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的自我保护机制_超生反应论文

农村社会的自我保护机制_超生反应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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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的提出

      清末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前,中国农民面临越来越多的赋税、兵源、劳力等外来索取。相应地,农村社会基于一定伦理道德等地方性知识形成或强化了自我保护机制,以试图将外来索取消减到最小化,避免“灭顶之灾”。在“皇权不下县”的传统农村社会,朝廷在县下将赋税、徭役等任务摊派给乡绅、宗族,然后由乡绅根据本土的道德规则等向农户摊派,这些掌握了“地方性知识”(格尔茨,2000)的乡绅既熟悉情况又遵守道德规则,他们在完成任务时倾向于维持当地的社会秩序。有研究发现,抗战期间国民政府繁重征兵抓丁任务威胁农民生存而引发形式各样的逃避兵役,个体形式如逃跑、购买公役身份、伪造独子身份、吸取鸦片等,集体形式如“救生队”、“逃生团”等、甚至抗丁暴动(龚喜林,2012)。还有研究发现,1950年代初部分地区因沉重征粮负担引发党员、干部、民兵带领农民抢夺粮库的严重事件(郭伯虎,2015)。这种因受到严重饥荒威胁的村落社会采取群体性暴力抢粮库现象是农村社会自我保护的极端案例。人民公社时期农村比较普遍存在瞒产私分、偷拿粮食、包产到户等反行为(高王凌,2006),这些反行为是农民为了改善生存境况而对国家集体经济做出的反应,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在饥荒年代所承受的粮食短缺严重程度。即使在国家对农村的全面控制达到顶峰的人民公社时期,农民集体仍然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对国家进行“瞒产私分”,农民为少交公粮而隐瞒耕地面积形成比例不小的“黑地”。①这些社会自我保护现象在农村社会都曾存在,也是农村社会最大限度地抵消村外势力(包括国家)侵害、避免社会崩溃的常用办法。农民自我保护现象存在于其他各个领域,如计划生育和其他一些存在包庇、隐瞒、阻力等现象的社会改造领域(郭亮,2010;陈恩,2015)。

      农民自我保护现象也存在于其他国家。斯科特研究发现,东南亚社会存在保障农民家庭安全生存的“道义经济”,生存规则的道德含义(即生存伦理)是农民自我保护机制(斯科特,2001)。斯科特以“弱者的武器”来表达农民对从他们身上索取的利益集团进行日常反抗,这些“弱者的武器”包括偷懒、装糊涂、开小差、假装顺从、偷盗、装傻卖呆、诽谤、纵火、暗中破坏等,这些低姿态的反抗技术利用心照不宣的理解和非正式的网络,通常以个体自助形式表现,避免直接与权威对抗(斯科特,2007)。精英建构的“大传统”和社区内部形成的“小传统”(芮德菲尔德,2013)互动形成一种巧妙的平衡以保护地方社会安全。

      现代国家通过“简单化”权力技术去除复杂、不清晰、地方化的社会实践,使治理对象“清晰化”,从而实现可计算、可预测和可控制(斯科特,2004)。那些被设计和规划的社会秩序是简单化的产物,他们忽视了真实生活秩序中的非正式过程、地方性知识。国家精英根据“简单化”和“清晰化”技术来理性设计公共政策,他们关注的是政策目标实现而非政策实施过程。然而,政策实施过程中各种主体并不会完全按照精英们设置的目标路径行动。1949年后,国家对农村社会的渗透、控制和改造达到空前程度。其中,计划生育就是一个最典型的国家改造社会项目。对从事生育控制政策设计的精英来说,人口数量是他们最关心的;而对农民家庭来说,男孩比孩子数量更重要。这种冲突导致国家与农民关系变得紧张,作为干预变量也激活了农村社会隐藏的自我保护机制。本文研究问题是中国农村社会是否存在自我保护机制,这种机制的社会基础是什么?它如何运作?围绕着这些问题,笔者对海南省H县农村计划生育实践进行考察。

      二、“人心从人心出”:农民自我保护的伦理基础

      生育伦理产生于农民的生活环境——包括生态环境、文化环境、社会环境等。有研究者对H县所在的海南省5岁以下儿童的生存环境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农村儿童意外死亡率远远高于当地城市(黄燕等,2012)。其实,儿童溺水、交通事故等意外死亡在A村和B村都曾发生多起。前几年,B村一个对象的唯一儿子被电视柜砸死。这种孩子存活风险高的生存环境构成了当地农民所处的生活环境之一。村庄的宗族结构、家族竞争等构成农民的社会环境,催生极其强烈的男孩偏好文化环境。即使在21世纪的今天,A村和B村的男孩偏好观念仍然根深蒂固。生育伦理型塑农民的生育行为,农民据此规范来决定自己的生育,并以这些规范来评价周围的制度和人。1983年起国家全面的生育控制威胁了农民的生育底线,基于生育伦理创造了一些保护生育底线免受突破的非正式规范体系和社会制度。

      农民以如何使其生育维持在至少有一个男孩存活的机会(即保证不“绝后”)评估国家生育政策和干部的治理行为,这种生育伦理构成了一种“合法性”,影响着农民对生育限制政策和绝育手术的接受程度,生育控制和绝育手术不能现实地或潜在地破坏生育底线。“人心从人心出”表明,村落共同体成员共享的生育伦理影响着乡村社会的所有社会阶层,来自于农村的镇干部和作为村落成员的村干部都受到这种生育伦理的约束。生育伦理使干部们不得不考虑一些农民的生育底线,如对纯女户的庇护。直到1990年,H县结扎对象的孩子性别结构为一男二女、一男一女和多孩纯女的,结扎工作“难通户”占很大的比例。②多胎率居高不下,主要原因是纯女户超生。但是,H县从1992年才提出要抓纯女户结扎,直到20世纪90年代末,该县“(纯女户结扎)任务完成得不理想,大多数单位没有达到县委县政府提出的9月10日每个村委会突破1例纯女户结扎……的要求”,“主要原因:1.各级干部对纯女户结扎工作认识不足,决心不大,对抓纯女户结扎心慈手软,个别干部甚至对纯女户结扎通风报信等;2.一些村干部不敢得罪(纯女户)结扎对象,怕打击报复;3.有些包点的(县直机关)单位工作力度不够,采取马虎应付的态度;4.群众‘养儿防老’的封建思想观念根深蒂固,个别纯女结扎对象甚至以离婚威胁,影响了工作的开展”。③从1983年到1998年,B村只做了l例纯女户结扎。SG镇一个村信息员讲述了生育伦理对村、镇干部的约束:

