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中后期市民社会婚姻观念的变迁_婚姻论文

明代中后期市民社会婚姻观念的变迁_婚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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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892.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4339(2008)03-0284-05

明中后期是明代历史发展的重要阶段,也是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明朝前期,商品经济发展不充分,而明中叶以后,随着工商业的发展,商品经济日益繁荣,这使得社会风尚与婚姻观念也发生了变迁。本文拟对这一时期民间社会婚姻观念的变迁进行探讨,以期从一个细小的方面折射出明中后期这种深刻的社会变迁。

一、明前期基本的婚姻类型与婚姻观念

明代最基本的婚姻类型是聘娶婚。聘娶婚,简单地说就是合乎礼仪的男娶女嫁。它讲究的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洪武二年令规定:“凡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具无者从余亲主婚。”[1]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父母之命是婚姻的第一要件。媒妁之言在明代婚姻中同样占有重要地位。无媒妁,私下议立的婚书为私约,而有媒妁通报写立的才为正式婚书。聘娶婚是明代民间社会最基本也是最稳定的婚姻形式,法律予以保护,但也对其有所限制。主要原则是亲属不婚,同姓不婚,尊卑不婚,官民不婚,良贱不婚。除了法律上明确规定的原则以外,还有一些约定俗成的婚姻准则,如讲究门第、以男为主。

尤其在明初,门第观念还是相当盛行的。正所谓:“婚姻虽缘地域之逼近而成,实因品类之相同而聚。”[2]这在明初阁臣杨士奇的《东里文集》中比较清楚地反映出来。如洪武年间抚州崇仁名儒刘元亨之妻黄氏为“里望族黄德和之子”[3];山东监运使萧鹏举之妻郭氏“邑溪里名家,父舆恭,元万安主簿,富赀产”,“女三人皆适宦族”[3]316;宣德间兵部职方员外郎周歧凤“二女,其婿进士金昭伯,庐州府学训导彭埙”[3]308,个个都是门当户对。民间社会虽然不像仕宦那样有显赫的家世,但也有较强的门第观念。士不愿与农、工、商之家联姻,而农家亦不愿与工、商结亲。华亭士吴炯“有二妹皆及笄未字,机杼与咿唔声旦暮不辍。苟有求亲者,即大骂曰‘吾妹当归郡中名士,若辈办耕锄,何敢相辱’”[4]。其实当时吴炯尚未中第,家境很是一般,但即使这样,他依然对“办耕锄”的农民不屑一顾,甚至把他们来求婚都看成是一种耻辱。可见当时的门第观念对人们的婚姻行为产生了很深刻的影响。

以男为主的观念更是源远流长。《白虎通》云:“嫁者,家也,妇人外成,以适人为家。”《春秋谷梁传》亦曰:“妇人……从人者也,妇人在家制于父,既嫁制于夫。”古代很早就有了这样的观念:女子婚后要入住男家,听从丈夫的安排,即所谓以男为主。明代依然如此,明仁孝文皇后撰《内训》道:“妇人善德,柔顺贞静,乐乎和平,无忿戾也”,“夫上下之分,尊卑之等也,夫妇之道,阴阳之义也,诸侯大夫士庶人之妻,能推是道以事其君子,则家道鲜有不盛也。”[5]这里所宣扬的“妇道”、“女德”是一种典型的男尊女卑思想。以男为主的观念还体现在明代的服纪制度中。据《明会典》,女子出嫁后要为本亲亲属降服,即降低丧服等级。除祖父母、曾祖父母、高祖父母外,对其余本亲亲属包括父母均降服一至二等。如在室女须为父母服斩衰三年,而出嫁后降为期年。出嫁女须为夫之父母服斩衰三年,而夫只须为妻之父母服缌麻之亲。这种服纪制度很清楚的透露出这样一种观念:女子出嫁后在礼法上就属于夫家家庭的一员,而与父母关系疏远了,也就是在婚姻关系中是以男为主。

