心目中产生的序列地位,也就是心理地位。脸与面资源是有差别的,作为个体印象整饰的资源,所拥有的是气质、性格、能力、知识、道德、风度、外貌、装束、言辞等,而作为由关系产生的心理地位资源,则包含家世、身份、地位、名气、职务、权力、金钱、世故、关系网络等[11](p177)。显然,他把脸与面做了相对分离,认为脸只是外在的可见部分,而“面子”是一个人内在的心理认知部分。我们认为,农村社会中的脸面就是由某人占有社会资源量所形成的心理及其行为在他人心目中产生的序列地位,构造于一定社会关系之中。给某人多少“面子”,主要取决于某人在农村社会中占有多少关系资源,权力资源和物质资源。一般而言,占有资源少的人即使经过外在的整饰,也难获得更多的“面子”,因为农村社会是熟人或半熟人社会,人们相互了解一些情况,外在整饰并不能改变资源特别是既存关系资源的占有量,人们也就不会多给某人“面子”。所以农村社会给“面子”是以资源占有为基础的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价值定位。一个人在村庄所拥有的关系资源与其拥有的物质资源、权力资源往往成正相关,同时其拥有的“脸面”又与其关系资源成正比。所以,村庄权力精英在获得了物质资源的同时,也获得了关系资源和“脸面”资源。正因为如此,有些村庄经济精英可能更多地因为获得关系资源特别是“脸面”或者“出口气”而参与竞选和施行贿选,所以,贿选并不总是发生在村级集体资源丰富的村庄中,在一些村级集体资源极不丰富的村庄里,贿选同样也有着一定的发生率。

三、贿选的源头治理:加强村级管理制度建设

我们在村庄资源中已论述,贿选的内在动力来源于村庄的物质资源、权力资源以及由此带来的精神资源。如果当选者在任职期间无法或者很难通过权力运作而获取更多村庄物质资源的话,那么,绝大多数贿选者就难以收回贿选投入,由此失去利益预期,这时贿选行为就会减少。同样,如果贿选行为受到外在的法律制度约束,并且贿选者或竞选者要付出比利益预期还大的代价,那么,他们就会收敛贿选行为或者停止贿选。所以,贿选行为本身不仅折射出村庄管理制度特别是村级集体资源管理制度的缺陷,同时也折射出相关法律制度的缺陷,我们把前者定义为内生性的制度缺陷,即源头管理缺陷,把后者定义为外生性制度缺陷。

就当前内生性村级管理制度来看,虽然各村都建立了《民主决策制度》、《民主评议制度》、《民主监督制度》、《村务和财务公开制度》等制度规范,但这样的制度体系并未产生出理想的和应然的约束力,仍然无法阻断他们利用权力获取巨大利益的通道。其内在原因是什么呢?

村级管理制度不同于从上而下的国家法律制度,它是在村民普遍契约的基础上形成的自治制度,其约束能力不仅取决于制度的系统性和权威性,而且取决于由制度运行成本所影响的操作性和监督机制的有效性,以及制度运作文化环境。

首先,村级管理制度体系出现短板效应。在现行村级管理制度中,《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制度》或者《村级集体工程建设及资产资源经营处置招标投标管理制度》是最重要的制度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村庄资源的运作。如果这一制度缺失或者该制度本身存在缺陷的话,那么,不管其它相关制度如何完备,村级管理制度体系就会丧失效率而发生短板效应,村级权力拥有者就有可能运用其中的漏洞谋取利益。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有些村庄没有制定单列的《村级招投标管理制度》,或者有些村庄虽然制定了单列的《村级招投标管理制度》或者《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制度》,但是这一制度如果不够细化,并且缺乏与其相匹配的有效的监督机制,那么,就无法应对派系精英的串标或控标行为。