      生2个女孩的,大队干部,哪个敢上门去让人家做结扎,以后出门还要相见的,光挨他骂你都倒霉,不敢去叫的,上面任务怎么不完成,也不敢去叫的。上面压力再怎么大,也不会去叫的。人家要骂的。……二女户根本不敢上门去叫的,上面要批评就批评,没办法。……人心从人心出,大家都从农村出来的,都懂的。镇委工作的(干部),我们上去汇报的时候,他们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尽量想办法,能够让她生就让她生,再生不了男孩,再采取其它措施,要不怎么办?(HM20120428AF)

      这种保护纯女户的观点几乎代表H县所有乡村干部和农民的态度。建立在地方传统文化基础上的生育伦理对村干部、镇干部形成了强有力的约束,任何违背生育伦理的行为都会遭到农村社会的制裁——对象斥骂,村民谴责、奚落等,并且这种非正式制裁得到所有村落共同体成员的支持。计划生育政策对农民生育行为的限制,特别是纯女户结扎绝育,在农民看来,既不“合理”更不“合情”。保护尚未实现生育底线的对象则成为村落社会每个成员必须遵守的生育伦理和有效规则。生育伦理使村民责骂让其断子绝孙的干部,村干部则认为让人绝后是“伤天理”。在村民和干部看来,让人“绝后”都是最不能接受的。生育伦理激发了村民和村干部去保护农民至少1个男孩的生育底线。如不给问路的计生干部指路、掩护逃避计生干部的对象等做法都得到村落社会的生育伦理支持。国家的生育政策将村里农民夫妇的生育数量限制为2个孩子,至少有1个男孩存活的生育底线经常与国家的政策规定冲突,结扎绝育和人流引产成为国家与农民冲突的焦点。DA镇的一个村干部讲述了20世纪90年代初期一个已经生了l男1女的对象怀孕第3胎被抓的经历:

      ……他的公公手里提着一把刀,先到他家的香火室里烧香,下跪,点蜡烛,祈求他的祖先保子保孙,他宁愿死,只要保护他的儿媳妇把这个孩子生下来。然后到屋外,他持着刀挥舞,没有干部敢靠近……后来,有两个村的支部书记上去把这个三公抱住。……结果,抓到他儿媳妇……这个孕妇被抓了,她的婆婆也拼命要上车,但是没有发现她的丈夫。……我上学的时候有一个同学,他问我有什么办法让他三公的儿媳妇不做引产,我说我一点办法都没有,我是村干部,即使我做副镇长也没办法的,他看到我说话的口气后,说要给我几千块钱帮他说情,我说,我不理你,我没有这个能力。……我说这是不能做的,绝对没人敢拿你的钱,不要说你给我两千,即使你给我两万,我也没这个能力。因为带回来后关押在屋子里,值班的是另外的人。……回家后,第二天天亮,这个孕妇逃脱了,逃离后的第三天生了一个男孩。……第二天早上去镇委,看到她的两只鞋丢在路上,我就去问那个看门的,昨天夜里那个孕妇去哪了?他说跑了。我说,跑了,谁让跑的?镇委会追究责任的。那个看门的说,天机不可泄漏。……这个对象逃跑也造成DA镇政府当年的大月份引产任务没有完成。(FL20120429LSJ)

      这个对象的生育底线是要打破三代单传,生育2个男孩。当镇政府在全镇范围内统筹考虑大月份引产的对象人选时,也是基于生育伦理的考虑,作为已生育1个男孩的她被确定为引产对象。当抓她的计生工作队将其包围时,她的公公启动了当地农村的信仰仪式——祭拜祖先,准备以死相搏换取儿媳妇生下肚子中的男孩。在“三公”挥刀护卫儿媳妇失败后,这个对象的婆婆拼命挤上押送儿媳妇的汽车,试图继续寻找补救的机会。当对象被送往镇政府关押后,对象的一个亲戚——一个负责押送对象的干部的中学同学——继续寻找营救对象的办法,最后一个负责看守对象的同村镇干部“天机不可泄露”地帮助对象实现了生育底线。在这个即将被大月份引产的对象营救中,生育伦理几乎调动了所有初级社会关系,家庭、同学、亲戚、同村等血缘、地缘、姻缘关系介入了维护生育底线,祭拜祖先、挥舞大刀、金钱贿赂等手段都用上坚守生育底线。有男户坚守2个男孩“双保险”的生育底线,纯女户坚守至少生育1个男孩的生育底线。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DA镇计生办干部讲述一个纯女多孩户坚守生育底线的典型例子:

      有一次我们去FL(村)抓一个(对象),她的父亲(公公)也当过大队干部,他的这个儿媳妇生了三个女孩,我们破门而入,用手电筒向蚊帐内照去,发现床上全是女孩,最后怀孕第四胎,已经用B超检测怀的是男孩。但是当时上面的政策下来,不准怀孕第三胎,更不要说第四胎,生两个女孩属于纯女户,生了三个女孩不算纯女户,属于多孩出生。当时处在这种情况下,政策归政策,(叫)我们这些(各村)支部书记去抓,我当时去了坐在他家房子的大厅,她的婆婆和婶婶来向我下跪,当时我坐在那,我说,不要(跪),不要(跪),我不是当领导的,我指着领导告诉他们,领导在那边呢。结果也叫她上来,但是没有做(引产),也没有做引产,太残忍了,这种手段,说老实话,那是非常残忍的,人家几代人都没生到一个男孩,(女孩)都是差不多大,没有一个是男孩。……没有男孩,你(村干部)要做一辈子干部吗,你要是让他家绝后了,他会持刀找你(报复)的。所以后来,这些大队干部、支部书记都给她说情,跟镇委领导说,酌情让她生吧,像这例就算了,这种多孩出生一例,要做结扎15例(才能)弥补这个多孩出生1例。所以,当时在这种不通的情况下,在这种阻力下,非常为难,最后我们几个老支部书记将各种情况摆出来说,跟镇委领导说,那时候经常撤职和降级工资,每个干部都害怕,那些干部拿全镇的情况来进行排,摆明后就酌情不做,就此一例,从来没有一例这样的情况。(MF20120511WDX)