二、明中后期社会变迁与婚姻观念的变化

明代中后期,商品经济的发展逐渐侵蚀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基础,“重本抑末”的传统观念开始动摇,人们固有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模式也被打破,等级森严的礼法制度和伦理规范受到强烈冲击。出身、门第在婚姻关系中被淡化,而财富却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时人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状况:“今世流品,可谓混淆之极。婚姻之家,惟论财势耳。有起自奴隶,骤得富贵,无不结姻高门,缔眷华胄者。”[6]可见,财富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择婚标准,诚如时人所说:“古人重嘉耦,今人重财婚。”婚姻嫁娶中,索取财礼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也越来越严重。“男计奁资,女索聘财,甚有写定草帖,然后缔姻者。于是礼书竟同文契,亵甚矣。”[7]

婚姻论财是相对于男女双方而言的,它犹如一把双刃剑,造成双方的严重负担。一方面,女方家怕承受不起将来嫁女的沉重负担而溺杀女婴。如衡州府“婚礼纳彩,受聘则茶食果合之类,动以百计。嫁时率内外亲属送至其家,竟日筵宴,以饮食相尚,尤重妆奁,故有一女方嫁而家产荡然,致使贫穷之家,或溺女不举,或女老不嫁。”[8]大量溺杀女婴的后果就是造成男女比例结构性失调。另一方面,下层社会的男子拿不出足够的聘礼,无力婚娶。明王琦《寓圃杂记》中记载道:“有张氏之男聘陈家之女,初聘时,两家殷盛相敌,不数年皆贫不胜,不能嫁娶。男之父择日恳从父往请婚期,女之父低回不忍言。屡扣之,徐曰:‘若得银二十两,即可嫁,否则终不能举。’”[9]陆人龙的《型世言》中也有类似记载,家境贫穷的自耕农支佩德要娶亲,媒婆道:“少也得二十两,还有谢亲、转送、催妆、导日,也要三四两。”[10]可见,当时最简朴的婚姻也要二十两银子。那么这二十两银子对于下层社会的人民来说,到底意味着什么呢?

明朝中后期,在号称全国最富的江浙地区,“农人最勤,而安分,四体焦瘁,终岁不休。若无产者,赴逐雇倩,受直而赋事,抑心殚力,谓之忙工。又少隙则去捕鱼虾,采薪埏,埴佣做担荷,不肯少自偷惰。至于收获之余,公税私租偿责之外,其场处空者十八九,然尔帖帖自甘,不知尤怨”。可见当时广大农民虽终年劳累,但一年的劳动所得,除交纳赋税、清偿债务之外,已是所剩无几,很难有能力积攒下20两银子。那怎么办呢?天顺年间,官方就在乡村普遍提倡婚丧互助。民间男女30以上,而又无力置备聘礼者,按照洪武年间的教民榜例,由老人出面组织,筹集款项。百姓们“量出所入,互相资助,以成婚配”。但这依然解决不了问题,婚娶费用对于下层社会的男子来说是一项沉重的负担。

三、民间下层社会中的非常态婚姻

明代中后期男女人口比例的结构性失调,婚姻论财风气的兴起都使下层社会的男子在婚姻问题上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在这种社会背景下,除了普遍意义上的聘娶婚之外,下层社会还存在着一些特殊的或者说是非常态的婚姻类型。这是下层社会男子难于婚娶的社会状况的真实反映;反过来,其又使这一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这些婚姻类型主要是寡妇改嫁婚、入赘婚、服役婚、典雇婚等。

1.寡妇改嫁婚

在宋明理学的影响下,“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的贞节观念在明代十分流行。明朝从立国之日起,就有意识地对贞节观念和寡妇守节予以积极提倡和奖励。一方面,官府通过建立旌善亭、贞节牌坊大张旗鼓地褒奖表彰节烈妇女,使程朱理学的“贞节观”深入民间,“大者赐祠祀,次亦树坊表,乌头绰契,照耀井闾”[11];另一方面,官府也给予物质上的奖励,如洪武元年(1368年)朱元璋下诏规定:“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制,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12]此外,还有官僚士大夫的宣传鼓吹以及宗法和礼法规范的约束限制。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寡妇再嫁现象是否真的在明代绝迹了呢?其实不然。在明代特别是明代中后期寡妇改嫁在下层社会普遍存在,甚至可以说是司空见惯。毕竟《烈女传》、《节妇传》里不厌其烦地记载,贞节牌坊的热闹兴建本身就说明寡妇终身守节还没有成为当时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因为基本的价值取向是不用大张旗鼓地提倡和表扬的。

