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与改革:改善收入分配的主要途径_收入分配论文

发展与改革:改善收入分配的主要途径_收入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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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

收入分配是整个社会经济系统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子系统。收入分配的状况不仅会影响生产的效率,而且会影响人们的切身利益从而影响社会的协调与稳定。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进行了20多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收入分配制度的进一步改革也提到日程上来。

20多年来我国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

个人看法,在收入分配领域,克服平均主义已经取得了明显的进步。尽管平均主义的现象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但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已经成为引起人们关注和社会反响的主要倾向。事实上平均主义和收入差距过大都属于分配不公,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正是在防止和克服这两种倾向中向前发展的。

由于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以下仅仅对收入分配格局变化的几个主要方面作一非常简略的概述,然后着重对改革以来这种变化的各个阶段从时序上作一回顾。

变化的几个主要方面

20多年来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的变化,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来概述:

——总体收入差距明显扩大。按照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课题组的调查,2002年全国的基尼系数已达0.454。按照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的调查,如果包括非法和非正常收入在内,1994年和1995年全国的基尼系数均已分别达到了0.511和0.517。(见陈宗胜、周云波:《非法非正常收入对居民收入差别的影响及其经济学解释》,《经济研究》2001年第4期)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尤为显著。城乡收入差距在改革初期有所缩小,但八十年代中期以来呈扩大的趋势,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课题组的调查,城乡居民人均实际收入的比率1978年为2.36,1980年代中期下降到1.8,1994年扩大到2.6。2003年扩大到2.32。

——区域间居民收入差距仍较明显。地区间收入部分地是由农村内部和城镇内部的地区收入差距引起的。其中,农村居民收入的地区差距在1980年代后期至1990年代中期呈明显扩大的态势,1990年代后期以来则趋于平稳。但是,城镇居民收入的地区差距则长期以来呈现扩大的趋势。

——垄断部门和竞争部门之间的工资差距仍在扩大。从1980年代末开始,部门之间和行业之间的职工工资差距趋于不断扩大,成为城镇内部收入差距扩大的一个重要推动因素。在行业之间工资差距的扩大过程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垄断行业与竞争性行业之间的工资差距的扩大。以金融、保险业为例,在1990年它的平均工资与制造的平均工资大体相当,到了2002年它的平均工资大大高于制造业的平均工资,前者比后者高出74%。

——因财产分布的不平等而引起的收入差距正在发生。改革以前,我国居民除了少量的个人储蓄的利息收入以外,几乎没有什么财产收入。改革以来,居民的财产收入,特别是城市居民的财产收入增长很快,而且分布也颇为不均等。其中,因金融资产和住房分布的不平等而带来的收入分配不平等更成为引人注目的新问题。现仅以住房分布的不平等为例: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课题组的调查,城镇居民1995年自有住房估算租金价值的不平等系数为0.371,同年住房补贴的不平等系数为0.322,城镇居民总体的不平等系数为0.286。这三个不平等系数说明:1980年代末以来住房制度的改革,使住房补贴大大下降,而自有住房估算租金的价值则明显上升。无论住房补贴还是自有住房估算租金价值都起着扩大收入差距的作用。自有住房估算租金价值的不平等超过了住房补贴的不平等则说明,将原有体制中隐性收入的不平等显性化的过程中追加了不平等。

变化的几个阶段及其主要倾向

从时序上看,我认为20多年来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970年代末至1980年代中:平均主义。在改革开放初期,即1970年代末和1980年代初期和中期,收入分配方面的主要倾向仍然是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的平均主义。这一阶段农村的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但是,无论是农产品收购价格的提高还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其经济利益的分配是比较均衡的。当时城市的改革还没有全面推开,无论是机关、事业单位还是企业单位,收入分配领域基本上还是沿用计划经济体制的传统做法。

——1980年代中后期至1990年代初:两种现象并存。到了1980年代中后期和1990年代初期,由于双重体制的并存和摩擦,在收入分配方面的主要特征是两种现象(计划体制内的平均主义和体制外和体制间的收入差距较大)的并存。所谓“手术刀不如剃头刀”、“搞原子弹的不如卖茶叶蛋的”之类的抱怨,就是双重体制的并存和摩擦初现时的矛盾在收入分配问题上的反映。在这一阶段,人们最为关注的是利用双重体制所进行的“寻租”活动所引起的收入差距的扩大。

——1990年代中后期以来:差距过大。1990年代中后期以来,尽管平均主义问题在某些部门和企业内还存在,但从全社会来看,收入差距过大已经成为主要倾向,特别是同激励机制(促进效率提高)无关的收入膨胀,即所谓的暴富,则更引起了社会上强烈的不满。如果说,经济增长引起的收入差距的正常扩大是人们所能普遍认同的话,那么,这一阶段因权钱交易、贪污腐败、各种垄断、内部人控制、设租活动等因素引起的收入差距的非正常扩大就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辩证地看待收入差距过大问题