      当一个生了3个女孩的对象再次怀孕男孩,此时抓去引产是突破农民的生育底线,违反农村社会的生育伦理,会引发不确定的严重后果。当计生工作队破门而入时,对象家属用中国农民最常用的办法——下跪哀求。干部们担心突破对象的生育底线会面临着致命报复,加上参与行动的各村村支书出于对生育伦理的接受,所以向镇领导求情,并帮助镇领导通过增加结扎对象来消化由此而产生的任务难题。在政治高压之下生育伦理仍然会激活潜藏在农村社会的农民自我保护机制。国家制定严苛的生育节育政策,并自上而下地强力推行,在农村社会执行中遭到基于地方性知识的非正式制度消解、柔化,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在互动中形成一种平衡的关系秩序,使得国家目标、基层干部和农民利益处于一种微妙的平衡状态。

      三、农民自我保护的制度机遇

      生育伦理为农民提供保护生育底线的动力,农民能否成功地坚守生育底线还取决于制约行动的制度结构。在社会学里,制度结构和行动主体是一对核心概念,布迪厄的“建构主义结构论”和吉登斯的“结构二重性”揭示了结构对行动的制约和行动对结构的建构过程,主体行动在不断地建构制度结构的同时,制度结构又成为主体行动的脚本。自1973年H县农村开展计划生育以来,农民经历了国家具有超强控制力的“总体性社会”、去集体化、允许农民流动的“市场社会”和农民选举社区领导人的“村民自治”阶段。即使在国家控制力最强的总体性社会,农村社会的生育伦理也能够发挥保护农民生育底线的作用。随着国家对生育控制的强调上升到“政治任务”、“基本国策”、“一票否决”的高度,农民生育行为受到国家控制越来越严格。而同时,中国的社会制度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20世纪80年代初,社队体制解体开启了去集体化的进程,农民的生产、消费等生活机会重新回归家庭,集体控制由此衰落。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起,市场经济发展吸引着劳动力获得解放的农民加入了流动迁徙潮流。到了90年代中后期,H县农村真正实行村民自治选举,农民获得了选举村落社区管理者的选票。这些社会制度结构变迁为农民提供了“卧土不怕跌”、“死猪不怕开水烫”的可能空间。

      (一)联产承包责任制:去集体化

      农村实行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后,有些地方计划生育出现放任自流的现象。于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1982年广东省总结推广潮州丰塘镇完成农村承包责任制的同时落实计划生育承包责任制的经验。去集体化的体制改革增强了农民的自主性,生育控制难度增加,国家推出“两种生产一起抓”的双包责任制,层层订立双包合同,试图修复去集体化削弱的国家对农民控制力。1983年,国家对生育控制的强调升级给基层政府造成巨大压力。1983年国家发起计划生育行动高潮时,A村和B村都已基本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同时在1983年计划生育高潮期间H县进行了政社分设的改革。前者减少了个人对集体的依附关系,将农民从集体经济的控制中解放出来;后者则从法理上降低了公社对生产大队的控制力度,也即国家对农村社会的控制减弱。生产队解散后,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兑现惩罚的难度加大。家庭承包责任制至少在改革前期大大削弱了基层地方政府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能力;在集体所有制下,违反计划生育罚款可以直接从对象的年终现金与实物分配中扣除,比较容易执行。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之后,年终现金与实物分配制度已不复存在,超生罚款必须直接从对象腰包中索取,大大增加了实施难度。集体经营制度的解体与家庭承包体制的建立,一方面削弱了基层政府在农民日常生产、生活中的协调、组织与领导作用,另一方面却使家族势力的作用得到了加强(曾毅、舒尔茨,1998)。包产到户后,农民确实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自由,干部权威大大下降。农民可以自由地支配时间,而不用担心生产队体制下不出工即会被抓去办学习班。实行社队体制改革初期,国家对村庄政权的控制没有明显变化。但是到了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去集体化改革为农民带来更多自由的机会。

      (二)市场化带来的流动机会

      去集体化使农民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劳动力和时间,为农民向外地或城市流动提供了可能;市场化改革为农民流动寻找生活机会提供了动力。1989年,海南省报告,“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流动人口的大量增加,不仅给社会治安带来问题,而且也给计划生育管理造成新的困难,流动人口中大量超生现象,还没有引起人们真正重视。就全省来说,对流动人口的生育问题,尚缺少有效的管理办法。正因为管理工作跟不上,这部分人盲目生育严重地冲击了人口计划。”④1993年H县也报告,“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定,打破了旧的管理模式,也给计划生育带来困难……流动人口等计划生育问题越来越尖锐地反映出来”。⑤1990年,“超生游击队”小品节目实际上也反映了向外流动逃避计划生育已成为一种比较常见的现象,农民获得流动机会后,国家对农民生育控制的难度增加了。自由流动为农民逃避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提供了机会,A村和B村的农民流动主要是在省内县际流动,省际流动和县内流动相对较少。在20世纪90年代初,B村的农民主要流向海口和三亚寻找生活机会,A村的农民流向海口和其他市县。20世纪90年代初期,H县开始强调要抓纯女户做结扎,并在实际上采取了行动。只有那些极少数生了3个以上女孩的对象夫妇才会为了躲避干部的纠缠而向外地流动。为超生而流动的对象一般是通过社会关系网络流向那些偏僻的地方,但在A村只是极少数的个案。B村举家外出做小生意的人比较多,这为逃避计生干部的管理提供了机会。A村一个对象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流向农场躲避了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惩罚,最后他生了5个孩子。他的邻居夫妇说:

      他有5个孩子。……他生的女孩多,男孩只有一个。他生了3个女孩之后,没有男孩,但是那段时间他都不住在家里,当时他躲在LL农场,在LG(外镇)……住在那里,不在家,管不到的。躲在外面生的,后来第4胎才生了男孩,之后再生一个女孩。……但是那段时间他不在家,还没罚到他的钱。当时他在农场,没罚到他。(PX20120427DQP)

      A村这个对象利用外出谋生的流动机会躲避计生政策,在生育3个女孩之后终于实现了生育男孩的生育底线,并成功逃避了超生罚款。2000年后,A村和B村更多的年轻农民流向城市,对象夫妇能够有效地摆脱流出地政府的管理,而流入地政府对来自农村的对象夫妇也很少管理。B村的一个对象在外地超生第三胎:

      哪里,是有时候回来我们碰到了问的,你哪里找得到他,这次他回来找DC的儿子。我说,YB呀,你怎么不跟我们打招呼呀?……他生这个孩子让我被老蔡(计生办主任)严厉批评。……他在外面做生意,他老婆怀孕我们都不知道,生完孩子上面打回来我们才知道。(YH20120507FNZR)

      B村这个对象在外地做小生意,结扎后再次怀孕在住院分娩时才被医院通过出生实名登记系统反馈到计生办,村里才知道他超生的事情。A村也有一个对象如此逃避:

      大概2000年左右,这个对象本身已经生了两个孩子,一个男孩一个女孩。但后来他和他老婆到乐东(外县)那边做生意,这种就找不到。但是按照当时情况来说,等他们过年过节回来再找,过节的时候,他们回来,肚子大了,怀孕都快生了,挽救不过来。……他要是总在家,追踪她跑不掉的,我们做不了工作,还有镇里干部,镇里做不了,还有县里,肯定有人做得了。但是他不在家,没有办法掌握她,怀孕后,肚子大了,再回家。(PX20120426ZSQ)

      在A村和B村,在外地怀孕生育的流动农民越来越多,村里很难掌握情况,但其中有男户超生第三胎的对象极少。2004年H县报告,“对已婚育龄妇女跟踪管理不到位,持证率和办证率偏低”。⑥截至2007年9月30日,全县流出已婚育龄妇女总数为7414人,办证4610人,办证率为62%,并且对流出已婚育龄妇女流向掌握准确率偏低,⑦也说明了流动确实为农民逃避计划生育提供机会。

      (三)村民自治选举

      1979年以来,H县的乡一村政权架构也发生演变:“公社一大队”(1959年-1983年9月)——“区一乡”(1983年9月-1986年)——“镇(乡)-管理区”(1986年-1995年底)——“镇(乡)一村委会”(1995年底-至今)。在不同体制设置下,乡镇以上国家政权对农村政权的控制力是不同的:在前三种体制下,代表国家的上级可以随时任命和免去村干部的党政职务,但是第四种情况则不同,村委会由村民选举产生(村支部仍为任命制)。1996年起H县开始实行村民自治选举,村民自治选举对计划生育工作带来两个后果:一是乡镇政府对村庄政权的控制力可能下降,二是农民通过3年一次的选票制约村干部,使之更多考虑农民的利益。DA镇计生办干部说:

      (实行选举以后对计划生育)肯定有所影响的,为什么有影响呢,你要当书记还得兼村委会主任才能更好开展工作,如果书记一个人、主任一个人,非常难开展工作的……从村委会选举后呢,很多主任就感觉做不下去,如果去触犯这个村民,以后选举不投你的票,所以工作难于开展。(MF20120511WDX)

      在农村,计划生育成为村干部得罪村民的主要原因之一。在2010年村两委竞选中失败的A村原村支书总结自己教训:

      做农村干部,朋友、亲戚断绝得差不多了。比如,你是一户,你家娶儿媳妇生孩子,按照国家政策,我肯定上门,一到他家,他火了,烦你。这种再好的朋友,他都会跟你断绝。……有,断绝了,之前关系很好的,后来当了村干部,跟别人的摩擦越来越多。结果选举选不过别人,接触的人多,摩擦的人多了,今年摩擦三个,明年摩擦两个,后年摩擦五个,时间长了,得罪人多了。(PX20120426ZSQ)

      村民有了选票后,村干部在执行计划生育时不得不更多地考虑村民的利益。在实行村委会选举后,国家对村庄政权的控制主要是通过党支部任命这一环节。国家将中共党支部确定为村庄最高权力机关,村民选举产生的村委会必须服从镇委任命的村支书领导。在村委会主任和村支书合一时,党支部领导村委会在H县没有问题;当村委会和党支部属于不同派系时,党支部的领导权威受到具有更广泛群众基础的村委会严重挑战。一直以来A村和B村的两委都是一套人马,但是2000年以后竞选者开始出现。在SG镇计生办工作的A村原村支书说:

      (计划生育)由村委会抓,一般是村委会工作。……(村两委矛盾)有啊,也有,SG镇这种现象比较少,HL那边的有这种现象,两套班子,两套人马。比如这个管区内,党支部三人,村委会人多。书记一个人,主任另一个人,肯定会相互摩擦的。……主任一个人,书记一个人,很多工作干不上来。……毕竟你要撤掉一个村委会主任,你要通过代表、通过村民,所以麻烦,不听话的人(干部)出现问题的大多数是村委会这边的人……(PX20120424FQL)

      2000年以后,由于有大量的土地、滩涂等自然资源,A村和B村的村委会选举竞争日益激烈。竞争越激烈,村民手中的选票对村干部形成的压力越大,而村干部所做的一切都要考虑3年一届的村委会竞选。这使得很多村干部都不敢触动损害村民利益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选举将村干部拉到农民力量的阵营,村干部为村民提供更多的庇护。DA镇计生办干部讲述村民自治选举后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着村干部的阻力越来越大:

      现在呢,也不行了,因为主任一个人、书记一个人,两委分派……让他协助,他也很少支持,他只要重视起来,工作也好做,但现在两派人马矛盾,即使计生办现在委托他、请求他协助,他也很少出面的。现在信息员也感到为难。……第一,信息员在选举过程中,不站在他这边,不投他票,因为他有亲人,想选那个不选这个,加上书记、主任两个人分开,难周旋,他也不公开,但是让书记或主任知道后,他投书记选票,书记支持他,他支持主任选票,主任支持他。第二呢,现在农村得罪人的只有计生,没有别的得罪人,只有计生伤感情,一旦伤了他感情,到头来就怕报复,他就不支持你,或者不去叫这个对象,他要考虑自己的后路。(DW20120516ZZQ)

      村干部为3年一届的村委会竞选而工作,县里自2001年起聘用专职的计划生育信息员代替兼职的妇女主任,信息员直接由县里聘用,不像村妇女主任必须经过村民选举。从理论上,县聘的专职信息员可以避免村委会选举的压力。但是,在实践中,信息员还必须得到村干部的配合和支持,否则她无法执行任务。信息员在那些竞选激烈的村庄往往得不到村干部的支持,至少得不到村委会主任的配合。村民自治选举对村干部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形成了约束力,使村干部不敢在计生工作中违背生育伦理,这对农民生育底线是有保护意义的。

      四、农民自我保护的策略形式

      农村计划生育缺少引发集体抗争的技术前提——共同体成员的利益同时受损。计生干部在分散时间逐个地动员(甚至强迫命令)不同对象接受节育要求。当干部强迫别人接受节育时,村落共同体的其他成员对自己处境的预期并不敏感。只要干部的行为不突破农民的生育底线,计划生育就很难激起集体愤怒,更难激起农民的集体抗争行动。干部的动员策略和集体抗争的时间技术要求都避免了农民采取集体行动抗拒计划生育。农村计划生育中的集体抗争一般是在基层政府大规模地集中征收超生费时发生,如同其他要钱、要粮的国家行动一样,集中征收超生费使所有的超生户同时面临着利益受损,形成了集体抗争的共同利益基础。H县曾经发生的计划生育集体抗争行动是由办学习班征收超生费引起的,将村里所有的超生对象召集在一个会议室里,要求必须当场缴纳超生费,这种做法才具有时间、空间、直接利益同时受损等集体抗争的动员技术要件。1995年,H县分管副县长带领法院、计生局、镇政府、派出所等部门在HL镇潮港村进行按法律程序征收超生费的试点,遭到超生户们叫来那些“病怏怏”的老人围攻,所有工作人员都被迫撤退。在农村计划生育中,农民多数时候是以形形色色的“弱者武器”回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A村和B村,农民采取伪造证明、隐瞒怀孕、贿赂干部和医生、拒交罚款、公开咒骂计生干部、掩护亲戚、流动超生等具体抗争形式,逃避、隐瞒、共谋、对抗等是农民对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主要反抗策略。

      (一)逃避

      逃避是农民应对计划生育干部的常用办法,是代价最小的反抗策略,几乎所有对象会首先选择它。当计生干部上门动员时,不愿意做结扎或其他节育手术的对象会逃避,暂时跑到邻居家或其他地方躲起来。在计划生育主要依靠周期性运动式治理时,对象能够预期运动的起止时间,并在这段时间内到外地亲戚家(通常为娘家)躲起来,等运动结束时再回村里。20世纪80年代后期,外出流动为农民提供逃避计划生育的机会,但是这种逃避对社会资本等要求较高,农民一般不会轻易使用。这种所谓的“超生游击队”只是极少数的个案,长期为躲避计划生育而外出打工、做小生意的对象主要限于生了几个女孩的纯女户。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起,越来越多的农村年轻夫妇外出谋生,离开乡村干部的有效监管范围,很多人不落实国家指定的节育措施,也有少数对象多胎超生,这种因外出寻找生活机会的流动事实上造成了对象逃避计划生育政策的结果。A村的原村支书讲述20世纪90年代对象逃避的情况:

      ……那个(生4个女孩1个男孩的对象)做结扎了,她一直躲在外面,找不到她……我们也去找她做思想工作,最好不要生了,但是她在外面怀孕,我们又不清楚,怀孕到快要生的时候再回家,你怎么将人命打死呢,有一些在外面生了再抱回来。(PX20120426ZSQ)

      A村这个生了4个孩子的对象长期躲在外面打工,最后在2000年生了一个男孩后才回到村里。去集体化和市场化为农民向外流动创造机会,流动能够成功逃避代表国家的干部监管,实现至少1个男孩的生育底线。有一种逃避是发生在对象被执行计划生育的干部包围之后,这种紧急逃避在20世纪80年代、90年代经常发生的,有些对象从屋顶揭瓦而逃、有些爬梯子跳墙而逃、有些伪装上厕所伺机而逃,这些夺路而逃的对象在被追赶时往往跃过各种平时所不能跨越的障碍物。A村的一个妇女说,“逃跑,那些(妇女)都逃到海边,(干部追)赶(妇女)像追贼一样,那时候开车追那些(妇女)”。对那些不能通过其他办法获得庇护的对象,逃避是最有效的办法。在2000年以前,娘家几乎是所有对象首先想到的计划生育避风港。