在下层社会,迫于生活贫困的压力,寡妇很难守节。嘉靖《汀州府志》写道:“再偶,固薄俗之常”,“妙龄无子,再醮之举,势不免矣。”[13]在广西一带,嘉靖《南宁府志·贞节传》编纂者在全府范围内仅得明代节妇一人。节妇之稀缺使编者大为感叹:“从一而终,妇之道也。故夫死称未亡人焉。夫自柏舟之风既远,而纲常之义不明,轻生全节者,几何人哉?志此以为世教劝。”[14]所谓“柏舟之风”,指妇女在丈夫死后不再改嫁的旧习,这在明中期以后越来越少了。

2.入赘婚

入赘婚又称“招养婚”或“招婿婚”,即男子结婚后到女方家居住的婚姻形态。一般说来,旧时入赘婚的目的从女方家来说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缺乏男性继承人,招婿是为了传宗接代,继承家业;二是缺乏强壮劳动力,招婿是为了养老扶幼,维护家计和管理家产。从男方家来说,目的也有二,一是家贫无力娶妻,借此成家;二是贪图女家富贵。在入赘婚中,女方对男方的要求是比较苛刻的,这从下面这份契约中就可以看得很清楚:

祁门县十三都立托赘文书方勇,原入赘五都胡家,不幸丧妻,向未婚配。今有本县十西都汪阿李男汪六圣于先年身故,遗妻张氏六仙寡居,是勇得知,自情愿托媒李年空身投赘汪家,永远入籍当差。自成婚以后,侍奉李氏如同亲母,并男天赐、女天香并是方勇承管、供给抚养,并汪家户门差役俱是本身承当。日后,本身生有男女并本身永远居住房东谢求三大房庄屋,逐年照例应主母词,倘有违文,擅自逃回,听主告官理治,仍依此文为准。立此为照。嘉靖四十三年闰二月日。[15]

从这份契约中可以看出,赘婿方勇不仅要“投籍”妻家,而且还要当差,承当“汪家产门差役”,并且这份文书还延及他的子女。入赘婚对于赘婿产生了某些特定的法律效力。从身份上看,赘婿在原则上仍保持与父家的关系,但在妻家期间,与父家因家属关系而发生的法律效果被中止。赘婿与妻所生的子女应归妻家,赘婿应终身或在约定的年限内居住妻家,从而成为妻家的家属,服从妻家家长,对妻之父母及近家属负有赡养义务。

3.服役婚

服役婚又称“劳役婚”,是男子结婚前后为妻家劳动一段时期的婚姻形式。其实质就是男子无力拿出聘礼,而以劳动服役的形式补偿妻方的损失。服役婚通常有一定期限,具体年限由男方与女家商议而定。少则一二年,多则数十年。

明代判案集《萧曹遗笔》卷二《告主占妻》载:

六合县某人,身贫无配,赘豪党俊九使婢为妻。议工三年,准作财礼,婚帖存证,今身工满求归。[16]

明代崇祯十四年(1641年)的一份服役文书写到:

安山立代招亲婚书房东谢良善、谢用明等,今有庄仆汪有寿,自幼父母继亡,次弟逃散,三弟众卖樟树度活。今有寿孑立,日食难度,漂流无倚,向在外境佣工糊口,房屋倾颓。二门主众商议,久以拆毁,身无所栖。且年登二旬有五,无力婚娶,若不代为招亲,汪仆一脉,诚恐湮没矣。今有本族谢正仁家有使女,是有寿浼求二门房东主婚,前往招到房东谢正仁使女为妻。议定:填工二十二年,以准婚娶财礼之资,工满听其夫妇回宗;日后生育,无问男女,听留一陪娘。所有二门主众,当受酒礼银,讫。二门人众,每房议一、二人画押为凭。余外房东家不齐,不得生端异说。今恐无凭,立此招亲婚书为照。[17]

第一份文书规定的服役期限是三年,而第二份中汪有寿的服役期限竟长达22年,条件相当苛刻。

除此之外,入赘婚和服役婚还可能造成男方身份下降。特别是在徽州地区,这个问题比较突出。因为在明清时期,徽州地区还存在着比较明确的良民和贱民等级,如果男方为良民、女方为贱民,那么男子在完成入赘婚或服役婚后,就由良民下降为贱民。但即使如此,这种良贱婚在徽州地区还是大量存在[18]。因为对于承受着巨大婚姻压力的下层民众来说,入赘婚和服役婚仍是其换取婚配和赖以谋生的一条出路。