我认为,在分析收入差距的扩大同经济改革的关系时,有两种倾向都需要防止。一种是把收入差距的扩大以及出现的问题都简单地归罪于经济改革本身;另一种是把收入差距的扩大简单地归结为经济改革所应该付出的代价。我认为,对于收入差距的扩大,应该分为三个不同层次来对待。

第一层次是属于有利于提高效率的激励部分,这部分是属于克服平均主义的成果,应该加以肯定。

第二层次是属于经济改革所必须付出的代价。例如,我国的改革只能采取双轨过渡的渐进方式,从而必然会出现利用双轨进行寻租等活动。在一定限度内,这可以说是改革所应付出的代价。

第三层次是属于过高的代价,或者说是属于不应该付的部分,或应该防止和避免的部分。当然,第二层次同第三层次之间的界限是很不容易分清的,特别是难以量化,但我想从理论上讲是能成立的,过高的代价往往是同腐败、垄断、寻租和设租等活动联系在一起的。我体会,这也是党中央在强调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同时特别强调规范收入分配和取缔非法收入的重要原因。

通过系统的实证分析,我认为应该客观全面地看待我国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过程中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在这些变化中,有两个问题特别值得重视。

关于如何衡量和看待全国的收入差距问题

人所公知,收入差距一般是用基尼系数来衡量的。对于全国的基尼系数,目前有各种估计,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以下三种:低估计为0.4左右,中估计为0.45左右,高估计为0.5左右。如果不考虑计算方法上的差异,此三种不同估计的差别是:第一种估计主要考虑货币收入,较少考虑实物收入,特别是补贴收入。第二种估计较多考虑了实物收入。第三种估计则不仅考虑了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而且也考虑了非法收入和非正常收入。

针对基尼系数的日益扩大,人们提出了各种各样的看法。其中有两种看法值得讨论。一种看法是,由于国际上有人把0.4作为差距是否过大的警戒线,为了使我国的收入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应当尽量把基尼系数控制在0.4以内。但是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均质性很低的社会,客观上容许有较高的基尼系数,不必机械地、死死地守住0.4这条线。但突破这条线后,究竟放松到什么程度比较合适,需认真研究。另一种看法是,我国是二元经济社会,城乡之间的收入有较大差别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只能分别计算城市或乡村的基尼系数,而不能合起来计算全国的基尼系数。不然,就会夸大我国的收入差距。我认为,全国的基尼系数、城市的基尼系数、乡村的基尼系数,乃至各省的基尼系数等等,都能各自说明不同的问题,完全没有必要取此舍彼或厚此薄彼。事实上,许多属于二元经济的发展中国家也都分别计算城乡的和全国的基尼系数,我国似乎没有必要在这个问题上寻求例外。

关于如何衡量和看待城乡收入差距的问题

由于计算口径和方法的不同,对城乡收入差距程度的估计往往不一致,但对改革开放以来城乡收入差距先缩小后扩大的总趋势的判断没有什么分歧。世界银行有关报告指出,世界上多数国家城乡收入差距的比率为1.5,这一比率超过2的极为罕见。但我国即使按官方估计,1995年这一比率已达2.5,如果加上城市居民所享有的实物性福利,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会增加72%。即使考虑到农民进城打工从而缩小城乡收入差距这一因素,1995年城乡实际收入差距比率也在4左右。根据官方公布的资料,我国城乡收入差距的比率到2003年已经达到3.2∶1。根据民间的各种不同估计,目前我国城乡收入的差距为4∶1,5∶1甚至6∶1。而且,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越是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城乡收入差距越大。这种城乡收入差距,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还是一个社会问题,不能不引起全国上下的极大关注。

改进收入分配,市场和政府作用都要发挥好

关于改进收入分配的途径,人们已经提出了许多政策建议。下面,我也提出一点看法,供参考。

首先,要抓住改革和发展两个环节

收入分配中的许多问题是同转型期的复杂性联系在一起的,我们决不能把这些问题归罪于改革本身,从而否定改革的大方向,甚至要求回到老体制去。同时,我们也不能因为我国采取的是渐进改革而放慢改革的步伐,从而加大改革的成本,使改革付出过高的、不必要的代价。因此,只有深化改革,积极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完善,才能从根子上解决转型期的无序状态所带来的问题。这可以说是改进收入分配状况的一个大思路。

另外,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一些隐形收入的不平等,也只能通过深化改革来解决,特别像住房和公车使用上的实物分配体制(供给制)所造成的不平等,都只能通过市场化改革的办法来解决。

发展是硬道理。只有经济发展了,“馅饼”做大了,才能为公平分配和减轻贫困打下牢固的物质基础。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特别要重视农村经济的发展,只有加速农村经济的发展,加速从二元经济向现代经济的转换,才能为缩小城乡收入差别创造必要的条件。