其次,相关民主决策制度漏洞较大,操作性和效率大打折扣。在农村,由于缺乏权威性的制度约束和权利责任意识,在重要事项的决策中,一些村民不愿自觉参与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他们都想“搭便车”,让别人去履行这样的义务,自己则不付成本而坐收其成。所以,平时很难召开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于村级集体资源丰富的村庄来说,一般采取经济补助的方式激励村民参加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比如村民代表参加一次会议补助100元或者200元。在2000人以上的村庄里,一般有30至50个村民代表,如果按照每人100元的补贴,那么,每次的补贴费也会高达3000-5000元,再加上会务费,每次会议的总费用就会达到上万元。这样的支出仅对于极少数有持续高收入的村庄来说是可以承受的,而对于全国绝大多数村级集体经济资源贫乏的村庄来说,是不可行的决策方式。所以,除了极少数有经济实力的富村外,大多数村庄的民主决策过程中村庄精英往往利用以上问题绕过制度规范,把原来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策的项目放到了村“两委”或更低位的组织(小圈内)决策。除此之外,即使村支书或村主任按照既定决策程序和要求进行决策,他们也可以通过收买其中的大部分代表来支持他们的方案。所以,在现行决策制度下,村庄权力精英在实际操作中都有办法获得很大的决策权力或者操纵空间,由此产生村级管理制度只在形式上相当完善,而实际运作功能相当弱化问题。显然,解决这一问题最终有赖于高素质的村民和强有力的监督制度。

其三,村级管理监督缺乏至高性和独立性。虽然各村都建立了村务监督委员会组织,但基本上处在虚监的层面上。其内在原因不仅在于自组织监督主体缺乏独立性和至高性,而且在于制度外派系结构的影响。村务监督组织是根据一定的制度程序而形成的自我监督组织,其主体主要由村干部、党员、小组长和村民代表组成,一般村支书为监委会主任。监督主体的产生程序较为简单,主要有村干部提名、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等两个环节。有些情况下,这些成员分属于村支书和村主任的派系之中,或者分属于在位的同一派系之中。这就带来一个明显的问题:如果村支书和村主任是两个不同派系的核心精英,换言之,村级组织分为两派,并且两派力量均衡,那么,不论村级监督组织是否分派,内部派系的制衡和自我监督比外部监督可能更有效力。但是,如果村支书和村委会主任是同一派系或者一派独大的话,村级精英监督成员在多数情况下与在位的精英们同在一条船上,由此产生监督主体和监督客体的同体化。不仅如此,即使监督主体来自于体制外派系或者中间派,也会因为操作程序的复杂性而出现监督虚化问题。表面上看起来,村级组织管理制度是全体村民根据一定的民主形式而制定的治村规范,制定规范的主体是全体村民,规范的对象主要是村干部,其权威来源于全体村民的普遍契约。如果村干部违反契约,村民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罢免违反契约者,这就意味着村级监督组织成员拥有直接或间接的刚性监督权。但是,真正启动和完成罢免程序需要一个复杂和集体行动的过程,而且村级监督组织成员是在一个打开大门可能相见的熟人社会中生活,即使与在任村干部不是同路之人,也不会为了大家的事情去得罪人。所以,按照罢免程序被罢免的人较少,这种既没有独立性,也没有至高性的村级监督组织实际上缺乏监督能力,确实是个虚监的组织。

由此可见,要从源头上铲除贿选行为,就必须强化村级管理制度的系统建构和民主管理监督体系建设,同时还要积极推进《村庄典章》建设。

1.强化村级管理制度的系统设计。上级政府要按照“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原则,强化村级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制度系统设计,统一制定《村级民主管理制度》、《村“两委”议事规则》、《村民代表大会决定重大事项实施细则》、《决策公示制度》、《财务收支管理制度》、《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制度》或《村级集体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制度》、《村级印章管理制度》、《村民质询和评议制度》和《村级民主监督制度》等,由此形成一个完整有效的制度体系。在这个制度体系中,分开制定《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制度》和《村级集体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其目的就是区分国家财政转移支付的项目和一些富村自身出资的项目。《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制度》主要针对村庄自主事务管理的规范,其执行权和监督权属于村级组织和广大村民,上级政府部门也应该有权监督制度执行的情况。而《村级集体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制度》是针对国家财政转移支付或者上级政府财政支付的项目建设,其项目监管主体应该是上级政府部门,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有权执行和监督这一制度。这样既可以避免与上位自治制度的冲突,又可以强化上级政府部门对财政转移和其它农村发展项目的监管。与此同时,在制定以上两个制度时,以平等竞争、公开透明和上下监督为原则,细化制度的每一个操作程序,使其有操作性,由此减少村庄文化网络关系的影响,尽力消除暗标串标的黑箱。在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要专门研究包括招投标在内的系统配套制度,促进村级管理制度的规制能力,提高村级管理的整体水平。