4.典雇婚

典雇婚又称“典妻婚”或“承典婚”,民间俗称“借妻生子”,是丈夫将妻子典雇给他人作妻妾的临时性婚姻形式。妻子在约定的时间内成为承典人的妻妾,生子也归承典人。原夫多属家境贫困者,靠此收取租典金以勉强维持生活。而典妻者也大多是家境困难无力娶妻,典妻是为了生子续嗣以继香烟。典雇婚的时间长短不一,一般为两三年,长者五年。典雇婚在宋元时期就已出现,明清时进一步发展。《清稗类抄·风俗》载:“浙江宁绍台各属常有典妻之风。以妻典人,期以十年、五年,满期则纳资取赎。为之妻者,或生育男女与外,几不明其孰为本夫也。”[19]

四、结语

社会下层的这种婚姻状况为妇女特别是下层社会妇女的人格独立和个性解放提供了土壤,使妇女在家庭乃至整个社会中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高。

我国古代很早就有休妻制度。程颐说:“妻不贤,出之何害?”“妻有不善,便当出也”。朱熹也认为“妻有七出”,即触犯天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嫉妒、恶疾七项。其实“七出”根本就没有什么精确的衡量尺度,很容易成为丈夫抛弃妻子的借口,妻子动辄被休,在家庭中的权益毫无保障。但到了明朝中后期,这种情况是不允许的:“非大故及舅姑之命陈于官,不得出其妻。”[6]146-147《大明律·户律三·婚姻》中的“出妻条”明确规定:“凡妻无应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杖八十。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减二等,追还完聚。”这其中的“三不去”指的是:“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有所娶,无所归。”很显然,这“三不去”是对男方离婚权的一种限制,男子无故休妻或者违反“三不出”原则,都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这种法律层面的调适,是对女性地位提高的认可,进一步保障了妇女的权利。

随着这些新动向的出现,明朝中后期士大夫对女性的态度也发生变化。万历时吕坤指责礼教“严于妇人之守节,而疏于男子之纵欲”,乃是“圣人之偏”[20]。沈德符在其《万历野获编》中对处于社会底层的妓女寄予了深刻的同情。凌漾初更以犀利的笔触控诉了封建礼教对妇女的人格束缚:

天下事有好些不平的所在,假如男人死了,女人再嫁,便道是失了节,玷了名,污了身子,是个行不得的事,万口訾议。及至男人家丧了妻子,却又凭他续弦再娶,置妾买婢,做出若干的勾当,把死的丢在脑后,不提起了,并没有人道他薄幸负心,做一场说话。[21]

明后期思想家李贽也奋起批判封建礼教对妇女的摧残,热情支持寡妇再嫁。他同情卓文君与司马相如的自由恋爱和结合。卓文君的行动,一是寡妇再嫁,一是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自己选择情人并私奔。这都是封建礼教所不能容忍的,被斥为“失节”、“淫奔”,是大逆不道。而李贽从维护女性权利的角度出发,加以支持。他说:“斗筲小人,何足计事,徒失佳偶,空负良缘,不如早自抉择,忍小耻而就大计。《易》不云乎:‘同声相应,同气相求,同明相照,同类相招。’云从龙,风从虎,归凤求凰,安可诬也?”[22]这种对封建礼教的批判不仅具有深刻的进步意义,而且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应该说,这些开明士人是女性地位发生变化的先觉者和倡导者,他们的思想中已经孕育着男女平等意识的萌芽。

综上所述,明朝中后期民间社会的婚姻观念较明前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门第出身在婚姻关系中被淡化,而财富所占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寡妇改嫁婚、入赘婚、服役婚等非常态婚姻有所增多,特别是良贱婚大量出现。这从婚姻的角度折射出明朝中后期的时代特征和民间社会婚姻观念的变迁:在商品经济的影响下,社会风尚开始发生变化,功利主义、金钱主义日盛,门第壁垒被打破,传统社会等级结构开始松动。

收稿日期:2006-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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