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税优惠及申报表填列,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申报表论文,填列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企税“扣除式优惠”内容及申报表填列
企业所得税的扣除式优惠可以归纳为加速折旧或摊销、全额扣除和加计扣除三大优惠。
(一)加速折旧或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者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二)全额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如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就特别规定,可以按照其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规定的资料。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
(四)企业残疾职工工资等的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还可以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纳税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及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符合税收规定条件的准予按照支出额一定比例,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的金额,在填“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填入第20行“加计扣除”项目,即纳税调整减少额的第五个项目。
二、企税“所得式优惠”内容及申报表填列
企业所得税的所得式优惠可以归纳为减免税项目所得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两大类。
(一)减免税项目所得
企业从事下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企业的减免税项目所得,在填“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填入第19行“减免税项目所得”项目,即纳税调整减少额的第四个项目。
(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企业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在填“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填入第21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项目,即纳税调整减少额的第六个项目。
另外,自2008年12月15日起,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取得的来源于内地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的台湾航运公司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其从事上述业务在大陆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成本、费用;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所称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上述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2008’用友汇算通杯全国税法知识大赛圆满落幕
2009年2月28日下午,由财会信报社、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联合主办,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CIMA特许管理会计师公会、伟库网、澳洲会计师公会共同协办的2008’用友汇算通杯全国税法知识大赛圆满落下帷幕。
大赛受到了热烈欢迎,全国各级财政税务机关、社会团体、大中专院校、企业和其他组织的财税干部、财会人员、财务负责人、财税专业师生、财税理论研究人员及其他对税法感兴趣的人员踊跃参赛,据大赛组委会统计,本届大赛有效参赛人数121360人,其中获得满分的达到了57956人。大赛期间,各地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广大参赛人员以此为契机,在全国掀起了一轮学税法、用税法的热潮。
本届大赛紧紧围绕“税收·发展·民生·和谐”的主题,是一项极具社会性和建设性的公益活动,试题难易适中,所有人员免费参赛,重在宣传和普及税法知识。
财会信报社汪洪田社长表示,今年还将继续举办税法知识大赛,希望有关领导、业界人士和媒体朋友届时继续给予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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