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现代企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现代企业论文,国有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企业的性质
在对生产、消费、交换的研究中,作为西方主流、正统经济学的新古典经济学的重点是对交换的研究,其核心部分是在交易费用为零的假设下的市场研究和价格理论(机制)。资源有效配置是西方经济学研究的“圣杯”,新古典经济学否认产权(或与此相关的所有制与所有权)问题是影响资源有效配置的根本障碍。因此,西方主流经济学的企业(厂商)理论是在给定企业的条件下,视企业为“黑箱”,研究企业这一“生产函数”,是一种关于企业的生产决策的理论。由于假设交易费用为零,不论产权问题对资源配置的影响,视企业为“黑箱”式的“生产函数”等种种“失误”,使西方新古典经济学难以解答“企业是什么”或“为什么会有企业”这一“源头”问题。
正是为了弥补新古典经济学的上述“漏洞”,西方现代制度经济学建立了自己的企业理论,阐述了企业的性质。虽有众多文献介绍了这种理论,但为了有效辨明国有企业≠现代企业这一命题,这里有必要对现代企业理论作一摘要。
建立在不确定性、外部性、交易、交易费用、产权理论、资产专用性、团队生产、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和道德风险)、代理理论、科层制、财产权利等概念和理论基础上的西方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和市场是资源配置的两种可以相互替代和补充的手段(在微观层面上二者相互替代,在宏观层面上二者相互补充,企业是价格机制的替代物,或者说,企业替代市场的实质是由要素市场替代产品市场),企业和市场的制度均衡在市场的边际交易成本等于企业的边际交易成本这个均衡点;企业制度作为资源配置方式之一,其基本作用是规定企业财产权利界区,在这一权利界区内,企业家直接支配生产要素,在这一权利界区外,企业与企业(或个人)的关系只能运用价格机制来维系;企业是一种非对称剩余结构(非对称的权威分配),没有企业家(精神),就没有企业,财产权利问题在其中处于核心地位,产权结构对于解决激励问题至关重要。
二、国有企业不是企业
根据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理论对企业的本质规定,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目前的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尚不具备市场体制下企业应有的一些基本特征,甚至可以说不还能称为企业。80年代中期,日本著名经济学家小宫隆太郎关于“中国不存在企业,或者几乎不存在企业”的判断是真实而准确的。因此,如下表述也是恰当的:国有企业不是(等于)企业。
1.国有企业的性质
所谓国有企业,权威的定义是指这样一类“企业”(注:我们用“”把它们和真正意义上的企业相区别。):(1 )产权归国家所有或由国家控制;(2)由政府官员或由政府任命的代理人经营;(3)其经济目标受政府的控制和影响;(4)运行于不完全的市场环境(换句话说, 生存于垄断行业)。
由于国有企业在产权归属、经营管理、运行环境等方面的特殊性,尤其是集行政权和所有权于一身的政府,受多重目标的驱动,在实施对国有企业的“影响”时,往往输入更多的“社会目标”,使国有企业更多的体现政府偏好,承担太多的宏观“社会——政治”功能(比如,以稳定宏观经济,发展整个国家经济为国有企业目标,提高社会整体的经济效益,提高国家经济的国际竞争力,改进社会的收入分配,改进“社会——经济”环境,稳定社会就业水平和物价水平,等等),从而要求国有企业以“社会福利”为目标函数——显然,国有企业的此种角色,已把它融入行政(政府)系统,脱离了企业的体系。
2.我国国有企业的特质
我国的国有企业,相比于西方国家和私有制社会,更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1)国有企业不是作为市场的替代者,而是作为其对立面, 甚至是终结者而出现的。
私有制社会或市场经济社会的企业是为了节约资源配置过程中的交易费用,替代市场(价格机制)而出现的,是市场竞争、经营利润最大化的产物。而我国(包括多数原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恰恰是消灭私有制,消灭市场经济,建立社会主义(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产物,是作为没有资本、没有商品,从而也没有市场和企业这一商品的社会经济组织的对立面而出现的。因此,在经济功能上,国有企业被弱化为“社会化大工厂”的“车间”,仅仅是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一个基本单位;相反,在社会——政治功能上,国有企业则突出为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主体”(甚至全部),是政府实现宏观目标的“主渠道”,体现着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2)国有企业作为制度的衍生物,模糊、 取消了企业财产权利界区。