      20世纪80年代末期,计划生育变得更加严格,二孩有男户、多孩纯女户都被要求结扎绝育,计划外怀孕的要被抓去做人流引产。这样一来,躲计划生育变得比之前更加普遍了。在A村和B村,未达到生育底线的对象会通过各种社会关系网络躲起来,因为长期躲在亲戚家不方便且易被干部发现,个别多胎纯女户到外地偏僻的地方租房子住;个别有点钱的在县城里租房子住。即使对象躲避在外地,干部在任务压力之下,仍然会通过各种关系(如线人)寻找对象的踪迹。在一个县域之内,各乡镇政府被要求相互配合,经常会有干部跨乡镇去抓本辖区的对象,可以请求当地计生干部的配合。1987年,A村村会计的老婆(生了l男1女)逃到位于邻镇的娘家躲了10多天,最后被计生办开车去抓回来做了结扎。B村的妇女主任曾经带工作队到外乡镇抓一个生了2个男孩的本村对象。

      (二)隐瞒

      近现代以来国家一直试图通过基础性权力的建设使农村社会变得清晰化,1949年以后总体性社会的国家能力建设使国家对基层农村掌握达到空前的程度。在农村计划生育中,国家通过人口普查、人口统计、户籍登记、计生报表等清晰化技术对农村社会的人口、生育、节育等关键变量进行监控,但是这种信息是相对静态的、滞后的。信息不对称在农村计划生育上表现得更为突出,一个是因为计划生育需要对具体个人的控制,二是因为对象逾越计划的怀孕和生育只需要很短时间。而计划生育的目的是限制生育,因此要求对妇女的身体进行日常监视,从怀孕到生育只有10个月时间,造成违反计划生育是“日生夜发”的,需要不断更新信息,直接负责监视孕情的任务由村干部承担。对国家来说,农村社会是不透明的(斯科特,2004[1998]),国家只能通过村庄里的代理人间接地了解农民。⑧在20世纪90年代及以前,A村和B村的村干部对村里育龄夫妇的一举一动了如指掌,对其孕情、行踪掌握得“八九不离十”,但是国家对育龄夫妇的掌握努力会遭到村干部隐瞒的挫败。2000年之后,H县建立村专职信息员网络和每月例会及月报制度试图进一步提高国家对农村妇女的清晰化程度,本来扎根于农村熟人社会的计生信息员对村庄内部的一举一动几乎可以实现及时掌握。县聘信息员是国家为建立超脱的县计生委一镇计生办一村信息员的组织网络,但是村信息员嵌入于农村的熟人社会,使之不能完全按照科层组织设计的角色开展工作。因此,国家对育龄妇女怀孕和生育情况的掌握并不理想。2005年,H县政府全年对应出生的子女掌握率达不到50%;⑨2008年,全县出生前孕情掌握率为62.6%,出生前3个月孕情掌握率为34.6%。⑩国家对农村对象夫妇的孕情掌握是由村计生信息员逐级上报的,除了流动人口离开信息员监视范围降低掌握率外,隐瞒也是重要原因。越是在计划生育严格的时候,农民越会利用信息不对称保护生育底线。

      隐瞒主要有村民向村干部隐瞒自己的生育情况、村干部向上级隐瞒特定村民的生育情况、镇里向县里隐瞒真实情况等。在农村计划生育中,隐瞒发生在孕情报告、对象生育报告、对象行踪报告和节育措施落实情况等。在农村熟人社会,村干部对在村里居住的特定对象怀孕情况几乎了如指掌,但是有时捂着不向上级报告;当特定对象已经生育,瞒着不报;熟知上级要抓的对象行踪而不报,等等。隐瞒是为了让对象暂时逃避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村干部隐瞒的这些对象一般属于未到达生育底线的村民,特别是纯女户,隐瞒是为了让其实现当时当地农民的生育底线。村民也会对村干部隐瞒孩子性别、孩子出生存活情况(村干部往往装作不知道),新生儿不进行户口登记。

      镇里和村里隐瞒真实的生育情况是为了应对县级以上政府的考核检查,出于这种目的的隐瞒会使对象免于在县及以上政府发现真实情况后施加压力所形成的惩罚。镇里对上级隐瞒农民的真实生育情况具有制度动力,因为镇政府属于国家行政系列,村干部是国家行政系列之外的代理人,村干部对镇里隐瞒的动力不是来自正式制度,而是来自生育伦理。镇里对各村的生育、节育真实情况掌握得基本准确,“主要靠上面(乡镇)变通,下面(村里)做不了假的,下面造假完成不了任务,下面一定要做真实的,上面才能造假”。1991年,国家建立了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进一步加剧层层隐瞒的动力。在A村和B村,实际上,隐瞒最经常发生的是在保护纯女户(特别是二孩纯女户)多胎生育时。村干部的这种隐瞒一般是出于农村的生育伦理,有时对象甚至还不知道村干部在保护他们,因为保护纯女户在农民看来是不言而喻的。除了村干部向镇里隐瞒未达到生育底线的夫妇怀孕生育情况外,有时还要通过隐瞒使个别对象逃避结扎绝育的政策。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要求,符合条件的对象要做绝育手术,但是很多对象不愿做结扎。有个别对象会通过关系运作避免结扎,隐瞒节育措施落实情况。隐瞒发生在所有农民需要保护的环节。当镇干部下来征收超生罚款时,村干部有时为了减少对象的实际处罚额度而帮助隐瞒其真实的家庭经济状况或者财物藏匿地点。

      (三)共谋

      传统中国农村社会的政治结构是“国家一士绅一农民”(费孝通、吴晗等,1948),近代以来,国家为从农村汲取资源(包括税收、兵源、劳动力)而不断地下沉,士绅阶层逐渐被新的中间人所取代,国家与农民之间的中介由传统社区保护者变成了更多代表国家和私利的“劣绅”、“经纪”(黄宗智,2000;杜赞奇,1994)。1949年后,中共政权通过土改、集体化等运动消灭了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原有中介,村庄干部成为国家权力的在场(周飞舟,2006)。张静认为1949年后中国社会形成了“国家一基层政权一农民”的关系模式,官方授权并不意味着国家成功进入农村,基层政权垄断对上的信息传递和对下的资源分配,国家只能通过报表和工作组了解农村情况(张静,2007)。事实上,更多经验研究认为,1949年后,国家并未彻底消灭国家与农民之间的中间人,村庄干部一直作为国家与农民之间的中间人存在(Shue,1988;Oi,1989)。村民自治以后,村干部作为国家代理人和农民保护人双重角色更加明显,形成“国家一村干部一农民”的关系结构(金太军,2002)。作为国家权力在村庄代表的村干部,计划生育政策的压力使村干部们感到“斧子打柴,柴打柴”,而作为村落共同体成员的村干部则强调“人心从人心出”。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时,村干部同时面临着这两种矛盾的心态。