2.强化村级民主管理监督制度建设。为了加强对村级民主管理监督,必须建构上位监督主体和下位监督主体联动、过程与结果监督相统一的监督体系,实现监督主体的权威性和有效性。首先,强化上位监督系统对村级民主管理的监督。省级政府部门要专门出台针对村干部违反村级管理制度的查处办法,明确查处主体和处罚标准,建立长效监督机制。特别是在《村级集体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制度》中,要着力细化其中的监督条款,明确运行中的监督主体和责任,确保监督的有效性。一是明确各乡镇针对村级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乡镇招标投标中心具体负责本乡镇行政村有关招标投标活动中利害关系人以及群众的举报、投诉受理和查处工作。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利害关系人以及群众也可以直接向县财政局、县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公室、县监察局举报和投诉。二是要明确相关的监督程序,强化责任追究。即乡镇管辖的,由乡镇纪委同有关部门初核,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属于县管辖的,由县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按责任追究的划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或由监察局直接作出监察决定。与此同时,要加强县乡(镇)政府部门对村务民主管理的监督职能建设,加大力度查处和打击村级管理中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为下位监督提供动力。其次,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进一步明确其职责。一是由上级政府任命驻村干部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和委员按照法定选举产生,由此增强监督组织的权威性。二是明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即在村级重大项目决策中负责记录(有条件的村庄配备录音或DV录像设备)决策的全过程,并交乡镇政府保存,为举报的查处提供基础性材料;参与组织启动村委会主任的罢免程序;参与对村委会成员的评议活动等。其三,完善村级民主评议机制。村级民主评议就是由上级政府组织对村干部德、能、勤、绩、廉的一种常规性考核方式,每年1至2次。为了防止评议活动走过场,必须注重如下三个方面:一是把“廉”项分解为反向指标,增加相关具体项,比如是否在重大项目决策中操纵决策、在工作中是否遵循制度规范等。二是强化评议的权威性和规范性,即乡镇政府包村干部负责将问卷直接发放到村民手中并在3-5天内回收。评议以户为单位,采用背靠背、不记名的方式,由群众直接对村班子和村干部进行评议。三是要重视评议结果的运用。主要对连续两年评议不合格的党员干部实行免职,对两年评议不合格的村委会成员干部要启动罢免程序。

3.加强《村庄典章》建设。《村庄典章》是全体村民根据一定的民主形式而制定的治村规范,制定规范的主体和约束的对象都是全体村民,其权威来源于全体村民的普遍契约。尽管《村庄典章》在当前只是一种形式,并未产生有效的约束力,但可以促进内生性的制度学习和行动习惯,或者不是派系而是整个村庄社会资本的形成,或者有如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所说的从村民政治文化向参与者政治文化的发展和转变[12][p22],从而提高成为村民的自我治理能力。所以把村民委员会选举和相关民主管理制度纳入其中,可以构建一种有潜力的内在约束机制。在实践过程中,虽然村“两委”是全体村民委托的代理主体,并拥有《村庄典章》的执行权力,能够依据《村庄典章》来仲裁村庄发生的相关事件和调整村庄的一些行为,但是这一执行主体明显受制于选票和熟人社会的“面子”而缺乏很强的执行力,由此造成《村庄典章》的权威性严重不足,约束力十分有限,甚至于形同虚设。所以必须对此进行系统构建:一是建立多元执行主体的组织机构,这一机构由村“两委”成员,各小组长和部分党员组成,其中村“两委”成员起着核心领导作用。二是强化基层政府的权威输出,在必要时派出人员参与协同工作,增强执行主体的执行力和权威性。三是要强化《村庄典章》的外部监督功能,就是增加村民举报的方式、举报处理主体和处理过程等条款,由此增强村民契约意识和统一行动权威。

小结

贿选是在一个多元要素所构成的复杂体系中产生的,村级资源和相关管理制度只是贿选产生和蔓延的源头性因素,所以,完善村级管理制度只是贿选治理的一个部分,并与完善选举法律制度和强化村民素质教育共同构成贿选治理的系统结构,由此减弱或消除村庄贿选行为。

注释:

①“土地”项中“多或无”是指城市化过程中集体土地高增值性以及面积的总体评价,“无”是指没有土地或有土地而无高增值。贿选价值量是指贿选钱物价值大小的评判,本文定义为:贿选金额30万以上为高;10万-30万为中;10万以下为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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