过去,我国的经济是计划经济。计划经济既需要行政命令机制作为保证,又需要没有独立财产权利(利益)的“企业”作为微观基础。因而,计划经济只能是命令经济,“国有”经济。在这里,国有企业不仅仅是功能泛化,经济功能、社会功能、政治功能集于一身,而且“政治工作是一切经济工作的生命线”,政府高度集中,直接指挥,行政命令(权威)通行社会,国有企业没有自身独立的利益及相应的责任,完全丧失作为社会经济组织的应有属性,附属、依赖(附)于政府,成为国家行政系统的延伸和重要组成部分,行政属性突出(甚至,国有企业的组织结构亦对应、雷同于行政组织结构)。如果能把国有企业称之为“企业”的话,那么“企业办社会”,大而全、小而全和“政企不分”就是我们社会的“制度常态”。国有企业实在是国家“制造”出来的“社区单位”,“企业”就是“社会”,“企业”亦是“政府”。因此,我国的国有企业也就没有了“边界”,或者说边界是随意的、模糊的,从而也就失去了企业的身份。
(3)国有企业生长不出企业家。
企业是一种非对称(权威分配)的剩余结构,企业家由于承担(受)不确定性及其风险,享有(或分享)剩余是一种必要的财产权利(或产权结构)的“制度安排”,从而也是企业家生长的土壤。但是,在国有企业,这种微观制度安排由于面对宏观的制度“悖论”难以形成,从而在国有企业“生长”不出企业家(这里不排除偶然的个案):第一,在我国,由全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的宪法制度,人们逻辑演绎出工人是国有企业的主人的推论。根据西方代理理论,工人作为“主人”,是初始委托者;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是“仆人”,是代理者。思维逻辑告诉人们:主人监督仆人。当然,也可能是主人不去监督仆人,而让仆人自己监督自己(仆人自觉)或仆人间相互监督告密(仆人很多,可以分化),甚至是放任仆人(其中原因可能是主人很精明,很开明,或者是无能,没有动力)。目前,由于种种原因,工人(全民)没有成为真正的监督者而“放任仆人”。由于“仆人”处于一种特殊位置,推动“主人”监督,极有可能“道德败坏”(人的有限理性)。从而不利于企业家生长。第二,代理理论认为:在企业内部,工人作为内部成员,处于代理人的角色,厂长、经理(企业家)则应居于委托人的地位。但是,在国有企业,厂长、经理都是政府(部门)委派的官员,反腐倡廉,他们不被赋予(拥有或分享)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因此,经营者在失去利益的同时也丢弃了责任,往往是不负责任,不讲效益地“滥用”权力(淄博石化、中原制药厂各耗资30亿元而停产、破产的“惨案”就是例证之一),从而也生长不出企业家。第三,对于国有企业,无论是工人,还是厂长、经理,似乎都具有委托和代理人的双重身份,有的学者已证明,由于我国国有经济规模大、程度高,委托人缺乏监督积极性,代理人工作能力水平低。很难设想,当一个人既自己不愿干,又不去要(监督)别人干,能够有所成就。就国有企业而言,有人断言,国有企业的根本问题在于它没有办法选择好的经营者,或者说生长不出企业家。没有企业家,就没有企业,国有企业就真正不是企业了。
三、国有企业不能成为现代企业
我们已经阐述了“国有企业≠现代企业”这一命题,反对、关心和感兴趣的读者一定会提出批评:这种情况(确实或仅仅)存在于传统的国有企业,经过20年的改革,情况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何况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以国有企业改革为核心,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就是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是要克服传统国有企业的弊端,使国有企业成为现代企业。
确实,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是,这些变化尚不足以使国有企业成为现代企业。我们的基本依据之一是:国有企业,伴随着改革的深入,活力并不见增强,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竞争力不如三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已是不争的事实。这里,我们不准备阐述“改革后的国有企业为何不是现代企业”的命题(上面命题和下面的阐述可部分说明这一命题)。我们准备进一步阐述“国有企业不能成为现代企业”这一命题。
1.国有企业适应的环境,决定着它不能成为现代企业。