      农民联合村干部对付上级的共谋就是发生在这种背景之下。共谋是农民与代表国家的村干部、镇干部或其他工作人员结成暂时规避计划生育政策的同盟关系。A村的原村支书讲述自己在1990年代的经历:

      他们都生了三四个女孩,人家(镇里)要抓他(们),我得通知他(们),等他们跑了,(我)再带人(镇干部)去(他家),要不怎么办,抓到了多难堪,一旦抓到了拽上来多难堪,他是纯女户,你怎么能不让他生呢。就是这3户,我保护他们几年,最后每人都生了一个男孩。……我匆匆地骑单车去告诉他,今晚人家要抓你了,JR,QY老婆,我通知他很多次,等她先跑了,再带人过去,然后对镇干部说,她跑了,不在家……再缓一段时间。(PX20120424FQL)。

      村干部出于生育伦理而庇护村民,A村原村支书在任期间极力保护本村当时仅有的3个纯女户对象逃避结扎,并最后都生了1个男孩。在2000年之后,仍然存在村干部(包括信息员)根据不突破计划指标原则安排那些没有男孩的双女户再生育,“纯女户要想生,也得由村里安排生,今年这个生,明年那个生”。这种有计划地安排超生是为了避免本村的出生率突破镇计生办当年下达给A村的指标任务。这种村干部和农民合谋规避了国家限制生育政策,使农民顺利实现生育底线。共谋要求农民具有一定的社会资本,即要“有关系”,通过血缘、地缘等初级社会关系将干部—农民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转化为共谋关系。A村有2对夫妇属于结扎对象,但是在被动员去做结扎时已经怀孕,但是他们通过与负责做绝育手术的医生形成共谋关系,达到双赢,即干部完成上面下达的结扎任务指标,对象达到保胎生育的目的。共谋未必是干部出于私利而与农民合作,最经常的情况是建立在生育伦理基础上。A村的原村支书讲述了自己和另一村民在1980年代后期“保胎结扎”故事:

      让回来一段时间,等好后再做。但是又刚好碰上上面派下来的结扎工作组,还有手术队,一起来,从部队调来。刚好遇上,又叫我去做,所以跟领导沟通,那时候我是管区干部,肯定跟个别镇领导关系好,通过领导与领导关系,说让我保胎结扎,他家一直单传,而且他只生一个没关系,那时候不是太严格,想不到又生了一个男孩。……我们村还有一个也是保胎结扎,但是生了个女孩。这个也是怀孕大了没办法,任务压力大,也是通过关系,私人关系,他是M县长家族里的兄弟,他通过领导去做保胎,县长打招呼后,医生做保胎。(PX20120424FQL)

      “保胎结扎”需要对象具备较强的社会资本,而A村这2个对象都具备建立共谋关系的社会资本。一个对象是A村的村干部,他与镇里负责计划生育的副书记私人关系很好,在这位镇领导的疏通下,他达到了保胎结扎再生育的目的,实现了2个男孩“双保险”的生育底线;另一个对象的族内兄弟是当时H县副县长,副县长直接向负责做结扎手术的医疗队打招呼后,在村干部和镇干部都不知情的情况下对象做了“保胎结扎”。A村的对象在访谈中讲述邻村的传奇故事。有些对象计划外怀孕后被抓去做大月份引产,有的会通过熟人或贿赂与医生建立共谋关系拯救胎儿的生命。B村的村支书通过向做结扎的医生行贿2000块钱,使大儿媳妇做了“开刀不结扎”的假结扎。2000年以后,H县的二孩结扎抓得更严。对那些第一胎生了女孩的夫妇,村里计生信息员、妇女主任或镇计生专干会经常到她家去观察、提醒,暗示那些第一胎生女孩的对象再次怀孕时要去做B超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这样做既是为了避免对象多孩超生而影响负责干部的治理绩效,同时也使对象实现生育男孩的生育底线。

      (四)对抗

      对抗是农民对计划生育的积极反应。从全国来说,侮辱、谩骂、殴打、报复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干部的事经常发生,杀害计生干部及其家属的事也时有发生。为此,国家计生委于1988年下发了专门文件要求各地报告计生干部及其家属致死致残案件。(11)在极端的情况下,农民的对抗导致代表国家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干部及其家属致死致残。在H县农村计划生育中,农民与代表国家的干部很少发生直接对抗,但是村干部很害怕对象的报复。骂、恐吓、威胁等非肢体接触性冲突是最常见的对抗形式,在A村和B村的计划生育中,直接攻击干部的事件没有发生过,但是谩骂、威胁等非暴力攻击性的对抗在20世纪80年代、90年代经常发生。A村和B村的村干部都讲述在计划生育过程中很多非暴力攻击性的对抗发生,特别是在2000年代以前。A村的两位原村支书在20世纪90年代动员对象时都时常会遇到对象家属的威胁:

      有对象说,看他敢来吗,我举刀宰了他。……有时候也会受到威胁,也有人威胁要用石头砸我,叫他去做结扎,他骂你,威胁要打破我的头,有这种现象。(PX20120426ZSQ)

      出现(群众)恐吓,你去抓他(对象),他不服气,拿着刀或棍棒出来恐吓(干部),有这种行动,但是没有被打的,从来没有因为做结扎工作被(群众)打的,围攻的情况有的,但没有人被打。(PX20120424FQL)