其次,还要改进整个宏观经济政策对收入分配的影响

如果说,税收和转移支付的调节是对初次分配的结果所进行的宏观调节(再分配)的话,那么,从更加宏观的意义上来考察,还有对分配结果产生以前的调节,即对分配起点、分配过程的调节,这样一些宏观经济政策对收入分配也具有巨大的影响。例如:

——教育政策。在当今的时代,劳动这一生产要素在参与收入与分配中的作用,已经不再单纯地取决于劳动的数量,而是更重要地取决于劳动的质量,而劳动质量的提高又在很大的程度上取决于教育。因此,改善低收入人群的教育状况,就成为在结果上缩小收入差距的一个重要前提。换言之,通过改善教育,可以使人们在人力资本的差距上有所缩小,从而为人们取得比较平等的收入结果创造一个比较平等的起点。

——劳动力流动政策。就劳动这一要素来说,所谓分配过程的调节,就是要逐步消除劳动力流动的种种障碍,促进劳动力的流动,为人们在参与收入的创造和分配的过程中有一个比较平等的机会。改革开放以来的事实已经证明,劳动力流动,特别是城乡之间劳动力的流动,已经在缩小收入差距上起了显著的作用,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计划经济时代对劳动力流动严格限制所造成的原有格局,并不是短期内能改变的。阻碍劳动力流动的制度性障碍,如户籍制度、福利制度、住房制度、用工制度等障碍,虽然在迄今为止的改革中已经解除了很多,但离市场经济的要求还相差甚远。因此,培育和健全劳动力市场,特别是城乡之间可以自由流动的劳动力市场,仍然是今后宏观经济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

——产业结构转换政策。宏观经济政策还应该通过促进产业结构的转换来改进收入分配的状况。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历史任务。在今后长时期内,提高农民收入的根本途径是加速产业结构的转换,积极发展第二、第三产业,努力推动劳动力从第一产业向第二产业,特别是向第三产业的转移。与产业结构转换相适应的是加快城市化的进程,克服城市化落后于工业化的状况。

第三,发挥政府在收入再分配特别是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上的再分配功能

实行市场经济并不是不要发挥政府的作用,而是要发挥政府的有效功能。简而言之,市场能管的政府就不要管,市场管不了的,或者说,在市场失灵的地方,政府就必须管起来。在收入分配领域,人们通常是这样说的:初次分配由市场来管,再分配由政府来管。政府在收入再分配上的功能主要是通过税收和转移支付这两个途径来实现的。税收的主要对象是高收入群体,转移支付的主要对象是低收入群体。政府通过这两个手段进行的收入再分配,发挥的是缩小收入差距的功能,通俗地说,起的是“抽肥补瘦”的作用。

要改变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逆向再分配”的格局。所谓“逆向再分配”,就是政府通过税收和转移支付这些再分配工具不是缩小了收入差距,而是扩大了收入差距,不是起的“抽肥补瘦”的作用,而是起的“抽瘦补肥”的作用。我国城乡之间收入差距过大以及社会保障资源在城乡之间分布的极其不平衡,在一定程度上是这种“逆向再分配”的结果。同时要确立“适度再分配”的理念,防止再分配不足和再分配过度。因为,再分配不足不利于缩小收入差距从而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再分配过度则不利于人们的工作积极性,不仅不利于效率的提高,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除了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城乡之间的“逆向再分配”以外,我们还要关注新形势下外部因素导致的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例如,在我国加入WTO以后,进口发达国家的农产品会减少农民的收益;而发达国家的农产品往往得到政府的补贴。这种外部的因素引起的“逆向再分配”,我国政府应该采取什么相应的对策,则是一个复杂的、绕圈子的问题。

在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实施过程中,也要警惕“逆向再分配”现象的出现。例如,在解决上述缴费基数不实的问题时,如果有的企业做实了,而另外的企业仍然做不实,就会产生老实人吃亏的“逆向再分配”问题。

国家还要通过再分配政策来逐步缩小各部门之间社会保障资源分配的不平衡状况。除了上述城乡之间的不平衡状况以外,在城市内部的正规部门同非正规部门之间、机关事业单位同企业之间也存在着不平衡的状况。当然,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有一个相当长的过程,但是,再分配政策的制定时需要以缩小这种不平衡状况为一个着眼点,应该是毫无疑问的。

中共中央开会研究改革和规范收入分配问题

中共中央政治局5月26日召开会议,研究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问题。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会议。

会议强调,改革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关系到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使全体人民都能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要积极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理顺分配关系,完善分配制度,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

会议指出,要按照《公务员法》规定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的要求,深化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完善的公务员薪酬制度,努力解决当前公务员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逐步缩小地区间收入差距,适当向基层倾斜,以促进公务员队伍建设,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要完善地区津贴制度特别是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改革和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合理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完善机关工人工资制度。要随着经济发展,适当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城市低保对象补助标准,并注意提高其他低收入人员待遇水平。

会议强调,理顺收入分配关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把解决好收入分配问题放在重要的位置,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找准解决问题的切入点,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坚决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实工作,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促进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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