人们已经普遍认同国有企业适应的运行环境是垄断性行业,或者称之为“自然垄断行业”,有的学者更一针见血地指出国有企业生存的前提是垄断。由于私有化国际潮流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冲击,原先的自然垄断行业(尤其是公用事业)进入竞争化,比如,电信业是人们公认的垄断特征最强的行业,竞争化过程正在加剧(80年代中期,英国就允许电信业私有化、竞争化,最近美国政府宣布,电信业向所有外国企业开放)。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到来和国际竞争的加剧,适应国有企业的运行环境空间将随着垄断性行业的竞争化而萎缩。因此,人们主张对国有企业实行分类改革:对垄断性行业中的国有企业(或垄断性国有企业)不按照盈利性的法人企业制度规范进行改造,对竞争性国有企业则进行非国有化的法人企业制度改革。显然,前一类企业由于“非盈利”性而丧失成为现代企业的可能,后一类企业虽有成为现代企业的可能,但由于“非国有化”而丧失国有企业的身份。
随着改革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将逐渐非国有化。这就需要我们解开传统的“国有化情结”。实际上,20年的改革实践已揭示这样一个深刻的道理:社会主义经济既不等于计划经济,也不等于国有制经济。因此,我们完全没有理由恐惧“非国有化”。
2.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难以真正实现政企分开,从而也使国有企业不能成为现代企业。
许多人主张的国有企业的改革思路为:对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既使国家仍然保持出资者的身份,但只承担有限责任,又使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并以盈利为目标参与市场竞争,从而既实现政企分开,又使国有企业成为现代企业。但是,这种改革思路由于国有企业复杂的产权关系而难以实施,我们不能实现既保持国有企业身份又使其成为现代企业的“均衡”。
国有企业的产权归国家所有或控制,逻辑的选择是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在国有企业,或者能够称为国有的企业里,政府必然持大股。为了防止其他(少数)持股人、经营者“揩油”,持大股者必然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强化所有者(权)约束。然而,由于政府集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于一身,政府职能“政资不分”,加之政府目标多元、广泛,而非个人出资者仅有单一的经济(盈利)目标,因此,只要政府拥有控股权,只要允许资本所有者行使所有者权力(这又恰恰是其法定权力),就必然存在政府对国有企业的干预,而且往往是牺牲企业效率(益)来实现政府目标,行政权损害所有权,企业受行政命令支配,从而构成对规范的公司制度的破坏,政企不分,国有企业不能成为现代企业。如果要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现代企业,就必须政企分开。现行的思路之一是政府放弃控股权,使国有股权转化为无投票权的优先股或债权。但这恰恰又是对规范的公司制度的破坏(所有者的权力丧失和被剥夺)。规范的公司制度的主旨之一就是保证握有控股权的控制者有权决定公司的重要人事安排和重大经营决策。
实现政企分开的思路之二是在转变政府职能的基础上,实现“政资分离”。这里尚且不去探讨政资分离的可行性和难度,纵使能够有效实现政资分离,这一思路也存在重大缺陷。政资分离的代表性思路是:国资委(政府机构)—→国资(股)经营(控股)公司—→国有企业。问题是:中间层次的国有控股(或国资经营)公司无疑是政府部门授权成立的(或者就是政府机构、准机构,至少是政府机构的附属),其运作不可能不受政府部门行政命令的支配。因此,当政府(机构)拥有控股权,纵使按规范的程序操作不过是个形式问题,中间的层次,不可能成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隔离带”,只可能是政府行政命令的“传递带”,政企不可能真正分开,国有企业不能成为现代企业(这一思路或许能将政企关系“拉远”,但代价则是昂贵的“制度成本”)。
3.委托——代理难以有效解决国有企业的低效问题,使其不能成为现代企业。
关于这一问题,我们将另文深入探讨,这里仅列出我们的一些判断或结论:第一,西方委托——代理理论是以私法人产权关系为研究对象,我国国有企业的公法人产权关系与此相差甚远,最根本的差别是,我国国有产权缺乏一个最初的、人格化的、真正关注其运行效率的委托人;第二,在我国,纵使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但政府的代理权的取得,并非是以初始委托人加以委托,而是国家以政权为依托,是“自己对自己的委托”;第三,在我国,过去只存在行政代理而不存在经济代理,改革以后,经济代理仍将依附行政代理;第四,委托——代理理论着重于解决出资者与经营者的产权关系,但在我国,尚应有一个劳动者这一“制度主人”的产权关系。
四、结论
(1)对国有企业,我们认为,根据现代企业理论, 它不具备企业的本质属性,因而不是企业,更不是现代企业。
(2)在国有制条件下(政府拥有控股权), 国有企业的改革不能使其成为现代企业。
(3)对于绝大多数国有企业, 只有通过“非国有化”才能成为现代企业,但此时它们已不属于国有企业的范畴。