      B村的村干部也抱怨经常会碰到一些对象的威胁、谩骂,甚至报复干部的家人。暴力攻击通常在干部施加的执行力度过大时发生,但并不是所有的农民都具有暴力攻击倾向。发生暴力攻击或者其他非暴力对抗的条件,一是干部施加的压力大,二是对象平时即属于“刁民”。在农村计划生育中,对象对抗干部的事情时有发生,特别是在早期,攻击干部的事也比较常见。在农村计划生育中,娘家保护对象主要是通过提供避难所和力量支援。在A村和B村,娘家只是作为对象暂时躲避干部的藏身之处,没有发生过娘家作为对抗力量直接介入、支持对象抗拒。DA镇计生办的一个干部讲述:

      她跑回娘家,这些干部追到她娘家,她娘家的人持着刀出来威胁恐吓干部,(干部们)吓坏了,吓坏了。……有人告诉我们她娘家的位置,我们上门,她娘家的人拿着刀出来恐吓,我们吓坏了。(DW20120516ZZQ)

      第一个对象在于部的抓拿行动中逃回娘家,其娘家所在的村庄在当地以凶狠彪悍著称,干部包括县和乡镇干部对这种民风彪悍的村庄也心存顾忌。当干部追到她娘家时,娘家的兄弟们以该村盛传的凶狠姿态向干部展示,持刀恐吓上门的干部。而第二个对象因为结扎手术引起严重并发症,娘家的兄弟持着大刀和斧头赶到医院,对动员对象做结扎的村干部进行威胁。在传统中国农村社会结构下,农民力量的行动主体不是基于超越私人关系的团体联系,而是建立在私人关系及其伦常基础上的差序格局(费孝通,1999)。在差序格局下,农民力量的展示也呈现一层一层地向外扩大,遵循一致对外的逻辑。很多经验研究认为,核心家庭、联合家庭、小亲族、户族和宗族才是农民的社会行动单位(申端锋,2005)。通常,家庭是农民力量的最基本行动单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直接针对的是家庭,育龄夫妇构成的核心家庭是国家生育政策限制的主体,因而也成为抗拒国家生育和绝育政策的主体。农民的社会行动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除了家庭作为农民力量的行动主体外,由家庭延伸出来的家族也成为农民应对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行动主体。有些研究发现在农村计划生育中,娘家、宗族经常为农民逃避计划生育提供庇护(彭玉生,2009)。

      国家—社会关系模式假设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权力分布是零和的,国家所得即为社会所失。当代中国的威权主义国家性质决定了“强国家—弱社会”格局,农民在国家面前并不是完全被动、原子化,农民也在利用传统农村社会关系、结构、组织等保护自己利益。植根于农村社会传统文化和经济福利的生育伦理为农村社会各阶层群体所接受,在计划生育中农民形成了一个基于生育伦理的生育底线。去集体化、市场化、村民自治选举等制度设计为农民提供了规避生育限制政策和身体管制手术的机会,传统社会关系网络、植根于农村传统文化的生育伦理为具体农民获得村干部庇护和村民掩护提供了强大力量。在面对国家强力而坚守生育底线的抗争中,农民很少采取集体抗争的方式,而更多使用隐蔽的、个人的、自发的“弱者武器”达到生育底线的实现。大量的计划外怀孕和计划外生育存在的事实表明了农民力量在维护生育底线中的有效性。

      基于生育伦理的农民生育底线保护机制在农村计划生育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男孩在广大农村仍然具有极其重要的符号意义和现实价值。在生育限制政策的制定者乃至执行者看来,性别相对于数量显得不那么重要。由这种生育数量限制至上思想主导的计划生育政策在农村社会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强大阻力。其实,这是基于理性设计的政府规制与基于地方文化传统的生育伦理之间的冲突,也是正式的文本制度和非正式的实践制度之间的矛盾关系。在农村的价值体系和社会结构中,“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价值规范和“养儿防老”的家庭保障功能都在强化男孩在农村社会中的重要性。而计划生育冲击农民至少有一个男孩存活的底线,潜藏在农村社会内部的自我保护机制被激活,以保护农民夫妇免受生育限制政策带来的“灭顶之灾”——“没有儿子”。几乎每个群体和社区内部都存在保护自身安全的一系列价值规范和技术策略,这些自我保护机制会在危急情况下被激活,以将外来威胁消减到最小程度。当然,这种自我保护机制是一种非正式制度,它会通过各种变通策略柔化国家的正式制度,将政府规制中不符合地方文化传统的理性设计化解成为符合民间自发的感性生育秩序。在国家权力倾向肆意渗透、控制和改造农村社会的现实情境下,特别是那些“极端现代主义”主导的精英们忽视地方性知识而自负地推行社会改造计划的时候,农村社会自我保护机制的存在能够避免灾难性后果。如果理性化的计生政策在农村完全按照政策设计者的理念被实施,则当时被低估的老龄化程度和劳动力短缺所带来的经济社会后果在今后会更加严峻。正是农民社会的自我保护机制下大量超生人口的出现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老龄化和劳动力短缺程度。

      ①在H县农村,“黑地”问题在2000年初国家进行粮食直接补贴和征地过程中逐渐暴露,农民会要求根据耕地实际面积索取补贴或征地赔偿,重新登记或丈量耕地面积。

      ②引自中共H县委书记LHZ《在春季计划生育行动高潮动员会上的讲话》(1990年3月6日)。

      ③引自中共H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1998年秋季计划生育集中服务活动情况的通报》(1998年9月7日)。

      ④引自辛业江副省长在全省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认清人口形势,继续下大力气抓计划生育工作》(1989年4月29日)。

      ⑤引自LLS副县长《在全县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93年7月27日)。

      ⑥引自H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04年工作总结》。

      ⑦引自H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07年工作总结》。

      ⑧郭亮的研究案例说明了这点,镇干部未通知村干部情况突击下村征收超生罚款,误将非超生户的村民房子拆毁(郭亮,2010)。

      ⑨引自H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06年1-3月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指导意见》。

      ⑩引自H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08年工作总结》。

      (11)国家计生委《关于建立计划生育手术死亡事故和计划生育干部被害恶性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198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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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的自我保护机制_超生反应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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